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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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三)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节能建筑节能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第一节第一节 上海市建筑节能法规、文件、标准上海市建筑节能法规、文件、标准一、上海市建筑节能法规(一)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选摘(一)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选摘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源利用效率,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建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建筑节能条

2、例(自筑节能条例(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条例。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条例。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

3、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2、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领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4、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5、三5、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6、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

6、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7、新建建筑节能(1)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

7、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及时出具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

8、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5)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6)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7)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9、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8)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

10、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核。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9)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施工能耗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1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计划,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设工程项目中予以落实。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

11、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1)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1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13)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8、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1)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鼓励既有

12、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2)市房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既有民用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报告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和既有民用建筑调查分析报告,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13、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4)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当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强制性标准,明确节能改造措施和费用。前款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措施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优先选用建筑外遮阳、门窗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节能技术措施。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选摘1、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

14、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2、标准的实施和制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4、对改建扩建项目

15、的要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5、对相关单位的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6、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

1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8、使用说明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9、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17、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10、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1、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12、鼓励发展应用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18、,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13、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4、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15、教育和培训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

19、培训。16、监督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8、禁止限制规定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二、建筑节能现场监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

20、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本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上海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规范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筑节能现场推进责任。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交底、建筑节能开工条件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审图业务的委托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和能效评估业务的委托工作。(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1、规定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设计。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影响节能效果的变更要求应进行重新计算后,出具设计变更修改图,并建立设计变更档案,设计变更仍应满足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出具设计合格证明文件并签署验收意见。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规范规定对节能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4)节能材料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按规定办理节能材料备案手续,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防伪核验单,并在

22、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提供节能材料合格确认证明,确认提供节能材料的数量、规格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负责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6)审图机构应按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对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节能设计和变更审查档案,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出具审查复核证明。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完善节能材料(系统)

23、备案管理(1)用于墙体节能分项工程的节能材料(系统)应经备案后方可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对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予以公示。(2)墙体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企业内部试验室应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能力评估,评估结果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作为墙体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的条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对经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实行一年12次的监督抽查。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加强施工方案编制质量控制,强化施工事先策划(1)工程开工前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建筑节能施工内容。(2)建筑节

24、能分部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方法、质量控制要求和具体技术措施、样板间或样板件制作计划、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计划、材料进场检验复试计划、现场实体检验计划等。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按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原则上每5001000 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为一个检验批。同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但一个检验批面积不得大于3000 m2。(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在监理单位审批通

25、过后,方可实施。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4、实行建筑节能工程开工条件验收制度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节能系统材料供应商及节能工程检测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开工条件验收,工程受监监督机构应监督开工条件验收,节能工程开工条件验收应形成书面资料,经各方签字盖章,受监监督机构备案,并留存监督档案。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并进行专项设计交底;(2)施工组织设计、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和节能专项检测方案通过审批;(3)建筑节能施工企业资质通过监理审查;(4)外墙保温系统及其部品件具备备

26、案证明防伪核验单,且与工程设计文件相符,首批节能材料现场复试合格。(5)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有书面记录。(6)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有书面确认证明;(7)工程现场具备其他应具备的节能施工条件。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5、加强检测管理,落实检测责任(1)落实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委托制度。建筑节能方面有关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评估认可的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2)落实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编制和审批制度。节能检测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27、,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检测项目和批次按国家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上海地区建筑工程特点作如下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6000 m2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每个单位工程复试不少于1次。外门窗气密性现场检验按同一施工许可证、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安装施工单位、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开启方式抽查不少于1组(3樘)。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m212000m2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每个单位工程复试不少于2次。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2000 m220000 m2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每个单位工程复试不少于3次。

28、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 m2以上的,每增加10000 m2,增加不少于1次复试。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 对于小别墅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500m2且在同一小区同时施工时,同一施工许可证、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按保温面积小于4000 m2时,至少复试1次,超过4000m2时,每增加4000 m2,增加不少于1次复试。 对于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较大、建筑外围护以幕墙为主、墙体保温面积相对较小的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墙体节能材料可以按保温面积小于4000 m2时,至少复试1次,超过4000 m2时,每增加3000 m2,增加不少于1次复试。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由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

29、字并盖章,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最终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将审批通过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方案在检测实施前告知施工单位,并报受监质监站备案。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落实检测单位现场抽样取样制度。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后使用前,由节能检测机构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下抽样取样,并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确保用于工程的建筑节能材料与经抽样的材料一致。(4)落实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之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节能检测报告确认证明。(5)落实不合格检测速报速处制度。节能检测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检测不合格信息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和

30、工程受监质监站。建设单位收到检测不合格信息,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6、严格设计变更重新审图制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对节能设计变更进行审查时,应建立设计变更审查档案。(2)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核证明,其内容应包括设计变更重审情况、设计变更质量状况以及图纸与现场一致性情况等。7、强化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审图等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除应满足规定的验收条件和内容外,还应包括:(1)审图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31、件及设计变更审查复核证明;(2)材料供应商对其供应的节能材料(系统)数量和质量合格确认证明;(3)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确认证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经各方签字盖章。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8、推行建筑节能竣工检测制度(1)按有关规定对纳入能效测评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认定的检测评估机构实施建筑节能竣工检测。(2)竣工检测评估结果达不到50%节能标准的工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3)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应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4)竣工检测评估作为能效测评的组成部分。9、实行监督机构建筑节能专项监督制度(1)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筑节能开

32、工条件验收,就工程建筑节能方面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参建各方作专项告知,专项告知书应归存监督档案。(2)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节能工程进度情况,对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关键施工环节进行抽查。将监理单位每月上报的整改单开具和整改情况及时整理,按季度上报总站。(3)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工程监督报告中,应单列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情况。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0、建立节能工程交付使用维护机制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节能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建筑节能措施、节能效果以及建筑节能使用保护要求告知业主。在使用过程中,物业部门应委托有能力的建筑节能维护保养机构对建筑节能工

33、程进行定期维修保养。11、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审图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三、本市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居住建筑是指以居住为目的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别墅、宿舍、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寓、幼托建筑及疗养院和养老院的客房楼。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能源利用率,上海市制订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该标准从建筑热工和采暖空调两方面进行节能设计,经过理论计

34、算,其建筑节能可达65水平。上海市建交委沪建交20111143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规定,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 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本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单位以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 -205-2011)的贯彻执行工作。尚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且未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本市新建、改建和扩

35、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修改建筑节能设计后重新提交拖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四、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低碳型城市,本市建交委制订了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指导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全面开展。下面摘录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两部分中的重点内容。1、“十二五”上海市建筑节能重点任务(1)新建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建筑自2011年起全面推行本市的65节能

36、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在实施50%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试点示范工程,逐步推广实施更高节能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节能2030。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节能建设,采用系列经济高效的节能技术,严格贯彻实施节能标准。对于特殊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将制定相应的评价、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在新建建筑施工、验收、运营管理等环节应加强对贯彻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进一步推广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既有建筑改造继续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能耗,提升能效水平。通过财政补贴示范引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政策扶持、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培育等措施,对既有建筑重点开展非节

37、能门窗、空调系统、照明系统改造;增加屋顶绿化、遮阳设施等节能措施。(3)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制,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完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公共建筑实施按行业分类别的用能定额制度,积极推广各类用能管理措施与方法,督促建筑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并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创造条件。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4)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进一步完善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技术体系,加强太阳能光热在建筑中的规模化推广应用。规定6层以下居住建筑或有热水需求的新建公共建

38、筑统一设计并安装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7层以上居住建筑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适宜可行的地方推广浅层地能利用技术,进一步规范完善地源热泵技术体系。(5)家用节能设备推广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加强推广家用节能空调、绿色照明等节能家电设备的使用,有效控制家庭用能增长。(6)建筑遮阳技术应用大力推广实施建筑遮阳技术,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既有居住、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将设置建筑遮阳系统作为有效的节能改造措施;进一步研究大型公共建筑的遮阳技术,特别是玻璃幕墙遮阳的系统的安全性、可行性。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7)绿色建筑推进结合本市绿色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强化集成创新的能力

39、,建立和完善符合上海地区特征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标准,大力推进地方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完成创建绿色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优化运行管理要求,建造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以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的方式加大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进,以此促进绿色建筑市场需求的形成,进而推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8)低碳城区实践重点发展都市型低碳城区建设,强化城区综合规划效益,建成一批差异性定位的重点示范工程。(9)建筑施工降耗进一步加强对建设施工环节的节能监管,将工业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节能纳入本市建筑节能范畴。以创建节约型工地为抓手,强化施工企业实施节能

40、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并对此开展有效监管和施工能耗公示制度,大力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加强住宅工业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建筑施工业能耗总量目标为228万吨标煤。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0)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实现数据采集与集成,建筑查询与定位、数理统计与分析、市场监管与能耗监测、信息展示与发布。 2、“十二五”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1)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法制保障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系统体系建设,完善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各过程环节以及建筑节能相关领域实施监督与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及违法追究程

41、序等,强化法规的刚性约束力,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与执法依据;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强化新建建筑高水准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开展建设工作,并对不规范与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加强建材市场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品限制淘汰目录制度,强化节能建材质量检测力度;加大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建设监管力度,注重对节能性能质量管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的安全防火质量管理;对节能审查验收中存在的各种虚假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升节能评审力度。通过法制手段确保建筑节能效益从最初设计阶段的预期节能量转化为最终运行阶段的实际节能量,对新增建筑实现从建设源头控制建筑的节

42、能性能的目标。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适应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工作,明确研究方向,夯实建筑领域科技发展基础。加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规范建设,为建筑节能趋势发展提供技术支撑。(3)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地方性节能标准建设,完善建筑节能规范体系,形成适合本地气候特征与城市发展阶段的适应型标准体系。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4)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加强建筑节能建材与设备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监管,强化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监管,杜绝监管盲点。实施建筑节能材料与设备产品的生产许可、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分别加强落实限制淘汰性与推荐性使用材

43、料与产品目录制度管理,同时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材料与设备产品进场的抽检,杜绝劣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从建筑项目报建、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备案、施工过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交付使用后的全过程实施节能监管。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材料生产企业、开发建设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图机构、能效检测单位、质监部门等各相关主体的监管力度,对采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违法施工、使用“阴阳图纸”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把节能质量关。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5)加强政策调控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推进机制,规范建筑节能推进参与各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行为,努力建

44、立和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推进的长效机制。(6)完善能效测评技术,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扩大用能设备产品的能效认证机制,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完善能效测评机制,提高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提升用户对节能建筑的认知,引领节能建筑消费需求,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效,督促各建设主体实施节能标准与措施。(7)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进建筑节能共识通过多渠道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倡节能低碳生活方式,宣传教育范围覆盖从业人员、责任主体、普通市民等人员,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形成建筑节能重要性的社会共识。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节能概述建筑节能概述一、建筑能耗的概念及影响因素1、建筑能耗的概

45、念:建筑能耗专指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使用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和电梯等方面的能耗。建筑能耗取决于室内外的温差和辐射、建筑围护结构面积、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室内热源状况等多种因素。降低建筑能耗已成为当今建筑技术发展的重点要求之一。2、建筑能耗的影响因素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有室外热环境、太阳辐射强度、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及采暖供热系统热效率等。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门窗的气密性是影响建筑能耗的主要内在因素。围护结构的传热热损失约占7080;门窗缝隙空气渗透的热损失约占2030。加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

46、,提高门窗的保温性和气密性,是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关键环节。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二、建筑节能技术1、建筑节能的内涵建筑节能的内涵是指建筑物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人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规划、设计,使用节能型的材料、器具、产品和技术,以及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等能耗,在满足人们对建筑舒适性需求(冬季室温在18以上,夏季室温在26以下)的前提下,达到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利用率得以提高的目的。2、建筑节能技术通常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常规能源系统的优化利用(建筑采暖和空调设备系统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三个方面。级建造师

47、继续教育三3、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使供给建筑物的热能在建筑物内部得到有效利用,不会通过其围护结构很快散失,从而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楼板和地面等。按其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又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建筑围护结构部分的节能要求包括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门窗、地面的节能保温系统设计和节能工程施工,实现墙体屋面保温、提高门窗和墙体的密闭性能,以减少传热损失和空气渗透耗热量。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三、墙体保温技术1、建筑墙体外保温系统墙体保温技术主要有外墙自保温、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和外墙内外组合保温,外墙外保

48、温是建筑节能的重点。外墙外保温系统是指置于建筑物外墙外侧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是由保温层、护面层、饰面层等组成的具有保温隔热、防水和装饰功能的围护系统。建筑墙体外保温系统目前使用较多的有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钢丝网架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无机保温砂浆系统等。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有机类保温系统热工性能好,施工方便,但防火性能差,多数为可燃类(原标准B2级/新标准D级),其与墙体的结合主要靠粘结剂,即使采用粘钉结合的固定方式,与墙体的抗拉强度有限。且耐久性难以与建筑同寿命;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无机砂浆保温系统在建

49、筑保温工程上的应用迅速增长。无机保温砂浆是以憎水型膨胀珍珠岩、膨胀玻化微珠、闭孔珍珠岩、陶砂等无机轻集料为保温材料,以水泥或其他无机胶凝材料为主要胶结料,并掺加高分子聚合物及其他功能性添加剂而制成的建筑保温干混砂浆。无机保温砂浆是一种以无机非金属矿物轻集料为骨料的保温砂浆,根据保温砂浆的干密度、抗压强度、导热系数及功能的不同,分为型、型、型和型四种型号,其中型导热系数最低,外墙外保温系统宜选用型或型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内侧保温系统宜选用型或型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楼地面保温系统宜选用型或型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无机保温砂浆燃烧性能达到A级,属于不燃无机材料。无机保温砂浆既克服了普通膨胀珍珠岩吸

50、水性大、易粉化,搅拌中体积收缩率大,易造成产品后期强度低和空鼓开裂等缺点;同时又弥补了聚苯颗粒有机材料易燃、防火性能差、和易性差、施工中反弹性大、易受虫蚁噬蚀以及老化等问题;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自身具有抗老化、耐候性、防火性、无毒性、强度高、砂浆亲和性能好等特点,且施工工艺简单。理论和工程实践已证明,在节能建筑墙体保温工程中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是一种良好的技术措施。为规范无机砂浆保温系统墙体保温工程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建设部制订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CJ 25320ll)并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制订了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51、DGTJ08-2088-2011。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墙体保温技术标准主要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3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58-2004建筑保温砂浆GB/T 20473-2006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2007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JC/T 998-2006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 08-2088-2011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612011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1)施工

52、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明确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3)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4)当防火隔离带采用钢筋混凝土挑口时,其外挑长度和高度应当满足防火设计要求。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4、防火隔离带的施工要求(1)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施工应当由同一施工单位总

53、承包,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使用岩(矿)棉和泡沫玻璃等板材的,板材应当与基层墙体满粘,岩(矿)棉板应加锚栓,保温板的粘结强度及锚栓应当做现场拉拔试验。(3)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应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4)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当进行见证取样复验。(5)保温材料应当在室内堆放储存,若在室外堆放的,应当用A级不燃材料覆盖。(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负责。建筑节能外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5、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遵守的强制性规定(1)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保温层厚度应符

54、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各系统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50mm以下厚度聚苯板(EPS、XPS)厚度偏差不应大于15mm;50mm及以上厚度聚苯板(EPS、XPS)厚度偏差不大于20mm。 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保温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应不少于设计厚度的90。 硬泡聚氨酯喷涂外墙外保温系统:聚氨酯保温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0。 水泥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厚度的90。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芯材厚度负偏差不应大于15mm 泡沫玻璃

55、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板厚度不应有负偏差 钢丝网架聚苯板(EPS)整浇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系统所用的聚苯板(EPS)厚度负偏差不应大于15mm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的规定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与基层墙体的粘贴面积规定如下: 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涂料饰面的粘贴面积应不小于40%;面砖饰面的粘贴面积应不小于50%。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保温浆料(砂浆)干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浆料(砂浆)应分层施工,保温层与

56、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埋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规格、位置、数量、有效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在施工过程中,若系统供应商或施工企业试验室有能力时可由系统供应商或施工企业试验室承担,并做好记录。但每单位工程应出其由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的一次现场拉拔试验报告。采用的试验方法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也可选择现行行业标准或本市标准推荐的相关试验方法)。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6、墙体节能工程施工的防火规定(1)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57、2)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3)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4)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6)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7)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

58、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8)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9)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本要求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7、建筑外墙的防水的重要性建筑外墙的防水对建筑的使用功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节能的要求下,防水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于建筑(外墙)多样性的发展,以及建筑高度的增加、风压加大,致使外墙渗漏率加大,降低了外墙作为围护结构的使用功能和保温隔热性能,也会导致外墙使用寿命的缩短。为保证建筑外墙防水的工程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保证建筑物的耐久性、节约能源,规范外墙防水的统一做法,建设部制订建

59、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以砌体或混凝土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外墙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建筑外墙防水应具有阻止雨水、雪水侵入墙体的基本功能,并应具有抗冻融、耐高低温、承受风荷载等性能。建筑外墙防水分为墙面整体防水和节点构造防水两种类别。墙面整体防水包括所有外墙面的防水和节点构造部位的防水。节点构造的防水指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变形缝、伸出外墙管道、女儿墙压顶、外墙预埋件、预制构件等交接部位的防水。由于外墙外保温的广泛实施,以及目前常用的保温材料和外保温构造做法,使外墙更易发生渗漏。并且即使水分不进入外墙本体和室内,只要进入保

60、温层,就会严重降低保温效果和保温层的耐久性。保温层的导热系数会随着含水率的增加呈线性增大,降低热工性能。上海地区的年降水量为118440mm,基本风压055kNm2,已超过年降水量大于等于600mm且基本风压大于等于050kNm2地区的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的规定。各地采用外墙外保温的建筑均采取墙面整体防水设防。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四、门窗节能技术1、门窗节能的重要性建筑门窗通常是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节能的薄弱环节,是影响冬、夏季室内热环境和造成采暖和空调能耗过高的主要原因。在采用普通钢窗的采暖建筑中,建筑物耗热量的一半,甚至更多是由通过窗户的传热和空气渗透引起的;在空调建筑中,通过窗户,特别是

61、向阳面的窗户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是构成空调负荷的主体,而且这种空调负荷是随着窗墙面积比的增长而呈线性增长的。我国建筑热工规范和节能标准对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窗的大小、传热系数、遮阳要求、气密性等级都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以减少空气渗透量(气密性)、降低传热量(采用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LOW-E低辐射镀膜玻璃,塑料窗框、断热铝合金门窗框等)、减少太阳能辐射(使用遮阳技术)。门窗采用低热导率框材,高性能密封,多层或中空玻璃,热反射和低发射率镀膜玻璃,外窗遮阳等,技术节能潜力5080()。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外窗的节能要求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2、DGJ08-205-2011规定,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采用南向或南偏东30度至南偏西30度。夏季可以减少太阳辐射得热、冬季可以增加得热,有利于室内外夏季和过渡季(春、秋)的自然通风,不仅可改善室内热舒适性,并且可以减少开启空调的时间,降低建筑物的用能量和上海电网负荷峰值。外窗应采用各类中空玻璃,当外窗窗墙比达到一定比例时,应采用外遮阳措施。(1)外窗的大小外窗的大小及窗墙比对建筑围护结构能耗影响很大,由于夏天太阳的辐射作用及冬天的传热损失,都与窗户大小密切相关,故必须限制窗墙比。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包括透明玻璃幕墙)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表表1 朝向窗墙比的限值朝

63、向窗墙比的限值朝朝 向向窗墙比窗墙比北035东、西025南050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外窗的传热系数从节能角度出发本市居住建筑应采用各类中空玻璃外窗,外窗的传热系数的最高限值与行业标准JGJ134-2010规定的 47W(m2K)相比降低至40W(m2K)。窗墙比越大,对外窗传热系数的要求更高。对小于3层(且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上海多为别墅)提出更高要求。其它窗墙比条件下的传热系数指标基本上与原标准一致,窗墙比越大,传热系数越小,要求越高。不同朝向窗墙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表表2 朝向窗墙比的外窗传热系数指朝向窗墙比的外窗传热系数指标标建建 筑筑朝朝

64、向向 窗窗 墙墙 比比传热系数传热系数Kw(m2K)3层以上建筑朝向窗墙比02540025朝向寓墙比03035030朝向窗墙比03532035朝向窗墙比04028040朝向窗墙比050253层及以下建筑朝向窗墙比02535025朝向窗墙比03032030朝向窗墙比0,3528035之朝向窗墙比04025040朝向窗墙比05023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外窗遮阳要求上海地处夏热冬冷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外遮阳要求应考虑冬、夏季太阳辐射对采暖与空调能耗的影响,夏季应采用外遮阳降低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应考虑外窗玻璃遮阳系数不宜过低而不利于冬季太阳得热。要达到上述效果,宜采用活动外遮阳。玻璃遮阳系

65、数指透过该玻璃的(法向)太阳辐射得热系数与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得热系数比值。外窗综合遮阳系数是指外窗本身的遮阳效果和窗外部(包括建筑物和外遮阳装置)的综合遮阳效果计算指数。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遮阳设施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宜设置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遮阳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表表3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遮阳要求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遮阳要求开间窗墙比开间窗墙比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外遮阳要求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及外遮阳要求外窗玻璃遮外窗玻璃遮阳系数阳系数

66、东,西向东,西向南向南向开间窗墙比025060025开间窗墙比030045050030开间窗墙比035设置外遮阳并使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4004503S开间窗墙比040设置外遮阳并使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35设置外遮阳并使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40040开间窗墙比050设置外遮阳并使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25设置外遮阳并使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25注:1、表中的“东、西”指从东或西偏北30(包括30)至偏南60(包括60)的范围;“南”指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2、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可不按本表执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4)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建筑物1层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67、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q1 25m3(mh),q275m3(m2h);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q1 15m3(mh),q24,5 m3(m2h)。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五、屋面节能技术1、倒置式屋面技术倒置式屋面工程采用高绝热系数、低吸水率材料作为保温层,并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之上,具有节能、保温隔热、延长防水层使用寿命、施工方便、劳动效率高、综合造价经济等优点。随着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XPS)等憎水性保温材料的大量应用,由于防水层得到保护,避免拉应力、紫外线以及其他因素对防水层的破坏,从而延长了防水层使用寿命和加

68、强了屋面的实际防水效果。倒置式保温防水屋面的应用在国内,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得很快,倒置式屋面工程的技术规程JGJ230-2010的制订,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屋建筑的节能技术水平,确保屋面防水和保温质量,促进倒置式屋面工程的发展及推广应用。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倒置式屋面的保温材料主要有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硬泡聚氨酯保温板、硬泡聚氨酯防水保温复合板、喷涂硬泡聚氨酯及泡沫玻璃保温板等。倒置式屋面为了防止紫外线的直接照射、人为损害以及防止保温层泡雨水后上浮,应在保温层上做保护层。保护层多为开敞式,即在保温层上做板块材料、卵石保护层。倒置式屋面分上人、非上人和功能性屋面。上人屋面宜采用混凝土板块、

69、地砖、种植等做保护层;非上人屋面宜采用卵石做保护层;功能性屋面宜采用现浇细石混凝土保护层或板块材料保护层。屋面保温层使用年限不宜低于防水层使用年限,是从屋面经济适用的角度出发,尽量使保温层和防水层使用年限相当,防水层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时一并更换保温层,从而降低屋面的维修费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保温层上置,有利于更换和维修。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坡屋面技术坡屋面是与平屋面相对而言的,坡度低于3的屋面一般称为平屋面,坡度不小于3的屋面称为坡屋面。坡屋面使用的屋面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配件材料种类多种多样,设计复杂,构造变化大,施工难度大。在总结国内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制

70、订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并于2012.5.1实施。坡屋面有很多优点如有利于减少屋面渗漏、增加顶层使用空间、美化城市面貌等,故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但坡屋面无找坡层,本身的热阻值很小,因而必须设置保温隔热层。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种植屋面技术种植屋面优点很多,既能提高屋面的保温性能,又能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碳排放,近年来种植屋面发展较快。种植屋面工程由种植、防水、排水、保温隔热等多项技术构成。其中防水技术尤为重要,一旦发生渗漏,就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建设部制订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07,以规范种植屋面的防水作业标准,确保防水工程质量,促进种植屋

71、面防水工程的发展。种植屋面从广义上讲,凡是建筑空间屋面板或是在单建式地下建筑顶板上做植物种植的,通称为种植屋面。种植屋面形式分为覆土种植和容器种植两类。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适用于新建和既有建筑屋面、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种植屋面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在选用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种植土等材料及设计、施工方面,都应考虑其安全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节能效果,采取相应措施。种植屋面防水工程与普通屋面防水工程对防水技术的要求是一致的。为此,种植屋面工程防水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除应按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屋

72、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一、本市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关于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101号)规定:本市2010年10月1日后开始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单位工程,检验批划分、材料复试检验应按验收规程的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高度大于40m的建筑物,外墙外保温严禁使用面砖饰面,可使用涂料饰面。若使用面砖饰面,应采用外墙内保温形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73、DGJ08-113-2009)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楼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检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明确工业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该条文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节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

74、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规定“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凡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并应达到该标准规定的要求。任何单位不应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尤其是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任意变更有关节能的设计,均须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

75、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还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四、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规定基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不能覆盖建筑节能工程所应用新的技术体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规定:“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以确定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检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其各项性能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相关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五、建

76、筑节能施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规定:“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方法、质量控制要求和具体技术措施、样板间或样板件制作、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进场复验、现场实体检验等内容。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与设备的基本规定1、建筑节能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性能应符合国家

77、、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1)用于本市建筑墙体节能工程的节能材料(系统)应经本市相关部门备案。(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经本市备案企业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获取该系统防伪打印的备案验证单(3)节能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及部品件应全部由系统供应商生产或组织,并由其对所供应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分散采购节能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及部品件。未经备案、无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的建筑节能系统不得用于建设工程。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2、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尺寸

78、、标识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多组分节能保温材料应有含材料配合比的中文说明书; 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各章的规定进场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4)材料验收、质量证明文件核验和产品抽样检测活动应留有记录,为规范施工和

79、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本市规定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和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 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对于燃烧性能的具体要求,可按建筑物防火等级相关规定提出要求,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的规定。(注: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可燃性)、B3(易燃性)四个等级;新国家标准GB8624-2006材料燃烧级别划分为A1、A2、B、C、D

80、、E、F七个等级。新旧标准分级的对比关系为:A1级和A2级对应于A级;B级和C级对应于B1级;D级和E级对应于B2级。)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进行。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按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现场配制的材料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制。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81、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加气混凝土砌块、岩棉、玻璃棉、矿棉及聚苯板等保温材料在雨期施工或泡水后,导热系数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将直接影响节能系统的保温效果,故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保温材料的含水率。 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控制应符合的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该条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是节能工程实际施工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方案

82、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2、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包单位、建筑节能施工单位、节能系统材料供应商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进行专项设计交底,并明确节能保温工程技术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提请设计单位强化或认可。设计单位在施工前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时,对明确节能保温工程技术要求要形成记录。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样板间或样板件可作为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级建造师继

83、续教育三3、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监理工程师应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关键节点指外墙门窗洞口四周、女儿墙,阳台、勒脚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地面、屋面天沟、反梁、屋面突出的外墙与屋面、建筑物的变形缝等部位。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得在雨雪和大风天气中露天施工。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为满足相应施工工艺的要求,在5级以上大风天和雨雪天不得施工。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八、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建筑节能工

84、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规定,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2-5划分,墙体节能工程可按实际应用墙体保温系统作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级建造师继

85、续教育三表表2-5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序号序号分项工程分项工程主要验收内容主要验收内容1墙体节能工程子分部工程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主体结构基层:保温系统;饰面层等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硬泡聚氨酯喷涂外墙外保温系统水泥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泡沫玻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钢丝网架聚苯板(EPS)整浇外墙外保温系统龙骨干挂内填矿物棉制品内保温系统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系统用于内外组合保温系统内保温砂浆外墙自保温2幕墙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隔热铝材;玻璃;单元式幕墙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保温材料;冷凝水首届排

86、水系统等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门窗节能工程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4屋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5楼地面节能工程(包括地下室保温)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6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系统制式;散热器;通风与空调设备;冷热源设备;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辅助设备;管网;保温(绝热)材料;调试等7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厢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照明系统照度和功率密度;低压配电电线电缆;低压配电电源等8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能源分项计量与管理系统等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九、围护结构建筑

87、节能现场检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规定:“围护结构建筑节能现场检测应包括热工检测和构造安装质量检测。在条件具备及有争议时可直接进行外墙、屋顶传热系数、隔热性能检测”。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对于传热系数现场检测,应强调检测的条件必须具备,否则不宜现场检测。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对建筑节能关系重大,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各种质量控制手段,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指标,一般认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达到节能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传热系数现场检测受到检测条件的限制,如气候变化,太阳辐射强弱不同,围护结构现场施工条件制约,不能精确测出围护结构的热物理量指标,故不宜广泛

88、采用。其三,检测成本太高。但当工程条件具备,建设工程各方必需检测时,也可现场检测,抽样及数量由各方合同约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检测方法、抽样方法及检测单位资质要求。检测方法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l32)和上海市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GTJ0820382008)相关条文要求。外墙结构应计算外墙平均传热系数。抽样方法应根据设计图协商,各方合同约定。检测单位资质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89、三十、外墙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目的、方法及抽样数量1、检测目的:外墙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的目的是确保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各层(包括饰面砖)相关粘结强度、锚固件设置与强度、构造做法等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2、检测方法:外墙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测方法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附录C和上海市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GTJ4820382008)相关条文要求实施。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3、抽样数量: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每个单位

90、工程的外墙不少于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4、见证检测:为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5、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理: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一、外窗现场实体气密性检测的目的和方法及抽样数量外窗现场实体气密性检测是对完成安装的外窗在其安装使用位置进

91、行现场检测。检测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要求。这项检测是在进场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可防止工程施工不合格现象出现。检测方法应按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2007)执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一种是合约规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一种是质量验收规程规定的最低数量。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规程规定数量抽样: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不少于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外窗气密性

92、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由于气密性检测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整套试验仪器设备,故规定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当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抽样数量表表2-6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序号检测项目抽 样 数 量允许偏差规 定 值1室内温度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他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

93、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2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l个独立的供热系统09123供热系统的补水率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14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092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5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156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107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208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109平均照度每种功能区至少2处1010照明功率密度每种功能区至少2处符台建筑照明

94、设计标准GB 90034中的规定11现场设备总精度用能系统的传感器按照总数的10抽检且不得少干10个,总数少于10个时全部检查,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按照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5个,设备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检查流量传感器总精度20;其他5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注:总精度指现场采集数据与管理中心显示值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及监测与控制系统工程安装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系统节能性能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及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2-6,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

95、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的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该条指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共有二个条件:第一,检验批、分项工程、子

96、分部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应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构造实体检测、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四、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1、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建设)单位多环节检查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之前,监理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评估报告。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考虑到节能分部工程的

97、重要性,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除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外,还要求设计单位、主要节能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具体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外墙、屋面、门窗和幕墙等主要节能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入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和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98、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外墙、屋面、门窗和幕墙等主要节能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等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验收过程。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五、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

99、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全一致。应注意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应“全部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允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上的缺陷或降低。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是指相应技术标准(国家、地方、行业或通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企业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质量验收记录是指隐蔽工程等有关工序验收记录。 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六、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

100、格的规定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七、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6、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的工程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纳入能效测评标识范围的工程节能竣工检测评估结果合格合格。(强制性条文)该条是强制性条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质量

101、验收,除了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资料检查外,增加了对主要节能构造、性能和功能的现场实体检测。另外,对于纳入能效测评范围的工程,还应进行节能竣工检测评估。 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十八、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需核查的资料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2、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3、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复验报告;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象资料;5、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7、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8、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9、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10、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11、系统联合试运转及测试记录;12、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13、节能竣工检测评估报告;14、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 谢谢各位 严新盘 2012.6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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