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失业保险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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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杭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政策及实务操作及实务操作目录目录v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v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v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v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v第五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v第六章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v第七章 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流程v第八章 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v第九章 人事档案托管人员第一章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一、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国家机关及与其形

2、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应参加失业保险。 第一章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外国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外国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1、政政策策依依据据: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2、参参保保范范围围: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3、参保时间:参保时间:2011年10月15日起开始参保。 4、待待遇遇享享受受: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失

3、业保险待遇。目前,由于外国人不能在中国进行失业登记,故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根据人社厅发2013117号文件,台、港、澳居民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5、互互免免协协议议: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不需要在中国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仅涉及中德、中韩) 第一章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二、二、统筹层次统筹层次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市本级(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分别统筹。今后,逐步达到省级统筹。三、三、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

4、组成的组成1、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3、财政补贴;4、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5、社会捐赠; 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一章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四、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5、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东部地区扩大支出试点支出)。五、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征缴机构v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v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

5、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v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征缴。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章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六、六、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v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最主要收入。v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为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费率分别为2和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费),缴费实行申报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v为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

6、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或者参照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第二章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1)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2)医疗补助金(职工医保费);(3)生育补助金;(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一、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省条例第21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

7、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第二章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二、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界定标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界定标准:浙江省标准:浙劳社就2003243号 国家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当前的处理办法: 两者不矛盾、不冲突,目前同时并行。失业人员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标准中的任一情形,就可以界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浙江省界定标准: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

8、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章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

9、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v省条例第22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v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

10、办简复第B20071367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9月1日起,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v市区现行标准为1176元/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1320/月第二章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 四、四、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计发办法v省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v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金;v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v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

11、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五、其他各项待遇其他各项待遇 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职工医保;(2)生育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第二章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一)医疗补助金(职工医保费)v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v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主城区2012年度

12、缴费标准为:141元/月,2013年度缴费标准为:164.78元/月。2014年1月1日调整为:184.39元/月。v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并按月对应,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v原失业保险金10%、5的医疗补助金,以及因患病住院申请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都取消。(二)生育补助金v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v男性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v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v失业人

13、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v市区现行标准为:11763=3528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13203=3960元。第二章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v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v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及失业证,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v根据杭人社发2014100号文件规定:目前,市区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

14、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v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v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v政策衔接: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衔接处理,同时符合条件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优先列支。(四)促进就业经费补贴v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管理等补贴。第二章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六、六、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

15、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 和标准和标准v1、享受条件:v 省条例第27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v (1)不需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个条件(如非因本人意愿);v (2)看其在同一家单位的连续工作满一年,且须在同一家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原则上不予累加。(兼并、合并、拆分、改制、迁移等情况除外)v2、享受标准:v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目前,市区农民合同制职工

16、生活补助标准为470.4元(即1176元40%=470.4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528元(1320元40%=528元)第三章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v 1、企业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v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职工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v 3、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

17、险费的,其1996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v上述三条是浙劳社就2000218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章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缴费记录v 4、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v 5、转业军官、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v (上述两条是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规定)v 6、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

18、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以上依据浙劳社厅字200659号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二、二、短期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累计问题短期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累计问题三、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保留问题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保留问题v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19、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包括1999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时间和视作缴费时间) 。v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v注: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失业,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参保缴费,因上述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不予保留。(省劳动厅关于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浙劳就1995188号)第九条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一、成建制迁移:v办理对象: 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成

20、建制迁移,即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化。v办理迁移时需提供的资料:v 1、企业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v 2、转迁人员名册。v 3、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v 注:企业搬离主城区后,经审批,企业原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继续保留在市本级。第四章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v1、办理对象:劳动关系、参保关系要连续,不间断的人员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v一般而言的,有调动函的,肯定是符合的;集团公司内部的调动,也是可以的;其他符合劳动关系接续的情况。v2、办理时所需资料:v (1)身份证复印件;v (2)职工调动函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任

21、职证明复印件或本人要求转迁的申请书v (3)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第四章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参保年限。异地重新就业后又失业并符合领取条件的,凭重新就业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可转移原失业保险待遇。v政策依据:长三角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的合作协议 (苏人社(L)2009109号)四、失业人员失业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将其享受剩余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跨统筹地区转

22、迁的,全额划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按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划转。第五章第五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一)申领发放流程v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按月发放v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因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二)延期登记的处理规定v1、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0日办理失业登

23、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本次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v2、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产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期间,暂缓办理失业登记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待劳动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审理终结后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对超出期限登记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v3、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60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60日内申请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对超出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第五章第五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失

24、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v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v2、重新就业的;v3、应征服兵役的;v4、移居境外的;v5、被判刑收监执行;v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v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v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v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v重新就业的具体形式有:被单位招用、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公益性岗位就业、申报灵活就业的等各种各样实现再就业。第五章第五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处理v 1999年1月1日

25、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v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六章第六章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 保险金申领流程保险金申领流程(一)用人单位转递人事档案的流程 1、出具证明。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办理停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3、转递档案。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转

26、递至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4、告知。告知失业人员在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第六章第六章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 保险金申领流程保险金申领流程(二)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v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v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凭失业证、私章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到交通银行

27、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六章第六章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 保险金申领流程保险金申领流程(三)失业登记所需资料:v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失业登记证明书;一寸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 第七章第七章 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流程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流程(一)申报资料v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将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28、申领表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并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二)受理审核v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局;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处。第七章第七章 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流程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流程(三)领取v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杭州主城区各营业网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只限本人领取。(四)农转非的处理办法v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v即其户籍转为城镇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29、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户籍转为城镇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第八章第八章 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 保险金申领发放保险金申领发放v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统筹地区目前仅指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一)选择户籍地享受v1、原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 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就业局或区就业处)

30、。v 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局;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处。 v 2、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凭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局计划财务处杭州市就业局计划财务处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v转移标准:省内的,按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总额100%;省外的,按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v3、失业人员办妥转移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八章第八章 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外城镇失业人员

31、失业 保险金申领发放保险金申领发放(二)选择在杭享受v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证明、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v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局;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处。v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v3、选择在杭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外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

32、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身份证;暂住证;1寸证件照片两张。第八章第八章 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 保险金申领发放保险金申领发放v4、经办机构受理申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每月1010、1111日(遇节假日顺延)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人力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v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

33、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个月不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第九章第九章 人事档案托管人员人事档案托管人员(一)申领对象v人事档案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及时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二)档案托管机构申报流程v档案托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相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档案托管证明;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34、;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v对涉及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第九章第九章 人事档案托管人员人事档案托管人员(三)、受理机构v托管人员档案在省、市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市就业局)受理;托管人员档案在区级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由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区就业处)受理。(四) 、托管人员申领流程v托管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 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本人身份证;1寸证件照片两张。v经办机构核准后,予以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第九章第九章 人事档案托管人员人事档案托管人员(五)、托管人员申领办法v托管人员应自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v申领时,需携带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失业身份证明、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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