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9431413 上传时间:2024-07-29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1.1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宋代家庭研究下篇宋代家庭研究下篇一、直系血亲家庭的分家方式分家,确切地说应该叫做“传家”,就是家庭门户的传继方式和过程。一般家庭的分家有两个内容,即家庭财产的析分和家庭门户的继立,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分家的真正目的。各种不同的家产继承方式,就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状况的家庭的门户传继需要而设计的。这里所说的各种不同状况的家庭,从分家方式的角度来看,可以归纳为三类:有亲生儿子继产承户的家庭、需要女子继产承户的家庭和需要立嗣养子继产承户的家庭。我们先考察第一种情况,即最常见的由亲生儿子的家庭中继承家产和门户的方式。4、庶生子的分家权益在唐宋时期,人们一般不排除庶生子的分家权益。但是在具体操纵中要遵循

2、两个原则:一是分清庶生子是在本家入籍,还是一直在外面单独立户,前者可以参与析产,后者则不行。二是官员贵族和平民百姓家庭有所区别。普通富裕民户分家的时候对庶生子比较宽松,在贵族官僚家庭中则严格一些,按礼法规定,受封人死后所封赐的物品与普通田宅一样,由诸子均分,不分嫡庶;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爵位,并多分一份家产。另外,除嫡生、庶生外,再婚夫妇家庭中有时候还有妻子带来的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与继父一同生活,这种带来的儿子通常与庶生子相似,也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分家权益。但是,这种随母改嫁到另一家的儿子能否在继父家继产承户,主要看是否需要这个带来的儿子承担继立门户的义务(其中的标志是同居、改性与否)。同时还要

3、看这种特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和睦相处,则可以参与分家析产;如果发生纠纷,不论是谁的过错,带来的儿子都会被赶出去。二、妇女的分家权益有女无子的家庭在传继家产、传承门户的时候可以设法让女儿代替儿子,也可以不用女儿,另找侄儿或外甥来代替儿子,我们先考察用女儿代替儿子继产承户的方式。女儿在娘家代替儿子继承家产、承立门户并传宗接代的家庭,在古时候(包括唐宋时期)的户籍上称为“女户”家庭。完整意义上的“女户”家庭还应当包括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承立门户的情况。因此,女子继产承户的方式应该分在娘家和在婆家两种情况。1、女儿在娘家继产承户分为有子嗣的家庭和无子嗣的家庭两种情况(1)有子嗣家庭的情况有子嗣之

4、家的女儿由于不承立门户,所以不能直接继承家产,直接继承家产的主要是无子嗣的户绝之家。虽然女儿不能与儿子一样直接继承娘家的财产,但是用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的间接方式继产的机会也很重要。在有子嗣的家庭中,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主要方式是获取奁产陪嫁。奁是古代妇女用的梳妆匣,因为奁匣是陪嫁女儿的必备之物,所以习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田地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获取奁产陪嫁,实际上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给女儿留下的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方式和机会。(2)无子嗣家庭的情况在无子嗣的家庭中,女儿继产承户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立嗣外甥外孙。家里没有亲生儿子的时候,为了家庭门户的延续,经常采用立嗣他人

5、之子为己子的方式,俗称“过继”。被立嗣人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义务,也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继承全部家产的权利。在选择被立嗣人的时候,按照民间习俗,只能依照“亲属推广法”在近亲范围内选择:一是本家昭穆相当之人,即丈夫的侄儿或侄孙;一是外甥外孙,即本家姐妹或女儿的儿子。舅舅立外甥、外祖父立外孙为嗣的习俗,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属于“隔代母系继替”,等于是让女儿或姐妹的代理人回娘家继承家产、继立门户了。第二种方式是招婿入赘,这也是娘家无子嗣的时候女儿继产承户的最主要的方式。与各代相比,赘婿的记载最多的是元代。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婚姻说,元朝招赘婿的方式有四种:一是终身在女家,并改从女方姓

6、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养老婿或入舍婿;二是不该姓,待女方父母亡后携妻儿回原籍,留下一个儿子继承女方门户,称归宗婿或舍居婿;三是规定在女家的年限,年限一到即携妻儿离开女家另觅居处,称年限婿;四是夫妻婚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中,待女方父母亡后再商定在何处安家,称出舍婿。这反映出元朝的赘婿数量多,而且这类分明。当然,这种分类并非从元朝才有,至迟在宋代已有这些名目,所以这里反映的也不只是元朝一代的情况,至迟在宋代已经是这样了。这四种赘婿都要承担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并且有直接或间接的继立女方门户的责任,但只有第一种赘婿能继承全部家产,因为这种赘婿连自己都改从女方姓氏,不可能离开女方家庭了;后三

7、种只能继承部分家产。2、遗孀在婆家继产承户守寡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以儿子的名义继承家产、承立门户,这种名义上继承家产的是儿子,遗孀至多只能是在儿子年幼的时候代管一段时间,实际上常常成了先于儿子的继承者的现象,称之为“继管”。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支立门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守节继管。丈夫去世后守节不嫁,表明遗孀承担起了亡夫的所有义务,包括承立门户、抚养子女以及照料老人,作为报偿和尽义务的物质基础,便有了继管亡夫遗产的权利。但是,遗孀寡母的继管权再大,也不是继承权,也就是说不具备所有权。二是招接脚夫,这种方式比较少见。寡妇守节不改嫁,独自承立亡夫的门户,不仅时常受人挤兑欺凌,实际生活中也有诸多不便,

8、由此便有了一种类似女儿招婿入赘的方式,即在婆家招一男子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遗下的子女。这个男子通常被要求改从妻子前夫的姓氏,称之为接脚夫,俗称坐地招夫。宋代的律令规定,接脚夫对妻子前夫留下的家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实际上,多数接脚夫都只是妻子的帮手而已。寡妇招接脚夫入居家中之后,尽管不再算是守“节”了,但没有放弃承担前夫留下的家庭义务,并且是招了一个帮手来帮助她完成这些义务,因此,她应该与守节不嫁一样享有继管亡夫家产、支撑亡夫门户的权利。如果既不守节独居,又不招接脚夫,而是要改嫁他处,原则上就不能继续继管亡夫的家产了。三、家产和门户的立嗣传承所谓立嗣继承,又称立继、过继

9、或继绝,即认领一个他人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称为养子或嗣子,使之担负起与亲生儿子相同的养老送终、承立门户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继承家产的权力。1、以侄甥为养子的选择范围一般是按照家庭的直系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选择养子。根据该原则,大都在两个方向上选择:一是是侄子或侄孙,即亲兄弟的儿子或孙子。唐律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否则就是违法;宋代也沿用了此规定,北宋初年所修的宋刑统照录了唐律全文,天圣年间又专门强调“无子者,听养同宗之子昭穆合者”。所谓昭穆相当之人,即辈分合适的本家子弟。最通常的是选立侄儿,因为大都是立嗣子,立嗣孙的比较少。通常情况下,需要立嗣的时候立不立还可以商

10、量,如果要立就要合理合法,所以在选立族中子弟的时候,有的还要按族谱画出“宗楼图”排列顺序,公平选立;甚至还要呈报官府,由“官司出给公据”,从原来的父母家中除名,附籍于养父母家。“兼祧”方式。选择被立嗣人的时候,如果凑巧诸兄弟中只有一个人有一个儿子,又不能或不愿选立堂兄弟等人的儿子,便可以让这个儿子(侄儿)同时继承父亲和叔(伯)的家产和门户,这就是兼祧制度。二是外甥外孙,即自家亲姐妹或女儿的儿子。唐宋律令都规定不准选立“异姓男”,否则要“徒一年”,连其亲生父母都要受处罚。这里的“异姓”是指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毫无干系之人,不含外甥外孙在内。这种立外甥外孙为嗣的习俗,如前面所提到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解

11、释,属于“隔代母系继替”,实际上是女儿或亲姐妹让儿子代替自己回娘家继产承户了。以上是选择被立嗣人的两个主要限定范围。此外,唐宋时期的习俗和律令对被立嗣人的选择还要一层特别的限制,即只能立平民良人,不能立奴仆及其子孙。另外,通常情况下,立嗣的时候惟一可以选立毫无血缘关系之人的,是收继被遗弃的孤儿。与收继异姓孤儿相似的,还有一种买幼儿做养子的方式,也是用来承继门户和家产。2、立嗣手续和文书格式在选定被立嗣人之后要订立继嗣文书,俗称过继文书、过继单。继嗣文书要写明原委、被立嗣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也要由当事人、族中近亲等以见证人的身份一同签押。所谓立嗣文书格式,是当时民间通用的标准格式,立嗣的时候按照

12、这种格式填写姓名、籍贯等具体内容即可。3、立嗣继产与门户传承户绝之家立嗣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托付家产,而是为了防止身后门户灭绝,为了让嗣子担负起养老送终、继立门户的义务,才给了其继承家产的权利。需要用立嗣方式来维系门户的家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鉴于此,官府制订了一套较为周密的规则,以宋代为例,其要点有三个方面:其一,把立嗣分成立继和命继两种。其二,有女儿不招赘婿而立养子者,如果是立继,即父母亲自选定的养子,家产全归养子;如果是命继,即父母亡后由族人代选的养子,则女儿和养子都有继承权,但由养子承立门户。其三,既招婿入赘有立养子的家庭中,养子的继承权原则上与赘婿相同。四、家产和门户的遗嘱传承1、

13、遗嘱的限制范围及其与立嗣方式的合一在我国古代,遗嘱继承方式原则上只能在没有法定继承人即户绝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遗嘱继承并不只是继承家庭的财产,在继承家产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为遗嘱人养老送终、传宗接代和继立门户,所以遗嘱经常与立嗣方式合二为一,即用遗嘱方式立嗣。唐宋律令在对遗嘱继承方式予以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定,其中最主要的,是限定了遗嘱继承人的选择范围和遗嘱继承方式的适用范围。在唐宋时期立遗嘱人并不能完全凭个人的意愿随意选择,只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进行选择。首要的一个限制,便是“有承分人不合遗嘱”,即有合法继承人的时候,不能无故剥夺其继承权而将财产遗嘱给他人

14、。这既保证了法定继承人即儿孙的优先继承权,同时也把遗嘱继承方式主要限定在户绝之家了。此外,唐宋时期的女子可以继承部分或全部户绝资产,但可以继承全部户绝资产的主要是未出嫁的在室女,她们在出嫁的时候往往把资产带往婆家,不承担继立娘家门户的义务。所以,遗嘱中在把家产全部给女儿的时候大都要为其招婿入赘,这又使得遗嘱继产与招婿入赘合二为一。2、遗嘱的方式和手续在唐宋时期,立遗嘱主要有口头和自书(书面)两种方式,还包括一种特殊的形式,即家训。其中,自书遗嘱是遗嘱的主要方式,也是沿用已久的方式。一份完整的遗嘱大致包括立遗嘱的原因、被遗嘱人、所嘱财产和义务、誓语和见证人,最后是官府盖印。订立遗嘱的手续,也有约

15、定俗成的具体规定。除了遗嘱人、被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书上签字画押之外,一般还要经过两道手续。一是要经过族中近亲的同意。征得族人同意认可的原因在于,在古人的观念中财产不是个人的,而是家庭的;既然是家庭的,也便是家族的;在无子嗣的家庭中,如果把财产遗嘱给女儿或其他外姓人,剥夺了本族近亲子弟的潜在的继承权。所以族人的态度非常重要,族中长辈或近支兄弟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表示同意,遗嘱才可以顺利履行。二是经官府盖印。官府盖印是为了防止日后争讼,同时也是想通过监督订立遗嘱的过程和限制遗嘱财产的数量,来增加官府的财政收入。3、遗嘱的履行与门户传承官府监督和保护继产遗嘱顺利履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鉴别遗嘱

16、的真伪以确认是否有效。辨别真伪的主要方法,就是核对笔迹。二是对有悖常理的遗嘱改判履行方式或予以销毁。改判履行方式的主要是遗嘱并非伪造,但太不合情理,有很充分的理由来改变遗嘱的内容。对那些已经难以理清或事实上难以履行的继产遗嘱,官府便宣布作废并予以销毁,然后依照有关的规定判令析分。三是对合理合法的遗嘱保证其按原意履行。这主要是针对无理取闹、妄图改变遗嘱内容的情况而言的。在继产遗嘱争讼案中,伪造的、被改判的或被销毁的是少数,多数是合理合法应当按原意履行的,即使有人干扰,也不能改变初衷。随着遗嘱继产方式的增多,官府(法律)监护遗嘱履行的方法也日趋完善。到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家族(习俗)规范于前,官府(法律)监护于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履行继产遗嘱的成熟的保障体系。这套保障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完整地落实立遗嘱人的遗愿,通过遗嘱的履行把其家庭门户传延下去。简单评价1、提出了“宋型家庭”概念2、研究视角的独特性3、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