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之 安全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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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中材牛力水泥有限公司湘潭中材牛力水泥有限公司新员工公司级新员工公司级新员工公司级新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新工人是企业常见伤害事故发生的高发群体新工人是企业常见伤害事故发生的高发群体新工人是企业常见伤害事故发生的高发群体新工人是企业常见伤害事故发生的高发群体, ,加强新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新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新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新工人安全生产教育, ,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是有效保障新工人自身安全是有效保障新工人自身安全是有效保障新工人自身安全是有效保障新工人自身安全, ,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防止事故发生

2、的重要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途径途径途径. .本次培训希望实现本次培训希望实现本次培训希望实现本次培训希望实现: :事事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人人讲安全人人讲安全人人讲安全人人讲安全, ,人人懂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懂安全. .一、培训提纲一、培训提纲一、培训提纲一、培训提纲 1 1、学习、学习、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治法防治法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政策、方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政策、方

3、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政策、方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政策、方针; 2 2、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3、学习危险源辨识方法,介绍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学习危险源辨识方法,介绍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学习危险源辨识方法,介绍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学习危险源辨识方法,介绍公司主要危险因素; 4 4、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 5 5、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6、观看事故案例分

4、析录像;、观看事故案例分析录像;、观看事故案例分析录像;、观看事故案例分析录像; 7 7、学习安全生产常识和一般救护知识及通用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常识和一般救护知识及通用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常识和一般救护知识及通用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常识和一般救护知识及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二、安全生产法的学习( (节选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通过 目目

5、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总总 则则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6、制定本法。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责。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

7、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8、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四)督促、检

9、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0、。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11、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

12、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13、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14、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使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生产经营单

15、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

16、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

17、险,为从业人员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纳保险费。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18、故伤亡依法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

19、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不得因从业人员

20、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1、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22、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

23、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24、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25、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 湘潭中材牛力水泥有限公司湘潭中材牛力水泥有限公司中华

26、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 (节选节选节选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总总 则则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动者健康及其

27、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28、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29、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类管理、综合治理。类管理、综合治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劳动者

30、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用

31、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担责任。担责任。担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

3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3、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

34、动者生理、心理健康(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的要求;的要求;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康的其他要求。康的其他要求。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

35、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

36、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7、报告。卫生行政部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38、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

39、病防护措施。建设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40、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

41、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42、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

43、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

44、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

45、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46、)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47、从事与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

48、劳动合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 第三

49、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用人单位

50、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51、病防护用品。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

52、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53、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用

54、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

55、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应当由省

56、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承担。承担。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

57、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资料。资料。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

58、件上签章。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获得职

59、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

60、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

61、施的作业;(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用人单位应当保

62、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

63、病人进行治疗、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复和定期检查。复和定期检查。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位,并妥善安置。位,并妥善安置。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用人单位对从

64、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

65、规定执行。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66、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

67、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湘潭中材牛力水泥有限公司湘潭中材牛力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1、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2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3 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4 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5 5、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6 6、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7 7、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材水泥

68、管理发、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材水泥管理发200880200880号)号) 8 8、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材水泥管理发、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材水泥管理发200881200881号)号) 9 9、安全培训制度(中材水泥管理发、安全培训制度(中材水泥管理发200882200882号)号) 1010、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工程建设期现场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期现场管理制度 1 1、现场安全施工检查内容、现场安全施工检查内容 2 2、公告、公告 3 3、厂区车辆行驶规定,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铲车、翻斗车司机、厂区车辆行驶规定,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铲车、翻斗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搬运工安全

69、操作规程,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搬运工安全操作规程,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4 4、工地现场安全值班管理制度、工地现场安全值班管理制度目前主要危险源及防事故措施危险源名称危险源名称可能事故可能事故存在部位存在部位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吊车吊车( (塔吊、龙塔吊、龙门吊、汽车吊、门吊、汽车吊、卷扬吊、行车吊卷扬吊、行车吊) )倒塌、碰撞、超倒塌、碰撞、超负荷、吊落负荷、吊落水泥库、水泥水泥库、水泥磨、熟料库、磨、熟料库、生料库、苏安生料库、苏安制作、士名制制作、士名制作、中控室作、中控室各级检查,重在岗位工检查;隐患整各级检查,重在岗位工检查;隐患整

70、改;遵章操作;人员禁入;戴安全帽;改;遵章操作;人员禁入;戴安全帽;告知警示告知警示临边、孔洞临边、孔洞坠落、打击、陷坠落、打击、陷落、中毒窒息落、中毒窒息各建构筑屋边各建构筑屋边沿、预留孔洞沿、预留孔洞及脚手架、深及脚手架、深基坑、泥浆池基坑、泥浆池安装防护拦、防护网;井壁支护;配安装防护拦、防护网;井壁支护;配戴呼吸器;禁止攀登;禁止无监护抛戴呼吸器;禁止攀登;禁止无监护抛物;禁止长期逗留;系安全绳;戴安物;禁止长期逗留;系安全绳;戴安全帽;告知警示全帽;告知警示易燃易爆品易燃易爆品火灾、爆炸火灾、爆炸寝室、资料室、寝室、资料室、厨房厨房寝室、资料室禁止动火;遵守易燃易寝室、资料室禁止动火

71、;遵守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配备灭火器材配备灭火器材; ;告知警示告知警示. .污染食物污染食物食物中毒食物中毒食堂食堂定量采购,防腐烂、变质;防有毒食定量采购,防腐烂、变质;防有毒食品;防食物反象;防蚊灭鼠;加强管品;防食物反象;防蚊灭鼠;加强管理理电电电击伤、电烧伤电击伤、电烧伤整个工地的电整个工地的电力线路和用电力线路和用电设备设备规范线路和接线;绝缘;过流、过压规范线路和接线;绝缘;过流、过压保护;漏电保护;加强巡查保护;漏电保护;加强巡查脚手架脚手架垮塌、掉物垮塌、掉物全工地全工地搭设需报可行方案;专业人员操作;搭设需报可行方案;专业人员操作;安全网;验收合

72、格交用;限载;加强安全网;验收合格交用;限载;加强检查检查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事故机动车辆事故道路道路遵章驾驶遵章驾驶; ;不开带病车不开带病车; ;限速限速; ;礼让礼让; ;禁禁入入; ;警告警示警告警示落物落物击伤击伤临边、预留孔临边、预留孔洞、高处抛物洞、高处抛物多观察,呼叫,戴安全帽,不在危险多观察,呼叫,戴安全帽,不在危险处逗留。处逗留。音像片内容提要音像片内容提要安全用具安全用具: :工作服工作服, ,安全帽安全帽, ,安全带安全带安全作业五要点安全作业五要点: :作业程序作业程序, ,整理、整顿,检查、整理、整顿,检查、维修,短时间危险预知班组会,手示呼叫。维修,短时间危险预知班组会,手示呼叫。多发事故预防:多发事故年龄段:多发事故预防:多发事故年龄段:18-3018-30岁,常见岁,常见多发事故:坠落事故,被夹卷事故,物体打击事多发事故:坠落事故,被夹卷事故,物体打击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急救原则及常识:先救命,后治伤。止事故现场急救原则及常识:先救命,后治伤。止血、包扎、固定、救运。血、包扎、固定、救运。常见事故伤害的救护方法。常见事故伤害的救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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