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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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际法如何划分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大陆架(一)大陆架的地理学概念 在地理学上,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区域,包括这个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的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2001500米之间。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陆边缘。(二)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 “大陆架”在自

2、然地理学上与法学上的概念并不同一,一般认为,法学上的大陆架概念最早体现在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公告中。该公告称:“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第一条规定:“大陆架”一词是指:(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之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后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又作了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3、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综上可以看出,法学中的“大陆架”范围要比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范围大一些。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法律地位作了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采其自然资源。任何人在未经沿海国明确同意时,均不得进行这种活动,或是对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但是,条文中的“主权权利”与“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权权利”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内水和领海内所具有的那种权利性质,它仅指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

4、然资源的目的而拥有的权利。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有:(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如牡蛎;(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但是上述权利是在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上的权利。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而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权利有:(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是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

5、同意。东海大陆架划界主要争议东海概况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接日本的九州,北邻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东海南北长约550-750公里,东西宽约260-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自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大陆坡东部的冲绳海槽,把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因此在地质学上一般认为冲绳海槽是构成中日两国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东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储量丰富。1969年5月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发表了题为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油气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这份报告引起

6、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在1969年,埃默里又发表了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存在一个世界规模的石油产区,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油气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甚至有可能是另一个“波斯湾”。1969年日本政府的一个考察团估计,钓鱼岛周围的大陆架地区石油储量可达150亿吨。据此,东海地区对于我国来说是深具能源战略地位的。关于划界原则的争议一、国际法中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1、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e prolongation) 自然延伸原则最早是在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中提出的,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确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

7、领土的自然延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肯定了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为各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和大陆架的划界提供了基础。该原则认为,从地质地理学上看,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据此法律上确认近海大陆架应归沿海国所有,所以大陆架划界时应达到使“每一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凡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的一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2、等距离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medium line) 等距离中间线,指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等距离中间线适用于海岸相邻国家

8、间“横测”划界,中间线则适用于海岸相向国家间的“中间”划界,因此从几何学上,等距离线也是一条中间线。 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或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从而正式确定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在使用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定了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指出“等距离方法的使用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其使用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其他惟一划界方法。”3、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 这一原则与大陆架的概

9、念是同时产生的。1945年杜鲁门公告提出:“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邻国同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公平原则予以确定。”后来其他一些国家在各自的国际法令中效法美国,宣称将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分同相邻国的大陆架疆界。如沙特阿拉伯在1949年5月的声明中指出:“与其海岸相毗邻的波斯湾地区的底土与海床的边界,将由该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按公平原则予以确定。”1955年6月伊朗的法令也认为,“划定伊朗大陆架可能引起的争端应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解”。 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进一步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法院的判决指出,公平原则“从

10、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确信”,“在公平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的划界上都对国家具有约束力。”“这不是把公平简单的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用的问题,而是按照那些大陆架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里发展的思想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4、成比例原则 成比例原则是指当事国邻接划界海域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与当事国通过划界方法得到的相关海域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数学比率的方式来表达。 最早把海岸线的长度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源自北海大陆架案中联邦德国的观点。联邦德国在其诉状中反对按等距离方法划界,认为用等距离线划界将缩短联邦德国在和

11、其北海海岸线成比例的基础上应得的大陆架份额。法院认为,“最后应考虑的因素是,按照公平原则所完成的划界在归属于有关国家的大陆架范围和各自海岸线长度间所应产生的合理比例的要素这种长度应按照按海岸线的一般方法加以测量,以便确定在具有直线海岸的国家和那些具有显著凸出或凹陷的海岸的国家之间的必要平衡,或者使这种很不规则的海岸线更成比例。” 比例性最大的依据是“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即大陆架是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延伸,环绕一个海域的国家是根据其在此海域拥有的陆地领土才提出其大陆架要求的,因此,其海岸线的长短自然也是其应得大陆架多少的一个根据。但是,比例性只是大陆架公平划界应考虑的一个因素,比例性在具体划界中

12、所起得作用大小,最终决定于对划界中各种因素的权衡考虑。5、协商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协商原则,“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确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的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应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碍最后界线的划定。” 二、日本坚持的划界原则 1974年10 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 自然延伸将会减少国际海域,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

13、200海里,明确反对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在讨论海洋划界问题时,日本加入了等距离“中间线”集团。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上,日本坚持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的,而冲绳海槽不构成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类似于挪威海槽,不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不考虑相向大陆架的具体情况而可以平分划界。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

14、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 “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照其说法,我国将失去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三、韩国的划界主张 中韩两国在东海还有12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中国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与其划界,而韩国则主张按和划分黄海大陆架相同的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两线之间便形成了12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1974年

15、1月30日,韩国与日本政府签订东海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等。中国政府曾发表声明,指出上述协定是非法的、无效的。对照韩国对上世纪70年代发生海域争端提出的解决方案可知,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四、我国的划界主张 我国坚持主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应在自然延伸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解决。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积极参与了

1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 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海域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方法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确定为划界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 1982年12 月,中国政府签

17、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明确了我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自然延伸标准。关于海域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如何划分中日东海大陆架

18、我国以上的主张是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行使权利的依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它体现着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其次,公平原则也不是臆想出来的,而是在大陆架划界实践和国际司法判决中所支持和逐步确立的,根据国际习惯法,公平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因此,我国的主张具有国际法的理论基础,符合国际司法实践。 日本的上述主张存在着下列问题: 第一,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虽然大陆架公约中正式规定了等距离中间线的

19、原则,但是正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判决的那样,“等距离方法的使用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其使用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其他惟一划界方法。” 第二,中国与日本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无需遵守该公约,也不受其约束。又加上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是其单方面确定的,未经与我国协商,因此不符合国际法中的协商原则。综上所述,我国对大陆架划界原则的主张是合理的,符合国际司法实践的,而日本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国不可能承认。关于冲绳海槽在划界中地位的争议 关于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中日两国观点不同。我国认为,冲绳海槽构成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两国并非共大陆架。而日本坚持认为中日两国

20、为“共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应该受冲绳海槽的影响,因此在划界时应该忽视其作用。 总体看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地位是不容小觑的,它应当成为划界考虑的重要因素,惟此才能公平解决东海划界问题。关于钓鱼岛在划界中地位的争议 关于钓鱼岛在划界中的地位,中日双方态度也是不同的。我国坚持认为,钓鱼岛面积小,无人居住,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地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当拥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日本则坚持钓鱼岛有权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并打算使用它们作为东海划界的基点

21、。 钓鱼岛地理位置偏远,人类难以到达,加上其面积狭小,淡水资源匮乏,因此不适合人类生存,也就不能够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也不改成为考虑的因素。中日两国还是应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公平解决划界争端。如何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妨参照国际法院的判例,结合国际条约法规定、国际习惯法规则及公法学家提出的学说进行分析: 首先,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在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可以从杜鲁门声明中引申出一个原则即公平原则。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22、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北海大陆架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提出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观念,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多次肯定与支持。(15)因此说明,在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上中日双方仍需要进一步就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能双方都需要有所让步。 其次,英国与阿根廷就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达成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合作进行近海活动的联合声明也可以供中日双方参考。比如有学者提出的“双方可将冲绳海槽中轴线与距离日本海岸200海里之间的区域划为合作区”,具体再细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适用不同的管理和开发制度”。 最后,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83条的要求,在成功划界之前,有关的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日双方的当务之急是改变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真诚谈判以达成在此时期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这不仅是中日双方的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更是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良好解决国际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局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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