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企业应对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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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深 度 解 读 与 企 业 应 对崔彦军崔彦军律师律师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职律师专职律师专职律师杭州律师网杭州律师网杭州律师网杭州律师网主讲律师:崔彦军简介崔彦军律师崔彦军律师,男,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教学中心特聘讲师,杭州律师网主编。崔彦军律师在企业劳资关系管理、用工规划、规章制度设计、裁员、改制重组、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崔律师多年执业于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人事、合同与应收账款催收等领域,擅长于为企业设计并建立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该体系包括法律风险

2、体检、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商务合同和商帐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公司治理、公司法律培训、重大经营项目法律论证等。联系电话:0571-872080671596887319313615715289网址:QQ:422150421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大厦A座20层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简介简介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系依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组建,本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80多人,执业律师中汇聚了四十余名法学专家,和一批既有深厚法学底蕴又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其中二十余名律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十余名律师留学欧美。本所是浙江省内部专业分工明确、核心业务突出、国际

3、化程度较高的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内设行政法律业务部、涉外法律业务部、知识产权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税务法律业务部、建筑房地产业务部、刑事法律业务部、综合民商事业务部八个专业部门,各个部门主任全部由在相应领域理论建树突出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律师担纲。创造商业价值创造商业价值守护美好生活守护美好生活泽厚律师与您同行!泽厚律师与您同行!地址:杭州市文二路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座20层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讲座大纲讲座大纲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立法背景介绍立法背景介绍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热点

4、、重点问题解析的热点、重点问题解析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解读解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解读第五部分第五部分社会保险争议实务社会保险争议实务现场答疑解惑现场答疑解惑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背景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背景目前我国社保体系立法分散,层级低,各自为政,缺乏统目前我国社保体系立法分散,层级低,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权威性;一性、权威性;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

5、保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度缺乏衔接。现行的社保立法,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社保立法,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2.1杭州市职工社会保险杭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比例缴纳比例种类名称种类名称 企业比例企业比例 个人比例个人比例 合计比例合计比例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15%8%2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0.4%0.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0.6%0.6%医疗保险医疗保险11.5%2%+4元13.5%+4元失业保险失业保险2%1%3%合合计计29.5%11%+4元元40.5%+4元元注:2%+4元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3元/

6、月,医疗救济金1元/月)注注:失业保险(农民工免个人缴费比例1%)2.2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法律解读法律解读单位拒不缴公积金单位拒不缴公积金-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条例、条例20条:单位条:单位按时、足额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纳或不缴;缴存,不得逾期缴纳或不缴;2、条例、条例37条:单位条: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不办理缴存登记或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的,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处处1万以上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万以下罚款;条例条例38条:单位不缴或少缴,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条:单位不缴或少缴,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逾期仍

7、不缴存,可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杭州-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比例比例: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作为缴费基数,比例:费基数,比例:12%。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2009)第二条第二条劳动者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三、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新变化的新变化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1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2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保险的统

8、筹层次3强化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强化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4严格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严格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5 加重社保违法的法律责任加重社保违法的法律责任6四、四、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社社会保会保险法险法的的影响影响消极影响消极影响积极影响积极影响1 1、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环境2 2、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3 3、统一企业的社会保险成本、统一企业的社会保险成本1 1、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加大企业用工成本2 2、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3 3、激发社

9、会保险争议、激发社会保险争议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1、一般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不能低于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低缴费基数) 不能高于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高缴费基数最高缴费基数)2、新员工按照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劳动者拍卖资产抵缴拍卖资产抵缴核定缴纳核定缴纳直接划扣直接划扣申报缴纳申报缴纳 12六、社会保险征缴方式六、社会保险征缴方式单位应

10、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非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未办社保登记的,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未办社保登记的,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保。当缴纳的社保。未申报缴纳的,按上月缴费额的未申报缴纳的,按上月缴费额的110%110%确确定应缴纳额;补办申报手续后,结算。定应缴纳额;补办申报手续后,结算。拒不缴纳社保的,经办机构可以查封账拒不缴纳社保的,经办机构可以查封账户,并向行政部门申请划扣社保费户,并向行政部门申请划扣社保费。未按时缴纳社保且不提供担保的

11、,经办未按时缴纳社保且不提供担保的,经办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拍卖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拍卖单位财产抵缴社保费。单位财产抵缴社保费。社社保保征征缴缴方方式式七、养老保险解读七、养老保险解读我国养老模式的转变我国养老保险的种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结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1 1、我国养老模式的转变、我国养老模式的转变家家庭庭养养老老单单位位养养老老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中国四世同堂式的中国四世同堂式的“金字金字塔塔”结构将迅速演变为结构将迅速演变为84218421“倒金字塔倒金字塔”的家庭的家庭结构结构。2 2、养老保险的种类、养老保险的种类基

12、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城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人员农村居民农村居民3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结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结构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个人储蓄形成的积累来支付退休后的生活支出。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原来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非强制性的,根据自身实力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企

13、业年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它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构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层次构成强制企业、职工参加 鼓起企业、职工参加提倡职工个人储蓄保险4 4、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基本本养养老老保保险险缴缴费费比比例例员工缴费员工缴费=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 *8%8%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注:个别地方高于20%。 (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

14、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国发200538号)企业缴费企业缴费=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 *20%20%5 5、养老保险给付的条件、养老保险给付的条件 累计缴费达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履行了缴费义务养老保险给付不足不足1515年的,可以补足年的,可以补足至至1515年,也可转入农保年,也可转入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正常给付条件正常给付条件非正常给付条件非正常给付条件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未达退休年龄而因病或 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劳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对企业有影响吗?对企业有影响吗?6 6、新法、新法- -关于关于- -养老保险

15、养老保险- -规定规定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行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

16、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杭州州-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死亡或因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死亡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为病死亡的,丧葬费为4000元,抚恤费为元,抚恤费为10000元。元。7 7、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跨统筹地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办理手续办理 职工或单位提出申请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向原参保地发函 转移 确认通知 转移金额转移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 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单位缴

17、统筹基金:单位缴统筹基金: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12%的总和 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退休地确认退休地确认 户籍地优先 缴费时间从长 社会保险法第19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八、医疗保险解读八、医疗保险解读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的转变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的转变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职工医疗保险的层次结构职工医疗保险的层次结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新法新法-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 -

18、规定规定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1 1、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的转变、我国医疗保障模式的转变企业负担职工医疗费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2 2、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职工基职工基本医疗本医疗保险制保险制度度新型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城镇居城镇居民基本民基本医疗保医疗保险制度险制度3 3、职工医疗保险的层次结构、职工医疗保险的层次结构4 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主要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主要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

19、的的6%左右左右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收入2%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及一定(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及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以下的费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职工职工5 5、新法、新法-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 -规定规定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20、,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九: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处理实务九: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处理实务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解读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定性

21、工伤定性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待遇的计发工伤待遇的计发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工伤善后处理工伤善后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有雇工的个体

22、工商户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二、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二、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1.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扩大了,即将原来的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扩大了,即将原来的“机动车交机动车交通事故通事故”,扩大至,扩大至“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轨道交通”、“客客运轮渡运轮渡”、“火车火车”事故伤害事故伤害。2、员工受到、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3、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仍可认定工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仍可认定工伤伤

23、)(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三、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三、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1、统一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倍,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同命同价”。)2、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24、。(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四、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四、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1.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

25、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付负担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付负担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三项费用的调整,减轻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赔付上的负担,减轻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赔付上的负担,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26、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六、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责任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责任1.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倍以上3倍以下的倍以下的罚款。罚款。”2.对于骗保的责任对于骗保的责任。新条例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标准规定为“处骗取金额处骗取金额2倍

27、以上倍以上5倍以下的倍以下的罚款罚款”。3、增加了不协助调查的责任增加了不协助调查的责任。新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七、增加了用人单位七、增加了用人单位-补缴保险的规则补缴保险的规则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

28、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为用人单位增加了一项“亡羊补牢亡羊补牢”的机会,即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前即便未参加工伤保险,在补缴了工伤保险、滞纳金及罚款后,工伤保险基金可承担新发生的费用。(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更具有人性化更具有人性化1、新条例第42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停止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

29、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2、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四种,即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即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绝治疗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作作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大变化九、工伤保险费率九、工伤保险费率-独家决定独家决定保险行政

30、部门保险行政部门1、我国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初衷,主要是利用费率杠杆促使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2、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3、修订后的工伤保险保险条例则规定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一)、最新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十大变化十

31、大变化十大变化十、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十、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1、之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一般为县级统筹。2、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精神,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3、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有利于整合各地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整体优势,降低运营成本。(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第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第2 2、第、第3 3条条基准费率上浮下浮一类风险较小行业0.5%不浮动二类 中等风险行业1%1.2% 1.5%0.8% 0.5%三类 风险较大行业2%2.4% 3

32、%1.6% 1%单位缴费,劳动者不缴费所处行业不同,缴费费率不同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事后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法第社会保险法第4141条条(三)、工伤定性(三)、工伤定性工伤认定的关键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4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四个关键点1 1、一个关系、一个关系工伤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 2、三工因素、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3.3.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性,但自杀

33、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4.4.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3.13.1、工伤认定的关键、工伤认定的关键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案例案例 一一刘某与李某是夫妻。丈夫李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工。2009年5月份,李某因患病卧床,刘某到公司为其请病假,工友告之李某当月因家事已经超假,再请病假将被扣去双倍工资。刘某听后,认为自己做过清洁工作,遂擅自顶替丈夫上班。2009年5月18日,刘某为某写字楼擦二楼窗户时,不慎摔了下去,住院1个多月,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为8级伤残。出院后,刘某

34、认为自己是从事保洁公司工作时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刘某只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刘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保洁公司按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请问,刘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案例二案例二2008年9月1日,李某应聘成为某五金制品厂一名工人,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办理各项社会保险。11月19日上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右手小拇指被冲床压断。工厂立即派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两万余元。工厂经详细的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是李某在乘带班师傅离开之际擅自开动冲床,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这种做法违反了工厂 车间操作规定中关于工人试工阶段必须由带班师傅现场

35、指导方可开动压力车床,禁止独自操作的规定。像李某这种因违章操作而受伤,属于工伤吗? 3.23.2、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二)工作时间前后工作时间前后在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三)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意外伤害的;(四)(四)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五)(五)因工外出

3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落不明的;(六)(六)在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到,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作原因工作原因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否视为

37、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保安因制止小偷盗窃而受伤,认定为:工伤职职 业业 病病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38、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故下落不明故下落不明故下落不明案例:李某因工外出时,饭后与陌生人闲聊中,双方发生口角,遭到对方殴打,导致李某的头部左脑严重受伤,当时被送往医院抢救。事发后,李某的妻子即向某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问:李某的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问:李某的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39、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新旧法律对比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新旧法律对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新法(新法(20112011年):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旧法(旧法(19961996年):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通机动车事故的VSVSVSVS第一,将第一,将 “ “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

40、车交通事故” ”,扩大至,扩大至,扩大至,扩大至“ “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 ”、“ “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 ”、“ “轨轨轨轨道交通道交通道交通道交通” ”、“ “客运轮渡客运轮渡客运轮渡客运轮渡” ”、“ “火车火车火车火车” ”事故伤害事故伤害事故伤害事故伤害第二,新规定强调第二,新规定强调“ “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 ”。案案 例例1.李某乘坐公交车辆去单位上班途中在车上跌倒受伤,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问李某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2.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3.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4、李某在上班途中,被

41、电动自行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四)、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四)、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种情形具体要件工作时间死亡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公受伤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旧伤复发因公、因战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因公、因战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突发疾病、突发疾病、4848小时的界定小时的界定1 1、这里、这里“突发疾病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包括各类疾病。2 2、“4848小时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疾病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

42、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劳社部函20042004256256号号案例二案例二某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某,2008年5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郭某及其家属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请问,郭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三案例三 何某是某机械加工厂的老工人,患有高血压,去年发展成为脑血栓。经过大半年的治疗,病情逐渐好转,何某认为自己的病情基本稳定,便决定春节后正式恢复全日工作。上了几天的全日班后,何某感到体力不支,

43、并伴有血压升高的头晕感觉。某天何某上班1小时后,在工作岗位突发脑血栓,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同事们发现后,赶紧把何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经过10个小时后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何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何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但何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却认为导致何某死亡的疾病脑血栓与工作无关,不是工伤。后经医生确认,何某所患疾病确实与工作无关。面对医院的诊断结论,家属仍然坚持认为,何某的死亡至少应该看成工伤,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请问,何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 已废止工伤保险条例2004.1.1面临修订社会保险法2011.7.1

44、即将实施犯罪或违法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故意犯罪 酗酒 醉酒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自残或者自杀自杀或自残斗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蓄意违章(五)、关于工伤排除的对比(五)、关于工伤排除的对比案案 例例王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系某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凌晨,王某被发现死在工作现场。警方勘察后,排除他杀可能。据查,王某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剧毒杀虫剂死亡的。另据了解,王某曾因发病有过多次自杀行为。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公司未妥善保管剧毒杀虫剂,致使王刚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误服毒剂死亡。这属于精神病患者的无意识行为,应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却认为,王刚

45、服毒身亡属自杀,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为此,该公司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工伤认定。请问,王某的自杀行为是否属于工伤?案例二案例二贾某系泰州某公司职工,2006年8月22日晚根据公司安排看护工地材料。当晚21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途中被客车撞伤,于2008年1月死亡。其间,贾某之子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月17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贾某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不服,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问题:上班时间因私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

46、伤上班时间因私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六)、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六)、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认定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伤害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提出职工、亲属、工会代表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受 理认 定书面通知申请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0日内日内1年内年内60日内6.16.1、工伤认定的办理、工伤认定的办理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出职工、直

47、系亲属提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书不不服服,可可向向省省级级劳劳动动能能力力鉴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60日内(最长日内(最长90天)天)15日内日内1年后年后1年后年后6.26.2、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七)、工伤待遇的计发(七)、工伤待遇的计发新旧法律关于工伤待遇承担主体的对比新旧法律关于工伤待遇承担主体的对比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规则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规则7.17.1、关于工伤赔付的对比、关于工伤赔付的对比7.27.2、关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48、、关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42条(八)、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八)、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退休返聘人员与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8.18.1、退休返聘员工与实习生的、退休返聘员工与实习生的“工伤工伤”处理处理n 第3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处理。n 第第6 6条条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

49、的,按雇佣关系处理。浙江高院意见浙江高院意见浙江高院意见浙江高院意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n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第三人造成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50、,可以向第三人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追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1条条 同样是人身伤害,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对企业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同样是人身伤害,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对企业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工伤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原则适用原则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待遇给付待遇给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伤基金工伤基金过错方过错方雇主雇主(雇佣关系雇佣关系)责任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费率浮动责任费率浮动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解除终

51、止受限制受限制解除雇佣关系不受特殊解除雇佣关系不受特殊限制限制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8.28.2、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n n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第4141条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原用人原用人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约定补偿办法约定补偿办法约定补偿办法。 8.38.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派遣

52、派遣机构机构用工用工单位单位派遣合同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派遣派遣 员工员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48.4、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九)、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善后处理(九)、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善后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条的

53、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十)、企业如何规避工伤风险(十)、企业如何规避工伤风险1. 1. 工伤风险较大的工作外包 (注:没有劳动关系注:没有劳动关系)2. 易患职业病的岗位尽量不要让同一个员工长时间担任易患职业病的岗位尽量不要让同一个员工长时间担任A. 考虑到职业的特性,在招聘中,严把关。对于职业病抵抗不强的人员,不予录取。B. 考虑用工时间,危险岗位一个

54、员工用工时间不要太长。时间越长,越容易患职业病。因此,时间如较长,尽量转岗或结束劳动关系。C.定期身体检查,对有患职业病萌芽的员工予以换岗或结束劳动关系。 3. 运用商业保险弥补运用商业保险弥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足 4. 4.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责任到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责任到人。特别提示:为职工投保注意事项特别提示:为职工投保注意事项最新最新 保险法修正保险法修正-增加条款增加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其有劳动关

55、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解读:企业可以其员工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受益解读:企业可以其员工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受益人必须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人必须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企业不能成为受益人;员工本人必须在保单上签字确认。企业不能成为受益人;员工本人必须在保单上签字确认。这是最新的法律规定,否则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这是最新的法律规定,否则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十一)、工伤争议处理流程十一)、工伤争议处理流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重新鉴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工伤认定十、生育保

56、险解读与十、生育保险解读与“三期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女职工管理实务生育保险解读“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一)、生育保险解读(一)、生育保险解读生育保险的缴纳生育保险的给付10.110.1、生育保险的缴纳、生育保险的缴纳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缴费比例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社会保险法第社会保险法第5454条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0.210.2、生育保险的给付、生育保险的给付生生育育保保险险待待遇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

57、费用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女职工生享受的产假女职工生享受的产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享受享受生育生育保险保险待遇待遇的前的前提须提须符合符合计划计划生育生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二)、(二)、 “三期三期”女职工管理实务女职工管理实务1 1、“三期三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梳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梳理不被安排从事禁忌工作的权利不被安排夜班劳动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薪资受保护的权利解雇受保护的权利2 2、“三期三期”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计发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计发1、产

58、前检查产前检查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注: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注: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2 2、产假、产假待遇产假、产假待遇 女职工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计算在内;如难产,增加15天。多升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如流产如流产,不满4个月的,给予15-30天产假;四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注: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企业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规定,产假期间注: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企业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

59、,由企业支付。的工资福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由企业支付。4、哺乳期:哺乳期: 不满1周岁的婴儿,单位应在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注:哺乳时间和往返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注:哺乳时间和往返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5、哺乳假哺乳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本人申请,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80%计发;6、护理假:护理假:已婚晚育(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男方享受七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十一、失业保险解读与离职手续管理十一、失业保险解读与离职手续管理失业保险解读离职手续办理1 1、失业保险解读、失业保

60、险解读失业待遇给付缴费时间领取失业金期限1年 T5年12个月5年 T10年18个月T10年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失业保险缴纳失业金领取条件单位和个人已缴费满单位和个人已缴费满1年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单位一般按单位一般按2%缴纳缴纳职工一般按职工一般按1%缴纳缴纳后合同

61、义务后合同义务离职证明档案转移社保转移合同备查工作移交对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2 2、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社会保险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十二、社保法律责任与社保纠纷处理十二、社保法律责任与社保纠纷处理社保法律责任社保纠纷处理(一)、社保法

62、律责任(一)、社保法律责任(二)、社保纠纷的处理(二)、社保纠纷的处理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83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第1 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

63、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不能补办导致导致其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一案例一徐某在某单位工作了20多年,但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徐某多次向单位提出缴纳要求,但单位不同意。由于徐某要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下去,对公司的做法,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徐某临近退休时来到社保中心询问,他这种情况能否补缴,答复是因单位原因,现

64、在无法补缴。离退休只有一年多的时间,徐某一想到别人退休可以领取退休金颐养天年,自己却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就心急如焚。徐某也马上要到退休年龄,就开始四处寻找解决的办法,有人向他提醒,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个司法解释,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给他养老保险待遇。请问,公司是否应按社会统筹标准支付劳动者退休待遇?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二案例二单位可否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魏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元、保密费1600元等部分构成,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 魏小姐向劳动仲裁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4000元的基数补缴自己合同期内的社会

65、保险费。本案争议焦点: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究竟是2400元?还是4000元?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三案例三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案例案例】2010年7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周后,会计所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其工资调整至3000元,并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按2010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2140元申报缴纳基数。后小李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小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求补缴2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但会计所认

66、为,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正式员工,无权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问题:问题:1、试用期内的员工,公司是否应当缴纳社保?、试用期内的员工,公司是否应当缴纳社保?2、公司以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社保,正确吗?、公司以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社保,正确吗?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四案例四公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司筹建期间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案例】张某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由于当时该企业营业执照尚未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

67、纳社会保险。2010年4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张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问题:1、张某与公司筹建期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张某与公司筹建期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2、张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的要求,合法吗?、张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的要求,合法吗?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五案例五员工承诺放弃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员工承诺放弃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案例案例】李李女士于2005年1月入职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李女士与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68、。在此期间,中心未给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心支付社会保险费。中心辩称,李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问题:某中心应否为李女士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某中心应否为李女士补缴社会保险?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六案例六 . . 职工能否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职工能否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 【案例案例】季小姐于2009年底进入本市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3000元。当季小姐问及社保事宜时,单位人事略显神秘地“解释”说,因单位刚成立不久,且规模较小,所以未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员工可到街道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然后凭缴费凭证到单位报销。“明明是单

69、位员工,却要我们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季小姐带着疑问到有关部门咨询 问题:企业在职员工,可否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问题:企业在职员工,可否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七案例七追追索社保缴费的时效如何把握索社保缴费的时效如何把握【案例案例】刘小姐于2008年5月10日与单位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8月,刘小姐在社保站查询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5月7月)的社会保险费,遂提出补缴的要求,遭拒绝。于是刘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问题:刘小姐的请求,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问题:刘小姐的请求,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70、?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八案例八李某现年45岁,在原单位已办理内退手续,但原单位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李某应聘至A公司上班,李某要求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问题:问题:1 1、李某与、李某与A A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2 2、A A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缴纳社保?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缴纳社保?社保纠纷社保纠纷 案例九案例九.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立即辞职吗?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立即辞职吗?【案例】梁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止。因为该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梁先生于2010年10月16日向公司提

71、出辞职,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但是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因为是梁先生自己提出辞职的,所以不能给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问:公司应当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吗?问:公司应当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吗?总总 结结社保是民生之基,事关社会公平,国家不可不重视,个人不可不关注,每个HR不可不知晓。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缓冲期,梳理本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确定化解社会保险风险的思路与方案。密切关注社会保险法后续配套法规政策的变动,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一方面是立法本身,另一方面是执法趋严。 电话:电话:电话:电话:1596887319315968873193Email:Email:LL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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