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课件:第4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及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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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v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v相对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承担缴费义务,被保险人承担维护标的安全、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通知义务法定义务v1、保险人(insurer underwriter)v1)概念: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v2)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的组织;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v2、投保人(applicant):v1)概念: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

2、的人v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v2)具备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v3、被保险人(insured)v1)概念: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受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v保险法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v2)具备的条件:v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标的);v必须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受益人享有赔偿请求

3、权)v特殊情况下必须具有行为能力: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这样的保单转让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v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CD )vA.被保险人vB.受益人vC.投保人vD.保险人v答案:CD.根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v问题: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吗?v保险法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4、金价值。v这说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后果,受益人的同样行为导致的是其受益权的丧失,不是保险人给付责任的免除。v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而指定的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外,没有其他限制。对吗?v根据保险法39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指定的受益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v关于被保险人的限制:v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身保险,对吗?v根据保险法第33条,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的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v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vA

5、.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vB.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vC.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vD.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v答案:ABCD。根据保险法12条的规定v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吗?v根据保险法第48条,这是修改后明确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否则发生保险事故,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则其没有损失,不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v4、受益人(beneficiary)v1)概念:保险金受领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v保险

6、法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v受益人处填写法定,指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来处理;未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被保险人的遗产来继承v保险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vA.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vB.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vC.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vD.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v答案:ABCD。根据保险法39条规定 v甲为其65岁的父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甲父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应向( )支付保险金vA.如果第三人

7、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向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vB.如果甲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vC.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甲父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vD.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保险金v答案:ABC ,保险法42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v2、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v保险法43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仍要向其他受益人承

8、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v只要成为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就一定能领受保险金吗?v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吗?v根据保险法43条,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导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后果,还应向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v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刘先生为妻子郝女士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刘先生. 后,离婚.离婚时,保险单已经缴纳2年保险费.双方没有就保险单有关权益达成任何协议.离婚后,郝女士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刘先生. 再后,郝女

9、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保险单有关权益发生矛盾.刘先生认为保险单之权益是夫妻双方之财产,如果改变投保人和受益人,应该进行共同财产分割,郝女士支付刘先生保险费和保险金各50%.郝女士不同意. 根据保险法,哪些权益能分割?v李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但其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中的受益人改为妻子本人。李某妻子擅自在保单上涂改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但不制止其行为,反而还根据已更改保险单制作出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上述行为侵犯李某的哪些合法权益? v夏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3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夏先生的配偶汪某,夏先生未成年之独生子夏

10、晓.汪某的弟弟是残疾人,也被指定为受益人. 后,夏先生夫妻为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发生口角,以至于冲突争吵.汪某想不开,在晚间睡觉后,留下遗书后,悄悄打开煤气开关-.第二天,夫妻双双死亡.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认定是:夏先生被煤气毒死,汪某系自杀.受益人之一汪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能拒付吗?v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谁死亡在先?v保险法42条;受益人 死亡在先v迟延通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造成保险人不承担无法确定赔付责任的部分,但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且造成保

11、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v例: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车祸死亡,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半年后才通知保险公司,但能够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录像及死亡证明,保险公司可否因未及时通知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是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情形下保险人应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成立v二、保险合同的订立v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13条)。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按照保险法10条,保险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v(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v1、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投保文件

12、):投保单载有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风险询问表就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提出询问v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并非保险合同,但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v2、暂保单: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发出的临时单证,表明保险人已暂时接受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期限较短v3、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表现形式,应载明投保单和暂保单的全部内容。v保险单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只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或证明而已v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的保险条款、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

13、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v保险单具有的法律意义:证明合同成立、确认合同内容、具有有价证券作用不能证明合同已生效 v保险合同成立与签发保单的关系:成立在前、签发保单在后,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应履行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因此是合同义务。保险人是否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不会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v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是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适用于团体保险业务出具给团体内的各个成员、货物运输保险则的预约保险的每笔运输货物出具、强制责任保险v保险凭证保险凭证的效力等同于保险单而不是投保单,保险凭证通常在团体保

14、险中使用,保险凭证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 v在长途汽车客运站,投保人购买交通工具意外险后通常得到一份书面文件,上面仅记载了被保险人的简要情况,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该书面文件属于(保险凭证 )v5、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针对特定保险事项而订,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v批单批单与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批单内容与原保险合同相应的内容存在矛盾,批单内容优于原保险合同的内容的效力 v(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v1、投保的法律性质:要约v投保的有效条件:订约能力、意思真实、内容合法、有保险利益

15、、如实告知v投保人发出要约称为“投保”,不限于特定方式,可以口头、书面形式作出,大多以填写投保单的方式向保险人发出要约v要约也有保险人发出的情形:两联式卡片销售保险、未保留核保权的续保单v2、承保的法律性质:承诺就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v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随之成立v保险人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承诺吗?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承诺 v投保人提交投保单后,保险人有条件的接受的行为属于反要约。只有等投保人接受之后合同才能成立。v甲向保险公司提交健康保险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经核保将其列为次标准体,向甲发出加费承保通知书。请问保险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承诺?反要约?(反要约 )v2010年10月5日,在

16、保险代理人甲的游说下,乙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100万元保额的投连险和200万元保额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临时收款凭证。10月17日,乙按保险公司要求参加体检。次日凌晨1时左右乙在车祸中身亡。事故当天保险公司收到甲的体检报告。因投保金额较高,保险公司在对乙进行生存调查时方得知乙已身故。v上述案例中,代理人甲游说乙购买保险的行为性质属于要约?要约邀请?v(要约邀请)v在乙死亡时,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吗?v(没有 )v(三)保险合同的成立v1、保险合同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判断合同成立根本标志.保险合同成

17、立的时间:承诺时合同即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可见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时合同成立 v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础v2、注意的问题:1)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签发保险单为要件?保险合同是要式还是不要式合同?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吗?v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书面形式订立为必要,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人已经交付了保险单,成立在前,交单在后;交付保险单通常能证明合同已成立 v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v保险责任开始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v一般是合同成立先于责任开始,但

18、责任开始可约定在合同成立时或成立前 v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v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要件?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缴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义务v合同成立与交费关系:一般是合同成立先于交费,交费是合同义务,没有合同则没有交费的义务。但实务做法会出现收取保费后合同仍可未成立的情况。v甲要求尽快投保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时,还预交了第一期保险费2500元。后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不符合投保范围。哪个选项正确:vA因保险公司已收取甲的保险费,所以应当继续承保,向甲签发保险单vB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

19、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所以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及时退还预交的保险费 v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在听取保险公司代理人对其公司保险产品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谢某当场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了100万保额的投连险和200万保额的意外伤害险。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与此同时,谢某根据建议书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一份临时收款凭证。由于此份保单属于大额保单,10月17日,谢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某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0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谢某的体

20、检报告后,通知谢某办理财产的告知手续,此时方得知谢某已身故。随后谢母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不应赔付,但从商业角度出发给予通融赔付,按照其主险保额,给予100万元的身故理赔金,谢母不同意此理赔,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附加意外险200万元保额的赔偿金。此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v1996年1月26日,因家里买了辆夏利车准备跑出租,郝某便在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处,给儿子郝晓波买了一份保险,其中包括车辆保险金9万元、司机保险金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5万元,共缴纳保险费3650元,保险日期从11996年1月27日凌晨至1997年1月26日24时

21、止。郭某给其开具了收据收费。同年1月28日,郝晓波开车出门到29日未归,30日家人报案。当天下午,公安在某处发现一具男尸,确认就是失踪的郝晓波。1996年2月1日郝某到公安填报了被盗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当天就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则以保险公司内部登记出具保险单据时间为1996年1月29日,当时郝晓波已经出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拒绝赔付保险金。随后郝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吗?v三、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v1、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22、v合同法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具有上述情况造成的,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v2、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v1)一方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2)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和过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v3、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v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3)故意隐瞒与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违反合同条款说明义务);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利益损失的行为v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v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损失,包括:订约费、履约费及所失去的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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