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9371904 上传时间:2024-07-29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17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目录房产税政策房产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房产税政策一、概述一、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自2003年9月1日起

2、施行。房产税政策二、特点二、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三、征税范围三、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政策四、纳税人四、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

3、税人)。五、税率五、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政策六、计税依据六、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七、应纳税额的计算七、应纳税额的计算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20%)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

4、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产税政策八、税收优惠八、税收优惠(一)基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2、除上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政策(二)具体规定(二)具体规定1、对支持生产经营的优惠(1)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房屋大修停用【(86)财税

5、地字第8号】(2)自2004年7月1日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国税函2004839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国税发200389号)(4)加油站罩棚(财税2008123号)房产税政策2、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86)财税地字第8号】(2)地下人防设施【(86)财税地字第8号】(3)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国税函发19921440号)(4)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财税字1999264号)(5)对农民居住

6、用房屋及土地(国税发199944号)(6)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房产税政策(7)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8)自发文之

7、日(2010-09-27)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财税201088号)(9)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财税201230号)(10)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财税200097号)房产税政策3、对科研、文化企业的优惠、对科研、文化企业的优惠(1)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财税20015号)(2)对376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再

8、延长2年期限。(财税2003137号;财税200514号)(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财税20051号)(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财税2007120号;财税2007121号)(5)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财税200934号)房产税政策4、对农林水、粮食、商品储备、专业(农贸)市场的优惠、对农林水、

9、粮食、商品储备、专业(农贸)市场的优惠(1)2012年12月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财税2008110号、财税2009151号、财税201194号)(2)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财税201190号)(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财税201268号)房产税政策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

10、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计征房产税。【以上三点摘自(86)财税地字第8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以上三点摘自国税发200389号)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8、自2009年1月1

1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8152号)房产税政策十、纳税期限十、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南省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湘政发200314号)十一、纳税地点十一、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1986)财税地字第8号】十二、征收管理十

12、二、征收管理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9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一、概述一、概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对资源课税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

13、17号)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三、纳税人三、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四、计税依据四、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五、税率(税额)五、税率(税额

14、)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浏政办200819号)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七、税收优惠七、税收优惠(

15、一)基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暂行条例:、暂行条例:(1)第五条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2)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3)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

16、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局批准。(4)第九条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第七条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

17、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二)具体规定(二)具体规定1、对支持企业、行业经营的优惠、对支持企业、行业经营的优惠(1)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89)国税地字第7号】(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对水电站的其他用地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89)国税地字第13号】(3)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场外道路【(89)国税地字第32号】(4)水库库区用地火电厂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89)国税地字第044号】(5)对盐场的盐滩、盐

18、矿的矿井用地【(89)国税地字第141号】(6)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国税函发1990853号、赣税函发(1990)57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7)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89)国税地字第140号】(8)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19、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国税函2005968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9)机场飞行区用地,机场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机场工作区、生活区和绿化用地不免征)(10)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墙、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对水电站除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11)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的范围,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面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

20、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1)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国税函发19921440号)(2)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国税发199944号)(3)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土地(财税字1999264号)(4)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财税200097号)(5)2015年12月31日前: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

21、的厂房及土地(财税2006117号、财税200911号、财税2011118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6)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7)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

22、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42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8)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财税201088号)(9)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

23、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税2010121号)财税2010121号通知第一条的具体减免比例,我省明确为: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湘财税201147号)(10)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财税201230号)(11)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财税201320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

24、策3、对科研、文化企业的优惠、对科研、文化企业的优惠(1)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财税20015号)(2)发布之日(2005-03-08)起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财税2003137号、财税200514号)(3)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财税2007121号)(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

25、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2007120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4、对农林水、粮食、商品储备、专业(农贸)市场的优惠、对农林水、粮食、商品储备、专业(农贸)市场的优惠(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免征【(88)国税地字第15号】(2)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比照电力行业免征【(89)国税地字第14号】(3)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国税函发19911404号)(4)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

26、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财税2006186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5)2012年12月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仅限于政府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财税2008110号、财税2009151号、财税201194号)(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财税201213号)(7)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向主管税

27、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财税201268号)(8)对港口的码头用地【(89)国税地字第12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具体规定、具体规定(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发200389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

28、、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3、自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4、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8152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29、政策十、纳税期限十、纳税期限湖南省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使用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十一、纳税地点十一、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88)国税地字第15号】十二、征收管理十二、征收管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30、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一:地价如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专题二: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缴纳“房土两税”专题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如何报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一:地价如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专题一:地价如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成文日期:2010-12-21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

31、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的解释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的解释一、 “宗地”的具体解释 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二、“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

32、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三、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3、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征收房产

33、税。4、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二: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专题二: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

34、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二: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专题二: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停产企业占用土地是否征税?、停产企业占用土地是否征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中没有对停产企业占地的免税规定,仍需按所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可暂免征)3、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

35、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二: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专题二: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4、

36、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业账上反映,工、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业账上反映,工程尚未竣工,产权证也没有办理。现甲、乙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房产程尚未竣工,产权证也没有办理。现甲、乙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房产税由哪方缴纳?税由哪方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甲、乙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缴纳房产税。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

37、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不能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三:专题三:“房土两税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如何报批困难减免如何报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

38、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三:专题三:“房土两税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如何报批困难减免如何报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39、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三:专题三:“房土两税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如何报批困难减免如何报批长沙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

40、作办法长沙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一、减免依据1、减免土地使用税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2、减免房产税依据:湘政发200314号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二、报送资料及要求二、报送资料及要求1.资料面签。资料面签。面签上写明后附资料的顺序和份数。2.减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减免审批表(一式两份)。3.企业申请减

41、免的报告(原件)。企业申请减免的报告(原件)。申请报告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历年减免税情况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申请报告为一事一申请,不能几个税种的减免共一个申请报告。4.专管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原件)。专管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原件)。调查报告务必详实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历年减免税情况等内容及调查意见,且必须有税管员两人以上签名。5.减免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减免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

42、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7.房产税减免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土地使用税减免提供国土证复印件。房产税减免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土地使用税减免提供国土证复印件。如没有房产证或国土证,企业提供相关理由说明。8.企业对所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承诺书。企业对所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承诺书。9.企业各项减免税指标的评分表。企业各项减免税指标的评分表。10.其它说明资料,包括上年税收检查结算书、税票复印件。其它说明资料,包括上年税收检查结算书、税票复印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三、申报条件三、申报条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利润总额为负数的,可酌情给予减免“两税”: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

43、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大异常,难以为继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4.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场所的;5.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且属于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扶持发展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7.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专题三:专题三:“房土两税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如何报批困难减免如何报批四、具体量化指标(详见讲义)、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年亏损率 、资产负债率、欠税率、纳税意识、年税收贡献率、期末货币资金净额入欠能力、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异常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