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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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前言合同法条文在场各位同仁都能看的很明白,今天不在讲了,这里我主要结合详细案例,讲下我们在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目录: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四、特种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条款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

2、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

3、、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等。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按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 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条款;二是第131条规定的特殊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节 买

4、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恳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1、交付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 2、交付地点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

5、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质量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6、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持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1、转移方式

7、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2、转移时间。 ?民法通那么?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a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b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c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3、所有权保存条款。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保存所有权情形: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

8、可以约定保存所有权条款。 2 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时也可以约定保存所有权条款,比方没有交付包装费用、短途运输费用、保管费用、押运费用等方面的义务。 4、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三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别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

9、担保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外表瑕

10、疵和隐蔽瑕疵。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 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3买受人好心并无重大过失。假如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成心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迫执行或拍卖而获得标的物

11、 通过强迫执行、拍卖获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 1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 2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根据。 3不存在上述两种根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

12、物瑕疵责任形式: 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恳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别离的,那么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到达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那么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是否

13、履行通知义务不同 2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诉讼时效:1约定期间;2形成权、恳求权;3权利本身消灭;4质量异议期主张,发生转为诉讼时效。5无中止、中断、延长。6起算点不同。 3 救济方式不同: 4 构成要件不同。须提出异议。 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数额、地点、时间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14、。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

15、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三承受标的物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承受标的物,不得无故回绝承受。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依约承受履行,那么出卖人很难依约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买

16、受人如无正当理由而回绝承受标的物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承受标的物为买受人义务的意蕴。因此,法条虽未对此作出专条明确规定,但依合同法理和权利义务对应原那么,承受标的物应是买受人不言而喻的义务。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这首先是公平法那么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自应承担违约之责任,但这并不阻碍应承担责任之人享有及时知道情况的权利,因此法律课以相对人以及时通知义务是公平的。同时,这也是民法之老实信誉法那么之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不当固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相对人却无借口对方履行不当而扩大随意损失的权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对交易平安有利,也实为交易相对人之本份。此义务的内

17、容主要有:1标的物瑕疵通知义务 买受人负有对标的物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回绝承受交付时的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回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3紧急处置义务 如在出卖人交付不当时,对于不易保管、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果、蔬菜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 第三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8、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那么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有约定按约定2、无约定按交付原那么3、有例外: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背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

19、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违背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背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背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

20、求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21、合同。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那么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假设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 样品买卖的当事人

22、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一样。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样,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一样。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样,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三、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置的买卖。

23、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顿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置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置。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置标的物,也可以回绝购置。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置。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解而订立的合同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

24、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阅读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誉卡支付1196元购置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誉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回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根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根据吗?为什么?1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根据。?合同法?

25、第54条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根据。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施行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

26、是出卖人的成心造成,而是因忽略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案例: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回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回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问题点1甲公司回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假设合法,法律根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27、?假设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甲公司回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才能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互相为对价给付。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

28、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才能。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承揽合同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概述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概述一、承揽合同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51条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承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

29、,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267条。二、承揽合同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还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此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

30、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三、承揽合同的种类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来料加工合同的简称,指

31、承揽人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按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承受该产品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假设干份,定作人承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测绘合同测试、测绘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工程的测试、测

32、绘任务,定作人承受测试、测绘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鉴定合同检验、鉴定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等进展检验、鉴定,定作人承受检验、鉴定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7、承揽房屋等不动产的修缮、改建合同承揽房屋等不动产修缮、改建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或改建房屋等不动产,定作人为此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8、承揽改造、改制合同承揽改造、改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物品改制成一种新的物品,定作人承受新物品并支付报酬。 9、承揽印刷合同承揽印刷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交付的文稿打印、印刷成定作人所需要的形式,定作人

33、承受印制的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揽人的义务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

34、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提供或承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承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承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35、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257条。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机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266条。4、承受监视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承受定作人必要的监视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260条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261条。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264条。6

3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62条二、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56条。2、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还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那么给付酬金263条。3、协助义务 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

37、人应依约定及按老实信誉原那么,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回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259条4、中途变更要求的赔偿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58条5、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承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的法津制度。 承揽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主要

38、是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其风险负担主要指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在交付前的意外毁损、灭失所造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但规定其他合同在法律和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时,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确定其权利义务。所以,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也可以说具有一般规定的特点。 一、关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1、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 从?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所采取交付主义的规那么看,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风险,应当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即在交付承揽人之前,由定作人承担,在交付承揽人之后,由承揽人承担。 一方面,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确实定是采交付主义,假如承揽

39、合同中原材料的风险负担采传统的所有权主义,就会出现同一部法律中有不同标准的混乱场面; 另一方面,对于定作人来说,虽然这时原材料的所有权仍属于定作人,但定作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原材料的控制权,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出现,仍由定作人承担原材料的风险是不公平的同时,虽然承揽人对由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享有所有权,但通过原材料转化为工作物的方式可以获得报酬,本质上也是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上获得一定的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那么,由其承担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风险负担,并不丧失公平性。 另外,让承揽人承担原材料的风险,有助于承揽人加强对原材料的保管,防止其因保管不善导致原材料毁损、灭失。2、 承

40、揽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在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转化为工作成果之前,与定作人无关,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是无疑的。因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和材料费,对材料的保管于其有切身利益。从风险和利益应相一致的原那么出发,由承揽人承担风险是非常合理的。二、关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在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因此确定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确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 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交付日期,但应考虑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间,提货地点为承揽人完

41、成工作的地方,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承揽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他地方; 承揽人代办托运的,以承运签发单上记载的日期为交付日期,运输部门接收货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定作人受领迟延,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因定作人受领迟延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承揽合同当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1、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259条。2、定作人解除权。承揽人未经答应将主要的

42、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53条。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68条。案例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一样,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根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

43、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顿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那么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展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根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

44、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才能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续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

45、权益严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那么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案例2202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置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 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消费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展改造消费,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续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

46、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展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识别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消费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问题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消费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展消费,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问题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展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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