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清华版新编经济法教程课件刘泽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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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经济法教程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 经管类专业统编教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材清华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主编:刘泽海主编:刘泽海Mobile:13938576751E-mail:http:/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第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 第七章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第八章第八章 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 第九章第九章 票据法律

2、制度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章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法的基础知识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纠经济纠纷的解决纷的解决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认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据此,我们可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 目前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基础知识法的基础知识法的基础知识法的基础知识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法的表

4、现形式和一般分类二、法的表现形式和一般分类 (一)法的表现形式(一)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的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二)法的一般分类(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根本法与普通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

5、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一)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 (二)市场规制关系,即微观规制关系 (三)宏观调控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基于以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概念归纳如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二、经济法的特征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二)社会性 (三)政策性 (四)综合性 (五)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 新编经济法教程

6、清华大学出版社三、经济法的渊源一般认为,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 具体而言: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宪法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辅助渊源其他辅助渊源政策与习惯政策与习惯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

7、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

8、管理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内部组织 (四)公民 (五)国家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经济权利(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 (二)经济义务(二)经济义

9、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 (一)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三)行为 (四)智力成果一、法人制度一、法人制度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经济法律责经

10、济法律责经济法律责任任任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般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法人应依法设立,其条件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 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在实践中,应区分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尤其应注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三、

11、代理三、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实践中,应注意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四、物权四、物权一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主要反映权利人对物的静态归属和动态利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一般将物权分为完全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一般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一般包含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和类物权(占用)等。在行使物权时,

12、应注意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等。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六、诉讼时效六、诉讼时效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关注诉讼时效期间,尤其应注意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五第五节节经济纠纷的解决经济纠纷的解决实践中,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发生经济纠纷时,应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理性采取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和诉讼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管辖、执行等方面的联系和区别。第五节第五节

13、第五节第五节 经济纠纷的解经济纠纷的解经济纠纷的解经济纠纷的解决决决决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 第二节经济诉讼第二节经济诉讼 知识链接:知识链接:知识链接:知识链接: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专题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专题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专题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专题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经济仲裁概述一、经济仲裁概述 (一)经济仲裁的概念(一)经济仲裁的概念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按裁决履行的一种制度。 (二)经济仲裁的原则(二)经济仲裁的原则 1.自愿仲裁的原则 2.公平合理的原则 3.独立仲裁的原则 4

14、.一裁终局的原则 (三)经济仲裁机构(三)经济仲裁机构 1. 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权的机构。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仲裁委员会设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 (3)有法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2.2.仲裁协会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 (四)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 1.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指当事人之间达

15、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2.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3.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仲裁的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 (2)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法人订立仲裁协议,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 (3)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4)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仲裁不得违背国际公共秩序;

16、(5)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 4.4.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仲裁的程序二、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开庭和裁决(二)开庭和裁决 1. 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17、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2.2.开庭、裁决开庭、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其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裁决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行为。 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的活动。 (二)

18、涉外仲裁的特点(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涉外仲裁的事项具有涉外因素 2.涉外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三)涉外仲裁委员会(三)涉外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经济诉讼概述一、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一)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收案范围(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收案范围 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及海事法院。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 (三)交通运

19、输经济纠纷案件。 (四)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第二节经济诉讼第二节经济诉讼第二节经济诉讼第二节经济诉讼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五)企业破产案件。 (六)票据纠纷案件。 (七)合伙组织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经济诉讼管辖二、经济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案件的性质; 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案情的复杂程度; 案件的影响范围。 (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三、经济诉讼程序三、经

20、济诉讼程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经济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步骤和过程。 (一)第一审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1. 1.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经济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在所有程序中系统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泛。 (1)起诉与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2.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因不

21、服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理的审判程序。 (四)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四)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审理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

22、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或提示票据,否则宣告失效或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企业法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个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合伙企业法伙企业法第四节第四节 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章

23、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 企业的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企业有不同的分类。实践中,主要有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两种。三、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它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为基本内容。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

24、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第二第二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5、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在责任形式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1)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 .适用

26、范围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二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A.设立申请书。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

27、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B.投资人身份证明。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C.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登记成立。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1)设立申请与登记。 (2)登记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

28、事项发生的变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 2.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三、三、三、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

29、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A.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四、四、四、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

30、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聘任管理。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1、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

32、社 (1)清算人的产生 (2)通知与公告程序 (三)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四)责任消灭制度 (五)注销登记程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002年年1010月月1 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10万元,拟设立个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 2万元以上的合同,

33、须经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甲同意。1111月月1 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 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4 2004年年1010月月1 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日,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资企业。20032003年年2 2月月1 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欠其货款1 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请问:请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

34、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 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演练案例演练案例演练案例演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无限连带无限有限无限有限无限不连带无限不连带能人富人

35、能人富人人才资本人才资本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相同之处】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主要区别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2出资要求不同。(关于劳务、信用的出资问题)3经营方式不同。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普通合伙的利弊优点: 设立条件简单、设立程序简易,因此设立成本 较小; 合伙人勤勉尽责; 合伙人相互间有效监督。缺点: 合伙组织规模的扩大易受到限制; 不够稳定。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合伙

36、的利弊优点:提高合伙组织的管理效率;有利于吸引投资,也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规模。缺点: 设立相对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和复杂; 较少适用于中介机构; 不利于强化有限合伙人的执业风险意识; 容易出现普通合伙人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合伙合伙“家族家族”的的“新新人类新新人类”,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它的出现和推行时间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较短,却倍受中介行业瞩目甚至青睐。 优点:优点: 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更有可能维持长久的稳定发展; 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有利于扩大合伙组织的规模。缺点:缺点: 设立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设立

37、条件要求严格,程序相对复杂; 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参加执不利于对合伙组织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责任保险,而且,对其投保数额要求也较大,所以执业成本也相应偏大。业成本也相应偏大。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组成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组成人员要求人员要求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2-50人至少有人至少有1个普通个普通为能力的自然人为能力的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出资要求出资要

38、求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禁止以劳务出资禁止以劳务出资劳务等出资劳务等出资公示要求公示要求应标明应标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字样字样应标明应标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字样责任承担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限承担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合伙企业其他特殊规定:1.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交易;2.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除合伙协

39、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4.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得因此要求其退伙;5.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

40、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业。(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通过)日通过)(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 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

41、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 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 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合伙企业的分类1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2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 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四)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四)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1 1、共同点(、共同点(P32P32)2 2、区别(、区别(P32P32)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要求1 1、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合

42、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 2、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立;3 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 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

43、责任;5 5、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合伙企业法它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它们的区别在于:(1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具有营利目的;(2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

44、3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定有名称;(4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一)设立1 1、设立条件、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力,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45、的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他财产权利出资,也

46、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如合伙企业名

47、称中应当标明标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或者或者“公司公司”字样等。字样等。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 2、设立登记(一般了解)、设立登记(一般了解)(1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 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是不是登记的决定。工商自收到申请商自收到申请2020日内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

48、立日期。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合伙企业没有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它设分支机构的话,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 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出资收益)(财产构成出资收益)(1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

49、强调过户强调过户)(2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 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用。(2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

50、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限制性规定:限制性规定: (1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5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其他合伙人。(3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先受让的权利。(4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致同意。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

52、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指享有执行权的人他对外有权代表这个合伙企业以这个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1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除除合合伙伙协协议议另另有有约约定定外外,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下下列列事事务务必必须须经经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见见P39P39。2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

53、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P37)(P37)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除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除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是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办法 ( (公司法是按照出资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来行公司法是按照出资比例,按照股份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使表决权) ) 。决议办法(决议办法(3 3种方式):种方式):(1 1)依照)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的规定作出决议。(2 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3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

54、人一票的表决办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含两方面的内容:(含两方面的内容:(1 1)合伙利润。()合伙利润。(2 2)合伙亏损。)合伙亏损。2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把握)(重点把握)(1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分担。(2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法定比例)(3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

55、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原则。(不得约定事项)(不得约定事项)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具有合伙人的资格。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

56、大学出版社(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的对外关系)1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 1)由全体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2 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

57、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3 3)特别事务的处理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 2、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 3、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和合伙

58、人的债务清偿 (1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第一,债务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合伙企业到期债务。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第二,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产进行清偿

59、,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第三,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清偿。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

60、担。以企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业分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任。注意:注意: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

61、行使该合伙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代位权:与合伙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能随便取代)(代位权:与合伙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能随便取代)在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在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额; 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强制执行个别

6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总结总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对外对外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内对内按份责任按份责任( (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七)入伙与退伙 1 1、入伙、入伙(1 1)概念:)概念: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

63、合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如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2 2)条件)条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3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

6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 2、退伙、退伙(1 1)概念:)概念: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2 2)原因:)原因: 自愿退伙: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的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基于合伙人的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A A、协议退伙:、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

65、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 B、通知退伙:、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提前3030日通知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66、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A A、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1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

67、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新编经济法教程

68、清华大学出版社B B、除名:、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以决议将其除名: 1 1)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 2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

69、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3 3)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 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是

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 1)继承人不愿意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成为合伙人;2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人未取得该资格;3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

71、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退伙结算:(退伙结算:(4 4点规定)点规定) 1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的合伙企业的财)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

72、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2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3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议未约定亏

73、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4 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 1、概念:、概念: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74、“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字样。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样。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2 2、特别规定、特别规定(1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但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

75、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2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

76、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五、有限合伙企业五、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 1、设立条件、设立条件(1 1)人数:由)人数:由2-502-50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 3)名称中应当标明)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字样。2 2、出资规定、出资规定(1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有限合

77、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3 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认缴的出资数额。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事务执行(二)事务执行1 1

7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见见P38)P38)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三)对有限合伙人的特别规定(三)对有限合伙人的特别规定1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有限合伙人

79、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2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

80、提前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 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

81、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四)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四)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同普通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企业也不得将全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且有限合伙企业也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五)特别规定(五)特别规定1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

82、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

83、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5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得该有限合伙

84、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6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 7、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 8、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85、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 9、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一)合伙企业解散(1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4)合伙人已不具备

86、法定人数满)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30天;天;(5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二)合伙企业清算(二)合伙企业清算(P44)(P44)1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 2、确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3 3、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职责4 4、财产清偿顺序、财产清偿顺序5 5、清算结束、清算结束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 (略

87、略)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 A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A A企业企业) )。合。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10万元;丙、丁为有限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合伙人,分别出资15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 A企业。企业。20062006年年A 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 2月:甲以月:甲以A A企业的名义与企业的名义与B B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司签订了一份1212

88、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 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 A企业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 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 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不知情,乙、丙之间为自己向银行借

89、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 8月:丁退伙,并从月:丁退伙,并从A 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12万元。万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9 9月:月:A 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 8万元。万元。1010月:月:A A企业的债权人企业的债权人C C公司要求公司要求A A企业偿还企业偿还6 6月份所欠款月份所欠款项项5050万元人。万元人。 11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 D公司到期债

90、务,公司到期债务,D 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A企业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 A企业以现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经查:A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10万元的合同,万元的合同,B B公司与公司与A 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 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企

91、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事项进行约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要求: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1)甲以甲以A A企业的名义与企业的名义与B 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 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乙、丙的质

92、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4)如果如果A 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 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定A 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答案:答案:(1)(1)有效。因表见代理。有效。因表见代理。(

93、2)(2)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3)(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因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乙的质押行为无效。因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财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

94、未作特别约定。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未作特别约定。(4)(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 A企业分回有企业分回有12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5)不合法。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不合法。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

95、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称为 “三资” 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新编经济

96、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营企业共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第一,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第二,第二,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第三,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多

97、项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立项申请。 2.洽谈签约。 3.审查批准。 4.登记注册。 新编

98、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指合营各方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认缴出资。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新编经济法教程

99、清华大学出版社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4.场地使用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

100、出版社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在董事会领导下,合营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计划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101、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4.向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纠纷解决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5.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中外合

102、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第四节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节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第八节第八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制度与利润分配第九节第九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十节第十节 法津责任法津责任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

103、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公司的概述一、公司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较有着显著的特点: 1.独立性 2.责任有限性 3.组织的严密性 4.股东权的可让与性 5.法定性 (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公司和公司法公司和公司法公司和公司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根据公司股东责任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

104、公司。 3.根据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交易,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 4.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5.根据两个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述二、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主体的重要法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的特征表现为: 1.公司法是组织法。 2.公司法是行为法。 (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105、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其他类型的公司。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一、概述一、概述1.概念概念2.特征特征3.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二、公司资本原则二、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便原则资本不便原则三、资本的增减三、资本的增减四、股东出资制度四、股东出资制度1.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2.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五、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五、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概述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三、公司设立的方式四、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五、公司设立登记第三节

106、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概念(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使其成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107、.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订立公司章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章程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是设立公司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和必要条件; (2)是规范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3)是对外信用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地址;(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108、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是指由公司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将公司应登记的事项呈报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经该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备公众查阅的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与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与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

109、用权等。 实物主要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非专利技术是指没有申请专利权的技术发明创造。 (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东对其出资不得抽回,但可以转让: 第一,第一,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110、 第二,第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 公司资本的增加简称增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而增加的资本。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资本减少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111、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112、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

113、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11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五)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五)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115、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董事、经理和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

116、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和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和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是单方,即国家。 2.国有独资公司既不同于独资企业又不同于国家控股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差异. 4.国有

117、独资公司的设立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其不同之处: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形式是当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时,其设立条件和程序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但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基本相同,其特殊的方面有: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其一,其一,一般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依行政命令和有关规章决定设立; 其二,其二,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建设立,其具体实施办法比较复杂,要严格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其三,其三,

118、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也可以由董事会制定,报上述部门批准。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特殊问题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概念(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使其成为法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与方式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

119、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资本的公司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20、1.1.确定公司发起人确定公司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具备两个条件: (1)应有5人以上。 (2)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2.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益分配办法; (1

12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3.认缴股份认缴股份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认缴股款的程序由两个步骤组成: (1)发起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认足股份; (2)由发起人依法缴纳所认购的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认缴股款的程序有三个主要步骤: (1)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以上的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募股,同时准备好认股书,代认股人填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催缴股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12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23、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124、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125、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 1.股份发行的条件股份发行的条件 股份发行是指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票的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发行股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具备股份发行主体资格; (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所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126、;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做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在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

127、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确定股票发行的价格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 一是同股同价发行; 二是不得折价发行。 2.2.股份发行的程序股份发行的程序 (1)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定公司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的方案;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发行方案,该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聘请中介机构准备发行文件,并依法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4)公开有关新股发行的资料并制作认股书; (5)缴纳股款; (6)办理变更登记; (7)依法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

128、份的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 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3年内不得转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4.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 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四、上市公司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

129、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核准(二

130、)上市公司的核准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1.1.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又称停牌,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股票作出的暂时停止挂牌交易的措施。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告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 3年连续亏损。 2.2.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上市终止,是

131、指上市公司上市股票丧失了继续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 (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过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过查实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债券五、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32、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前 3年连续盈利,最近 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4.所筹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还规定,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发

133、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2.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公司债券的承销; 5.认购并缴纳公司债券债款; 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三、股东诉讼1.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

134、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三、公司债券的转让第七节第七节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 (三)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八节第八节第八节第八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13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置备和公告 三、公司的盈余分配制度三、公司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一)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 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二)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公积金分为盈

136、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司公积金主要有两方面用途: 1.弥补亏损。 2.转增资本。 (三)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三)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公益金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资金。 (四)股利的分配(四)股利的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一、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第九节第九节第九节第九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合并

137、、分立、解散与清算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依法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股东会作出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二、公司分立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一是新设分立,一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派生分立,二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

138、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致,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公司的解散、清算三、公司的解散、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清算的概念(一)公司的解散、清算的概念 公司的解散又称公司终止,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公司,基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或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终止时,停止其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清算是指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139、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公司的清算程序(三)公司的清算程序 1. 1.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 2.2.清算清算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 (4)公告公司终止。 一、发起人、股东、公司违反一、发起人、股东、公司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第十节第十节第十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

140、资,欺骗债权人和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

141、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违反二、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142、,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四)董事、经理违反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除将其所得收归公司以外,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三、清算组、中介机构违反三、清算组、中介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清算组不按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责令改正. (二)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143、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一)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第四节第四节 和

144、解与整顿制度和解与整顿制度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第六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 (一)破产(一)破产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以其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进行清产还债的行为。 破产具有如下特点: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 3.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 4.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程序 (二)破产界限(二)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第

145、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破产与破产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资金、信用和生产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法的

146、概念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一)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 (二)申请方式(二)申请方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和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

147、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会计报表; 3.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管辖 (三)发布通知和公告 1.立案受理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四)债权人申

148、报债权 (五)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停止债务清偿。 2.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应中止。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 (4)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

149、务或交付财产。 3.通知保证关系人。 4.妥善保管企业财产。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愿的破产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保证人。 3.别除权人。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 (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 (2)编排会议议事日程; (3)

150、宣告会议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维持会场秩序等; (4)负责作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方式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方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

151、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一、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一、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 所谓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计划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从而使企业免于破产,使债务人重新获得复苏机会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和解与整顿制度和解与整顿制度和解与整顿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所谓整顿是指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挽救和振兴该企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

152、监督下进行调整内部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清偿能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是: 1.和解的开始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为前提,从而使和解存在于破产程序开始以后。 2.和解与整顿并不是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须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的成功。 4.和解整顿的申请人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而不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和解与整顿的程序二、和解与整顿的程序 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153、;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4.扭亏增盈的办法; 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债务人对任何一个债权人允许或给予和解协议之外的利益均无效,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

154、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

155、.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

156、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三、破产财产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由清算组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2)破产财产是能够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受清算组的占有和支配; (4)破产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

157、财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经国家许可,破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构成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不列入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内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不得记入破产财产; 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已作为他人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取得的财产; 2.因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3

158、.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所取得的财产; 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 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主要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破产债权四、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1.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即债权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在破产宣告前已存在,而不论该债权

159、在破产宣告时是否已经生效。 3.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 4.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5.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 4.附条件的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6.保证企业或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债权或负连带责任的债权。 7.票据付款人的追偿权。 8.因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三)破产债权的例外 法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不能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又被称为除斥债权

160、。 下列债权不是破产债权: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3.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 另外,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等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行使(四)破产债权的行使 破产债权的行使,是实质破产债权向形式破产债权的转化.符合法律规定而构成的破产债权,非经破产程序不得行使。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二)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161、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企业债权。 六、终结破产程序六、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 (1)解除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活动的限制及相关义务。 (2)终结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机关的活动,解散其机构。 (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破产企业的所有人对余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得再进行追讨。 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的确认以裁定方式解决。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破

162、产救济一、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 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失业救济; 二是就业安置。 二、破产责任二、破产责任 破产法规定,对造成企业破产,违反破产法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二)破产企业责任 除此之外,在其他有关法律中,还对破产责任者在领导组织中的任职资格加以限制,这也具有处罚的性质。 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

163、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第九节 典型的具体合同典型的具体合同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合同法的法定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一般是双方行为 2

164、.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165、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五)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

166、(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 (一)要约(一)要约 1.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67、(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该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从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3.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 4.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依法丧失法律效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168、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4)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生效 3.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1.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订立阶段。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

169、成立的时间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 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

170、大学出版社 (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171、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失的存在 2.有缔约过失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对当事人具有的

172、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1. 1.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2.2.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是法律问题。 二者具体关系主要有: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成立生效。 (2)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3)附条件生效。 (4)附期限生效。 二、效力不确定合同二、效力

173、不确定合同 (一)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概念(一)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不确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二)效力不确定合同的类型(二)效力不确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三、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 (一)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二)越权行为(二)越权行为 越权行为也叫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

174、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越权行为有效。 四、无效合同和免责条款无效四、无效合同和免责条款无效 (一)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成立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二)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

175、同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 1.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的合同. 3.3

176、.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结合无效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成立时起无效。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同履行指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177、 2.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定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定 (一)补缺性规定的必要性 (二)补缺性规定的内容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

178、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

179、版社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合同须是双务合同; (2)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3)债务须均已届清偿期;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或者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合同须是双务合同; (2)明确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须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180、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先为履行,在后履行方难以作出对待履行以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须是双务合同; (2)明确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3)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

181、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一)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二)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债

182、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分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专题一专题一 担保概述担保概述专题二专题二 保证保证专题三专题三 抵押抵押专题四专

183、题四 质押质押专题五留置专题五留置专题六定金专题六定金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各项法律制度或手段。 (二)担保的特征(二)担保的特征 1.担保具有从属性 2.担保具有自愿性 3.担保具有保障性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方式二、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一)担保的适用范围(二)担保的方式 专题一专题一专题一专题一 担保概述担保概述担保概述担保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84、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三、担保法的概念三、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特征(二)保证的特征 1.信用性 2.相对独立性 3.从属性 4.债权性 5.补充性专题二专题二专题二专题二 保保保保 证证证证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保证的种类二、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单独保证、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三)部分保证和全部保证 三

185、、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的条件(一)保证人的条件 一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具有足以清偿保证债务的财产; 二是保证人须是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法还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

186、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方式(三)保证方式 1.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四、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一)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即保证

187、债务的范围,是指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二)保证责任的内容(二)保证责任的内容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 (三)保证责任的期限(三)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责任期限即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保证责任的承担(四)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合同一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即负有保证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一、抵押制度概述一、

188、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一)抵押与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专题三专题三专题三专题三 抵抵抵抵 押押押押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的种类(二)抵押的种类 1.1.普通抵押普通抵押 也称一般抵押,是指在抵押权的设立、效力等方面没有特殊性,仅适用法律关于抵押的一般规定的抵押。通常,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等均属于普通抵押。 2.2.特

189、殊抵押特殊抵押 是指在抵押权的设立、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除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尚需适用法律有关抵押的特别规定的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一)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二)禁止抵押的

190、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前述“四荒”地使用权及乡(镇)、村企业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协议。

191、(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物登记(二)抵押物登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抵押物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状态进行记载。 (1)应当登记。 (2)自愿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192、定。 (二)抵押人的权利(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变价,并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法律行为。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包括: 1.抵押权有效存在; 2.债务清偿期限已届满; 3.债权人未受清偿且应归咎于债务人。 抵押权

193、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1.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原则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一、质押的概念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194、权人可将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专题四专题四专题四专题四 质质质质 押押押押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二)质押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

195、的物范围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三、权利质押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押。 (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三)

196、权利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权利质权的设立 2.权利质权的效力 3.权利质权的实现 一、留置的概念与性质一、留置的概念与性质 (一)留置的概念(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二)留置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留置权的性质与特征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乃至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1.成立的法定性专题五专题五专题五专题五 留留留留 置置置置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占有的事先性 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

197、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2.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是依照合同进行的。 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括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留置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取得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并享有对抗债务人或留置物所有人返还留置物请求权的抗辩权。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对留置物

198、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排斥留置权; 二是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他不仅不能对留置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抵押、质押和出租。 四、留置权的实现四、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依法处分留置物,以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的行为。 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经过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 (2)在该宽限期内留置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务人经通知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提供其他经留置权人认可的担保。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定金的概念与特征一、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

199、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1.定金的担保作用依赖于定金罚则制裁 2.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 3.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 4.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二、定金担保的设立二、定金担保的设立 (1)定金的交付期限。 (2)定金的数额。 (3)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以区别于预付款。专题六专题六专题六专题六 定定定定 金金金金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定金罚则及其适用三、定金罚则及其适用 (一)定金罚则的内容 定金罚则即定金的效力规则。 其具体内容是: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仅就不履行部分

200、无权要求返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当事人接受了定金处罚后不能免除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 (1)所担保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2)需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 (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需有主观过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概述二、担保的主要方式三、保证四、定金五、抵押六、质押七、留置八、担保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一)合同变更的概念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1、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和合同主体的变化。 前者是指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仅改变合同的内容; 后者指的是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承受。 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转移; 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转移。 合同法所称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后果(二)合同变更的后果 合同变更,是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化,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 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权利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

202、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1.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2.合同权利转让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权利转让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让(二)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又称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在债权人作出同意表示后,债务转移将发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将全

203、部或部分地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又称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含义及原因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含义及原因 第七节第七节第七节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含义(

204、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另外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一)约定解除(

205、一)约定解除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法定解除(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6、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具体原因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具体原因 (一)债务相互抵销(一)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两种。 (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则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在债务人因下列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

207、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三)债权人免除债务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1.1.免除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以解除债务人的债务,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2.混同混同 互有债权债务,在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种情形称为混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08、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第八节第八节第八节第八节 违约及其救济违约及其救济违约及其救济违约及其救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二)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

209、违约行为的形态及违约责任的免除三、违约行为的形态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行为的形态(一)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实际违约 2.预期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中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四、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履行。 强制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210、,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存在违约行为; (2)须由非违约方提出关于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3)合同标的是特定的无法替代的物或非金钱债务; (4)强制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补救办法,具有其他补救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二)补救措施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补救措施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

211、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是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 合同法对违约金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约定违约金 2.对违约金的调控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违约方因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来实现。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中两个最重要且平行的责任形式,

212、因此可以在承担责任时进行选择。 2.两种责任的竞合是因为某一个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引起。 3.一个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条件。 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选择(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选择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出现竞合时,对某一权利的损害,一般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的救济。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买卖合同二、赠与合同三、借款合同四、租赁合同五、融资租赁合同六、承揽合同七、运输合同八、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九、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十、旅游合同 第九节第九节第九节第九节 典型

213、的具体合同典型的具体合同典型的具体合同典型的具体合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念(一)中央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念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该国货币金融政策,并对该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特殊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它是调整我国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214、职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国家机关。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为了实现其中央银行的职能,还要从事特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超然地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三)中

215、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

216、构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是最高权力机构; 二是内部职能机构; 三是分支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三、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三、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一)人民币的发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人民币的管理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现,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主

217、要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 1.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而开展的业务。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5.中国人民银行应当

218、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和特点(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和特点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1)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商业银行提供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

219、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特点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特点 (1)业务对象不同 (2)不以盈利为目的 (3)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220、;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四)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六、中国人民银行

221、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 七、违反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货币管理的法律责任 1.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

222、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纪律的法律责任 1.违法提供贷款或担保以及擅自动用发行基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务院决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2)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2.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担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4.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

223、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及其特征(一)商业银行及其特征 商业银行是银行体系中的主体。它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经营的商品不同。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经营的方式不同。 3.经营的报酬不同。 (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限于从事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224、及法定业务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及法定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 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5.公平竞争的原则; 6.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原则。 除了上述六项基本原则外,还有适用于特定业务活动的原则,即商业银行开展信贷活动的原则,主要有两个: 一是商业银行开展信贷活动,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

225、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二是保障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二)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二)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 1.存款业务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的原则。 (2)对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的保护。 (3)存款准备金、备付金。 2.贷款业务 (1)商业银行贷款的依据。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制度。 (3)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和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 3.票据贴现业务 4.结算业务 5.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业务 6.同业拆借业务 7.其他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

226、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 1.商业银行设立的概念商业银行设立的概念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投资筹建银行并使其取得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 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有符合规定的最低实缴资本额,即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22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3.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1)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2)变更名称;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5)调整业务范围; (6)修改章程;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228、)商业银行的接管(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成立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帮助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的临时性措施.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分为解散和终止两种形式。 四、违反四、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一)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给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

229、存款本金和利息; (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规退票;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 (4)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2.商业银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非法开展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 (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在境内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6)

230、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7)拒绝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8)出租、出借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 3.商业银行违反监督管理,侵犯了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在开展具体业务活动中出现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分立、合并; (4)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231、(5)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4.商业银行不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对变更事项不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商业银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 (二二)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232、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

233、责任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作为非商业银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3.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了 “银行” 字样的或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34、总之,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形式,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二节证券发行 第三节证券交易第三节证券交易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第五节证券机构第五节证券机构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证明其持有者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一类是无价证券,一类是无价证券,即证券本身

235、不能使其持有者取得收入的证券,例如车船票等即属于无价证券;另一类是有价证券,另一类是有价证券,即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证明其持有者有权按其取得一定权益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二、证券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二、证券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法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募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将证

236、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二、股票的发行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1.1.股票的概念股票的概念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2.股票的特征股票的特征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二节证券发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股票是要式证券。 (2)股票是证明股东权的证权证券。 (3)股票是有价证券。 (4)股票是资本证券。 (5)股票是流通证券。 (二)股票发行的概念(二)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出售股票的法律行为。 一是设立发行,一是设立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票; 二是增资发行,

237、二是增资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股票。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1.公司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公司所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

238、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在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 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 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四)股票发行的程序(四)股票发行的程序 1.提交申请文件; 2.审核; 3.核准; 4.制作招股说明书; 5.签订承销协议; 6.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人缴纳股款; 7.交付股票。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

239、)公司债券的概念(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前3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所筹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

240、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票发行的程序规定执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证券承销四、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的发行人订立合同,由证券公司帮助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行为。 (二)证券承销协议 (三)证券承销的禁止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当事人在证券交易市场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证券必须依法买卖。 第三节证券交易第三节证券交易第三节证券交易第

241、三节证券交易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交易应当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5.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6.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设立的账户保密。9.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

242、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10.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 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达到该比例之日起 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之日起 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告; 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证券上市三、证券上市 (一)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 1.1.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 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

243、业的,可连续计算;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 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申请 (2)核准 (3)证券交易所安排股票上市交易 (4)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 (二)公司债券上市(二)公司债券上市 1.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

244、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1)申请 (2)核准 (3)证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4)公告 (三)证券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三)证券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1.股票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2.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法定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

245、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持续信息公开四、持续信息公开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要遵循“真实、准确、全面”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公开的信息应达到“及时、易得、易解”的标准。 (二)中期报告(二)中期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年度报告(三)年度报告 1.公司概况;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及

246、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临时报告 (五)违反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四)欺诈客户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以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 二、要约收购二

247、、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一)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1.发出要约。 2.报送收购报告书。 3.公告收购要约。 4.收购要约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5.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三、协议收购三、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收购。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 (

248、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第五节证券机构第五节证券机构第五节证券机构第五节证券机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 2.依法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事务; 3.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处理突发性事件,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4.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5.设立风险基金; 6.依法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

249、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业务规则; 7.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依照法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9.依法处分违反有关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 二、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250、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有权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并协调的国家行政机关,它代表国家依法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有关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全面的监管。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的惩罚。 二、证券违法行为二、证券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的形

251、式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及保险法概念(一)保险及保险法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二)保险法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 根

252、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适用于商业保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受本法制约。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第八章保险法律制度第八章保险法律制度第八章保险法律制度第八章保险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概述 1.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保险人仅在特定的不能预料

253、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负给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3.3.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

254、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包括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 4.4.保险人、投保人及保险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投保人及保险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收取保险费。 在订立合同时,有权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 依法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依法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

255、内容。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损失。 保密。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有以下权利: 依法获得赔偿或者收取保险金的权利。 投保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要义务是: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谎称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报保险事故致使保险

256、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5.5.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1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 2)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在其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载明的条件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险效力而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 (3 3)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 当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下列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257、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二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4 4)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关系的绝对消灭。 保险期限已届满而终止。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协议终止合同。 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1.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

258、社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以及信用保险合同。 2.2.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及时通知义务。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6)其他义务。 3.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59、 (2)在合同有效期内,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不承担赔偿责任。 (4)终止合同的权利。 (5)代位求偿权。 (6)扣减保险赔偿金。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 (1)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义务。 (2)承担一些必要、合理的费用。 4.4.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财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5.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260、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1.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它包括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2.2.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以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即受到合同保障的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61、。 第一,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第二,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3.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2)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 (1)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4.死亡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 (1)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其他人不得为无民

262、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3)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其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5.5.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人身保险费的支付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三、保险公司三、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

263、法人。 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1. 1.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2.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1)申请 (2)审批 (3)登记 (三)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三)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新编经

264、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1.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合并、分立或重大事项等的变更。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2.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终止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亦指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和公司主体地位的消灭。 四、保险经营规则四、保

265、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金 (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2.关于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3.提取责任准备金。 4.提取公积金。 5.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6.关于财产保险业务当年自留保险费的规定。 7.关于承保危险总量的规定。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

266、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禁止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或引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5.任意编造未曾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五、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五、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一)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核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制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 (四)监督保险公司依法

267、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依法办理再保险和依法运用保险资金 (五)整顿保险公司 (六)接管保险公司 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从业条件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禁止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

268、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七、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七、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虚报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损失财产、故意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伪造事故证明、夸大损失程度等,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 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

269、定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 3.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犯罪的; 4.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的; 5.违反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6.违反保险法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 7.对不符合保险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

270、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对违反保险法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我国保险法同时也规定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条件。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行为 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四节票据权利第五节汇票第五节汇票第六节本票和支票第六节本票和支票第七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七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

271、出版社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是设权证券。 2.是无因证券。 3.是要式证券。 4.是文义证券。 5.是债权证券。 6.是金钱证券。 7.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有关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票据法律

272、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相关票据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1.1.基本主体。基本主体。即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三种。汇票、支票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2.2.非基本主体。非基本主体。即因票据的流通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多种可能的当事人,包括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 新编经济

273、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无因付款关系; 2.基于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的关系; 3.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担保承兑付款的关系; 4.基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前手与后手的关系; 5.基于票据担保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和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第三节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

274、华大学出版社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当事人须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票据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基于事实情况所进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签章 (2)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三种。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根据民法关于代理的规定,票据法中亦规定票据行为可以代理。 票据法要求: 代理人须在票据上签章,并在票据上表明这种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

275、版社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情况: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与补救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与补救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二)票据权利的保全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四节票据权利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

276、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等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三)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即票据丧失后票据的权利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为付款票据权利的消灭,即为票据债务人履行了票据债务,票据权利随之消灭。 二为时效票据权利的消灭。 五、票据抗辩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对物的抗辩(一)对物的抗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诸如票据缺乏绝对记载事项、到期日尚未到来等事由所作的抗辩。 (二)对人的抗辩(二)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

277、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所提出的抗辩。 六、票据的伪造、变造六、票据的伪造、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进行签章和书写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用技术上的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的内容,从而影响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一、汇票的概念一、汇票的概念 第五节汇票第五节汇票第五节汇票第五节汇票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付款的时间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又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

278、期付款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三种);按照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又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光单汇票等 二、出票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二)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三)出票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 汇票一经出票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完成并交付付款人后,付款人即享有票据权利。该票据可以转让、贴现、质押等。付款人即应按时承兑、付款。 三、背书三、背

279、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三)背书连续 (四)背书的禁止和无效 (五)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四、承兑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三)承兑的记载事项 (四)承兑的禁止 五、保证五、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种类及法律效力(一)保证的概念、种类及法律效力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

280、目的,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保证的格式 1.表明 “保证” 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六、付款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原则及法律效力 付款是指汇票的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对持票人所作的给付.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二)提示付款 七、追索权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及要件(一)追索权的概念及要件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

281、汇票到期日前出现特有的法律规定情形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主张债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追索证明及代替(二)追索证明及代替 1.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2.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

282、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本票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由

283、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格式(二)本票的格式 1.表明 “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的付款(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六节本票和支票第六节本票和支票第六节本票和支票第六节本票和支票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支票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84、按支付的期限可分为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我国只有即期一种,与本票一样,无需承兑); 按支票的支付金融工具种类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支票的格式(二)支票的格式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的付款(三)支票的付款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原则一、涉外票据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原则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票据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根据

285、该章的规定,有关涉外票据发生的纠纷,适用我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该法没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果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二、票据法票据法中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七节第七节第七节第七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一)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二)适用出票地法律(二)适用出票地法律 汇票、本

286、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其中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三)适用付款地法律(三)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四)适用行为地法律(四)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节第三节 专利法专利法第四节第四节 商标法商标法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 知识产权

287、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与版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二)工业产权的特征(二)工业产权的特征 1.1.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工业产权的权属限制。 2.2.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工业产权的空间限制。 3.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工业产权的时间限制。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第一节

288、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概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转让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三、著作权的客体四、著作权的内容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六、邻接权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的概念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的概念 (一)专利的概念(一)专利的概念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专利是

289、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3.专利是指专利文献,主要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说明书。 (二)专利权的概念(二)专利权的概念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专利法专利法专利法专利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三)专利法的概念(三)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

290、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三、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2.许可权。 3.转让权。 4.标记权。 5.投资权。 6.排除侵犯权。 7.放弃专利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的义务。 2.缴纳专利费的义务。 3.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有向发明

291、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的义务。 (三)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三)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3.交叉强制许可。 四、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四、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一)新颖性(一)新颖性 1.从公开的方式看分为书面公开、口头公开、使用公开。 2.从公开的区域范围看分为世界新颖性原则、本国新颖性原则和世界新颖性与本国新颖性相结合原则。 3.从公开的日期看,专利法以申请日作为确定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二)

292、创造性(二)创造性 1.开辟了一个全新领域的发明; 2.发明创造具有人们料想不到的技术成果; 3.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解决不了的技术难题;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克服了长期以来人们在技术上的某种偏见。 (三)实用性(三)实用性 五、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五、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一)专利的申请(一)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文件 一是请求书,用以表明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 二是说明书,用以说明专利的实质内容; 三是摘要,用以概括专利的技术内容,便于审查和了解; 四是权利要求书,用以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2.先申请原则和申请日的确定 3.优先权原则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1.

293、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 (2)早期公开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实质审查 (4)授予发明专利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 3.专利权的复审 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二)专利权的终止 1.期限届满终止,即正常终止。 2.期限届满前终止,即提前终止,包括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和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两种形式。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七、专利代理与专利权的保护七、专利代理与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代理(一)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等有关专利事

294、务。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2.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申请专利、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3.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4.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5.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6.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专利权的保护(二)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

295、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一、商标、商标权与商标法的概念一、商标、商标权与商标法的概念 (一)商标(一)商标 1.1.商标的概念商标的概念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

296、来源的标志。 2.2.商标的特征商标的特征 (1)标记性。 (2)区别性。 (3)信誉性。 3.3.商标的分类商标的分类 (1)商标按照其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商标按照其构成商标图案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3)商标按照其使用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4)商标按照其特殊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4.4.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商标权的概念(二)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指按商标法的规定,由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授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法定

297、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三)商标法的概念(三)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二、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商标权的主体(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商标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商标权人。 (二)商标权的客体(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一)商标权人的权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专用权。 2.许可权。 3.转让权。 4.投资权。 5.禁止权。

298、6.排除侵犯权。 7.放弃权。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2.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3.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 或R 的义务。 4.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四、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四、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商标注册的审批 1.初步审定 2.核准注册 (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

299、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方式: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 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

300、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五、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五、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六、商标的管理六、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

301、检查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 2.报请撤销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3.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标管理。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三)商标印制管理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302、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行政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罚款,罚款额为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上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 7.责令赔偿损失。 刑事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

30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专题一专题一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专题二专题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题三专题三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 专题四专题四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专题五专题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专题六专题六 价格法价格法 专题七专题七 广告法广告法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律制度市场规制律制度市场规制律制度市场规制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分类二、反垄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三、反垄断法所规

304、制的垄断行为专题一专题一专题一专题一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四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专题二专题二专题二专题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为维护公平竞争、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二、

30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现代竞争法所规范的各种竞争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垄断行为,即对市场的独占或控制; 二是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采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违反竞争原则,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其中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306、为过程中的权责关系; 2.竞争主管机关在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职权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请求赔偿的关系; 4.单位和个人因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奖励和保护关系; 5.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权责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原则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

307、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违法性; 第二,侵权性; 第三,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308、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二)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包括: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

309、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 4.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等。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

31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以向交易对方起决定性作用者提供种种好处,促成交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市场的行为。 包括: 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 (五)虚假宣传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的形式主要有: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签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欺骗性的价格表示等。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主要有: 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 1.秘密性。 2.实用性。 3.

311、保密性。 (七)降价排挤行为(七)降价排挤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附条件交易及搭售商品行为(八)附条件交易及搭售商品行为 附条件交易及搭售商品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表现为:搭售商品、捆绑销售、在销售商品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技术转让中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等。 (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主要包括: 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

312、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为防止有奖销售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对三种被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做了规定: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制造和散布有损同行的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使其无法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行为。(十一)串通招、投标行为(十一)串通招、投标行为新编经济法

313、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 一、行政监督一、行政监督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管理机构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市场竞争行为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社会监督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

314、学出版社 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1.披露。 2.检举。 3.控告。 4.起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 1.宣布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效。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商标侵

315、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反倾销法律制度二、反补贴法律制度三、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专题三专题三专题三专题三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316、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五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专题四专题四专题四专题四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一)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有如下的特点: 1.产品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加工、制作。 2.产品应当投入流通,且以销售为目的。 (二)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维修性、

317、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法具有以下特点: 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 2.技术性法律规范在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 3.行政规章在产品质量法的贯彻

318、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1.国家宏观管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 产品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围绕制定和实施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二

319、、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其合格与否的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由产品质量检验法确认的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程序、要求等各项内容的总称。

320、(一)检验主体 (二)检验标准 (三)检验程序 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标准(一)质量标准 1.统一标准和约定标准。 2.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许可证制度(二)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某种产品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权许可生产该项产品资格的法律制度。 (三)认证制度(三)认证制度 1.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标准。 2.2.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通过

321、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 企业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企业的产品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要求; (2)有合理的理由证明其产品质量稳定,并能够正常批量生产; (3)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有: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即药品、食品、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 2.影响

322、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部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 3.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受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责任。 2.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立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是消费者诉请司

323、法机关追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产品质量法的始终。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三、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产品缺陷(一)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产品质量责任的基本形式为损害赔偿。对缺陷产品本身,生产者或者

324、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五、产品质量责任的免除五、产品质量责任的免除 产品质量责任的免除是指在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够证明有法定的免责条件的存在而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六、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六、产品质量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1.产品的生产者。 2.产品的

325、销售者。 七、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消灭七、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消灭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326、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 事先让消

327、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关于生产者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三)关于生产者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二、

328、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其他责任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329、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处罚方式有: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三、刑事责任三、

330、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第五节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第五节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专题五专题五专题五专题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消费者的涵义一、消费者的涵义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331、、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332、,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某种损害,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赔偿的关系,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关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特别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三)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四)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生活消费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一)安全权(一)安全权 1.

333、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器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保护; 2.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和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及服务中所提供的产品或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不致使消费者因此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安全遭到威胁。 (二)知情权(二)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334、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三)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决定不受任何人的强制。 (四)公平交易权(四)公平交易权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 3.计量准确。 4.拒绝强制交易。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

335、求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六)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知识权(七)获取知识权 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1.享有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享有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维护尊严权(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

336、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进行的监督; 2.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数量进行的监督; 3.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的监督; 4.对经营者态度、服务作用进行的监督; 5.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检举、控告、提出批评和建议。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二、经

337、营者义务的内容 (一)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经营者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五)经营者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八)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九)经营者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十)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与经营者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38、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五)向人民法院诉讼 二、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二、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339、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340、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合法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

341、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

342、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三、违法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专题六专题六专题六专题六 价格法价格法价格法价格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广告与广告法的概念二、广告法的基本制度三、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专题七专题七专题七专题七 广告法广告法广告法广告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二、会计

343、监督第二节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二、会计人员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原则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会计法的概念(一)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其相应机构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2.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

344、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5.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会计管理机构和制度二、会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2.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核算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新

345、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三)会计核算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1.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2.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3.对会计账簿的要求 4.对财产清查制度的要求 5.或有事项的披露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6.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7.对会计档案的要求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 (2)销毁会计档案的基本要求。 (四)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公司、企业必须根

346、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及利润。 2.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定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会计监督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347、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会计法对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要求 2.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3.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1.财政机关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作出

348、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属外部监督。 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税法第一节税法概述概述第二节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节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349、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二是税收是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二)税收的特征(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二、税收的分类二、税收的分类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概述税法概述税法概述税法概述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1.按照征税对象不同,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

350、按照征税对象不同,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 : 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2.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不同,将税收划分为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不同,将税收划分为: : 工商税类、关税类、农业税类 3.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的不同,税收划分为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的不同,税收划分为: :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三、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三、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51、。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税法应当具备的必要因素和内容。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包括: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6.计税依据 7.纳税期限 8.纳税环节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1.法律责任 一、我国现行税种一、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352、船舶吨税等。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二、有关税收法律制度二、有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增值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增值税的税率。 4.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适用“扣税法”计算。其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

353、货物或者接受劳务时已经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适用简易的方法计算,其公式是: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征收率通常为6%,但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3%。 (3)进口货物,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组价)计算,其公式是: 应纳税额=组价税率。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5.增值税税收减免。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档消费品及其

354、附属物;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3.消费税的税率。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1.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 (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 2.2.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的税率。 新编经济

355、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四)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以下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3.税率。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差额。 (五)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五)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纯收入征收的税。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六)关税法律制度(六)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是指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国家指定的其他

356、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关税的征税对象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关税的税率 (七)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七)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是: 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

357、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八)印花税法律制度(八)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印花税的税目及征税范围 3.印花税的税率 (九)契税法律制度(九)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

358、合同,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契税的征税对象 3.契税的税率 (十)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

359、大学出版社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十二)资源税法律制度(十二)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十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

360、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包括:征纳主体、税务管辖、税款征收方式、征纳期限、税收减免、税收退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文书送达等内容。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一)税款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期限 (三)税收的减免、退、补规定 (四)关于税收保全的规定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3.通知金融机构暂停

361、支付相当于应缴税额的存款金额; 4.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财产等; 5.附条件限制出境。 (五)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其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税款的商品、财产等,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三、税务检查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检验、核查。 (1)资料检查权; (2)实地检查权; (3)资料取得权; (4)单证查核权; (5)税情询问权; (6)存款查核权。 四、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四、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一

362、)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2)欠税行为。 (3)抗税行为。 (4)骗税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以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未按有关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法定限度内处以高额度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具有偷

363、税行为的,其法律责任与纳税人偷税的法律责任相同;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该税款,除非其已经将纳税人拒绝抵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三)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三)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唆使或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骗税和妨碍追缴欠税; (2)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物;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3)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使国家税收受到重大损失; (4)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违法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对于上述前 4项

364、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第 5项行为,除撤销其决定外,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于第 6项行为,应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第十四章第十四章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概念二、自然资源法的主要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概

365、述二、环境法基本制度三、环境法律责任四、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合同中的特殊问题劳动合同中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三、劳动合同的特征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一

366、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三、劳动合同的条款四、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五、经济补偿金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集体合同二、劳务派遣三、非全日制用工第四节劳动合同中的特殊问题第四节劳动合同中的特殊问题第四节劳动合同中的特殊问题第四节劳动合同中的特殊问题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程序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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