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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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内容 前 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纪 律 第三章 违纪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行为,加快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对违反劳动纪律员工(以下简称违纪者)的处理,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

2、二章 纪 律 第四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当遵守以下纪律和规定: (一)遵章守纪,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 (二)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规程作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热爱企业,保守国家机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不做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第二章 纪 律 (四)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道德规范,爱护公物,不损坏、丢失集团公司财物; (五)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不兼职从事其它经营性质的活动; (六)遵守员工基本行为规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在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二章 纪 律 (七)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不脱

3、岗睡岗,班中不干私活、不饮酒,不在工作区域(办公室)闲谈、喧哗,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带小孩上班; (八)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区域,不携带火种、香烟和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不使用可能产生隐患的工具、设备。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违纪者的行政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违纪者违纪情节的轻重,可单独或在给予行政处理的同时,给予508000元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从效益工资中扣除,或违纪者一次缴清。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出现同类行为给予记过,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

4、罚;第三次再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工、调休、找人顶岗或提前离岗的; (二)代替他人签到的; (三)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四)工作时间聊天、睡觉、玩游戏的; (五)工作时间吃东西的(班中餐除外); (六)工作场所不按要求着装的; (七)有职务人员对所属员工违纪行为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八)员工招录后,管理人员不按要求为员工建立档案和社保关系以及员工流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社保关系等转移及相关材料交接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出现同类行为给予

5、留用察看;第三次再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 (二)工作场所干私活的; (三)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四)未经单位同意,在外从事兼职活动的; (五)无偿占用所在单位的场地、材料、设备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六)不按信访条例要求反映问题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记大过,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业务,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 (二)对工作安排、待遇调整持有异议,采取消极怠工或无理取闹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处罚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材料浪费、

6、生产设备损坏的; (四)丢失集团公司保密文件、保密技术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公物的; (六)工作场所谩骂、威胁、殴打他人的; (七)盗窃或与其他人内外串通盗窃集团公司财物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篡改或为他人篡改员工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考勤记录等员工个人资料及用人单位各类记录、文件、技术资料等提供方便的; (二)相关人员为他人私自建立或编造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不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三)在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业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好处,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7、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报销费用、套取工资、私设小金库的;(五)在工作时间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的;(六)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的;(七)因本办法第七、八条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后果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条 有职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并给予1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再次出现同类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私自、临时招用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擅自同意本部门员工挂名不上班,或发现招录人员与上班人员不是同一人而不及时纠正的; (二)对旷工、空挂人员不及时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误导、欺骗组织和员工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四)未经

8、授权,以集团公司名义从事与集团公司无关活动的; (五)为配偶、子女及他人提供便利,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六)滥用职权,谋取好处或打击报复他人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伪造经历、提供不实履历,或通过冒名顶替等其他不正当方法被招录为员工的; (二)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调配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他人,虚报、瞒报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煤炭销售工作中,内外串通虚报重量、更换煤种、私调煤质指标及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好处的; (五)在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中透露相关信息的

9、;第三章 违纪处罚 (六)模仿领导签字,私刻、盗用企业公章,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或处理的; (八)捏造谣言,制造事端,煽动他人聚众闹事影响矿区稳定的; (九)私藏、盗窃爆炸物品的; (十)吸毒、贩毒或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十一)泄漏集团公司保密文件、保密技术的; (十二)出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神宁办200986号)中符合解除劳动合同不安全行为的; (十三)因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2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十四)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10、各类处理累计三次的(安全事故受处理的除外); (十五)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 旷工及其处理: (一)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者; 2请假要求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者; 3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第三章 违纪处罚 4请假理由经查明属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5组织调动,因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期限者; 6与他人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7参与非法活动被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者。 第三章 违纪处罚 (二)旷工处理 1连续旷工7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者,给予留用察看;

11、连续旷工10天或年累计旷工20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旷工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奖金发放管理办法(神宁办发2007160号)执行。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程序。建立考勤台帐,对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请假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记载。 第十四条 员工出现其他本办法未列出的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参照同类违纪行为处理。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五条 留用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留用期间在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的,从事地面岗位的工资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从事井下辅助岗位的工资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

12、资标准的1.7倍,从事井下采掘岗位的工资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同时取消各类生活性补贴和奖金,生产性津贴正常支付。留用期间病假工资按以上标准乘以规定比例计发。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违纪者所犯错误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理外,责令其赔偿,赔偿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损失确定。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所在单位(矿、厂、公司)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处理决定后应在五日内以文件形式在本单位通报,并书面通知违纪者本人,同时记入违纪者本人档

13、案。第三章 违纪处罚 违纪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违纪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出起30日,即视为送达。所在单位应妥善保存送达凭据。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八条 决定违纪者行政处理的时间,从证实违纪者违纪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3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遇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决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九

14、条 在对违纪者处理后,如果违纪者不服,应及时告知违纪者: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决定公布后10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与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违纪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将本人档案转入本人指定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连续违纪处理,从本办法生效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及时退回所属劳务(承包)公司;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终止劳务合同。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神华宁煤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神宁办200932号)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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