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基础知识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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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检测工作基础知识质量检测工作基础知识陶秀珍2019.122019.12南京南京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第一节第一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什么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什么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是指在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利水电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品质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术标准和品质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中,对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对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质量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质量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工程或产品的质量主要

2、表现工程或产品的质量主要表现在其在其功能性、可靠性与维修功能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时间(耐久)性和美观性、时间(耐久)性和美观性性上。上。什么是质量管理?什么是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指:质量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质制定和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管理职能。量方针的全部管理职能。什么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什么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要求为:求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意识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提高劳动者和质量管理知识的

3、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的素质,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努力创建优质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努力创建优质工程。程。根据国家和行业近年来的法规的根据国家和行业近年来的法规的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有以下七点要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有以下七点要求:求:、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前期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整顿和

4、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理;、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督;、加强工程建设法制工作,严、加强工程建设法制工作,严肃建设政纪法纪。肃建设政纪法纪。工程质量管理的建设与认证工程质量管理的建设与认证是一个企业(单位)的自愿行为是一个企业(单位)的自愿行为。国家和行业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国家和行业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在特定场合下可能成为市场进但在特定场合下可能成为市场进入的一个门槛。入的一个门槛。第二节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检测是对实体一种或多种性是对实体一种或多种性能进

5、行检查、度量、测量、能进行检查、度量、测量、和试验的活动。和试验的活动。检验检验是对实体的一种或多种性能是对实体的一种或多种性能进行检查、度量、测量、和试进行检查、度量、测量、和试验,验,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合格情况所较,以确定每项特性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的目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的目的是要求判定检测的对象是否合的是要求判定检测的对象是否合格格。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确定检测对象的质量标准;、确定检测对象的质量标准;、采用规定的方法对检测对象进、采用规定的方法对检测对象进行检测;行检测;、将检测结果与标准指标进行

6、比、将检测结果与标准指标进行比较;较;、做出检测对象是否合格的判、做出检测对象是否合格的判断。断。质量检测的作用:质量检测的作用:、检测是、检测是施工过程施工过程质量质量保证的重要手保证的重要手段;段;、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监督和监理的重要的重要手段;手段;、检测结果是工程、检测结果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纠纷评判收和工程质量纠纷评判的依据;的依据;、检测结果是、检测结果是质量改进质量改进的科学依据;的科学依据;、检测结果是进行质量、检测结果是进行质量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重的重要依据。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7、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准;、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他标、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他标准和文件;准和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其他特定要求。、其他特定要求。质量检测时,检测方法标准的使用一质量检测时,检测方法标准的使用一般遵循以下规则:般遵循以下规则:当检测对象有水利行业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有水利行业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应采用时,应采用水利行业发布的水利行业发布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当检测对象只有国务院其他部委发布

8、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应只有国务院其他部委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应采用采用该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该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没有行;当检测对象没有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时,应采用业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时,应采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当检;当检测对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可以视情况测对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可以视情况采用采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水利工程一般不采用地方标准,水利工程一般不采用地方标准,只有在地方标准的要求高于行业标准时,才采只有在地方标准的要求高于行业标准时,才采用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任何情况下,检测应使用现行有效在任何情况下,检测应使用现行有效的标准的标准。除非委托人为某种特殊目的

9、,明除非委托人为某种特殊目的,明确要求采用某过期标准对检测对象进行检确要求采用某过期标准对检测对象进行检测,或对标准的某条款加以修改使用,这测,或对标准的某条款加以修改使用,这时检测机构应负有提醒和明确责任的义时检测机构应负有提醒和明确责任的义务,在合同中特别说明该情况,并应明确务,在合同中特别说明该情况,并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告知委托人,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若超出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若超出计量认证批准的范围(参数与标准),应按量认证批准的范围(参数与标准),应按规定不能加盖计量认证规定不能加盖计量认证 CMA CMA 标志印章标志印章。水利水电行业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水电行业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

10、要求:要求: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认证,取得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测员资格证书;按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理办法进行注册;进行注册; 检测技术人员的从事检测试验工作年检测技术人员的从事检测试验工作年限要求是限要求是中专毕业中专毕业5 5年、大专毕业年、大专毕业3 3年年、本科毕业、本科毕业1 1年以上年以上;年龄不超过年龄不超过6060周岁周岁;检测单位的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有技术负责人要有1010年以上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以及高级工程师以上职检测工作经历以及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称;检测人员不允许

11、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检测人员不允许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检测单位注册检测单位注册。水利水电行业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要水利水电行业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要求:求: 检测单位必须是检测单位必须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法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律责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并取得相应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合格证书; 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相应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相应资质后,方可承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资质后,方可承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涂改、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涂改、倒卖、出

12、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务; 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台账合格项目的台账;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

1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 人的因素;人的因素; 检测方法的因素;检测方法的因素; 检测仪器设备的因素;检测仪器设备的因素; 检测环境的因素;检测环境的因素;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风险性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风险性 由于工程质量检测一般均采用样由于工程质量检测一般均采用样品或现场抽检的方式,抽检的数量与品或现场抽检的方式,抽检的数量与代表性差别很大,因此检测单位应当代表性差别很大,因此检测单位应当明确地告知委托方阐明所承担的检测明确地告知委托方阐明所承担的检测具有多大的代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具有多大的代表性和

14、可能存在的风险。险。第二章 计量与数据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术语术语一、计量一、计量1 1、量和量值、量和量值量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有定性区别和是现象、物体或物质有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属性。定量确定的属性。 一般意义量:如长度、一般意义量:如长度、时间、质量、温度、电阻、浓度等;特定时间、质量、温度、电阻、浓度等;特定量:如某根棒的长度,某根导线的电阻,量:如某根棒的长度,某根导线的电阻,某份酒样中乙醇的浓度。某份酒样中乙醇的浓度。量值量值一般由一个数和测量单位所表示一般由一个数和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称为量值。例的特定量的大小,称为量值。例:5.34m:5.34m或或534cm534cm

15、,15kg15kg,10s10s,-40-40等。等。2 2、测量与计量、测量与计量测量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利用一个已知的单位量与被测的同类利用一个已知的单位量与被测的同类量进行比较的过程。结果均由具有确定单位量进行比较的过程。结果均由具有确定单位的量值所表达。的量值所表达。测量准确度测量准确度-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的一致程度。注: 不要用术语精密度代替准确度。 准确度是一个定性概念。计量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计量是用公认的标准来校准测量器具,计量是用公认的标准来

16、校准测量器具,并用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形成的区别于并用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形成的区别于测量的新概念。计量的目的就是保证测量的新概念。计量的目的就是保证“测测量统一量统一”,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和一致。,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和一致。测量和计量的关系测量和计量的关系 测量是计量的依托,计量是使测量测量是计量的依托,计量是使测量结果具有真正价值的基础结果具有真正价值的基础;也可以说计量;也可以说计量是测量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证测量统一是测量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证测量统一和量值准确的测量。和量值准确的测量。3、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定义: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称为计量器具。实质上是指所需要实

17、现测量统一的测量器具和装置,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需要量值溯源的工作用计量器具。 测量方法:直接测量,也可以是间接测量(即通过测量两个以上的量再用公式计算后得到另一个所需的量)。4 4、计量基准:分为国家基准、副基准和工作基准计量基准:分为国家基准、副基准和工作基准国家基准国家基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一个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一个国家作为对有关量的其它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称国家作为对有关量的其它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称为国家为国家 计量计量 基准或国家基准或国家 测量测量 标准。标准。 副基准副基准通过与国家基准比对或校准来确定其通过与国家基准比对或校准来确定其量值,并经国家检定

18、、批准的计量器具,称为副基量值,并经国家检定、批准的计量器具,称为副基准。准。 工作基准工作基准经与国家基准或副基准校准或比对,经与国家基准或副基准校准或比对,并经国家鉴定,实际用以检定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并经国家鉴定,实际用以检定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称为工作基准。称为工作基准。参考标准参考标准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从它导出。处所做的测量从它导出。国家基准是全国量值溯源的最终端,它是统国家基准是全国量值溯源的最终端,它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5 5、 标

19、准物质标准物质定义:定义: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叫做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是实现准确一致的测量、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标准。 状态:状态:纯的或混合的气体、液体或固体。 三大类:化学成分标准物质,如金属材料、矿物岩石、建筑材料、环境保护及医药制品等;物理特性或物理化学特性标准物质,如标准溶液、粘度标准油、热量用苯甲酸等;工程技术特性标准物质,如纺织品色牢度、标准橡胶、粉末材料粒度、水的浊度等。 6 6、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校准校准 定义: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定义: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

20、法定要求的程序,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出具检定证书。 计量检定是为评定或证实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是为评定或证实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计量性能(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是)是否完全满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其是否完全满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强制检定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门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

21、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列入国家四个方面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的一种检定。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的一种检定。 强制性表现为:(1)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2)检定周期由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3)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计量器具的校准计量器具的校准 在规定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参

22、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系的一组操作。 计量比对计量比对是在规定的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之间的量值进行的比较。在某些情况下,比对可以作为一种成本较低,且简便易行的检查方法,用来确认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是否正常的一种手段。 周期检定周期检定 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首次检定首次检定 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具进行的一种检定。后续检定后

23、续检定 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次检定:何一次检定:1 1)强制性周期检定;)强制性周期检定;2 2)修)修理后检定;理后检定;3 3)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不论它是用户提出请求,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论它是用户提出请求,或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要注意:由于要注意:由于“检定检定”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而这类,而这类机构也有一定的受权范围,当超出其受权机构也有一定的受权范围,当超出其受权范围时,尽管国家、部门、地方有相应的范

24、围时,尽管国家、部门、地方有相应的检定规程,在量值溯源时也按相应的检定检定规程,在量值溯源时也按相应的检定规程进行操作,但这些单位按规定不能出规程进行操作,但这些单位按规定不能出具具检定证书检定证书,这时往往提供给客户的,这时往往提供给客户的是是校准证书校准证书或或校准报告校准报告。检测用的计量仪器(设备)在取得检定证检测用的计量仪器(设备)在取得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后,都应立即启动书或校准证书后,都应立即启动确认程序确认程序,以,以认定该计量仪器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其认定该计量仪器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其不确定度是否可以满足相应检测方法标准所规不确定度是否可以满足相应检测方法标准所规定的

25、要求。定的要求。当该计量仪器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当该计量仪器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其不确定度虽然达到检定合格的标准,并取得其不确定度虽然达到检定合格的标准,并取得了相应的检定证书,但若其测量范围、准确度了相应的检定证书,但若其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不能达到相应检测方法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等级不能达到相应检测方法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仍然不能在检测工作中使用。时,仍然不能在检测工作中使用。期间核查期间核查 是对在用仪器设备,在两次正式检是对在用仪器设备,在两次正式检定定/ /校准的间隔期间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校准的间隔期间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而进行的核查。的设备而进行的核查。 对

26、象:对象:针对仪器设备的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针对仪器设备的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使用非常频繁的和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使用非常频繁的和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 方法:等精度方式进行。如仪器间的比对、方法:等精度方式进行。如仪器间的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单点自校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单点自校等;更多的是通过核查标准实现。等;更多的是通过核查标准实现。 所谓核查标准是指用不代表被测对象的一所谓核查标准是指用不代表被测对象的一种相对稳定的仪器、产品或其他物体。它的量限、种相对稳定的仪器、产品或其他物体。

27、它的量限、准确度等级都应接近于被测对象,而稳定性要比准确度等级都应接近于被测对象,而稳定性要比实际的被测对象好。核查标准本身也应进行校准实际的被测对象好。核查标准本身也应进行校准和确认。和确认。量值溯源量值溯源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不间断的比较链, ,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值能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 ,通常是国家的或国际通常是国家的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一种特性。标准联系起来的一种特性。 溯源的目的就是强调所有测量结果或溯源的目的就是强调所有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都能最终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标准的量值都能最终溯源到国家基

28、准或国际计量基准,即际计量基准,即SISI单位的复现值。量值溯单位的复现值。量值溯源是贸易一体化和实验室结果互认的基础。源是贸易一体化和实验室结果互认的基础。检定证书检定证书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 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通知书) 声明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校准证书校准证书测试报告测试报告7 7、测量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 定义: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定义: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注

29、: 此参数可以是标准偏差或其倍数,或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的半宽度。 测量不确定度由多个分量组成。其中一些分量可用测量列结果的统计分布估算,并用实验标准偏差表征。另一些分量则可用基于经验或其他信息的假定概率分布估算,也可用标准偏差表征。 测量结果应理解为被测量之值的最佳估计,而所有的不确定度分量均贡献给了分散性,包括那些由系统效应引起的(如与修正值和参考测量标准有关的)分量。标准不确定度:用标准差表示的测量不确定度。不确定度恒为正值。合成不确定度:当测量结果是由若干个其他量的值求得时,按其他各量的方差或(和)协方差算得的标准不确定度。合成不确定度通常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将合成不确定度乘以包含因子

30、。8 8、 示值范围、测量范围和量程示值范围、测量范围和量程示值范围:由计量器具所显示或指示的最低值到最高值的范围。测量范围:在允许误差限内,计量器具的被测量值的范围。量程:测量范围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差。 如光学高温计的示值范围为01400,而其测量范围为7001400,量程则为1400700700。 9 9、 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是指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计量单位是指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计量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名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计量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名称、定义和符号。称、定义和符号。法定计量单位是由法定

31、计量单位是由国家以法令的形式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允许使规定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用的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在国际单是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非国位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的。际单位制单位构成的。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SISI)是由国际计量大会()是由国际计量大会(CGPMCGPM)采)采纳和推荐的一种一贯单位制。纳和推荐的一种一贯单位制。SISI是国际单位制的是国际单位制的国际通用符号。国际通用符号。7 7个基本单位个基本单位1010、 溯源等级图与国家溯源等级图溯源等级图与国家溯源等级图溯源等级图:是指溯源等级图

32、:是指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图,用以表明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给定图,用以表明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给定量的基准之间的关系。量的基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溯源等级图: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对国家溯源等级图: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对给定量的计量器具有效的一种溯源等级图,给定量的计量器具有效的一种溯源等级图,包括推荐包括推荐( (或允许或允许) )的比较方法和手段。我的比较方法和手段。我国也将溯源等级图称为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国也将溯源等级图称为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表,。第二节第二节 计量基础计量基础一一 计量学及其分类计量学及其分类 1 1 、 计量学的定义及研究的内容计量学的定义及研究的内容定义:定

33、义:关于测量的科学关于测量的科学注:计量学涵盖关于测量的理论与实践的各个方面,而不论测量的不确定度如何,也不论测量是在科学技术的哪个领域中进行的;计量学有时简称计量; 计量学曾称度量衡学和权度学。研究内容:计量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研究内容:计量学研究的内容包括: (l l)计量单位及其基准、标准的建立、复制、保存和使用;)计量单位及其基准、标准的建立、复制、保存和使用;(2 2)量值传递、计量原理、计量方法、计量不确定度以及计)量值传递、计量原理、计量方法、计量不确定度以及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量器具的计量特性;(3 3)计量人员进行计量的能力;)计量人员进行计量的能力;(4 4)计量法制和管理

34、;()计量法制和管理;(5 5)有关计量的一切理论和实际)有关计量的一切理论和实际问题。问题。 此外,计量学也研究物理常量、常数和标准物质、材料特性的准此外,计量学也研究物理常量、常数和标准物质、材料特性的准确测定。可以预料,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学的内容还会更确测定。可以预料,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学的内容还会更加丰富。加丰富。 二二 计量的发展及特点计量的发展及特点 1 1 、 定义定义 :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它属于测量,源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测量,是测量的一种特定形式。2 2 、 计量的发展计量的发展 1 1)古典阶段)古典阶段2 2)经典阶段(近代阶段)

35、经典阶段(近代阶段)3 3)现代阶段)现代阶段 3 3、计量的特点计量的特点: (1 1)准确性准确性 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准确性是计量的基本特点; (2 2)一致性一致性 一致性是计量学最本质的特性,一致性是计量学最本质的特性,包含两个方面: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统一;包含两个方面: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统一;(3 3)溯源性溯源性 任何量值都必须通过连续的比较任何量值都必须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与计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联系起来,链与计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联系起来,这就是溯源性。这就是溯源性。(4 4)法制性。法制性。即法制保障。单位制的统一,标准的即法制保障。单位制的统一,标准的建立

36、,量值传递网的形成,检定的实施等各个环建立,量值传递网的形成,检定的实施等各个环节,均有严格的法制监督管理。节,均有严格的法制监督管理。三三 计量科技的主要领域计量科技的主要领域目前计量科技包括以下目前计量科技包括以下十二大领域十二大领域:(1)几何量:长度、角度、工程参量等。(2)力学:质量、密度、力、功、能、流量。(3)热工:热力学温度、热量、热容、热导率。(4)电磁:电流、电势、电压、电容、磁通、磁导。(5)电子:噪声、功率、调制、脉冲、失真、衰减、阻抗、场强等。(6)时间频率:时间、频率、波长、振幅、阻尼系数。(7)声学:声压、声速、声功率、声强。(8)光学:发光强度、光通量、照度、辐

37、射强度、辐射通量、辐射照度等。(9)化学(标准物质):物质的量、阿伏伽德罗常数、摩尔质量、渗透压等。(10)电离辐射:粒子能量密度、能通量密度、活度、吸收剂量等。(11)振动:转速、振动幅度、振动频率、转速等。(12)气象: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等。四四 计量单位制计量单位制1 1 计量单位与单位制计量单位与单位制1)量制与量纲 量制是指彼此间存在确定关系的一组量,即在特定科学领域中的基本量和相应导出量的特定组合,一个量制可以有不同的单位制。 量纲以给定量制中基本量的幂的乘积表示该量制中某量的表达式,其数字系数为1。2)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计量单位是指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

38、的特定量。同类的量纲必然相同,但相同量纲的量未必同类。 单位制为给定量制按给定规则确定的一组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2、国际单位制1)国际单位制的构成包括SISI基本单位SI单位包括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SI导出单位国际单位制SI组合形式的导出单位SI单位的倍数单位3、法定计量单位1 1、构成:、构成: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国际单位制如有变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也将国际

39、单位制如有变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也将随之变化。随之变化。表表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量量的的名名称称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符号单位符号长度长度米米m质量质量千克(公斤)千克(公斤)kg时间时间秒秒s电流电流安(培)安(培)A热力学温度热力学温度开(尔文)开(尔文)K物质的量物质的量摩(尔)摩(尔)mol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坎(德拉)坎(德拉)cd表表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量量的的名名称称单单位位名名称称单单位位符符号号平面角平面角弧度弧度rad立体角立体角球面度球面度sr表表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略)表表4 4

40、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量的名量的名称称单单位位名名称称单位单位符号符号换换算算关关系系和和说说明明时时间间分分小小时时天(日)天(日)Minhd1min=60s1h=60min=3600s1d=24h=86400s平面角平面角角角秒秒角角分分度度(“)()()1=(/648000)rad1= 60=(/10800)rad1=60 =(/180)rad长长度度 海海里里 nmile 1nmile=1852m量的量的名称名称单单位位名名称称单位单位符号符号换换算算关关系系和和说说明明旋转速度旋转速度转每分转每分 r/min1r/min=(1/60)s1速速度度节节nm

41、ile 1nmile=1852m质质量量吨吨t1t=103kg体体积积升升L,(l)1L=1dm3=10-3m3能能电子伏电子伏 eV级级差差分分贝贝 dB1eV1.602189210-19J线线密密度度特特克克斯斯tex1tex=1g/km倍倍数数和和分分数数单单位位 这是相对于主单位而言的。在国际单位制这是相对于主单位而言的。在国际单位制中是相对于中是相对于 SI SI 单位单位而言的。例如:长度的而言的。例如:长度的 SISI单位是米,但只有米还满足不了需要,还要有单位是米,但只有米还满足不了需要,还要有千米千米( (公里公里) )、毫米、微米等。千米、毫米、微、毫米、微米等。千米、毫米

42、、微米就是米的倍数和分数单位。米就是米的倍数和分数单位。在国际单位制中,在国际单位制中,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只能由词头加在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只能由词头加在 SI SI 单位单位之前构成。只有质量单位例外,由词头加在克之前构成。只有质量单位例外,由词头加在克前构成。(表略)前构成。(表略) 2 2、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法定计量单位名称,法定计量单位名称,计量单位名称,一般指中文名称,用于叙述计量单位名称,一般指中文名称,用于叙述性文字和口述中,不得用于公式、数据表、性文字和口述中,不得用于公式、数据表、图、刻度盘等处。图、刻度盘等处。组合单位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遇

43、组合单位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遇到除号时读每到除号时读每乘方形式的单位名称,如乘方形式的单位名称,如m m4 4的名称应为的名称应为“四四次方米次方米”而不是而不是“米四次方米四次方”。长度单位米长度单位米的二次方或三次方表示的面积或体积时的二次方或三次方表示的面积或体积时, ,其单其单位名称为位名称为“平方米平方米”或或“立方米立方米”,否则仍,否则仍应为应为“二次方米二次方米”或或“三次方米三次方米”。-1-1名称为“每摄氏度”,而不是“负一次方摄氏度”。法定计量单位符号法定计量单位符号 法定计量单位符号分为单位符号(即国际法定计量单位符号分为单位符号(即国际通用符号)和单位的中文符

44、号(即单位名通用符号)和单位的中文符号(即单位名称的简称)。一般推荐使用单位符号。称的简称)。一般推荐使用单位符号。 单位符号一般用正体小写字母书写,但是单位符号一般用正体小写字母书写,但是以人名命名的单位符号,第一个字母必须以人名命名的单位符号,第一个字母必须正体大写正体大写。 分子为分子为1 1的组合单位符号的组合单位符号, ,一般不用分子式一般不用分子式, ,而用负数幂的形式。而用负数幂的形式。 词头使用方法使用方法词头的名称的名称紧接接单位的名称,作位的名称,作为一个整一个整体,其体,其间不得插入其他不得插入其他词。如。如kmkm2 2的名称的的名称的含含义是是“平方千米平方千米”,而

45、不是而不是“千平方米千平方米”。 仅通通过相乘构成的相乘构成的组合合单位在加位在加词头时,词头应加在第一个加在第一个单位之前。如:力矩位之前。如:力矩单位位kNmkNm,而不是,而不是NkmNkm。摄氏度和非十氏度和非十进制法定制法定计量量单位,不得用位,不得用SISI词头构成倍数和分数构成倍数和分数单位,它位,它们参与构成参与构成组合合单位位时,不,不应放在最前面。如光量放在最前面。如光量单位位不不应写成写成hlmhlm,而,而应是是lmhlmh。组合合单位的符号中,某位的符号中,某单位符号同位符号同时又是又是词头符号,符号,则应将它置于将它置于单位符号的右位符号的右侧。如:力矩如:力矩单位

46、位NmNm。第三节第三节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一一、算术平均值与最小二乘法原理算术平均值与最小二乘法原理1、算术平均值、算术平均值当计量次数足够多时,系列计量值的算术当计量次数足够多时,系列计量值的算术平均值趋近于真值,平均值趋近于真值,并且次数越多算术平均并且次数越多算术平均值越趋近于真值。值越趋近于真值。2 2 、 最小二乘法的基本原理最小二乘法的基本原理 在一系列等精度计量的计量值中最佳值,是使所有计量值的误差的平方和最小的值。 对于等精度计量的一系列计量值来说,它们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最佳值。二、有效数字及其运算规则二、有效数字及其运算规则1 1、含义、含义 所谓有效数字是指在分析和测量所谓有效

47、数字是指在分析和测量中所能得到的有实际意义的数字。中所能得到的有实际意义的数字。2 2、有效数字的记录、有效数字的记录 有效数字是由全部准有效数字是由全部准确数字和一位不确定的可疑数字构成,只有确数字和一位不确定的可疑数字构成,只有末位数字是可疑的。末位数字是可疑的。有效数字中有效数字中“0 0”的意义的意义 “ 0 0 ”在有效数字中有两种意义:在有效数字中有两种意义: 是作为数字定值是作为数字定值; 是有效数字是有效数字。“0 0”是否为有效数字的规定是否为有效数字的规定:如果如果 “0 0”在数字前仅起定位作用,则在数字前仅起定位作用,则“0 0”本身不是有效数字。如:本身不是有效数字。

48、如:0.023150.02315数值中间的数值中间的“0 0”为有效数字。如为有效数字。如2.04,50052.04,5005等。等。 “0 0”在数字后面为有效数字。如:在数字后面为有效数字。如:6.2306.230,14201420均为四位有效数字。均为四位有效数字。以以“0 0”结尾的整数,有效位数不确定。此结尾的整数,有效位数不确定。此时应根据测定值的准确度改写成指数形式。时应根据测定值的准确度改写成指数形式。如:如:2.42102.42104 4和和2.4200102.4200104 4分别为三位和五位有分别为三位和五位有效数字。效数字。有效位数有效位数 对没有小数位且以若干个零结对

49、没有小数位且以若干个零结尾的数值,从非零数字最左一位向右尾的数值,从非零数字最左一位向右数得到的位数减去无效零(即仅为定数得到的位数减去无效零(即仅为定位用的零)的个数;对其他十进位位用的零)的个数;对其他十进位数,从非零数字最左一位向右数而得数,从非零数字最左一位向右数而得到的位数,就是有效位数。到的位数,就是有效位数。有效数字的书写有效数字的书写: 例例1 1:3500035000,若有两个无效零,若有两个无效零,则为三位有效位数,应写为则为三位有效位数,应写为35010350102 2;若有三个无效零,则为两位有效位若有三个无效零,则为两位有效位数,应写为数,应写为351035103 3

50、。 例例2 2:3.23.2,0.320.32,0.0320.032,0.00320.0032均为两位有效位数;应写为均为两位有效位数;应写为32103210-1-1;32103210-2-2; 32103210-3-3; 32103210-4-4 。0.03200.0320为三位有效位数,应写为为三位有效位数,应写为 3201032010-4-4。例例3 3:12.49012.490为五位有效位数;为五位有效位数; 10.0010.00为四位有效位数。为四位有效位数。 3 3 、 有效数字的运算规则有效数字的运算规则(1) 加、减法计算规则 当几个数作加减运算时,在各数中以小数位数最少的为准

51、,其余各数均凑成比该数多一位。 几个数相加减的结果,经修约后保留几个数相加减的结果,经修约后保留有效数字的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有效数字的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或者说以各近似值中数值或者说以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小数点后位数最少相同少相同。在实际运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在实际运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比各数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比各数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而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位小数,而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理。例如:例如:29.229.236.5836.583.0283.028 29.2 29.236.5836.583.033.03 = 62.75

52、= 62.75 最后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最后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为为62.862.8。 (2) 乘、除计算规则 当几个数作乘法、除法运算时在各数中以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为准,其余各数均凑成比该数多一个数字,而与小关。 几个数相乘除时,得数经修约后,几个数相乘除时,得数经修约后,数点位置无其其 有效数字的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有效数字的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 中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相同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相同,即所得结果,即所得结果 的有效数字位数决定于相对误差最大的数的有效数字位数决定于相对误差最大的数 值。在实际运算中,先将各近似值修约至值。在实际运算中,先将各近似值修约至 比有效

53、数字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有效数比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有效数 字,再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字,再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例如:例如: 0.23528.661.6890.23528.661.689 0.23528.661.69 0.23528.661.69 = 414.61849 = 414.61849 三个参与运算的数值的有效数三个参与运算的数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分别三、三、五,所以最后计字位数分别三、三、五,所以最后计算结果用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算结果用三位有效数字表示, 为为415 415 或或 4.15104.15102 2。 (3)开方、乘方计算规则 将数平方或开方后结果

54、可比有效位数多保留一位或相同。例如:例如:3.583.582 2 = 12.8164 = 12.8164,运算,运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为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为12.812.8。 = 2.5059928= 2.5059928,运算结果保,运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为留三位有效数字为2.512.51。 (4)复合运算规则 对于复合运算中间运算所得数字的位数应先进行修约,但要多保留一位有效数字。4 4 对数和反对数对数和反对数 在近似值的对数计算中,所取对在近似值的对数计算中,所取对数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不包括首数)数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不包括首数)应与真数的应与真数的有效数字有效数字位数相同。换言位数

55、相同。换言之,对数有效数字的位数,只计小数之,对数有效数字的位数,只计小数点以后的数字的位数,而不计对数的点以后的数字的位数,而不计对数的整数部分。整数部分。5 5 平均值平均值 计算计算4 4个或个或4 4个以上近似数值个以上近似数值的平均值时,先将计算结果修约的平均值时,先将计算结果修约至比要求的位数多一位,再按数至比要求的位数多一位,再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值修约规则处理。如:求下列数值的平均值:如:求下列数值的平均值:6.386.38、6.396.39、6.406.40、6.346.34、6.426.42。 = = =6.386 =6.386 修约后平均值计算结果为修约后平均值计算结果为

56、6.396.39。6 6、有效数字修约规则、有效数字修约规则 在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时,因测量结在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时,因测量结果中含有测量误差,结果的有效位数应保果中含有测量误差,结果的有效位数应保留适宜。其修约应按留适宜。其修约应按数值修约规则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2019GB/T8170-2019)进行。即)进行。即“四舍六入五四舍六入五余进,奇进偶舍余进,奇进偶舍”的规则修约的规则修约。 当尾数不大于当尾数不大于4 4时,舍去;尾数不小时,舍去;尾数不小于于6 6时进位;当尾数为时进位;当尾数为5 5时,则视保留的末时,则视保留的末位数是奇数还是偶数:位数是奇数还是偶数:5 5

57、前为偶数应将前为偶数应将5 5舍舍去,去,5 5前为奇数则将前为奇数则将5 5进位。进位。数数值值修修约约规规则则(GB81702019)1、范围、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科学技术与生产本标准适用于科学技术与生产活动中测试和计算得出的各种数值活动中测试和计算得出的各种数值。当所得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本。当所得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本标准给出的规则进行。标准给出的规则进行。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标准或其他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编写和对测试结果的判技术规范的编写和对测试结果的判定。定。2 2、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对某一拟修约数,根据保留数位的要对某一拟修约数,根据保留数位的要求,将其多余位数的数

58、字进行取舍,按照求,将其多余位数的数字进行取舍,按照一定的规则,一定的规则,选取一个其值为修约间隔整选取一个其值为修约间隔整数倍的数(称为修约数)数倍的数(称为修约数)来代替拟修约来代替拟修约数,这一过程称为数值修约数,这一过程称为数值修约。(教材)。(教材)在在(GB 8170GB 817020192019)标准中的定义为:)标准中的定义为:2.1 2.1 数值修约数值修约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 ,调整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所保留的末位数字, ,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近原数值的过程。注:经数值修约后的数值称为(原数值的

59、)注:经数值修约后的数值称为(原数值的) 修约值。修约值。2.2 2.2 修约间隔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注:修约间隔的数值一经确定,注:修约间隔的数值一经确定,修修约值即应为该数值的整数倍。约值即应为该数值的整数倍。例例1 1:如:如指定修约间隔为指定修约间隔为0.10.1,修约值,修约值应在应在0.10.1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一位小数。数值修约到一位小数。例例2 2:如指定修约间隔为:如指定修约间隔为100100,修约值,修约值应在应在100100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数值修约到“百百

60、”数位。数位。2.3 2.3 极限数值极限数值 标准标准( (或技术规范或技术规范) )中规定考核中规定考核的以数量形式给出且符合该标准的以数量形式给出且符合该标准(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要求的指标数值范围的要求的指标数值范围的界限值。界限值。3 3 数值修约规则数值修约规则3.1 3.1 确定修约间隔确定修约间隔a.a.指定修约间隔为指定修约间隔为1010- - n(n n为正整数),为正整数), 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 n n 位小数;位小数; b.b.指定修约间隔为指定修约间隔为1 1,或指明将数值,或指明将数值 修约到修约到“个个”数位;数位; c.c.指定修约间隔为

61、指定修约间隔为1010n n,(,(n n为正整数),为正整数), 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1010n n数位数位, ,或指明或指明 将数值修约到将数值修约到“十十”,“百百”,“千千” 数位。数位。3.23.2进舍规则进舍规则3.2.1 3.2.1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于5 5 ,则舍去,保留其余各位数字不,则舍去,保留其余各位数字不变。变。例:将例:将12.149 8 12.149 8 修约到个位数修约到个位数, ,得得12;12;将将 12.149 8 12.149 8 修约到一位小数,得修约到一位小数,得 12.112.1。3.2.23.2

62、.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于5 5,则进一,即保留的末位数字加,则进一,即保留的末位数字加 1 1 。例:将例:将1 268 1 268 修约到修约到“百百”数位,得数位,得131013102 2 (特定场合可写为(特定场合可写为 13001300)。)。 注注: :本标准示例中本标准示例中, ,“特定场合特定场合”系指修系指修约约 间隔明确时。间隔明确时。3.2.33.2.3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是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是5 5,且其后跟有非,且其后跟有非 0 0 数字时进一数字时进一, ,即保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1。例:将例:将

63、10.500 2 10.500 2 修约到个位数修约到个位数, ,得得 1111。3.2.43.2.4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 5 ,而其后无数字或皆为而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 0时,若所保留的末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位数字为奇数(1 1,3 3,5 5,7 7,9 9)则进一,)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1;若所保留的末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偶数(位数字为偶数(2 2,4 4,6 6,8 8,0 0)则舍去。)则舍去。 例例1 1:修约间隔为:修约间隔为0.10.1(或(或1010-1-1)拟修约数值拟修约数值 修约值修约值 1.

64、0501.05010101010-1-1(特定场合可写成(特定场合可写成1.01.0)0.350.35 410410-1-1(特定场合可写成(特定场合可写成0.40.4)例例2 2:修约间隔为:修约间隔为10001000(或(或10103 3)拟修约数值拟修约数值 修约值修约值 250025002102103 3(特定场合可写为(特定场合可写为 20002000) 350035004104103 3(特定场合可写为(特定场合可写为 40004000)3.2.53.2.5负数修约时,先将它的绝对值按负数修约时,先将它的绝对值按 3.2.13.2.1 3.2.43.2.4的规定进行修约,然的规定进

65、行修约,然 后在所得值前面加上负号。后在所得值前面加上负号。 例例1 1: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将下列数字修约到“十十”数位数位拟修约数值拟修约数值 修约值修约值 -355-355 -3610 -3610 (特定场合可写为(特定场合可写为 -360-360) -325-325 -3210 -3210 (特定场合可写为(特定场合可写为 -320-320)例例 2 2 :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三位小数: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三位小数, ,即修约间隔为即修约间隔为1010-3 -3 : : 拟修约数值拟修约数值 修约值修约值-0.036 5-0.036 5 -36-361010-3 -3 (特定场合可写为(特定场合

66、可写为-0.036 -0.036 ) 3.33.3不允许连续修约不允许连续修约3.3.13.3.1拟修约数字应在确定修约间隔或拟修约数字应在确定修约间隔或指定修约数位后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指定修约数位后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得多次按得多次按3.23.2规则连续修约。规则连续修约。 例例1:1: 修约修约97.4697.46,修约间隔为,修约间隔为1 1 。 正确的做法:正确的做法:97.46 97.46 97 ;97 ; 不正确的做法:不正确的做法:97.46 97.46 97.5 97.5 98 98 。例例2 2:修约:修约15.454 6 15.454 6 ,修约间隔为,修约间隔为1 1

67、。 正确的做法:正确的做法:15.454 615 15.454 615 ; 不正确的做法:不正确的做法:15.454 615.45515.4615.516 15.454 615.45515.4615.516 。 3.3.23.3.2在具体实施中,有时测试与在具体实施中,有时测试与计算部门先将获得数值按指定的修约计算部门先将获得数值按指定的修约位数多一位或几位报出,而后由其他位数多一位或几位报出,而后由其他部门判定。为避免产生连续修约的错部门判定。为避免产生连续修约的错误,应按下述步骤进行。误,应按下述步骤进行。3.3.2.1 3.3.2.1 报出数值最右的非零数字报出数值最右的非零数字为为5

68、5时,应在数值右上角加时,应在数值右上角加“”或或“”或不加符号,以分别表明已或不加符号,以分别表明已进行过舍、进或未舍未进。进行过舍、进或未舍未进。例:例:16.5016.50表示实际值大于表示实际值大于16.5016.50, 经修约舍弃为经修约舍弃为16.50 16.50 ; 16.5016.50表示实际值小于表示实际值小于16.5016.50, 经修约进一为经修约进一为16.5016.50。3.3.2.23.3.2.2如对报出值需进行修约,当如对报出值需进行修约,当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 5,且,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零时,数值右上角其后无数字或皆为零时,数值

69、右上角有有“+ +”者进一,有者进一,有“- -”号者舍去,其他号者舍去,其他仍按仍按3.23.2的规定进行。的规定进行。例例1 1: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个数位(报出值: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个数位(报出值 多留一位至一位小数)。多留一位至一位小数)。实测值实测值 报出值报出值 修约值修约值 15.454 615.454 6 15.515.5- - 1515 -15.454 6 - 15.5 -15.454 6 - 15.5- - -15-15 16.520 3 16.520 3 16.516.5 17 17 -16.520 3 - 16.5 -16.520 3 - 16.5 -17-17 17.500

70、 0 17.500 0 17.517.5 18183.43.40.50.5单位修约与单位修约与0.20.2单位修单位修约约在对数值进行修约时,若有必要在对数值进行修约时,若有必要, ,也可也可采用采用0.50.5单位修约和单位修约和0.20.2单位修约。单位修约。3.4.13.4.10.50.5单位修约单位修约( (半个单位修约半个单位修约) )0.50.5单位修约是指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单位修约是指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的数值的数值0.5 0.5 单位进行的修约。单位进行的修约。0.50.5单位修约方法如下:单位修约方法如下: 将拟修约数值将拟修约数值乘以乘以2 2,按指定修约,按指定修约

71、间隔对间隔对2 2依依3.23.2的规定修约的规定修约, ,所得数值所得数值(2(2修约值修约值) )再除以再除以2 2。例: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例: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个个”数位的数位的0.50.5单位修约。单位修约。拟修约数值拟修约数值 2 2 2 2修约值修约值修约值修约值 60.2560.25 120.50120.50 120120 60.060.0 60.38 60.38 120.76120.76 121121 60.560.5 60.28 120.56 121 60.560.28 120.56 121 60.5 -60.75 -60.75 -121.50-121.50 -122-122

72、-61.0-61.03.4.23.4.20.20.2单位修约单位修约 0.20.2单位修约是指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单位修约是指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拟修约的数值的数值0.20.2单位进行的修约。单位进行的修约。 0.20.2单位修约方法如下单位修约方法如下: : 将拟修约数值将拟修约数值乘以乘以5 5,按指定修约间隔对,按指定修约间隔对5 5依依3.23.2的规定修约的规定修约, ,所得数值所得数值(5(5修约值修约值) )再除以再除以5 5。例: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例:将下列数字修约到 “百百”数位数位的的 0.20.2单位修约单位修约拟修约数值拟修约数值 5 5 5 5修约值修约值修约修约值值 8

73、30 4150 4200 840830 4150 4200 840 842 4210 4200 840 842 4210 4200 840 832 4160 4200 840 832 4160 4200 840 -930 -4 650 -4 600 -920 -930 -4 650 -4 600 -920第四节第四节 数据表达方式数据表达方式 分析测试的目的是求得被计量量的真分析测试的目的是求得被计量量的真值。由于计量中存在误差,人们不可能得值。由于计量中存在误差,人们不可能得到被计量量的真值,而只能得到真值的近到被计量量的真值,而只能得到真值的近似值。在提出计量结果报告时,应该说明似值。在提

74、出计量结果报告时,应该说明计量值与真值相近似的程度。因此,表示计量值与真值相近似的程度。因此,表示分析结果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明确地表示在分析结果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明确地表示在一定灵敏度下真值的置信区间。一定灵敏度下真值的置信区间。一一 数值表示法数值表示法二二 图形表示法图形表示法三三 列表表示法列表表示法第五节第五节 测量误差测量误差一一 误差的概念误差的概念1 1、定义、定义 计量误差指计量结果与被计量的量的真值之间的差异。以公式可表示为: 测量误差=测量结果-真值 通常真值不能确定,实际上用的是约定真值。就约定真值取值方式考查,相对误差有实际相对误差、额定相对误差(也称引用误差)和标称相对误

75、差。2 2、 误差的分类误差的分类1 1)从误差产生的原因考虑)从误差产生的原因考虑误差可分为误差可分为:设备误差(设备误差(仪器误差):如所用的计量器仪器误差):如所用的计量器具示值不准(引起的误差)。具示值不准(引起的误差)。方法误差方法误差:计量的不完善引起的误差。:计量的不完善引起的误差。环境误差环境误差:由于环境因素与要求的标准状:由于环境因素与要求的标准状态不一致而产生的误差,如恒温、电磁屏态不一致而产生的误差,如恒温、电磁屏蔽、隔振等不完善引起的误差。蔽、隔振等不完善引起的误差。人员误差人员误差(人为误差):计量人员生理差(人为误差):计量人员生理差异和技术不熟练引起的误差。异和

76、技术不熟练引起的误差。2 2)按)按误差性质分可分为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误差性质分可分为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系统误差:是指在重复条件下,对同一量进行无系统误差:是指在重复条件下,对同一量进行无限多次计量时,保持固定不变的误差,或在条件限多次计量时,保持固定不变的误差,或在条件改变时按某一确定规律变化的计量误差分量。系改变时按某一确定规律变化的计量误差分量。系统误差对测量成果影响较大,且一般具有累积性,统误差对测量成果影响较大,且一般具有累积性,应尽量消除或限制到最小应尽量消除或限制到最小。 检检/ /校仪器,把系统误差降到最小程度校仪器,把系统误差降到最小程度。 加改正数,测量结果中加入系统误差

77、改正数。加改正数,测量结果中加入系统误差改正数。 选用适当的测量方法,使系统误差相互抵消或选用适当的测量方法,使系统误差相互抵消或减弱。减弱。随机误差:是指测量结果与在重复条件下,对同随机误差:是指测量结果与在重复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的一被测量进行无限多次测量所得结果的平均值平均值之之差。随机误差决定计量结果的精密程度差。随机误差决定计量结果的精密程度。随机误差的统计规律:随机误差的统计规律:测得值误差的绝对值不会超过某一界限测得值误差的绝对值不会超过某一界限, ,也不会出现也不会出现绝对值很大的误差绝对值很大的误差有界性。有界性。绝对值小的误差比绝对值大的误差数目多,

78、测得值绝对值小的误差比绝对值大的误差数目多,测得值以其算术平均值为中心相对集中分布以其算术平均值为中心相对集中分布单峰性。单峰性。绝对值相等符号相反的误差,出现的次数大致相等,绝对值相等符号相反的误差,出现的次数大致相等,测得值以其算术平均值为中心对称分布测得值以其算术平均值为中心对称分布对称性。对称性。随机误差的代数和趋近于零随机误差的代数和趋近于零抵偿性。抵偿性。3 3)粗大误差:超出规定条件下预期的误差,即明显歪)粗大误差:超出规定条件下预期的误差,即明显歪曲了计量结果的误差。在数据处理时应将它从记录曲了计量结果的误差。在数据处理时应将它从记录数列中剔除。数列中剔除。3 3、误差产生的原

79、因、误差产生的原因观测者观测者感觉器官鉴别能力的局限性;感觉器官鉴别能力的局限性;技术水平、工作状态和态度的个性化。技术水平、工作状态和态度的个性化。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每种仪器有一定的准确度,每种仪器有一定的准确度,在制造、安装、使用和校正等方面的误差。在制造、安装、使用和校正等方面的误差。外界环境外界环境测量时外界环境如温度、湿测量时外界环境如温度、湿度、气流等产生的影响。度、气流等产生的影响。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1 1、测量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 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称为测量不确定度

80、。系的参数,称为测量不确定度。从词义上可理解为从词义上可理解为是是对测量结果可信性、有效性的怀疑程对测量结果可信性、有效性的怀疑程度度, ,是定量说明测量结果质量的一个参数是定量说明测量结果质量的一个参数(教(教 材)材) 合理:应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测量的影响所做的修正,特别合理:应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测量的影响所做的修正,特别是测量应处于统计控制状态下,即处于随机控制过程中。是测量应处于统计控制状态下,即处于随机控制过程中。 相联系:测量不确定度是一个与测量结果在一起的参数,相联系:测量不确定度是一个与测量结果在一起的参数,在测量结果完整表示中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在测量结果完整表示中应包括测量不确

81、定度。 测量不确定度可以用标准测量不确定度可以用标准 偏偏 差或其倍数,或说明了置信差或其倍数,或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半宽度表示。水准的区间半宽度表示。由由JJF1059-2019JJF1059-2019的定义后有一个注的定义后有一个注解:解:注注:此参数可以是诸如标准差或其倍此参数可以是诸如标准差或其倍 数,或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的数,或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的 半宽度;半宽度; 测量不确定度由多个分量组成。测量不确定度由多个分量组成。 其中一些分量可用测量列结果的其中一些分量可用测量列结果的 统计分布估算,并用实验标准差统计分布估算,并用实验标准差 表征。另一些分量则可用基于经表征。另一些分

82、量则可用基于经 验或其他信息的假定概率分布估验或其他信息的假定概率分布估 算,算, 也可用标准差表征。也可用标准差表征。 测量结果应理解为被测量之值的最测量结果应理解为被测量之值的最 佳估计佳估计, ,全部不确定度分量均贡献给全部不确定度分量均贡献给 了分散性了分散性, ,包括那些有系统效应引包括那些有系统效应引 起的分量。起的分量。 不确定度恒为正值。当由方差得出不确定度恒为正值。当由方差得出 时,取其正平方根时,取其正平方根。不确定度一词指可疑程度,广义而言,测不确定度一词指可疑程度,广义而言,测 量不确定度意为对测量结果正确性的可疑量不确定度意为对测量结果正确性的可疑 程度。不带形容词的

83、不确定度用于一般概程度。不带形容词的不确定度用于一般概 念,当需要明确某一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念,当需要明确某一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时,要适当采用一个形容词,比如合成不时,要适当采用一个形容词,比如合成不 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但不要用随机不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但不要用随机不 确定度和系统不确定度这两个术语,必要确定度和系统不确定度这两个术语,必要 时可用随机效应导致的不确定度和系统效时可用随机效应导致的不确定度和系统效 应导致的不确定度来说明。应导致的不确定度来说明。 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1010个方面)个方面) 被测量的定义不完善或不完整;实被测量的定义不完善或不完

84、整;实现被测量的定义的方法不理想;取样代表现被测量的定义的方法不理想;取样代表性不够;对测量过程性不够;对测量过程受环境影响受环境影响的认识不的认识不周全,或对环境条件的测量与控制不完善;周全,或对环境条件的测量与控制不完善;对模拟仪器的读数存在人为偏移;对模拟仪器的读数存在人为偏移;测量仪测量仪器的分辩率或鉴别力不够器的分辩率或鉴别力不够;赋予计量标准;赋予计量标准的值或标准物质的值不准;引用于数据计的值或标准物质的值不准;引用于数据计算的常量与其他参量不准;测量方法和测算的常量与其他参量不准;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的近似性和假定性;在表面上看完量程序的近似性和假定性;在表面上看完全相同的条件下

85、,被测量重复观测值的变全相同的条件下,被测量重复观测值的变化。化。测量不确定度的分类:测量不确定度的分类:A类标准不确定度类标准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B类标准不确定度类标准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U(k=2,3)扩展不确定度扩展不确定度Up(P为置信率)注意:测量不确定度只说明被测量之值分散性的参注意:测量不确定度只说明被测量之值分散性的参数,不说明测量结果是否接近真值。数,不说明测量结果是否接近真值。标准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以标准差表示的测量以标准差表示的测量不确定度。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当测量结果是由当测量结果是由若干

86、个其他量的值求得时,按其他各若干个其他量的值求得时,按其他各量的方差或协方差算得的标准不确定量的方差或协方差算得的标准不确定度。度。扩展不确定度扩展不确定度确定测量结果区间的确定测量结果区间的量,赋予被测量之值分布的大部分量,赋予被测量之值分布的大部分可望含于此区间。有时也称展伸不可望含于此区间。有时也称展伸不确定度或范围不确定度。确定度或范围不确定度。由于在工程界(包括水利水电行业)由于在工程界(包括水利水电行业)的被测量其误差分布绝大部分都服从正态的被测量其误差分布绝大部分都服从正态分布,因此在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时一般均分布,因此在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时一般均采用标准不确定度来表示采用标准不确定

87、度来表示。标准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可分为:标准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可分为:标准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A类评定类评定( (实测法实测法) );标准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B类评定类评定( (经验法经验法) );标准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A类评定类评定( (实测法实测法) )在重复性条件下或复现性条件下得出在重复性条件下或复现性条件下得出n n个个观测结果观测结果, ,则其算术平均值为则其算术平均值为: :其观测值的实验方差为其观测值的实验方差为: :一个测量过程若使其处于统计控制状一个测量过程若使其处于统计控制状态态, ,则测量的样本标准差为则测量的样本标准差为: :则该结果的标准不确定度为则该结果的标

88、准不确定度为: :标准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B类评定类评定( (经验法经验法) )获得获得B类标准不确定度的信息来源一般有类标准不确定度的信息来源一般有: 以前的观测数据以前的观测数据; ; 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测量仪器特性的了解和经验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测量仪器特性的了解和经验; ; 生产部门提供的技术说明文件生产部门提供的技术说明文件; ; 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或其他文件提供的数据、准校准证书、检定证书或其他文件提供的数据、准 确度等级或级别,包括目前暂在使用的极限误差确度等级或级别,包括目前暂在使用的极限误差 等;等; 手册或某些资料给出的参考数据及其不确定度;手册或某些资料给出的参考数据及其不确定

89、度; 规定实验方法的国家标准或类似的技术文件中给规定实验方法的国家标准或类似的技术文件中给 出的重复性限出的重复性限r r或复现性限或复现性限R R。 用这类方法得到的估计方差可称为用这类方法得到的估计方差可称为B B类方差。类方差。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流程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流程开绐建立数学模型,确定被测量Y与输入量X1,XN的关系求最佳值,由Xi的最佳值xi求得Y的最佳值y列出测量不确定度各分量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评定A类评定列表B类评定标准不确定度评定是否完成?计算合成标准不确定度评定扩展不确定度不确定度报告结束是否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总流程图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的区别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的区

90、别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的区别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的区别序号误差不确定度1不知道真值,但有一个人为的约定真值。不知道真值,也没有约定真值。2有一个允许误差范围,如:a没有不确定度的限值。3是测量值与约定真值之间直接计算确定的差值。是测量值偏离真值的统计性估计,是一个偏离区域的半域值。4对于同样方法的重复性测量,每一次测量都会有误差,各次测量的误差值是不相同的,并且有正有负。对于同样方法的重复性测量,不论实际测量值是多少,其不确定度是相同的。5误差只有一个符号,非正即负。不确定度恒为正。6误差可分为随机因素产生的和系统因素产生的。不确定度可分为“由随机因素引入的”和“由系统因素引入的”。7已知

91、系统误差的估计值时,可以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消除系统误差的影响。任何情况下,不能用测量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第六节第六节 数据统计分析数据统计分析一一 、 有限数据的统计处理有限数据的统计处理 随随机机误误差差分分布布的的规规律律给给数数据据处处理理提提供供了了理理论论基基础础,实实际际工工作作中中对对有有限限次次测测量量看看作作是是从从无无限限总体中随机抽出的样本。总体中随机抽出的样本。( (一一) ) 数据集中趋势的表示数据集中趋势的表示1.1.算术平均值算术平均值算术平均值是指算术平均值是指n n次测定数据的平均值。次测定数据的平均值。 2.2.中位数中位数M M 将数据按大小顺序

92、排列,位于正中间的数据将数据按大小顺序排列,位于正中间的数据称为中位数称为中位数M M。n n为奇数时,居中者即是;为奇数时,居中者即是;n n为偶数为偶数时,正中间两个数据的平均值即是中位数。时,正中间两个数据的平均值即是中位数。1.极差R(或称全距)指一组平行测定数据中最大者(Xmax)和最小者(Xmin)之差。RXmaxXmin2.标准偏差S标准偏差:相对标准偏差,也叫变异系数,用CV表示,一般计算百分率。相对标准偏差:自由度:(二二)平均值的置信度区间平均值的置信度区间1.置信度(1)置信度表示对所做判断有把握的程度。表示符号为。(2)有时我们对某一件事会说“我对这个事有八成的把握”。

93、这里的“八成把握”就是置信度,实际是指某事件出现的概率。(3)常用置信度:=0.90,=0.95;或=90%,=95%。2.置信度区间按照t分布计算,在某一置信度下以个别测量值为中心的包含真值的范围,叫个别测量值的置信度区间。3.平均值的置信度区间:(1)表示方法:(2)含义:在一定置信度下,以平均值为中心,包括总体平均值的置信度区间。(3)计算方法:1)求出测量值的,。2)根据要求的置信度与f值,从t分布值表中查出t值。3)代入公式计算。二二、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检验常用的方法有两种:t检验法和F检验法。分析工作中常遇到两种情况:样品测定平均值和样品标准值不一致;两组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不一致。需要

94、分别进行平均值与标准值比较和两组平均值的比较。(一一)平均值与标准值的比较平均值与标准值的比较1.比较方法用标准试样做几次测定,然后用t检验法检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与标准试样的标准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2.计算方法(1)求t计算。t计算=(2)根据置信度(通常取置信度95%)和自由度f,查t分布表中t表值。(3)比较t计算和t表,若t计算t表,说明测定的平均值出现在以真值为中心的95%概率区间之外,平均值与真实值有显著差异,有系统误差存在。( (二二) ) 两组平均值的比较两组平均值的比较 用两种方法进行测定,然后分别用F检验法及t检验法计算后,比较两组数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三三离群值的取舍离群

95、值的取舍(一一)定义定义在一组平行测定数据中,有时会出现个别值与其他值相差较远,这种值叫离群值。判断一个测定值是否是离群值,是要经过计算、比较才能确定的,一般采用的方法叫Q检验法。(二二)检验方法检验方法1.求Q计算:Q计算,即:求出离群值与其最邻近的一个数值的差,再将它与极差相比就得Q计算值。2.比较:根据测定次数n和置信度查Q表,若Q计算Q表,则离群值应舍去,反之则保留离群值。数据数(n)34567891090%0.900.760.640.560.510.470.440.410.00第七节第七节 抽样抽样一一 、 总体、个体和样本总体、个体和样本总体是指研究对象的全体,个体是指组成总体的每

96、个基本单位。 总体的性质由组成总体的个体所决定,要了解总体的性质,必须对总体中的每个个体进行逐个的研究,但这是不可能的。往往从总体中抽取的一部分个体(样本),对总体的性质做出估计判断。二、常用的几个统计量:样本均值:样本方差:样本标准差:三、抽样方法 分为概率抽检和非概率抽样 所谓随机抽样,是指总体的每一个个体都有被抽到的可能,并且每个个体被抽到的可能性相同,而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意图去挑选。概率抽检分为以下5种1.简单随机抽样2. 系统抽样(等距抽样或机械抽样)3. 分层抽样(类型抽样)4.整群抽样5.多阶抽样(分段抽样)136非概率抽样分为偶遇抽样(并非简单随机抽样,概率不等)、判断抽样(抽样

97、标准取决于调查者的主管选择)、配额抽样(实际上要求在抽样前对样本在总体中的分布有准确的了解)第三章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实验室管理第一节 实验室质量管理基础一、质量与质量管理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管理实验室确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促使其实施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二、管理体系及其文件1、管理体系实验室管理体系是实验室为了实现管理目的或效能,由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且具有一定活动规律的一个有机整体。2、管理体系的文件一般分三个或四个层次。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1、质量方针是由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实验室的总的质量宗旨

98、和方向。2、质量目标:是实验室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标,应在质量方针的原则和框架下制订,质量目标应可测量和可操作。1、实验室管理体系是试验室为了实现管理目的或效能,有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四个基本要素构成2、管理体系包括两大部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3、管理体系文件主要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表格报告及质量记录等质量文件构成。质量管理体系是实验室内部的法规性文件。4、实验室至少应制定以下4个方面的作业指导书:方法方面;设备方面;样品方面;数据方面5、管理体系文件的层次划分为一般为3个或4各层次,第二节第二节 样品管理样品管理检测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

99、此,必须对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及样品的识别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一、样品的验收和管理1、样品交接与编号 样品送达试验单位,必须附送样单及试验委托书或其他有关资料。 送样单应有原始记录、编号、送样数量等。采样数量应满足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需要,采样的数量应满足检测和留样的要求。接收样品时,应根据委托检测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中需清点样品,查明样品数量是否有误,编号是否相符,样品状况(包装、外观、数量、规格等)是否满足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对于有些包装可能造成样品特性变异的,应在的备注栏内上加以说明,必要时可抽验样品质量。并对样品的保密要求和检测要求进行确认。 验收合格后

100、在上登记,编号。 2、样品保管 样品验收、登记后,即按顺序妥善存放于样品间,做到分类存放,标识清楚。样品的标识包括不同样品的区分识别和同一样品不同试验状态的识别。样品区分识别号可贴在样品袋或包装上。样品所处的状态用“天然”、“扰动”或、“待检”“已检”“未检”、“检毕”等标签加以识别。 样品贮存环境应安全、适宜。对要求在特定环境条件下贮存的样品,应严格控制环境条件,并定期加以记录。有专人负责保管,以确保样品的完好性、完整性和不变质。3、样品流转 试验人员领取样品进行检测前的制备和制样时,应遵守样品管理制度,履行登记和核验,核查检测项目的样品标识、数量,并查看样品的状况。样品在制备、检测、传递过

101、程中,应加以防护,避免受到非检测性的损坏,并防止丢失。4、样品处置 非破损性检测样品,委托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按规定处理; 破损性检测,样品经过试验之后,检测组在对样品进行破坏性状描述后即可处理,如需保存则应贮存于适当容器内;未试样品的留样应作好标记编号按规定期限实行保存,以备审核试验成果之用。委托单位对试验报告未提出任何疑义时,方可处理。处理留样时要考虑不污染环境、符合卫生等方面的要求。5、对于试验项目中涉及抽样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1)凡要求进行工程或整体质量判断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检测项目,应进行抽样。(2)抽样方法应由检测人员赴现场进行随机抽样,如由委托方指定抽样位置及抽样数

102、量的,应在委托协议书上注明。(3)抽样的样本大小按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确定。(4) 取样后,取样人以适当方式封样,并编号、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取样地点和日期,取样人,封样人等。(5)样品运送应保证样品的完好性和完整性。第二节 环境管理一、实验室间的环境 灰尘、振动、噪声、电磁波、放射性物质等对实验室环境的影响;二、实验室内部配备和布置 实验室的照明和采光;环境条件;水电和空调布局的合理性;仪器设备的放置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操作者操作;对试验敏感区域的隔离设施等。三、实验室的环境安全要求四、实验室的内务管理要求1、实验室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不得放置与检测无关的物件,非检测人员未经允许

103、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2、各实验室应设置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挪动位置或挪作他用;对有接地要求的设备,必须检查是否接地,是否标上明确的接地标识。3、实验室内严禁抽烟、随地吐痰,并保持实验室内安静,不得喧闹。4、5、特殊管理要求有环境控制要求的试验室,应进行温、湿度的连续监控记录;对于有环境要求的检测至少应有检测开始前2小时至检测终止时的温、湿度记录。易炸、易燃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均属危险品,应设专库、专账保管,其领用、借用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节第三节 仪器管理仪器管理一、仪器的维护和管理1、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工具、样品制备

104、和数据处理需用的仪器设备和相关软件,所用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能满足要求,应具备预计使用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度、量程及分辨力等),各类试验所用仪器的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相适应,同时试验室应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2、计量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送交有计量检定能力的单位检定。仪器使用前后应检查其性能是否正常并进行记录。 当检定/校验或试验中发现试验仪器失准时,还须对以往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定,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对有可能产生影响的结果进行妥善处理;用于检测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确认(如评审)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3、所有仪器设备

105、应有统一格式的标志,标明仪器的校准状态。(1)标志分“合格”“准用”“停用”3种,分别以绿、黄、红3种颜色表示。(2)标志内容: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检定单位和下次检定日期等。(3)可拆卸的检测仪表组合成的仪器,每个仪表应有独立的标志;不可拆卸仪表组合成的仪器,可以只有一个标志。对于不出数据的设备经检查后,也应分别贴上“合格”“准用”“停用”的状态标志。(4) 不合格仪器及处理方法:不合格仪器系指已经损坏;过载或误动作;工作不正常;功能出现可疑;超过规定的确认间隔时间;铅封完整性被破坏。凡不合格的仪器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作出明显的标记。不合格的仪器处理方法有以下三种:(a) 仪器不准

106、确或有其他故障时,应先进行调整,仔细检查或修理,再经检定或校验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b)对不能调整或修复的仪器,应报废。(c)对具有多功能和多量程的仪器,经证实能在一种或多种功能或量程内正常使用时,应标明限制使用的范围,可在规定的正常功能和量程内使用。4、 仪器设备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其内容为:仪器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家、购置日期、保管人等。(2)编制仪器设备检定(校验)周期表,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等。(3)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和检定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仪器设备应按周期进行检定或校验,其量值能溯源到国家基

107、准,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频率低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或校验;(4)仪器说明书应妥善保存,并能方便使用。(5)建立仪器使用记录、故障及维修情况记录。4、对专用性强、结构和原理较复杂的仪器,尚未制订计量检定规程和校验方法的,可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校验方法,按程序审批后进行仪器校验。二、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1、在用的试验仪器必须根据制订的周期检定计划按照溯源链进行检定、校准;校准/校验所用的参考标准必须符合量值传递要求,并须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自行校准/校验的仪器,有关责任人必须绘制量值溯源图,批准后方可使用。2、试验室按在用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规定,在每年年初提

108、交当年检定/校准计划,经批准后实施;3、在用的通用计量器具(有检定规程)由指定专人按周期检定表期限送法定计量部门检定/校准;4、专用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进行校验:(1) 有行业校验方法标准,试验室可按行业标准规定的校验方法进行校验;(2) 无行业校验方法标准的,试验室应指定专人编写校验方法。编写格式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2019),报请批准后执行。(3) 无法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试验仪器设备可以采用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措施提供满足要求的证据。5、当某些仪器设备的性能不够稳定、使用比较频繁、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或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为了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的间隔

109、期间,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可以对两次检定/校准之间的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 期间核查应安排两次正式检定/校准间隔期间的期间核查:1、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仪器设备 2、使用非常频繁的仪器设备 3、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的仪器设备4、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6、应保存所有检定/校准、确认的记录。第四节 检测记录一、记录的基本要求 所谓记录是如实记载某一事件发生当时的情况。记录可以提供某事件符合要求的客观证据,是特殊的文件。本文所指的原始记录是指质检机构对质量检测试验全过程的如实记载。 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严肃性、实用性、原始性和安全性,否则记录就会失去应有的价值。完整性:信息量

110、足够、记录表格内容齐全、记录内容齐全、签字手续齐全;严肃性:按规定要求记录、修改,数据处理及计算过程规范等;实用性:表格栏目设计等应符合实际需要,不同的检测项目应有不同的记录表格;原始性:记录必须当场完成,不能追记、誊写,不得事后采取回忆方式补记;安全性:记录应编页码,防止丢页;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二、检测原始记录的要求1、记录表格要求2、信息要求3、记录要求 原始记录不允许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正时,应遵循谁记录谁修改的原则,由原记录人采用“杠改”方式更正。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更改。4、保管要求 检测期间: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期间的管理;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期间的管理;项目完成后:检测原始记录的档案保管

111、。检测原始记录的档案保管。第五节 检测报告一、检测报告应反映的信息二、检测报告的基本格式三、检测报告的校/审四、检测报告的批准和保管五、授权签字人(由试验室提名,经评审机构考核合格,能在实验室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报告或见准证书上获准签字的人员)六、检测报告的归档七、检测报告的发送程序和方式八、发送检测报告的保密要求九、保密文件的交接 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应由机要部门经手交接,不得通过邮局邮寄。四、计量认证四、计量认证1 1、目的、目的 取得出具公证数据的合法地位。可以建立取得出具公证数据的合法地位。可以建立质检机构出具公证数据的技术权威和合法质检机构出具公证数据的技术权威和合法地位,真

112、正做到把公正、准确、可靠的计地位,真正做到把公正、准确、可靠的计量检测数据作为产品质量评价、科学成果量检测数据作为产品质量评价、科学成果鉴定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鉴定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提高质检机构的信誉。通过计量认证可以提高质检机构的信誉。通过计量认证可以帮助质检机构进一步完善质量体系,持续帮助质检机构进一步完善质量体系,持续改进质量,提出高信誉。改进质量,提出高信誉。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社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和测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和测试的能力、可靠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试的能力、可靠性和公正性所进行的考核

113、和证明。证明。2 2、意义、意义为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有为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力的技术保障。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为质检机构进入市场拓宽业务领域创造良好为质检机构进入市场拓宽业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条件。3 3、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 1 1)我国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计量法。)我国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计量法。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114、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第三十三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三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115、;(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正可靠的管理制度。国家认监委于国家认监委于2019年年7月月27日发布了日发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评审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国家认证认可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16、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两种形式形式。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计量认证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以说计量认证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性管理认可。实验室的强制性管理认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分五个部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分五个部分总则、参总则、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计量认证评审的内容:二个部

117、分,即管理计量认证评审的内容:二个部分,即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要求和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检测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检测和和/ /或校准分包、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合同评审、或校准分包、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合同评审、申诉和投诉、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申诉和投诉、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共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共1111个要素个要素2222条。条。技术要求技术要求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

118、告共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共8 8个要素个要素5353条。条。计量认证的计量认证的 CMA CMA 标志和审查认可的标志和审查认可的 CAL CAL 标志目前已成为国内社会公认的评标志目前已成为国内社会公认的评价检验机构的重要标志。在产品质量检价检验机构的重要标志。在产品质量检验和检测等领域已将计量认证列为检验验和检测等领域已将计量认证列为检验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有近年来,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凡涉及到检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凡涉及到检测机构资质的,都把计量认证作为必要测机构资质的,都把计量认证作为必要的前置资质

119、要求。的前置资质要求。内部审核内部审核是指实验室自身必须建立是指实验室自身必须建立的评价机制,对所策划的体系、过程的评价机制,对所策划的体系、过程及其运行的符合性、适应性和有效性及其运行的符合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系统的、定期的审核,保证管理进行系统的、定期的审核,保证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过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过程。内部审核简称内部审核简称“内审内审”,是实验室自己,是实验室自己进行的,用于内部目的的审核,也称第进行的,用于内部目的的审核,也称第一方审核,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诊断一方审核,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诊断和自我完善的活动。和自我完善的活动。体系审核中的体系审核中的不合格

120、项不合格项是指未满足是指未满足评审准则评审准则、管、管理体系文件、合同、社会要求以及其他规理体系文件、合同、社会要求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内容。定要求的内容。从性质上可将不合格项分为以下从性质上可将不合格项分为以下3类类: 体系性(文件)不合格体系性(文件)不合格; 实施性不合格实施性不合格; 效果性不合格效果性不合格。管理评审管理评审是由(实验室)是由(实验室)最高管理最高管理者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管理评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检测机构管理评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有效质量管

121、理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达到检测机构质量目标所性和效率,以达到检测机构质量目标所进行的活动,是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行的活动,是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提供证据。进提供证据。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包括:最高管理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层和质量主管者、技术管理层和质量主管。最高管理者应是实验室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最高管理者应是实验室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执行管理者,他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实验授权的执行管理者,他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实验室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主持策划、室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主持策划、建立或变更质量体系,确立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建立或变更质量体系,确立组

122、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分布质量承诺、批准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分布质量承诺、批准质量手册,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和代理人,确保质量手册,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和代理人,确保检测所需资源。检测所需资源。技术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技技术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技术活动运作,包括重大检测问题的决策、检验术活动运作,包括重大检测问题的决策、检验或校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设备使用操作指导或校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设备使用操作指导书以及各种技术类文件的审批、技术人员技术书以及各种技术类文件的审批、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确认等。能力的确认等。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文件化文

123、件化”管理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守的职责和权都能保证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守的职责和权力,且保证质量主管能与最高管理者和技术负力,且保证质量主管能与最高管理者和技术负责人直接进行沟通,以决策和解决管理体系方责人直接进行沟通,以决策和解决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面存在的问题。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 应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测标准与应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测标准与检测程序,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测程序,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熟悉相应的检测理技术文件的要求,熟悉相应的检测理程序及记录、报告的核查程

124、序。程序及记录、报告的核查程序。 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由检测机构推荐,经计由检测机构推荐,经计量认证评审组考核合格。报国家认监量认证评审组考核合格。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委批准。五、能力验证五、能力验证含义:通过质检机构的内部与外部实验室间比对含义:通过质检机构的内部与外部实验室间比对来确定质检机构的能力。是为确保质检机构维持来确定质检机构的能力。是为确保质检机构维持较高的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的考核、监督和较高的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的考核、监督和确认。确认。能力验证的作用:能力验证的作用:(1 1)评价是否具有胜任所从事的检测工作的能力。)评价是否具有胜任所从事的检测工作的能力。(2 2)可以

125、补充质检机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可以补充质检机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3 3)可以补充现场评审的手段。)可以补充现场评审的手段。(4 4)增加客户对质检机构能力的信任)增加客户对质检机构能力的信任在能力验证方面对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在能力验证方面对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实验室应有明确的职责以确保参加能力验实验室应有明确的职责以确保参加能力验证;证; 实验室应有参加能力验证的文件化程序;实验室应有参加能力验证的文件化程序; 实验室应执行上述程序,并能够提供证明实验室应执行上述程序,并能够提供证明其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以及对结果其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以及对结果的有效利用。必要时,还应提供出现

126、不满意的有效利用。必要时,还应提供出现不满意结果结果( (离群离群) )时所采取的纠正活动的证明资料。时所采取的纠正活动的证明资料。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产、贸易

127、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必须遵守本法。法。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

128、公布。非国家法定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行政部门对本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计计 量量 基基 准准 器器 具、计具、计 量量 标标 准准 器器 具具 和和 计计 量量 检检 定定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

129、作为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主持考核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

130、级人民政府,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考核合格后使用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以及用于贸

131、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强制检定目录的的工作计量器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2、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行监督检查。( (习题集习题集P48P48第第2626题有错题有错) )第十条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省、

133、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和地方计量检定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第 三三 章章 计计 量量 器器 具具 管管 理理( ( 略略 ) )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 量量 监监 督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

134、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

135、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合格。第五章第五章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 略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法条文解释(1987(1987年年5 5月月30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定本法。

136、1. 1. 本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本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 2. 制定计量法制定计量法 3.3.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是要着手解决是要着手解决关系关系国家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这是问题。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 4. “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准确可靠”,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

137、利于生产、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5. 5. “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体现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6. 6. “维护国家、人民的

138、利益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体现了制定计量法,计量法, 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制监督, 直接关系着关系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直接关系着关系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 财产的安全财产的安全。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建立计量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 进行计量检定,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本法。 1. 1. 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

139、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 2. 适用的地域,适用的地域,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 3. 3. 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 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律关系。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关系。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

140、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系。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

141、除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 1. 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定。2. 2. 我国采用的是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 3. 3. 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际单位制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4. 4.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务院公布”。 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

142、二十七日发布的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规定。 5. 5.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批准的一月二十日批准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单位的意见,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

143、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 1. 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2. 2. 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的, 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144、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 还要监督本行政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 5. “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含县级。含县级。第二章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计量基准器具、

145、计量标准器具 和计量检定和计量检定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基准器具即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称计量基准, 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 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

146、格所进行的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全部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 1. 本条是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本条是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律地位的规定。律地位的规定。 2.2. 计量基准计量基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据”, 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3. 3.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

147、负责建立”, 是是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组织建立组织建立的原则: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各业服的原则: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各业服务的计量基准,务的计量基准, 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构;属于专业性强,;属于专业性强, 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或者工作条件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

148、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格后使用。1.1.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批准, 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 在社会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

149、作用的计量标准。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3. 3.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由当地人民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需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4. 4. 本条关于须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本条关于须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在具体应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准。

150、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 1. 本条是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本条是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规定。 2. 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

15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 在本部门在本部门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 3. “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是指社会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需要。 4.4. 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主持考核主持考核”是是指同级人民政府

152、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考核合格后使用核合格后使用。 1. 1. 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2.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

153、、经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管理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 在本单位内部使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3.3. 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4. 4. 本条关于须本条关于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部门主持考核”的规定,的规定, 在具体应用时,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是指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须经与企业

154、、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但乡镇企业应由。但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当进行监督检查。 1. 1. 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的计

155、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2. 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定。 检

156、定周期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际情况确定。4. 4. 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加强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门对加强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157、,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第九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使用的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以及用于贸易结算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方面的方面的列入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58、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

159、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案。1.1.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 的规定。的规定。2.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 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 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程序所作的技

160、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 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3.3.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 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 检定周检定周 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 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 检定规程检定规程。4.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没有国家计量检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

161、门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内施行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内施行。省、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制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 1. 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 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162、 也就是对全国量也就是对全国量 值传递体制的规定。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2. 2. “经济合理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是指进行计量检定, 组织量组织量 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 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3. 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 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

163、定机构检定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作计量器具”, 是指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已依法进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已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行的定期检定, 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有权对社会开展量

164、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 (习题集习题集P48P48第第2626题题有错有错) ) 7.7.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 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都要负法律责任。 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已由国务院发布, 并定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65、。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三章 计计 量量 器器 具具 管管 理理( ( 略略 ) ) 第四章第四章 计计 量量 监监 督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根据需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 1.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 计量监督员的规定。计量监督员的规定。 2. 2. 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任命的具有专门职

166、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任命的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 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3. 3. 计量监督员的设置及其职责,计量监督员的设置及其职责, 由国务院计量由国务院计量 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确确 定。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执行前

167、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必须经考核合格。 1. 1.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法制监督所需要的计量检定机构和门实施计量法制监督所需要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规定。计量检定人员的规定。2.2. 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机构, 为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3 3. .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 关关技术机构技术机构。4.4. “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在具体

168、应用时,是在具体应用时,是 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 制造、修理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 验,仲裁检定,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 证,证,法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 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的机构面向社会 进行的非强制检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 5.5. “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在具体应在具体

169、应用用时,采取以下形式:时,采取以下形式: 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 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准; 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 构,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 具执行强制检定具执行强制检定;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 他检定,测试任务。他检定,测试任务。 6.6. 执行强制检定和本条解释的第执行强制检定和本条解释的第4 4项项“其他其他检定

170、、测试任务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发给计量检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 测试任务的资格测试任务的资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1. 1. 本条是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本条是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 定数据的规定。定数据的规定。 2. 2.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的纠纷,为计量因计量

171、器具准确度所引的纠纷,为计量 纠纷。纠纷。 3. 3. 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 具有法律效具有法律效力。力。 4. 4. 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的以裁决为目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统称统称为仲裁检定。为仲裁检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

172、考核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合格。 1. 1. 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法制监督的规定。 2.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3.3.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是证 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的

173、资格公证数据的资格。 4 4.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 作的技术机构作的技术机构。 5.5.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 的考核,具体包括的考核,具体包括: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 员的操作技能;员的操作技能;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

174、测数 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6.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在具体应用时,在具体应用时,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省、自治区、直

175、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请。 7.7.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

176、,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 2、“强制检定范围强制检定范围”是指本法第九条第一款是指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规定的范围, 其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其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器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作计量器具目录确定。确定。3 3、“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是指未按照本是指未按照本法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申请检定,以及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检定,以及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检定的

177、有关规定申请检定。部门实施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检定。 4 4、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使用强制检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定的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 5、其他解释内容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解释、其他解释内容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的第3 3、4 4项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可以并处罚款。 1.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

178、和使用不合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格的计量器具,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责任的规定。 2.2.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个人。 3. 3.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是指使用使用无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 以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 4. 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解释的第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解释的第3 3、4 4项。

179、项。 第五章第五章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年4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促进技术促进技术进步进步, ,改进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质量, ,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维护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家和人民的利益, ,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制定本制定本法。法。第二条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对下列需要统一的

180、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法。(四)(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

181、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务院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 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统一管理全国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统一管理全国标 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准化工作。国

182、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 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制定。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制定。对没有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国务院标

183、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须报当地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在企业内部适用适用。第七条第七条

18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推荐性标准(或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指导性标准)。如:国家如:国家强制性强制性标准标准 GB1346GB134620192019 国家国家推荐性推荐性标准标准 GB/GB/T T146841468420192019 国家指导性标准国家指导性标准 GB/Z23283GB/Z232832009 2009 水利部强制性标准

185、水利部强制性标准 SL237SL23720192019 电力行业推荐性标准电力行业推荐性标准 DL/T5150DL/T5150201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NY NY 农农 业业 SC SC 水水 产产 SL SL 水水 利利 LY LY 林林 业业 QB QB 轻轻 工工 FZ FZ 纺纺 织织 YY YY 医医 药药 MZ MZ 民民 政政 JY JY 教教 育育 YC YC 烟烟 草草 YB YB 黑色冶金黑色冶金 YS YS 有色冶金有色冶金 SY SY 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 HG HG 化化 工工 SH SH 石油化工石油化工 JC JC 建建

186、 材材DZ DZ 地质矿产地质矿产 TD TD 土地管理土地管理 CH CH 测测 绘绘 JB JB 机机 械械 QC QC 汽汽 车车 MH MH 民用航空民用航空 WJ WJ 兵工民品兵工民品 CB CB 船船 舶舶 HB HB 航航 空空 QJ QJ 航航 天天 EJ EJ 核核 工工 业业 TB TB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 JT JT 交交 通通 LD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劳动和劳动安全 SJ SJ 电电 子子 YD YD 通通 信信 GY GY 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 DL DL 电电 力力 JR JR 金金 融融 HY HY 海海 洋洋 DA DA 档档 案案 SN SN 商商 检检

187、 WH WH 文文 化化 TY TY 体体 育育 SB SB 商商 业业 WB WB 物资管理物资管理 HJ HJ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XB XB 稀稀 土土 CJ CJ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JG JG 建筑工建筑工业业 CY CY 新闻出版新闻出版 MT MT 煤煤 炭炭 WS WS 卫卫 生生 GA GA 公共安全公共安全 BB BB 包包 装装 DB DB 地地 震震 LB LB 旅旅 游游 QX QX 气气 象象 WM WM 外外 经经 贸贸 HS HS 海海 关关 YZ YZ 邮邮 政政 JJG JJG 技术监督技术监督 JJF JJF 技术监督技术监督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

188、准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代号后面加 “ /T /T ” , ,如水利行业的推荐如水利行业的推荐性标准代号是性标准代号是 SL/TSL/T。 指导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指导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代号后面加 “ /Z/Z” , ,如水利行业的推荐如水利行业的推荐性标准代号是性标准代号是 SL/ZSL/Z。第第八八条条第第十一十一条条(略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

189、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止。第三章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

190、自愿采用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略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构,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

191、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1990年年年年4 4月月月月6 6日起实行)日起实行)日起实行)日起实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 略略 ) )第三章第三章 标标 准准 的的 制制 定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 术要求应当制定术要求应当制定

192、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含标准(含标准 样品的制作):样品的制作):(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二)(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 要求;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 技术要

193、求。技术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 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 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 术要求,可以制定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 (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政主管部门确定。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 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

194、院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 织草拟、审批;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其编号、发布办法由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 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导管部门备案。准化行政主导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

195、止自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NY NY 农农 业业SC SC 水水 产产SL SL 水水 利利LY LY 林林 业业QB QB 轻轻 工工FZ FZ 纺纺 织织YY YY 医医 药药MZ MZ 民民 政政JY JY 教教 育育YC YC 烟烟 草草YB YB 黑色冶金黑色冶金YS YS 有色冶金有色冶金SY SY 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HG HG 化化 工工SH SH 石油化工石油化工JC JC 建建 材材DZ DZ 地质矿产地质矿产TD TD 土地管理土地管理CH CH 测测 绘绘JB JB 机机 械械QC QC 汽汽 车车MH MH 民用航空民用航空WJ

196、WJ 兵工民品兵工民品CB CB 船船 舶舶HB HB 航航 空空QJ QJ 航航 天天EJ EJ 核核 工工 业业TB TB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JT JT 交交 通通LD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劳动和劳动安全SJ SJ 电电 子子YD YD 通通 信信GY GY 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DL DL 电电 力力JR JR 金金 融融HY HY 海海 洋洋 DA DA 档档 案案SN SN 商商 检检WH WH 文文 化化TY TY 体体 育育SB SB 商商 业业WB WB 物资管理物资管理HJ HJ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XB XB 稀稀 土土CJ CJ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JG JG 建筑工建筑工业业C

197、Y CY 新闻出版新闻出版MT MT 煤煤 炭炭WS WS 卫卫 生生GA GA 公共安全公共安全BB BB 包包 装装DB DB 地地 震震LB LB 旅旅 游游QX QX 气气 象象WM WM 外外 经经 贸贸HS HS 海海 关关 YZ YZ 邮邮 政政 JJG JJG 技术监督技术监督 JJF JJF 技术监督技术监督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代号后面加 “ /T /T ” , ,如水利行业的推荐如水利行业的推荐性标准代号是性标准代号是 SL/TSL/T。 指导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指导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

198、加代号后面加 “ /Z/Z” , ,如水利行业的推荐如水利行业的推荐性标准代号是性标准代号是 SL/ZSL/Z。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 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 标准。标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 止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分为强制性 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

199、于强下列标准属于强 制性标准:制性标准:(一)(一)药品标准,食品标准,卫生标准,兽药药品标准,食品标准,卫生标准,兽药 标准;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 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运输安全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四)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准;(五)(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

200、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图方法;(六)(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其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其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推荐性标准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的地

201、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标准的编号形式为标准的编号形式为: :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1346GB134620192019 国家推荐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 GB/T14684GB/T1468420192019 国家指导性标准国家指导性标准 GB/Z23283GB/Z232832009 2009 水利部强制性标准水利部强制性标准 SL237SL23720192019 电力行业推荐性标准电力行业推荐性标准 DL/T5150DL/T515020192019 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是属于相应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是属于相应 行业技术标准的一部分。行业技术标准的一部分。 ( (

202、习题集习题集 P50P50第第12 12 题的提法有错。题的提法有错。) )我国目前规定实行的标准共分我国目前规定实行的标准共分四类:四类:(一)国家标准;(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二)行业标准;(三)地方标准;(三)地方标准;(四)企业标准。(四)企业标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 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科

203、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究机构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

204、审。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标标 准准 的的 实实 施施 与与 监监 督督第五章第五章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 略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

205、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法自本法自2000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 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206、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属于前款规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207、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量监督部

208、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209、、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

210、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211、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 定行为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 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212、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的。的。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令退还;情节严

213、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 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1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已于20192019年年8 8月月2323日经第日经第71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予发布,自

215、20192019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部长部长 汪光焘汪光焘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16、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17、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

218、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219、(一)(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 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制定式样

220、。部门制定式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

221、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受理之日起2020个工个工作日内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10个工作日内颁发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力。 第八条第八

222、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 3年年。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30个工作日前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 3年年,由,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检

223、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二)转包检测业务的;转包检测业务的;(三)(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 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 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告或

224、者鉴定结论的。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

225、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 3个月内到原审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

226、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

227、专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228、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

22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30、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台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

231、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

232、合计量认(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发现有不符合国

233、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 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此期间

234、,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建设

235、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30日内将处理意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1万元以上万

236、元以上3 3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许可,并给予警告,1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质。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 3年内年内不不得

237、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一

238、)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八)转包

239、检测业务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 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改正,处1 1万元以上万元

240、以上3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的;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 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5%以上以上10%10%以下的以下的罚款。罚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241、设主管部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 证书的;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 质证书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 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四

24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的;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

243、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2019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附件一: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一、专项检测(一)(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2.桩的承载力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3.3.桩身完整性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4.4.锚杆锁定力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混凝土、砂浆、

244、砌体强度现场检 测;测;2.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 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2.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

245、紧固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 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 检测;检测;4.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二、见证取样检测二、见证取样检测(一)(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二)(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性能检验;(三)(三)砂、石常规检验;砂、石常规检验;(四)(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五)(五)简易土工试验;简易土工试验;(六)(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七)(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八)(八)沥青、沥青

246、混合料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附件二: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100 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 于于808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二)(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 量认证;量认证; (三)(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 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

247、培训的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10人;边远的县人;边远的县 (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 6 人;人; ( ( 四)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 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 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 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需满足下列条件:(一)(一)地基

248、基础工程检测类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 3 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 得少于得少于4 4名,其中名,其中1 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人应当具备注册岩 土工程师资格。土工程师资格。(二)(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 作作3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 的不得少于的不得少于4 4名,其中名,其中1 1人应当具备二人应当具备二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249、(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 测工作测工作3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 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 4名。名。(四)(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 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 工作工作3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 职称的不得少于职称的不得少于4 4名,其中名,其中1 1人应人应 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

250、满足基本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工作作3 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的不得少于3 3名;边远的县(区)可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不少于2 2人。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管理规定2019年年11月月3日水利部长令第日水利部长令第36号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

251、决定,制定本规,制定本规定。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定。本规定所称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测量、试验

252、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格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共5 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甲级、乙级级、乙级2 2个等级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253、。 取得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量检测业务。前款所称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

254、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第四条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

255、质甲级资质;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检测单位乙级乙级资质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向社会公告。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 请表请表一式三份;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三

256、)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 复印件;复印件;(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件及复印件, ,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 料原件及复印件;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 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 料。料。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检测单

257、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质。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应当在5 5日内一次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20日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水

258、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书(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7日。日。 第九条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为3 3年年。有效期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30日日

259、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行现场核查。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60

260、日内到原审批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高检

261、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2、。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

263、质量检测报告。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

264、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台账。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

265、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的行为;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 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266、;(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

267、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登记保存,并在

268、5 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

269、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质。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270、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 合格事项的;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

271、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的;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27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可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 或伪造检测报告的;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第三十条检测人员

273、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 1千元千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域管理机构及其

27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批准的;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资质等级 证书证书的;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275、或者其他 好处的;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20002000年年1 1月月4 4日水利部发布的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水建管建管200020002 2号)同时废止。号)同时废止。附件: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

276、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 5个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甲级、乙级2 2个等级个等级。所有类别的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所有类别的人员配备、业绩、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见表量保证体系要求见表1 1。各个类别的检测能力。各个类别的检测能力要求见表要求见表2 2。 ( ( 其其 余余 略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水协中水协2009220092号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年01月月07日日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09年年02月月01日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第一

277、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 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规定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水利部令第3636号)和号)和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以 下简称质量检测员),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是指具备相应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承 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278、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 气和量测气和量测5 5类。类。第四条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负责质量检 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 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须通过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 试。试。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考试者,者,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一)取得工程及相关

279、类初级及以上专初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或具有工程 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 括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 作作5 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 测试验工作测试验工作3 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 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 1年以上。年以上。(二)年龄(二)年龄不超过不超过6060周岁周岁。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一)(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

280、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成绩。定考试合格成绩。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 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 单,向合格者颁发单,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水利

281、工程 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 格证书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有效期一般为3 3年。年。 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 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 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利益;(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和规程;(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三)

282、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第十三条质量检测员应恪守职业第十三条质量检测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检测数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员资格有效期满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员资格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由质量检测单需继续从业的,由质量检测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验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验证延续手续。

283、证延续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 为不合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为不合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将注销其资格:将注销其资格:(一)在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不良记(一)在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不良记 录,情节较严重的;录,情节较严重的;(二)超出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二)超出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 测活动的;测活动的;(三)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四)超过(四)超过6565周岁的。周岁的。 第十六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后,第十六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 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工程协会将注销

284、其资格:(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 验证延续的;验证延续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质量检测员第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质量检测员 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 告,且告,且 1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第十

285、八条质量检测员涂改、出租、出借第十八条质量检测员涂改、出租、出借 、伪造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伪造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第十九条质量检测员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第十九条质量检测员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资格证书:撤销其资格证书:(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条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第二十条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的,撤销资

286、格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的,撤销资格证书,的,撤销资格证书,5 5年内不得重新申年内不得重新申 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员被撤销资格证书,除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员被撤销资格证书,除 已明确规定外,已明确规定外,3 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 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 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员资格管理工作人员玩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员资格管理工作人

287、员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 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员遗失资格证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员遗失资格证 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中国水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中国水 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2009年年2 2月月1 1日日 起施行。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利部水建管水建管20091902009

288、190号号20092009年年4 4月月0101日日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 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维护国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维护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水 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水利部令第3636号),制定本号),制定本 办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员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员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质

289、量检测员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 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事机构设在 建设与管理司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 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 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相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相 关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关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中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 认证取得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水利工程质量检

290、测员资 格证书格证书(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 书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和执业 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的人员。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取得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人员,须经水利部 注册,方可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名注册,方可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名 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不予注册:(一)(一)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291、的;(二)(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三)年龄超过年龄超过6565周岁的;周岁的;(四)(四)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现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现 职工作人员的;职工作人员的; (五)(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的;的;(六)(六)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内容包括:(一)注册单位;(一)注册单位;(二)从事检测专业;(二)从事检测专业;(三)执业时间等。(三)执业时间等。第七条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

292、测员注册程序如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程序如下:(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 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提出申请。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提出申请。(二)检测单位同意后,一般由检测单位向所在地(二)检测单位同意后,一般由检测单位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中央和水利部所属检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中央和水利部所属检 测单位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流域管测单位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流域管 理机构所属检测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理机构所属检测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提

293、交注 册申请材料。册申请材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 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20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注册申请材提出意见,连同注册申请材 料转报水利部。料转报水利部。(四)水利部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四)水利部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20个个 工作日内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 准予注册,准予注册,并颁发并颁发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和执业 印章。印章。水利部分批向社会

294、公告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水利部分批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测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第八条 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检测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一)经检测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水 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表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表;(二)(二)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9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申请注册,应对其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和执业印章。第九条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有效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有效期 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30个个 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 程序,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程序,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申请办理延续注册者,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延续注册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检测单位签署意见并加

296、盖公章的(一)经检测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水 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延续注册申请表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二)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和执业印章原件;(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第十条第十条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有效期一般为3 3年年。水利。水利 工程质量检测员允许执业时间不足工程质量检测员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 3年年 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注册证书有效期 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

297、,应当在发生变化 后后2 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 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 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变更注册申请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二)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和执业印章原件;(三)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三)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变更注册检测单位的,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变更注册检测单位的,需提交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证明文件。原注册单位不得提交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证明文件。原注册单位不得无故限制水利工程

298、质量检测员正常的注册变更。无故限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正常的注册变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后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 注册证书,收回注册证书,收回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和执 业印章:业印章:(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的;(二)年龄超过(二)年龄超过6565周岁的;周岁的;(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四)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四)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 的现职工作人员的;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在两个及两

299、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的;(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注册证书证书的;的;(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八)超越注册检测专业执业的;(八)超越注册检测专业执业的;(九)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九)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十)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十)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员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程质量检测员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 扣押、没

300、收扣押、没收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和执业印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在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有效期内,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员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水利部、程质量检测员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水利部、 流域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流域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具体内继续教育具体内 容由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容由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遗失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遗失 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或执业印章,应 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

301、明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 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 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 办办注册证书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或执业印章的 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七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 (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 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 )申请申请 表格样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表格样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和执业印章由水 利部统一制作。利部统一制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302、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92009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日起 实施。实施。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摘(摘要)要)(供(供参参考)考)(2019年年12月月31日)日)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新胜利

303、,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利用。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是: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是: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

304、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二、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是:二、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

305、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三、我们的目标任务是:三、我们的目标任务是:力争通过力争通过5年到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十二五十二五”期间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期间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新增农田有以上;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基本建成水资源保万亩;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

306、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四、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四、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要坚持民生优先;一、要坚持民生优先;二、要坚持统筹兼顾;二、要坚持统筹兼顾;三、要坚持人水和谐;三、要坚持人水和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四、要坚持政府主导;五、要坚持改革创新。五、要坚持改革创新。五、要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五、要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建设:(一)大兴农田水利建设;(一)大兴农田水利建设;(二)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二)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

307、型水库除险加固;加固;(三)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三)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四)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四)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五)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五)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六、要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六、要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设:(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四)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四)合理开发水能资源;(五)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五)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撑;七、要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七、要建立

308、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制:(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二)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二)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八、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八、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度。九、要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九、要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制:(一)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一)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二)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二)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改革;(三)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三)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四)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四)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十、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十、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导:(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二)推进依法治水;(二)推进依法治水;(三)加强水利队伍建设;(三)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工作。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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