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解决方案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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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解决方案的涉税处理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一、一、关于关于“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涉税处理的涉税处理1. 什么是什么是“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自然人 甲A公司80%F 公司(拟挂牌公司)100% M 公司N 公司100%70%A公司为公司为F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自然人甲为自然人甲为F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

2、的实际控制人;M、N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制的其他企业 A公司(拟挂牌)高档奢侈化妆品高档奢侈化妆品B公司C公司个人洗护用品个人洗护用品低端大众化妆品低端大众化妆品L公司公司(母公司)(母公司)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 “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原则业务的性质业务的性质 客户对象客户对象 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 市场差别市场差别 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新三板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关注对同业竞争的关注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条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通过询问公司控股

3、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解决同业竞争的对策解决同业竞争的对策收购重组和放弃相关业务 收购重组:企业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 放弃相关业务:变更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清算注销。企业重组的涉税问题企业重组的涉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是

4、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以定向增发股权的方式购买母公司全资控股的B公司100%股权,母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而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经重组主导方母公司协商,各方共同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处理方式的区别: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区别: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区别: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

5、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经济合理原则、反避税原则(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三)企业重组后

6、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连续性原则(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权益连续性原则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要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要求: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务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7、4号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营期)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注销清算的涉

8、税问题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两个当事人和两个概念:第一个当事人清算企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注销清算的

9、涉税问题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第二个当事人,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注销清算的涉税问题公司法的清算后的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10、,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二、二、关于关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涉税处理的涉税处理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问题的关注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问题的关注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

12、程序、定价机制等情况,并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分别评价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何谓交易?何谓交易?何谓关联?何谓关联??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对关联关系做了8个判定标准关联交易的形式:主要包括:a购销商品;b买卖

13、有形或无形资产;c兼并或合并法人;d出让与受让股权;e提供或接受劳务;f代理;g租赁;h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i提供资金或资源;j协议或非协议许可;k担保;l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转移;m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n合作投资设立企业;o合作开发项目;p其他对发行人或关联方有影响的重大交易。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合合 理理 方方 法: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

14、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及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关联交易中的资金占用的问题关联交易中的资金占用的问题资金占用的问题,包括拟挂牌公司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拟挂牌公司的资金。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务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利率的要求(总局公告)利率的要求(总局公告2011年年34号)号

1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本金的要求)本金的要求 (财税(财税【2008】121号)号)金融企业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5:1其他企业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2:1 B公司(非金融机构)对A公司(某拟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为350万元,占A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为70%。A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其控股股东单位B公司借款8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利率为8%。同时,A公司与C银行执行一份借款合同,本金为5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7.5%,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6.56%。 A公司一年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支出=800万元8%=64万元;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额 =350万元27.5%=52.5万元; 利息超出的部分1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支付自然人的借款利息,应按“利息所得”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商贷通”等贷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关联交易的对策关联交易的对策公平交易,公允价值,信息公开学会用税收的头脑去考虑问题一、强化建立税收意识二、熟练掌握税法知识三、准确运用税收政策四、寻求特别顾问帮助新三板,新三板,挂牌欲美好,挂牌欲美好,涉税需谨慎,涉税需谨慎,且行且珍惜。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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