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武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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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 制作人吕武第一节 唐朝的法律概况一、立法概况(一)武德时期 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二)贞观时期 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 还编定贞观格十八卷、贞观令三十卷、贞观式二十卷。 (三)永徽时期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四)开元时期 唐六典三十卷 (五)大中时期 大中刑律统类 二、唐朝的法律形式二、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

2、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 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5、敕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6、典本身就具有法的意思7、例是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案成例 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二节行政法律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一)形式 “令”、“格”、“式”之

3、外,礼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二)立法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一)中央政府 (三省六部)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 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二)州、县两级机构的设置 州设刺使,掌管全州的事务。 县设县令,掌管全县事务三、官吏制度1、科举制度2、门荫制度四、官吏的任用、考课、奖惩和监督任用:身、言、书、判考课:对官吏在任期间行为与政绩的考察奖惩:根据考课成绩,中上以上者加禄; 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则夺禄监督:御使台是专门的独立于

4、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除此之外还设有谏议制度。五、官吏的休致 假宁令是关于官吏休假的专门法 确定了严格的官吏致仕制度,法定致仕年龄是七十岁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一、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7

5、、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二、刑法的原则:(一)“八议”为代表的 特权原则“请”、“减”、“赎”、“官当”、“免”等(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

6、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三、主要罪名十恶十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内乱。四、四、“五刑五刑”及其刑罚制度及其刑罚制度“笞、杖、徒、流、死笞、杖、徒、流、死”第三节民事法律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物权的规定 关关于于动动产产方方面面,唐唐律律疏疏议议贼贼盗盗规规定定:“诸诸盗盗公公取取窃窃取取皆皆为为盗。盗。” 关关于于不不动动产产方方面面,唐唐律律有有“盗盗耕耕种种公公私私田田”、“妄妄认认盗盗卖卖公公

7、私私田田”、“在官侵夺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等罪名。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订婚的原则: 同姓不婚;亲戚不婚;良贱不得为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女为婚。2、离婚的形式:(1)强制离婚:包括“义绝”、“七出”(2)协议离婚:“和离”(二)家庭制度(二)家庭制度1 1、家长制、家长制 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担任担任2 2、继承制、继承制 “ “诸子均分诸子均分” “” “遗嘱优先遗嘱优先” 三、关于债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 1、买卖关系 2、借贷关系 3、赁庸关系 4、寄托关系 5、债务担保问题第四节第四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一、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1、

8、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2、地方司法机关 仍由行政机关兼理。二、诉讼制度(一)起诉 :一般有两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举劾:是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告诉 告诉: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二)审判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7、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8、规定判决的执行制度。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察院。五、三司推事(三司会审)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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