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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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第一节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概念 一、当事人概念: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一、当事人概念: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到法院裁判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到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二、特点:二、特点:1.1.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3.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以上三项特征是成为诉讼当事人所须具备以上三项特征是成为诉讼当事人所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缺一不可。 三、当事人概念的理论争议三、当事人概念的理论争议1.1.利害关

2、系当事人利害关系当事人-因与他人发生民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事纠纷,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到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到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2.2.权利保护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旨意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旨意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3.3.程序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要求法院保护程序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四、当事人的确定四、当事人的确

3、定利害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以实体法为确定标准。程序当事人以实体法为确定标准。程序当事人以诉状上载明的当事人来判断。以诉状上载明的当事人来判断。五、当事人的称谓五、当事人的称谓1 1、一审、一审-原告、被告原告、被告2 2、二审、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3.3.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人4.4.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 序,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序,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5.5.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被申

4、请执行人 第二节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概念: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能力或概念: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能力或 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 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一)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一)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 性性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一致性表现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二者一致性表

5、现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就有当事人能力。就公民来说,我国同时就有当事人能力。就公民来说,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可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其当事可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其当事人能力的依据。就法人来说,法人有民事人能力的依据。就法人来说,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也相应地获得当事人能力。权利能力,也相应地获得当事人能力。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当(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6、当 事人能力)的分离性事人能力)的分离性1.1.无民事权利能力人却有当事人能力。无民事权利能力人却有当事人能力。例如:例如:(1 1)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给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给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作为当事人起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作为当事人起诉,其母是法定代理人。诉,其母是法定代理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是有条件的,而当事人能力是完全的)有条件的,而当事人能力是完全的)(2 2)不具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具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即非法人团体(也称其组织和社会团

7、体,即非法人团体(也称其他组织)他组织)(3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限定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限定性,如不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公司法规定公如不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等,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等,但在民事诉讼中法人具有完全的当事人能但在民事诉讼中法人具有完全的当事人能力。力。2.2.有民事权利能力人却无当事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人却无当事人能力。例如:例如:(1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这些权利如果遭到保护期

8、限不受限制。这些权利如果遭到侵害,由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原侵害,由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告身份起诉。(2 2)死者名誉权受司法保护。如果该权)死者名誉权受司法保护。如果该权利遭到侵害,死者继承人以自己名义作利遭到侵害,死者继承人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为原告起诉。3.3.对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两种能力分对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两种能力分 离的分析离的分析(1 1)概念: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但)概念: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2 2)包括:)包括:A.A.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及其他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及其

9、他企业;B.B.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C.C.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企业、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3 3)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 他人进行诉讼而成为诉讼主体,既可以他人进行诉讼而成为诉讼主体,既可以 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是却不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是却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原因在

10、于,当非法人团体不能承担民事原因在于,当非法人团体不能承担民事 责任时,由其成员或上级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时,由其成员或上级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保护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利益,保障可以保护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利益,保障 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但是,非法人团体民事权利能力和当事人但是,非法人团体民事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分离只是相对的。因为,民事责任能能力分离只是相对的。因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重要因素,非法人团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重要因素,非法人团体的责任能力由其本身财产和成员或上级体的责任能力由其本身财产和成员或上级部门承担,其民事责任能力表现出不完整部门承担,其民事责任能力表现出不完整性。司法实践

11、虽承认非法人团体有当事人性。司法实践虽承认非法人团体有当事人能力,但当作为被告或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能力,但当作为被告或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时,要求其成员或上级承办单位为该责任时,要求其成员或上级承办单位为该法人非法人团体承担连带责任,将其成员法人非法人团体承担连带责任,将其成员或上级承办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为共或上级承办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同被告。4.特殊民事主体特殊民事主体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出现新的民事主体,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出现新的民事主体,他们既不是法人、公民,也不是其他组织他们既不是法人、公民,也不是其他组织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规定:(1 1)各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2、、合)各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伙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上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注明登记的字号。(2 2)因保证合同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因保证合同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证人为被告。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概念: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

13、现诉讼权利概念: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 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也有民应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也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两者又不完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行为能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种,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三、当事人的更换三、当事人的更换(一)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一)正当当

14、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1.1.正当当事人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正当当事人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这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拘束的当事人。这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为正当原告,具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为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为正当被告。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为正当被告。2.2.非正当当事人,对诉讼没有诉讼实施权的非正当当事人,对诉讼没有诉讼实施权的人。人。 (二)当事人更换(二)当事人更换 1 1、概念:

15、在诉讼中将不具有诉讼实施、概念:在诉讼中将不具有诉讼实施 权的人换成有诉讼实施权的人权的人换成有诉讼实施权的人2 2、原告的更换。、原告的更换。3 3、被告的更换、被告的更换 更换后,原来不正当当事人的一切诉行更换后,原来不正当当事人的一切诉行为,对更换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为,对更换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四、诉讼承担四、诉讼承担1 1、概念:在诉讼中,由于特定的原因,、概念:在诉讼中,由于特定的原因,某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某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该人承继其诉讼地位而继续进行诉讼。由该人承继其诉讼地位而继续进行诉讼。2 2、诉讼承担情形:、诉讼承担情形:(1

16、1)当事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当事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 权利权利(2 2)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争议的财产出卖或)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争议的财产出卖或 赠与他人,由买主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赠与他人,由买主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3 3)法人与他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法人与他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发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发生分立,由分立后的新的若干法人承担生分立,由分立后的新的若干法人承担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被上级主原法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被上级主管机关撤销,由主管机关承担。管机关撤销,由主管机关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发生承担后,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7、发生承担后,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有拘束力。一切诉讼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有拘束力。 3 3、当事人更换与诉讼承担比较:、当事人更换与诉讼承担比较: (1 1)联系:二者都属于当事人变更;都发生)联系:二者都属于当事人变更;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2 2)区别:)区别:A.A.变更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更换是因为当变更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更换是因为当事人没有诉讼实施权,诉讼承担是因为在事人没有诉讼实施权,诉讼承担是因为在诉讼中发生某种情况。诉讼中发生某种情况。B.B.变更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更换,原来变更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更换,原来不正当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更换后不正当当

18、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承担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承担后,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原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有拘束力。有拘束力。五、诉讼担当五、诉讼担当 1 1、概念: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概念: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 2、我国民事诉讼

19、中的诉讼担当情形:、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情形:(1 1)死亡公民人格权(如名誉权)和)死亡公民人格权(如名誉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诉讼实施权由其继承著作权的保护,诉讼实施权由其继承人行使。人行使。(2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遗嘱执行人和破关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为他人的利益而享有的诉讼产管理人为他人的利益而享有的诉讼实施权实施权 3.3.与诉讼承担的区别:与诉讼承担的区别:诉讼承担是由于民事实体义务转移给案诉讼承担是由于民事实体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其诉讼权利

20、义务也转移给案外人,外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案外人,这时案外人就取代原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这时案外人就取代原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承担其诉讼权利和诉在诉讼中的地位,承担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讼义务。诉讼担当是基于法律规定或他人委托,诉讼担当是基于法律规定或他人委托,为他人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名义实施诉为他人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名义实施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系的主体。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一、概述一、概述(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1、,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法院进行诉讼的人。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共同诉讼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 (二)特征:(二)特征:(1 1)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2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三)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三)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关系(1 1)联系: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才能产生共)联系: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才能产生共 同诉讼人,两者条件相同。同诉讼人,两者条件相同。(2 2)区别: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即)区别:

22、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即 当事人的合并。当事人的合并。共同诉讼人是从诉讼主体资格来讲的,共共同诉讼人是从诉讼主体资格来讲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不一定是共同诉讼人。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不一定是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 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 同进行诉讼的人同进行诉讼的人(二)必须具备条件(二)必须具备条件1.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2.2.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三(三)类型类型1.1.其权利义务的共同性是法定的、固其权利义务的共同性

23、是法定的、固有的,主要指共有物权纠纷有的,主要指共有物权纠纷2.2.其权利义务的共同性是由于合法约其权利义务的共同性是由于合法约定而产生的,即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定而产生的,即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而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而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3.3.其权利义务的共同性是因某一事实其权利义务的共同性是因某一事实而形成的,主要指由于侵权而形成的而形成的,主要指由于侵权而形成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四)特殊运用(四)特殊运用1.1.因赡养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因赡养纠纷而引起的诉讼2.2.因遗产继承纠纷发生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发生的诉讼(五)内部关系(五)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必

24、要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一律效力。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致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每一个共同诉讼人是独立的主体,都有权实每一个共同诉讼人是独立的主体,都有权实施诉讼行为,彼此有独立性,因此,共同诉施诉讼行为,彼此有独立性,因此,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讼人中的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只能对自己有效。诉

25、讼人承认的,只能对自己有效。(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概念: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概念: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成为共同原告,也可能成为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成为共同原告,也可能成为共同被告。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共同被告。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参加诉讼,又不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共同原告,如其不参放弃实体权利的,

26、仍追加共同原告,如其不参加诉讼,可缺席审理和判决。对于必须参加诉加诉讼,可缺席审理和判决。对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法院可依申请追加,也可依职权主讼的被告,法院可依申请追加,也可依职权主动追加。动追加。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三、普通共同诉讼人1.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法院进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法院进 行诉讼的人。行诉讼的人。2.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1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是同

27、一种类(2 2)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3 3)当事人同意合并)当事人同意合并(4 4)属于同一程序,归同一法院管辖)属于同一程序,归同一法院管辖(5 5)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3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 约束力,各自对自己诉讼行为负责。约束力,各自对自己诉讼行为负责。四、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区别四、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区别1.1.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2.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选择的,

28、而普通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选择的,而普通 共同诉讼可以选择共同诉讼可以选择3.3.内部关系不同内部关系不同第四节第四节 第三人第三人一、第三人概述一、第三人概述(一)概念: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一)概念: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始的诉讼中去。 (二(二)特点:特点:1.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 独立请求权,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独立请求权,或案件

29、处理结果可能与 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3.3.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 诉讼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概念: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一)概念: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被告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被告 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二)特点:(二)特点:1.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 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部

30、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 加诉讼加诉讼3 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 区别区别1.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2.2.诉讼地位不同诉讼地位不同3.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概念: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概念: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

31、律上的利害关系,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特点:(二)特点:1.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 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2.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当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当 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事人一方进行诉讼3.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法院事人的部

32、分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但三人,对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申出异议,无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请撤诉4.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绝参加他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绝参加他人 之间的诉讼,不可采用强制手段之间的诉讼,不可采用强制手段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一、概述一、概述(一)概念: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一)概念: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推选出代表,由

33、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二)性质:是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二)性质:是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理两项制度相结合的一种诉讼形代理两项制度相结合的一种诉讼形式式(三)特点:(三)特点:1.1.当事人人数多当事人人数多人数众多指人数众多指10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为人以上,诉讼代表人为2 2至至5 5人人. .2.2.诉讼标的及诉因相同诉讼标的及诉因相同, ,即每个当事人即每个当事人与对方的法律关系的种类相同与对方的法律关系的种类相同, ,发生纠发生纠纷的事实原因相同。纷的事实原因相同。3.3.诉讼请求的可代表性,即诉讼利益诉讼请求的可代表性,即诉讼利益相一致,代

34、表人能代表当事人向对方提相一致,代表人能代表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出诉讼请求。二、管辖二、管辖(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按诉讼标的(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按诉讼标的 额、影响大小确定。额、影响大小确定。 ( (二二) )地域管辖的确定:在一般侵权纠地域管辖的确定:在一般侵权纠 纷或合同纠纷中,代表人代表多纷或合同纠纷中,代表人代表多 数人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按民数人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按民 事诉讼关于债权或合同纠纷管辖事诉讼关于债权或合同纠纷管辖 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三、诉讼代表人的种类三、诉讼代表人的种类(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1.1.概念:共

35、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概念: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 且确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代表且确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代表 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2.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 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 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 讼中可以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诉讼讼中可以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诉讼 中可另行起诉。中可另行起诉。(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36、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1.1.概念: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概念: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 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 利人推选或由法院与其商定,利人推选或由法院与其商定, 并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人并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人2.2.与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区别与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区别(1 1)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标的不同。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标的有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标的有 共同的,也有同一种类。共同的,也有同一种类。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标的只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标的只 能

37、是同一种类能是同一种类 (2)(2)诉讼主体人数确定与否不同诉讼主体人数确定与否不同3.3.特定程序:特定程序:(1 1)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30日日(2 2)权利人登记)权利人登记(3 3)推选或商定代表人。先推选,推选不成,)推选或商定代表人。先推选,推选不成, 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4 4)代表人权限: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人权限: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 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在被代表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在被代表 人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涉人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涉 及实体权利的

38、诉讼权利。代表人变更、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代表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5 5)审理和裁判)审理和裁判应公开审理,被代表的当事人允许旁听。应公开审理,被代表的当事人允许旁听。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参加登记的全体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可以不进行实体审定其请求成立的,可以不进行实体审查,直接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查,直接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即按该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裁定,即按该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的权利义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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