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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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教程民法总则教程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一节第一节民法概说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一、民法的概念l民法民法是调整公民公民、法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和交换关系(所有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关系(人格权、身份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l1、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l2、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2、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民法与私法其他部门的关系二、民法与私法其他部门的关系 1、商法 2、公司法 3、婚姻家庭法 4、知识产权法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民法的重要意义l1、民法是权利法l民法的首要目的是赋权,使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并可以自由地行使这些权利l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民法的逻辑结构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民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民法债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民法的法源l1、成文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l普通民法:以民法典的形式就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如法国民法典l特别民法:

3、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做出特殊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习惯法l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l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l3、判例l英美法是判例法l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l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l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l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l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l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l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l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二节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l(一)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l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

4、最基本的理念l民法的制度建设应服从民法的基本理念,如平等、自由、诚信等,如果没有基本理念的统摄,民法的具体制度就会丧失目的性。l2、民法基本原则是抽象的民法规范 例如:平等原则 比较: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规则 l3、民法基本原则内涵丰富、有伸缩性 例如:意思自治原则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规则l4、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法始终 例如: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物权法定原则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l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l2、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l3、民法解释的依据,漏洞补充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l(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l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

5、代民法的基础,也形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l1、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l2、契约自由原则l3、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原则)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二)、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l二战以后,世界经济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正。l1、针对所有权禁止权利滥用l2、针对契约自由适当限制契约自由l3、针对自己责任以严格责任补充过错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l1、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l意义:自主、自愿、自由意义:自主、自愿、自由l作用:鼓励民事活动,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作用:鼓励民事活动,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l立法例:民法通则第

6、四条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四条l 合同法第四条合同法第四条l限制:禁止以表面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限制:禁止以表面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平等原则l内容: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l意义:经济基础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l作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l立法例:民法通则第三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公平原则l意义:交易的公平和对等l作用: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l立法例: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54条(显失公平)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l意义:来自于善意履行,后发展为诚实信用原意义:来自于善意履行,后发展为诚实信用原则。则。l作

7、用:可用于解释和评价民事主体的行为,也作用:可用于解释和评价民事主体的行为,也可以用来补充法律漏洞可以用来补充法律漏洞l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四条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四条l 合同法第六条合同法第六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l意义: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出正当界限和限意义: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出正当界限和限度度l作用:特别用于限制所有权的滥用作用:特别用于限制所有权的滥用l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六条立法例:民法通则第六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6、公序良俗原则l意义: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l作用:对民事法律行为有解释评价的作用,也有漏洞补充的作用l立法例:民

8、法通则第六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三节第三节民法方法论导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法律逻辑概说一、法律逻辑概说l逻辑学发源于古希腊,也译为“逻各斯”,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奠基人。但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形式逻辑,即以符号化的方式进行推理,包括归纳推理、溯因推理和演绎推理三种。形式逻辑是数学的逻辑基础,每一位数学家都可以说是逻辑学家。但形式逻辑不能用以进行法律分析。法律逻辑也注重推理,但并不注重形式,不能符号化,而是注重内容的正确性,因而法律推理是非形式推理,是由一系列的价值判断组成的逻辑结构。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关于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区别,请看以下两个推理:lA、因为1+1=2,所以2+2=4。lB

9、、因为甲侮辱了乙,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因此应当进行赔礼道歉。l这两个判断有什么不同呢?A是一个数理逻辑的例子,运用了基本的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即由于一加一等于二,所以二加二必然等于四。依此类推,四加四等于八,四加八必然等于十二。整个的数学体系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符号化、公式化的形式逻辑的推理基础之上的。l而B是一个法律逻辑的例子,这个推理表面上看是与数理逻辑一样的因果关系推理,即因为甲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给乙造成了人格损害,而法律规定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是受保护的,因此某人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个结论的正确性的关键并不是推理,而是建立在每一个判断的正确性基础之上的。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C

10、、因为甲辱骂了乙,而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因此甲应当进行损害赔偿。l这句话表面上看也是一个推理,最后的结果也是对的,因为法律的确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责任。但是,这个推理过程包含着巨大的瑕疵,即其中第二个判断与事实之间没有关系,因此这个推理过程是错误的、不连贯的,得出的结论也便是不能接受的。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错误的推理在生活中可能会以十分荒谬的样子出现,比如:lD、因为他的腿受伤了,所以手缠上了纱布。l这个推理的错误十分明显,即因果关系的错乱。单独看这两个句子都是对的,然而两句话之间没有联系。判断这个推理的正误应当加上一个被省略的判断,即人受了外伤应当对

11、伤口进行包扎,所以伤在腿上就应当包扎腿,而不是手,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是针对西医来说的。因此这是一个错误的推理。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但是,中医就不能够这样判断了。比如下句:lE、他头痛,所以应该用热水泡泡脚。l这个推理单看两句话也都是对的,并且其间有密切的联系,因为推理过程中省略的部分是中医理论中的经络关系。中医是中国特有的医学理论,与现代西方理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中医理论中,人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特别是经络体系。根据这个整体理论,引起头痛的原因是导向整个经络的,而脚是全身经络集结的地方,因此用热水泡脚可能会缓解甚至消除头痛。所以这个推理并不是错误的。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上述两个推理

12、清楚地表明了系统应用对于非形式逻辑推理的重要性。在D推理中,必须适用现代医学理论进行判断;而在E推理中,必须适用中医进行判断。如果适用错误的系统来进行推理,则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l法律逻辑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基础之上的,因此正确的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概念基础之上。而正确的概念来自正确的概念系统。比如,上述例子C中的法律概念就存在着系统应用错误,即把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概念应用到了人身关系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综上所述,在非形式逻辑推理过程中,推理必须建立在正确的判断基础上,并且是一系列相关的正确判断才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些判断是否正确并不像数学逻辑那样有公式可循,而是必须经过主观价值判

13、断才能够得出。l所谓价值判断,是指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由于社会现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成的,并不像动植物乃至于原子世界那样是绝对客观的,因此在处理这些现象时必须依赖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这不仅仅是心理学或社会学处理的问题,也是法学问题。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价值判断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不同的系统中。不同的社会科学学科就是不同的价值系统比如社会学系统、经济学系统和法学系统等。l现代各种社会学科就是各个不同的价值判断体系。正确的法学判断应当尽量在法学系统中作出,其他的价值系统可作为参考系统来使用。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二、法律分析模型之一:法律关系法律分析模型之一:法律关系l法学所

14、要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其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因此,在法学分析方法上不能够采用价值中立的数理逻辑,而必须正视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的非形式逻辑分析方法。l作为法学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其基本的分析模型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关系,一个是法律行为。这两个分析模型在民法上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关系l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虚拟的社会关系。l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自发的社会生活关系,如朋友关系;另一类是经法律调整后形成的规范化的社会关系。前者是真实存在的,后者是法

15、律虚拟的。l但是,这两类社会关系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以自发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如朋友之间的一般生活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但朋友之间若发生借贷就要受民法的调整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民事法律关系l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生活事实经过不同法律范畴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便可以抽象为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l试判断下列各例:l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l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l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卖关系,即买卖l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

16、生事实造成了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l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人们在生活中可能会进行很多行为,也会遇到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事情,这些统称为生活事实。但并不是每一个生活事实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法律事实才可以。请看下列例子:lE、甲画了一幅画。lF、甲请自己的好朋友乙去餐馆吃了一顿饭。lG、甲在驾车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而发生车祸,导致车子毁坏,人受伤。l上

17、述E例中的甲没有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而是自己画了一幅画,但是这也是法律事实,即创作事实,它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F例中的甲请乙吃饭,看上去是一种社会活动,但实际上这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而只是为了增进友情,因此不能发生法律关系,但二者与餐馆之间则可以发生餐饮合同法律关系,受债权法调整;G例中的甲也没有与其他人发生关系,但所遇到的情况也是一项法律事实,即突发事件导致汽车受损、本人受伤,这辆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受合同法调整。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

18、可表示为:l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l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三、民法分析模型之二:法律行为民法分析模型之二:法律行为l广义的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为,还包括适法行为。不法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是引起侵权之债发生的事实。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方式,通过意思表示。适法行为是某种事实行为,但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

19、整,因而不须意思表示就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此外,还有不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的情谊行为。l正确地区分人们生活中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事实,才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H、供货商甲主动向商店乙寄出了一份报价单。lI、供货商甲应商店乙的订货请求向乙寄出了一份合同书,乙进行修改后寄回给甲。l上述H例中的甲在没有经过乙同意或要求的情况下就向乙寄出了商品的报价单,其目的当然是希望能够与乙订立供销合同,但能否订立并没有任何保证,乙没有义务回复甲,更没有义务接受报价直接订立合同。因此,寄送报价单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不是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邀请,这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邀请,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l上述I

20、例中的情况则不同,甲在寄送合同书之前已经得到了乙的供货请求,因此寄送合同书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对方乙应当在收到后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要约,否则将会被视为接受了要约,合同将会自动达成。例子中乙修改了合同条款后寄回,这在合同法上叫做反要约,原来的要约人有义务在特定期限内给出是否接受的答复,否则也将会视为接受反要约,合同将会达成。 (如果乙的订货要求是以订货单的形式发出的,有签名盖章,则为要约。)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从上述两个例子的分析可以看出,狭义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特定要求的,即行为人必须明确地知道自己将要进行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直接受法律调整,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

21、是成年人,且是一个理性的人,能够进行正常思维,能正确地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倘若民事主体心智尚不完全,也没有充分的社会经验,是不能进行法律行为的,如未成年人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即便是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不能进行法律行为,如弱智人、重度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在酗酒状态下、重症病人在不清醒的状态下都不能进行法律行为。l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对狭义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规定:l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请看下例:lJ、甲与乙是朋友,乙搭乘甲的车子一同外出游玩,路上遭遇车祸,甲乙均受伤。lK、甲与乙是朋友,两人一同去饭馆吃饭

22、,甲请客,乙在吃饭时饮酒过量而不得不入院治疗。l上述两个例子中的朋友所进行的都是常见的情谊行为,但由于出现意外,必须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在J例,应直接适用交通事故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仅仅在收取了乙的费用并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乙的损害承担责任。在K例,甲乙吃饭是十分常见的情谊行为,而乙饮酒过量入院所产生的费用和后果应由其自负。但如果乙饮酒过量是甲故意造成的,应适当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民法方法论的基本路径四、民法方法论的基本路径l了解了法律逻辑的分析方法及民法的两个基本分析模型后,就可以进一步了解民法方法论的基本路径。请看下面的例句:lL、小明只有十岁,所以他签订的电视网购合

23、同是无效的。l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判断,但这个判断是错误的。根据句子中的关键词,这个判断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主体适格、客体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l我们按照法律关系模型和法律行为模型来进行分析: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小明在网上订购电视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一个合格的缔约行为必须是有理性的成年人进行的,而小明只有十岁,并不能明确辨别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l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能力的规定,十岁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以从事与其能力相应的行为。那么,十岁孩子在网上订购电视与其能力是相适应的吗?l这不仅是逻辑问题,还必须加上经验分

24、析。所谓经验,即观察而来的结果。据一般的观察,十岁孩子可以处理一定的金钱交易,但所能够处理的金钱数额不可能太大。l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成年人只能用零用钱订立合同。这样的规范是很合理的,因为一个孩子没有收入来源,只有父母或其他亲属给的零用钱。而电视是日常生活中的奢侈品,往往价格不菲,因此一般不能用零用钱购买。l但是,是不是这样订购合同就无效了呢?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本节一开始就指出,法律逻辑是非形式逻辑,必须建立在正确的价值判断基础上。而在法律逻辑推理中,所谓正确的价值判断来自于正确的范畴认识,即能够把推理内容置于正确的范畴之中,即法律适用必须是正确的。小明的行为所涉及的范畴是中国合同法,

25、同时他又是未成年人,因此应当找到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而有关条款加以适用,这就是第四十七条的规定: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l根据上述规定,小明订立的电视网购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等待其代理人追认后才确认有效。但这里又涉及到一个经验问题,即网络合同买卖双方是不实际见面的,卖方也无法确定买方是否是未成年人,这时如果小明的父母要求退货,则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是小明订的,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退货。因此,父母的拒绝权或追认权或者是在交货时行使,即拒绝收货或

26、接受货物,或者按照普通买卖办理相关的退货手续。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以上分析表明,法律分析既离不开逻辑,也离不开一般经验。法律的逻辑分析应当是第一位的,必须从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入手,找到等待判断的事实所属的法律范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但同时,法律分析也是经验分析,不能脱离一般社会经验。上述未成年人能够支配的金钱数额就是经验分析。只有将逻辑分析和经验结合起来,才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并得出正确的分析结果。l民法分析方法的基本路径可表示为:l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事件)=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经验)=结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四节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一、民事法律

27、关系的意义l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分析的基本模型,是法律逻辑得以构建的基础。l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自发的社会关系,另一类是经法律调整后形成的规范化的社会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民事法律关系往往是以自发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如朋友之间的一般生活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但朋友之间若发生借贷关系且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律,就要受民法的调整而进入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结论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化;l结论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分析模型,是虚拟的社会关系,以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l1、由行为而引起的:分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适法行为。l2、由事件而引起的: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请问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事由是什么lA、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lB、甲与乙分别驾驶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以及行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lC、甲在公园游玩时捡到一个钱包。lD、甲于前年3月24日走失,至今未归,无人知其下落。lE、甲要赶飞机,结果在路上碰到马拉松赛跑封路,导致误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l静态三要素说:民事主体、客体和内容l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l客体:物、

29、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l内容:权利(物权和债权等)和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动态五要素说:在静态三要素之外加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原因l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l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和行为(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非法行为:侵权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l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被称为当事人。l民事法律关系是经由

30、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必须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参加,才能在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l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双方的,仅有一方主体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比如,物权法调整的是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和他物权关系。而由于所有权关系看上去只有一个当事人,即某人拥有某物的所有权,所以可能有人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但是,物权关系实际上也是由双方主体构成的,只不过一方是特定的物权人本人,如所有权人,而另一方是不特定的其他人,也可以说是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l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主体均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31、。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人。但这里所说的“人”不限于自然人,而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在内的各种“人”。l1、自然人。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指因出生而获得权利能力的自然人。l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集合体,即法人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场所、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l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在外国也称为非法人团体,因其具有团体结合性但不具有法人独立人格而得名。在我国,“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条

32、件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等。这些组织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介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另一类民事主体(第三类民事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4、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作为民事主体看待。l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家主权的代表;但同时在民法上,国家又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可直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国债的发行即是。当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它就成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l将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直接加以规定的是我国的物权法。在该法中,国家作为重要的所有权主体,掌握着国有资产和包括森林、草原在内的自然资源。另外,城

33、市土地的所有权也掌握在国家手中。l5、集体。集体组织特指农村集体组织,即自然村。在我国物权法上,村集体组织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共有权)的主体。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也需要以户为单位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l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言的,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人格或精神利益等。l1、物。民法上的物,指的是人们可以控制、支配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对象,是有体物。 l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中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是不动产,其余的是动产。 l2、行为

34、。此处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表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专指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债权(请求权)的客体即给付,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即给付行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债权)则是针对给付行为(履行债务的行为)的。 表现在物权关系中,则指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和相对人的不作为义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与一般有体物不同,指的是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是精神财富,是无形的,因此又称为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或智力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各国一般在知识产权法中对此加以规定。例如,著作权关系和发明权关系的客体分别为著

35、作(作品)、发明,而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标识。l4、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利益。其中,人格权关系的客体为人格利益,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身份权关系的客体为身份利益,如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亲权和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权都涉及到特定身份所带来的利益。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l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易言之,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仅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无民事权利义务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必然是空虚的。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 l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不

36、同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权利是请求权,而债务人的义务是给付义务;在物权关系中,物权人的权利是处分权,不特定的相对人的义务则是不作为义务,即消极义务。l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内容。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保障的,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权利的实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对应地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同时约束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l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变动,而民事权利的变动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所产生的最主要的法律效果。 l1、民事权

37、利的取得l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主体的过程。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l权利的原始取得,也称为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如对收获物所有权的取得即为原始取得。l权利的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依据,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指不改变权利的内容而从他人那里取得权利,如通过所有权的让与取得所有权(这种情形实际上也就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通过设定而取得权利,如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形下,他人的权利依然存在,但权利的内容变更了,即从原权利中分离出部分

38、权能而成为一项新的权利。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民事权利的变更l民事权利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在其关系存续中的状态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主体变更、权利内容变更和权利效力变更等。我国民法对上述有关内容均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l3、民事权利的消灭l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相分离。民事权利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取得相对应,当权利归属于某一主体时为取得,当权利脱离某一主体时为消灭。权利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l权利的绝对消灭,是指权利本身在客观上不再存在,不为任何人所享有。例如,所有权因标的物全部灭失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等等。权利的相对消灭,是指权利脱离原主体而归属于新主体。例如,因买卖

39、而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对出卖人而言,其所有权消灭。因此,权利的相对消灭是从出让人的角度出发的;对受让方而言,则为权利的继受取得,即权利主体的变更。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八、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八、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l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是无缘无故的,必须存在一定的原因才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这一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为变动原因。变动原因是民事法律事实。l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l根据事实情况是否与特定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五节第五节民事权利民法总则教程课

40、件一、权利本位一、权利本位l权利本位:民法的目的是赋权,因此其基本任务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l权利与自由:权利的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力量。这种法律上的力量与通常所说的实力不同。通常所说的实力,是指个人的实力,包括其身体上、经济上、文化上和社会关系上力量的总和。法律上的力量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是一种规范的情况,即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的授权,一种“可以作为”(Handelndrfen),或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Rechtliches Knnen)。有了授权,人们就取得了法律上的力量,也获得了自由。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权利与利益:权利作为法律上的力量,还必须与“特定的利益”要素相结合,才能构

41、成权利。这种特定的利益指生活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两种。生活利益是十分广泛的,其中受法律保护的被称为法律利益,简称法益。法律为保护个人特定的法益,就需要赋予个人以法律上的力量,使之能够享受特定的利益。同时对利益的相对人课以相当的义务,以确保个人得以享受这种利益。这种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力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而所谓的法益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利客体。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l此条规定即赋予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和权力,并从中获取利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l财产权

42、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事物为标的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则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l支配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的以直接支配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如物权l请求权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l变动权变动权:权利主体依照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形成权形成权:民事主体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撤销权、解除权和追认权 抗辩权抗辩权:民事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

43、权的权利,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可能权可能权: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位权、代理权等。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绝对权和相对权l绝对权是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l相对权是仅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如债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主权利和从权利l主权利是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中的债权l从权利则是并存的两个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中的担保物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甲欲购买商品房一套,因要向银行贷款,将其现有的房屋抵押给

44、银行,取得银行贷款60万,贷款期限为20年。到第四年时,甲因投资收益增加而要申请提前还款,银行经审查批准。l请问:此例中银行参与了几个法律关系?有几项权利?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l解读:此例中银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中贷款合同的请求还款权为主权利,房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为从权利。如果甲提前还款,则贷款合同消灭,从权利也随即消灭。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专属权与非专属权l专属权是依附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l非专属权是可以与主体分离并可让与的民事权利,如债权、物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既得权和期待权l既得权是成立要件全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如物权、可实现债权。期待权是成立要件尚

45、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债权。l既得权的损害是现实损害,期待权的损害是期待利益的损害。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两种新兴的权利三、两种新兴的权利l消费者权:1962年肯尼迪国情咨文确定了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为安全、了解、选择、意见被尊重;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劳动者权: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为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障。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四、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l民事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是为权利实现而应进行的法定或约定行为,包括作为(积极义务)和不作为(消极义务)。l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l民事责任的类型:违

46、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l民事责任的表现形态:返还原物,损害赔偿,修理,重做,更换,赔礼道歉等等。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六节第六节民事能力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民事能力概说一、民事能力概说l民事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种。l民事能力由法律进行规定,是强行法。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权利能力l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资格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l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不可转让l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民法总则教程课件

47、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结束(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结束 1、自然人的出生、自然人的出生 1)、出生是指胎儿与其母体脱离而成为有生命的独)、出生是指胎儿与其母体脱离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自然事实。立体的自然事实。 2)、出生时间应采独立呼吸说)、出生时间应采独立呼吸说 2、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生理死亡:采取心脏停止跳动说与呼吸停止说相、生理死亡:采取心脏停止跳动说与呼吸停止说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是否死亡。结合的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是否死亡。 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

48、程序确定下落不明满一、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民事行为能力四、民事行为能力l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承担。l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l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步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来决定l无行为能力010l限制行为能力1018l完全行为能力18智力健全、精神健康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图示图示18岁以上岁以上,精神健康:完全 民事

49、行为能力人16-18岁岁:自食其力者,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16岁: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0-10岁: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l第第11条条 l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第第12条条 l 十周岁以上的

50、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l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l法人的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范围相同l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性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民事

51、责任能力五、民事责任能力l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来判断l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l其他组织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七节第七节民法解释学导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民法解释学概说一、民法解释学概说l关于法律解释的学问,学者一般称之为法解释学或法学方法论。法解释学所注重的是对法律和法学文本的研究,包括对法律概念和法学概念体系的注释和研究。法解释学起源于对罗马市民法的解释和研究。l民法解释学就是用解释学方法对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进行解释。世界上最早对民法进行解释是在罗马法时期,当时法学家的解释学理论可以直接作为民法的法源,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罗马法又被称为法学家的法(Ju

52、ristenrecht)。 l随着古罗马的衰落乃至灭亡,罗马法的文本遗失,直到12世纪,由于罗马法大全(Corpus iuris)的再发现,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又译为博洛尼亚,Bologna)形成了对罗马法大全进行研究和解释的“注释法学派”(Glossatores)。 注释法学派的工作后来又被注解法学派(Commentaria)接替,后者从13世纪一直延续到16世纪。 l继中世纪的法解释学之后,法国的法解释学开始发达,他们采用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对法国的习惯法进行解释和研究,在两个世纪里形成了如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和多马(Jean Domat)等重要的学者群体,形成了法国法

53、的一般思想。这种思想直接影响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奠定了法典的解释学基础。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意大利民法典第12条 【法律的解释】在适用法律时,只能根据上下文的关系,按照词句的原意和立法者的意图(参阅第1362条及后条)进行解释,而不能赋予法律另外的涵义。l在无法根据一项明确的规则解决歧义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调整类似情况或者类似领域的规则(参阅本法一般原则第14条)进行确定;如果仍然存在疑问,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加以确定。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民法解释的方法二、民法解释的方法l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12条的规定,以及学者的法律解释理论,可以将民法解释方法分为这样几项:l文义解释l

54、体系解释l目的解释l漏洞补充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文义解释(一)文义解释l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l词义解释词义解释:这一定义所强调的解释方法是按照文字的通常意义去理解法律用语。所谓词语的通常意义,首先是指在非专业化的环境中的那个意义,如人、财产、动物,都必须按照通常环境下人们的一般理解去加以解释。然而,当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术语时,显然不能仅仅使用这种通常解释方法,而必须按照专业解释方法,也即按照在专业领域内广为接受的通说来理解。这个“通说”,以其在学术领域被接受的程度来判断。如物权法上的不动产,就是指包括土地及其地上建造物在内的物。

55、l语法解释语法解释:文义解释并不仅限于对词语语义的解释。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对字词所在的整体文字结构进行解释才能够明确其意义。这个整体文字结构是用逻辑和语法联系起来的,因此,必须要采用萨维尼所说的逻辑和语法因素来解决文字结构的意义,也就是必须要对法律条款的语法逻辑结构进行解释。一言以蔽之,就是必须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语法解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1l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l这一规定是用一个较为简单的句子表述的,一个简单句通常只用来表述一个法律规则。l该句的内容是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在这一表述

56、中,需要进行专业化解释的概念是“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和“相邻关系”,这三个概念必须按照物权法上的专业定义来进行解释,其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者的通说。而后半句则应进行生活化的通常解释,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需要通过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来进行解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体系解释(二)体系解释l体系解释(systematische Auslegung)实际上是从文义解释方法中的语境解释衍生出来的一种解释方法,即根据法律条款在整部法律中的体系位置,如编、章、节、条、款(项)的前后关联位置及其结构意义来阐明其法律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在这里,纯粹法学的按法律位阶来解释法

57、律的方法有一定的帮助,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原则优于法律规则。而萨维尼则将这种解释方法称为普遍解释或整体解释原则;相对而言,单纯文义解释则是个殊性解释。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2l民法通则11-13条连续几条法律规则分别对应的是关于不同年龄段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第十一条是关于完全行为能力和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第十三条是关于法定代理的规定。l这三条规定中每一条都是独立的,有其独立的意义;同时,每一条与其他条款之间亦有一定的关系,各条相互补充,构成一个关于行为能力和法定代理的法律规则体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目的解释(三)目的解释

58、l所谓目的解释(teleologische Auslegung),是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文本予以解释的方法。l这一解释方法是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在根据文本自身的概念和体系无法了解某一法律条款的真实意义时,就必然应用目的解释方法。l比如物权法的目的在于确立产权制度,建立平等的财产权保护体系,因此,在解释不同民事主体的物权时必须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而合同法的目的在于建立自由、公平的交易体系,因此,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的解释就必须符合此一目的要求。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漏洞补充(四)漏洞补充l根据法律目的来解释法律,属于法律解释的最高准则,而根据这一准则产生了民法上另一重要的具体

59、解释方法,即漏洞补充。l“如果根据某项规则的目的,根据该规则所依据的立法者的计划,法律中应该存在某项规定,但法律中恰恰缺少这项规定,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着缺漏。”l由于现代民法日趋繁杂,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规范的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以有限的篇幅来规制不断出现新问题的现实生活,免不了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但是,法官并不能以法律存在漏洞为借口而拒绝审判,因此就要通过漏洞补充的方法来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从而得出合理的判决。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具体来说,漏洞补充的方法有五点:l1、根据一般条款(一般原则)进行填补l“诚实信用”(157、242条)、“善良风俗”(138、826条)、“交易惯例”和“公平

60、”(315、829、847条)、善良家父(le bon pre de famille)等都属于这样的一般条款。l2、根据不确定概念进行填补l“不确定概念” 包括“交易中应尽之注意”(第276条第1款)、“重大事由”(626条等)等。l3、根据格言或谚语进行填补l如一般条款不减损特别条款(generalia specialibus non derogant)、特别条款减损一般条款(specialia generalibus derogant)、法律没有辨别之处不能进行辨别(ubi lex non distinguit, nec nos distinguere debemus)以及特别法要严格解释

61、(exceptio stricti juris)等。l4、根据习惯进行填补l5、根据强行法进行填补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八节第八节自然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l自然人的概念:自母体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概念:自母体出生的人。l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l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时间的确定 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 总括性保护总括性保护/个别保护个别保护/利益保护利益保护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

62、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l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在继承制度中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l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对遗体的保护对遗体的保护 身体所有权说身体所有权说/管理权说管理权说/身体利益延续说身体利益延续说 区分说:一般遗体由本人或近亲属处区分说:一般遗体由本人或近亲属处分;古代遗骸视为普通的物。分;古代遗骸视为普通的物。民法总则教

63、程课件示例示例1l某甲在某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在一家某甲在某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在一家美术杂志上刊发。美术杂志上刊发。甲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甲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可以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和获得报酬因此可以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权利。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l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行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为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l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是按照认知能力来民事行为能

64、力的种类是按照认知能力来划分的:划分的: 完全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 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1018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据实宣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据实宣告。l民法通则第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l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以下要件:

65、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利害关系人主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等;(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须经人民法院宣告。除人民法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为人民法院宣告。除人民法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宣无行

66、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宣告。告。 l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监护概说三、监护概说l监护的概念: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监护的概念: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而设定的制度。人的人身和财产而设定的制度。l 监护的条件:监护的条件: 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人 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应具有亲朋关系或行政隶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应具有亲朋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关系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67、之间依法产生的关系不得自行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关系不得自行改变变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l担任代理人担任代理人l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l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l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被撤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销监护人资格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监护的种类四、监护的种类1、法定监护:监护人直接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监护人直接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成年兄姐年兄姐/其他亲属朋友

68、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精神病人精神病人配偶配偶/父母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其他其他近亲属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立人有争议的,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立的监护:的监护: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行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行使指定

69、权使指定权/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人人民法院民法院 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精神病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法院法院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遗嘱监护,条件:被遗嘱指定的人同意遗嘱监护,条件:被遗嘱指定的人同意/该该指定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指定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生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有犯得以遗嘱方式取消生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有犯罪行为的除外罪行为的除外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监护的变更五、监护的变更l监护人死亡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变更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协议变监护

70、人协议变更更l在生活中,有时监护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在生活中,有时监护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得不委托他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照管。我国民得不委托他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照管。我国民通意见第通意见第23条规定: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六、监护的终止六、监护的终止l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

71、能力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l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l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辞去监护l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监护人被撤销资格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l宣告失踪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踪人的法律制度。l条件: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满两年)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满两年l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监护人及债权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监护

72、人及债权债务人l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三个月)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三个月l效力:效力: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管理人的设置应有利)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管理人的设置应有利于失踪人于失踪人 l 2)财产管理人的责任:代管及代偿)财产管理人的责任:代管及代偿l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并经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宣告死亡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推定死亡。l条

73、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满四年/战争时期/意外事故l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l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1年/3个月l效力: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l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l 3)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之日起为死亡l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l撤销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不宜返还的可适当赔偿。身份关系未 变更的可以恢复。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九节第九节法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法人概述一、法人概述l法人是与自然人

74、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人合组织,如公司)或一定数量的财产(资合组织,如基金会)集合而成的社会组织体。l法人拥有拟制人格,被视为如同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l贸易公司、工厂、矿山、学校、行政单位都是法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二、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分类l1、公法人与私法人l 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是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为私法人。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私法人以营利为目的。l例:私立学校为公法人还是私法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l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为社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为财

75、团法人。l例:l基金会是否为社团法人?l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财团法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我国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三、我国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一)、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一步分类:1)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外资企业法人。2)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3)工业企业法人、商业服务业法人等。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公司法对公司法人的分类l1、有限责任公司l 由一人或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自然人发起设立。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l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l普通有限责任公司:2人以上50人以下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股份有限责任

76、公司l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而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定向募集所设立的公司。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机关法人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能力的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按行政级别分为:1)国务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3)省属市级机关; 4)县、县级市、乡机关;5)区级机关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三)、事业单位法人l 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主要表现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事业单位。l 比如:*大学。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四)、社会团体法人l 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77、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登记。一般表现为协会、俱乐部等。应有50个自然人会员或30个单位会员。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五)、基金会法人l 对国内外社团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法人的能力四、法人的能力l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l 1、不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l 2、法人的民事权利具有差异性l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目的的限制l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8、l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步l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l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受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l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并受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l 法人民事责任的确定因素:1)经营活动说;2)法人名义说;3)执行职务说。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法人的机关五、法人的机关l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l1)法人机关是依法设立的。l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意思机关l3)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l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l5)法人

79、机关是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l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l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l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以股份公司为例,法人的权力机关就是股东大会,这是其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就是董事会及董事,它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人的监督机关就是监事会,它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的机关。l法人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依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厂长、董事长等都是法定

80、代表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六、法人的成立六、法人的成立l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设立过程。l法人的成立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l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合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设立的方法包括1)自由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l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七、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七、法人的变更和终止l法人的变更l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l法人变更的类型:1)法人的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2)法人的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3)组织形式

81、的变更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l法人变更的后果:变更后的法人应继承变更前的法人的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人的终止l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l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 (如非法经营)2)自行解散(如章程规定条件)3)依法被宣告破产 (资不抵债)4)其他原因。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人的清算: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l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

82、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八、法人的登记八、法人的登记l法人登记就是把法人成立、存续、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主管机关登记在案以为公示的制度。l法人登记包括: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l法人登记的效力包括:1)生效效力2)对抗效力。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节第十节非法人组织(1)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概述一、概述l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的概念l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l特征特征:1)人合组织体 2)有自己的目的 3)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4)不能完全独立

83、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非法人组织的类别非法人组织的类别:l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筹备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l非法人组织的概括分类非法人组织的概括分类l1)单独创设与合伙创设 l2)营利性和公益性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非法人组织的成立非法人组织的成立l1)有自己的名称并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l2)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l3)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合伙二、合伙l合伙的概念:合伙的概念:基于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一种联合组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l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的

84、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的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l合伙企业法第条:“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合伙的传统分类:l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按目的l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隐名出资l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无有限合伙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我国合伙的分类l合伙企业法第条:“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一般的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承

85、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服务为宗旨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存在有限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6、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合伙的成立:l)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l)必须有书面协议l)必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l入伙:l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如欲取得合伙人资格,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合伙事务的执行:全体合伙人约定合伙人约定几名合伙人l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获得的收益l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退伙: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丧失合伙人资格。l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声明退伙】l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

87、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l(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l(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l(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l依此规定,在约定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人有两种途径退出合伙: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二是出现上述第(1)、(3)、(4)种情形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即声明退伙。l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

88、七条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法定退伙】l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l(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89、,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l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强制退伙】l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

90、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l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强制退伙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没有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合伙人出于自己私利擅自使用合伙财产,造成合伙企业重大损失的,应当强制退伙。三是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接受贿赂,使企业蒙受损失的,应当强制退伙。l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退伙的后果: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l合伙的解散:基于法定原因的出现而使合伙事业终结

91、,合伙关系归于消灭。l合伙的清算:清算合伙财产,了结债权债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一节第十一节非法人组织(2)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l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有自己的目的,相对独立,可以雇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个人或家庭的相对有限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l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

92、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l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根据物权法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性非法人组织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或家庭的相对有限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l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93、等农业生产。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个人独资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l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有团体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个人独资企业法l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l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一)

94、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l(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l(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l(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l(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l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l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依照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应由派出法人承担责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

95、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l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l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设立中的法人五、设立中的法人l设立中的法人 为设立法人而成立的组织体。筹建人的活动应以公司的设立活动为限,在未能成立法人的情况下,其责任由设立人承担。 如:某公司筹建处 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应当区分设立公司所必要的行为和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二节第十二节法律行为概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l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亦称意思表示

96、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也是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承担方式。l民事法律行为之成立,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之存在。l民事法律行为之生效,须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为前提。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l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l(二)意思表示真实;l(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非表意行为二、非表意行为l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l所谓事实行为(Realakte),指的是不需要意思表示也能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

97、事实,如拾得遗失物和取得占有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会因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就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而是应根据法律就该事实行为所做的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 l所谓准法律行为(Geschftshniche Handlungen),指的是虽然不需要意思表示,但却对意思表示的效力有所帮助的行为,如催告(Mahnung),即针对已经到期的债权,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的催告。催告并不形成新的意思表示,是将已经形成的意思进行告知要求确认。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就将承担迟延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84条)。类似的准法律行为还包括意思通知(Mitteilung)、瑕疵告知(Mngelrge)等。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

9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l成立要件成立要件l一般要件:主体、内容、标的物一般要件:主体、内容、标的物 主体主体当事人,表意方和受意方当事人,表意方和受意方 内容内容意思表示,当事人将其欲发生法律关系的目意思表示,当事人将其欲发生法律关系的目的表达于他人,包含内心意思(效果意思)和表意行的表达于他人,包含内心意思(效果意思)和表意行为为 标的物标的物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指物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指物l特别要件:要式的与要物的法律行为特别要件:要式的与要物的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须具备特定形式须具备特定形式 要物的法律行为要物的法律行为须有物的交

99、付须有物的交付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预期效力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预期效力的条件l一般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主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即意思表示真实、合主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即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法。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所从事的行为确定根据所从事的行为确定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出于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意思,意出于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意思,意思与表示一致思与表示一致 合法合法所要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所要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不规避法律)序良俗,不规避法律)

100、标的物可能实现并已经确定标的物可能实现并已经确定l特别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死因行为与需要批准的法律行为:死因行为与需要批准的法律行为 死因行为死因行为须有死亡的事实须有死亡的事实 核准行为核准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l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意思表示四、意思表示l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行为,表意人据此向他

101、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生并产生效力。 l意思表示与非意思表示的区别在于,意思表示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非意思表示行为则无意发生私法上的任何效果。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意思表示的构成l意思表示是由效果意思(内心意思,Geschftswille)和表意行为(表示行为,Erklarungshandlung)所构成的。其中,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自主地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受其法律效果约束的内心意思,表示行为则是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l二者一为主观心理状态,一为表达事实。法律所约束的首先是表意行为,其次还要追究表意行为是否是效果意思的真

102、实反映。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所谓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内心希望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的意图。其中又有行为人的真意和法律上的效果意思之分。当行为人的真意与法律上的效果意思完全吻合的时候,二者实际上是同一的。只是在行为人的真意与法律上的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时候,此一区分才有实际意义。 l表意行为(Erklrungshandlung),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特定对象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在内心有追求某种私法上效果的意思,但是,如果此种内心的意思仅停留在内心,则外人无从得知。因此,作为意思表示的重要表现,是行为人的真意须借助于某种能为外人了解和认识的方式表示出来(可以是口头形

103、式也可以是书面等形式),这就是表意(示)行为。此种表意行为有时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如合同行为,德国民法上称之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有时则不必向特定相对人作出,如遗嘱行为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表意行为可以任何方式作出,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等。l另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默示的形式。所谓默示形式,即通过行为表示的意思。l典型的意思表示是要约和承诺,非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l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104、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一规定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通过履行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二是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默示(沉默)的效力。 l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

105、判断下列行为的性质为何lA、甲方给乙方发出了订货单。lB、甲方给乙方发出了报价单。lC、甲给乙发了一封邀请函,邀请乙参加婚礼。lD、甲在出租车站等待出租车。lE、甲在远郊公路旁搭便车。lF、甲发货后致电乙,通知其准备收货。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三节第十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根据意思表示是由几方作出而判断l1、单方行为(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单方行为(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l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同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同意、

106、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免除等都是单方行为。单方行为并非指人数的多寡,免除等都是单方行为。单方行为并非指人数的多寡,而是以意思表示发出是双方还是一方为限的。因当事而是以意思表示发出是双方还是一方为限的。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时,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时,即便当事人为复数结合,亦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为即便当事人为复数结合,亦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为数人构成,例如同一租赁关系的多数承租人,共同为数人构成,例如同一租赁关系的多数承租人,共同为终止契约的通知,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仍为一方行终止契

107、约的通知,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仍为一方行为。为。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双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双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l双方行为是相对于单方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双方行为是相对于单方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人们习惯上亦称之为契约(合同),律行为,人们习惯上亦称之为契约(合同),亦称为契约行为,指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亦称为契约行为,指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以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以相对的二人以上之当事人交换的意思表示之一相对的二人以上之当事人交换的意思表示之一致为最低限度的构成要件,此为契约概念的基致为最低

108、限度的构成要件,此为契约概念的基础。不过,在例外的情况下,除意思表示一致础。不过,在例外的情况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物之交付、书面的作成或仪式的外,还要求以物之交付、书面的作成或仪式的举行为必要条件,即所谓要物契约。举行为必要条件,即所谓要物契约。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多方行为(多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多方行为(多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l多方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多方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共同行为(台湾民法上称为事法律行为,也称共同行为(台湾民法上称为“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多方行)。多方行为

109、与双方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行为的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处于互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行为的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处于互相对立的地位,无一致的共同利益关系;而多方行为的当事人在为意相对立的地位,无一致的共同利益关系;而多方行为的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并非处于对立的地位,而是处于平行的地位,他们的方向思表示时,并非处于对立的地位,而是处于平行的地位,他们的方向是共同的、一致的。多方行为主要用于解释某些团体设立行为,如社是共同的、一致的。多方行为主要用于解释某些团体设立行为,如社团法人之设立(公司与合伙)、公司章程之订立、公司因合并而成立团法人之设立(公司与合伙)、公司章程之订立、公司因合并而成立以

110、及合伙人的开除等现象。以及合伙人的开除等现象。l另外,德国学者还提出了一种多方行为,称为另外,德国学者还提出了一种多方行为,称为“决议决议”,即在社团法人,即在社团法人或合伙中,由若干人组成的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达成的决议,或合伙中,由若干人组成的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达成的决议,通常采取多数决的方式。这种决议用来决定社团内部事务,以及对外通常采取多数决的方式。这种决议用来决定社团内部事务,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对参加决议的人有拘束力,而且对整个社团及其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对参加决议的人有拘束力,而且对整个社团及其成员都有拘束力。成员都有拘束力。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请判断下

111、列各例为何种行为lA、某人向慈善机构一次性捐助50万元人民币。l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lC、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一家书店。lD、甲、乙作为发起人,发起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E、甲、乙作为发起人,另招募50人募集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以行为效果来分二、以行为效果来分l1、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其中又可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l2、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请判断下列各例为何种行为lA、甲收养了一名孤儿。lB、甲乙二人登记结婚。lC、甲乙丙三人继承了同一宗房产,并同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

112、记。lD、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财产行为的进一步分类三、财产行为的进一步分类l债权行为:以发生债的效果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l物权行为: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l有因行为:处分权利或负担义务均基于一定的原因(有对价)l无因行为:财产给付行为不以原因为必要。(无对价)l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l处分行为:以发生物权或其他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根据行为是否需要具备特定四、根据行为是否需要具备特定方式来分方式来分l要式行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必须采取一定要式行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

113、,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l不要式行为: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不要式行为: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l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见(鉴)证公证,见(鉴)证l民事法律行为的另外两种形式是口头、默示民事法律行为的另外两种形式是口头、默示(行为和沉默)。(行为和沉默)。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根据行为是否需要有物的交五、根据行为是否需要有物的交付来划分付来划分l要物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须在意思表示以外以一定的物的交付为必要

114、。l不要物的法律行为:不以物的交付为必要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请判断下列各例为何种行为lA、甲允诺赠与乙一块手表。lB、甲提供样品,要求乙照此制作一千个。lC、甲向乙订购一千块某品牌手表。lD、银行存款lE、银行借款lF、个人借款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六、根据行为是在生前还是死后六、根据行为是在生前还是死后生效来分生效来分l死因行为: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l生前行为:死因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七、根据行为是否为互惠的来分七、根据行为是否为互惠的来分l有偿行为(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l 无偿行为(一方给付,或双方给付,但不具有对价性)民法总则教程课件

115、八、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八、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关系为标准l主行为:可独立存在l从行为:以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l【示例】l甲为购车办理银行贷款,并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九、根据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九、根据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来划分内容来划分l独立行为: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l补助(辅助)行为: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作为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四节第十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概说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概说l法律行为,即法律上的行为,是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l有

116、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产生效力的,有些则不能。l狭义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为产生私法上的效果而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有的可以产生期望的效力,有的则有疑问。l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有主体、客体和意思表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有效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标的可能完全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事后审查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条款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效力待定主体不适格,需要补助行为的补正才能产生效力可变更、可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误解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1、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l当行

117、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瑕疵,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行为有效(Wirksam)。完全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Voraussetzung der Wirksamkeit)的行为就是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Gltigkeit)。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 符合这些生效要件的行为即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l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自始、当然和绝对地不发生法

118、律效力(德国民法上的“无效性”,nichtigkeit)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强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强制性有效要件,即便当事人之间已经履行了此种行为,该行为也不能产生当事人在进行此种行为时所期待产生的法律效力。行为被判定无效后,双方需承担因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1l在大陆民法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分为完全、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和部分、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l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19、(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l1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l当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了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时,民法上对应的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变更或撤销(德国民法上为“可撤销”,Anfechtbarkeit)。所谓

120、变更,就是对某些行为经过一定的修正使其效力得以完善,从而归于完全有效;而所谓撤销,就是对另一些无法修补的行为由当事人选择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始归于消灭。l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或合同的变更和撤销都有规定,具体原因包括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另外还有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进行的行为。 l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121、不得撤销。”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l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Schewebend unwirksam)指的是由行为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所进行的需要法定代理人补正或追认(Genehmigung)的民事法律行为。l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同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自始确定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在变更或撤销之前是有效行为,而效力待定的行为在其成立之时并非无效,亦非有效,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补助行为。l一般认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三种: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权处分人所

122、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意思表示的生效三、意思表示的生效l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表意行为须为行为人自觉自愿的行为方为有效。因此,表意人必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这不只是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意思(行为)能力,而且要求在行为当时是清醒的,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l表意行为并非一定要由行为人亲自为之,他人亦可代行为人为表意行为。代他人为表意行为的人在民法上被称之为代理人、表示机关或使者。代为表意行为的效果仍归于本人。l如果表意行为是在无意识中所为,如因被麻醉、醉酒进行了一定行为,或因受欺诈、胁迫、误解进行了一定行为,则若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因而法律上使

123、其成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l 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完成,意思表示即成立。l 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并不一致。比如当事人订立遗嘱的行为,遗嘱是生前订立的,但在当事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l 对话的的意思表示,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了解主义”原则,即从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l 非对话的的意思表示,各国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表意主义。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发信主义。以意思表示发出时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以意思表示

124、达到相对人,处于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内为生效时间。了解主义。以相对人了解其意思表示时为生效的时间。l我国法律采取到达主义。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其他:新闻媒体及其他公告方式、数据电文形式等。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意思表示不生效或被撤销的四、意思表示不生效或被撤销的各种情形各种情形l(一)意思表示不真实l1、真意保留l2、虚伪表示l3、隐藏行为l4、错误l5、误传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二)意思表示不自由l1、欺诈l2、胁迫l3、恶意串通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1、虚伪意思表示l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做虚假的意思表示,其中又分为单独虚伪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和欺诈性的虚伪表示。 l单独虚伪表示(Geheime

125、r Vorbehalt)也称为真意保留,心中保留,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该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l通谋的虚伪表示是由意思表示的双方恶意串通,为欺骗第三人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表意人和受领人都明知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但双方都刻意为之,其目的在于欺骗第三人。对此,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l欺诈性的虚伪表示指故意作出虚伪表示以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对方因被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对方因被欺诈而为相应意思表示。我国民法与

126、其他国家民法上都设有欺诈制度。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重大误解l有时,人们在进行意思表示时会发生一些误解,此即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均有相应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重大误解为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原因。l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意人的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民通意见71条)。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意思表示的错误l错误是指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即偶然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这一错误的具体情形可以与人或物有关,但该错误必须是重要的。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127、撤销后该意思表示自始不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一商店新购进一批数码照相机,定价为2998元一部。售货员在明知价格的情况下,误把价格写成了1998元。随后销售了两部相机。l请问:商店能不能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4、胁迫l胁迫(Duress)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种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胁迫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有胁迫的故意、行为不法、且表意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并因而为意思表示。胁迫行为必须是严重的、当前的和可能发生的。可能的加害对象包括被胁迫人及其亲朋好友,侵害的客体包括被胁迫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

128、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因胁迫而进行的意思表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则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其中,因受胁迫进行的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的,应为无效;其他情况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行为。 l对于什么是胁迫,民通意见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5、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l根据民通意见的解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认定方法如下:l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

129、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l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撤销权的行使五、撤销权的行使l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谓除斥期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谓除斥期间,即指撤销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即消灭。间,即指撤销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即消灭。l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消灭:(一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知道撤销事由

130、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五节第十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条件与期限概说一、条件与期限概说l1、概念、概念l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对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生效附加条件或期限的情况,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l如果希望法律行为在某一特定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l如果希望法律行为在某一特定时间生效,此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l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本质、民事法律

131、行为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本质l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或期限并非单独的意思表示,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该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不发生。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l1、概念、概念l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条件的成就或不成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l条件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确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不为条件;条件不应是非法的。l条件的成就与否要视具体的约定而定。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真正条件与非真正条件l真正条件应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

132、为内容;非真正条件仅为表见条件(包括确定条件、不法条件、不能条件和法定条件)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条件的成就与否、条件的成就与否l条件成就条件成就: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出现l条件成就的效力:根据所附条件决定l条件不成就条件不成就: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确定不能实现l条件的成就与否根据所附条件的内容决定。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

133、3、条件的分类、条件的分类l(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l停止条件指在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l解除条件是指在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但自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l(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l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是积极条件,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的是消极条件。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l随意条件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分为纯粹的随意条件(仅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如买电脑十台则同意买十张电脑桌)和不纯粹的随意条件(除当事人意思外尚需某种积极的事实与之竟合:如果股市上涨并抛售股票即购买某人房屋一套);l偶成条件是指条

134、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偶然事实(如下雨即买雨伞一百把);l混合条件指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意思(如与某某结婚则拍婚纱照一套)。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4、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l性质上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见票即付。l公序良俗上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l私益上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权的行使。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5、条件的拟制l条件成就的拟制l条件之成就遭到阻却时拟制条件为成就l条件不成就的拟制l以不当手段促成的条件视为不成就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l1、

135、概念l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条件。l期限实质上是以时间作为附加条件的。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期限的种类l始期与终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为始期,反之为终期。l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发生之时期限确定的为确定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发生之时期限不确定的为不确定期限(如战争结束之时)。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期限的效力l期限的到来:指所附期限内容的事实确已发生l期限的

136、效力:期限届至或届满导致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l期限的许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期限,如身份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六节第十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1)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制度概述l1、概念l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l代理关系人:本人(被代理人)l 代理人(受托人 )l 第三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意义l代理的意义是通过意思表示制度的补充和扩张,体现私法自治原则。l(1)补充:对不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的人,代理可以起到私法自治的补充作用。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l(2)扩张:对不愿意或不方便

137、表达自己的意思的人,代理可以起到私法自治的扩张作用。如接受他人委托进行法律事务的代理。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代理的类型二、代理的类型l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代理l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64条:“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l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64条:“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l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64条:“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l积极代理:即主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

138、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为所为的意思表示。l消极代理:即被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所接受所接受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l直接代理:即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以本人的名义义为意思表示且代理的效果直接及于本人的代理。l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且其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代理人,进而,根据本人与代理人的约定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甲委托乙为其购买股票,乙随即到甲指定的券商处填写委托单,代其购买100手H股票。l请问:此事中包含何种代理?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代理与其他制度的区别三、代理与其他制度的区别l

139、法人代表: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没有转承关系。l使者:仅为传达他人的意思表示,是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如果传达错误,责任由派出人自己承担。l居间: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l民通意见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l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

140、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总则教程课件四、有权代理四、有权代理l1、定义l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代理为有权代理,也即有效代理。l代理权可以依法律规定和授权行为而产生。l代理关系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基础关系。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代理的要件:l代理人须有代理权:委托代理中的委托、合伙人的相互代理、法定代理中的监护均为授权来源l代理人须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l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l代理人应遵守约定l代理行为应合法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代理人的义务l代理人原则上应自己完成代理事务l代理人应勤勉尽责地为本人利益而计算l代理人应基

141、本遵从本人的指示l代理人应承担保密义务l代理人的代理内容及行为均应合法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4、代理的消灭l授权法律关系终了l代理人死亡、终止或丧失行为能力l被代理人死亡、终止时没有继承人表示承受的,或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继续完成的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五、复代理、自我代理和双方代五、复代理、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理l复代理复代理l代理人通常应当自己完成代理事项,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将本人的事项另行转托给第三人处理。复代理是上述原则的例外:l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的事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另行选定代理人。l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紧急情况下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

142、通则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自我代理l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所为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代理原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双方代理l代理人在一项法律关系中既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又为本人的代理人。l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代理人的此项行为无效。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七节第十七节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2)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无权代理概

143、说一、无权代理概说l无权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l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包括表见代理。l代理的要件代理的要件:l代理人须有代理权:委托代理中的委托、合伙人的相互代理、法定代理中的监护均为授权来源l代理人须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l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l代理人应遵守约定l代理行为应合法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二、狭义的无权代理l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l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l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l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l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

144、理行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下略)ll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l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l表见代

145、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l表见代理的要件:l1)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l2)本人与因: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l3)交易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甲公司曾委托乙为公司采购,但在委托合同到期后,乙仍以甲公司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丙并不知情。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拒绝履行。l请问:(1)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l (2)该代理行为应如何处理?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表见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l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

146、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甲与乙是好友,并相邻经商。一日,甲在闲聊中告诉乙自己进了一批电风扇,但是市场行情不好,并认为最多能以每台200元的价格卖出。时隔不久,有客户丙告诉乙自己急欲购买六十台电风扇,价格220元。甲因为购货外出,于是,乙自作主张同丙签订了合同,将甲的60台电风扇出售给丙,并承诺自己有代理权,同时

147、收了一千元的定金。甲归来后,乙立即告知了甲此合同,甲当即表示接受。l请问此事是表见代理还是无因管理?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第十八节第十八节时效制度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一、概述一、概述l(一)时效的概念:时效即是指时间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具体来说就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的期间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l时效成立的条件:l1、须由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l2、该事实状态须持续存在并达到法定的期间;l3、期间达到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二)时效的种类l1、取得时效:指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即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法律

148、制度。l2、消灭时效:在我国又称为诉讼时效,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原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三)、时效的特征l1、时效是法律事件l2、时效具有法定性l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二、取得时效二、取得时效l取得时效的意义在于使无权利的占有人取得物权,使占有的事实与权利相一致。l取得时效的要件包括:l1、须自主占有l2、须公开占有l3、须和平占有l4、须持续占有且达到法定期间l5、不损害社会公益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法国民法典第2265条规定:“以正当名义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人,如真正的所有人居住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王国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内,经过10年

149、,得因时效完成而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真正的所有人居住在该法院管辖区以外,经过20年,善意取得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l法国民法典第2236 条规定:“为他人占有者,不论经过多长的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权人及其他一切暂时地占有所有人之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三、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三、消灭时效(诉讼时效)l(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亦称为消灭时效。l诉讼时效的客体:l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l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物权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

150、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l(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l(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l(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l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l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二)、诉讼时效的效力l1、实体权利得丧说l2、取得原因说和抗辩权发生说l3、

151、胜诉权消灭说l4、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利接受l5、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可以相互抵消(债权法)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四)、除斥期间l 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之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l(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l(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五)、诉讼时效的种类:l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为2年l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为1年l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

152、7条规定为20年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六)、诉讼时效的起算l民法通则137条:“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l1、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的起算l1)、发生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l2)、权利人知道(事实)或应当知道(常识)l2、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l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通意见条: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

153、,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l民通意见175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具体情况具体分析:l1、财产被侵害:知道或应当知道l2、身体被侵害: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l民通意见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l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届满之日l4、未定有期限的债务:从催告履行期届至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l5、附条件或期限的债务:根据条件或期限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

154、(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l1、诉讼时效的中止l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诉讼时效暂停计算。l中止事由包括:l1)、不可抗力l2)、其他障碍l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灭、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再继续计算,并应补足六个月。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l民通意见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

155、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2、诉讼时效的中断l诉讼时效开始以后完成以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重新开始计算。l法定事由包括:l1)、提起诉讼l2)、权利人主张权利l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立法例立法例l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l民通意见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

156、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l民通意见条: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示例示例l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于是与乙就到期债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年内分期偿还。和解协议到期后,甲仍未能完全偿还。l请问,此事中涉及到时效中断的事由有那些?民法总则教程课件l3、诉讼时效的延长l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人民法院发现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确有特殊情形造成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适当予以延长。l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l民通意见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民法总则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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