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四章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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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基本内容石油合作开发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BOT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国际石油开发 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担风险,分享利润。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合作主体特殊:一方是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另一方是外国

2、公司。合作方式:特殊的契约式合营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租让制阶段早期租让制改良租让制现代租让制租让制与合同制并存阶段 租让制合同服务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区别租让制允许土地所有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转让,合同制不能转让土地所有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政府通过招标,把有待勘探开发的区块租让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在定期限内拥有区块专营权并支付矿区使用费和税收的种制度。租让制先后出现了早期租让制、改良型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三个合同类型,目前仅采现代租让制合同。由于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

3、.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服务合同是由承包商提供勘探开发资本,通过出售油气收回成本,并按剩余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取酬金.与资源国签订的一种合同类型。服务合同分为单纯服务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两种形式。产量分成合同是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合资经营合同是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各按定比例出资组建个新公司。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并按比例分享利润而签订的合同。政府一般通过国家石油公司以资源、设备和人员入股。外国投资者以资本和技术入股。第二节外商投资

4、成片开发土地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法律特征设立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第三节 BOT BOT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

5、,许可其融资建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的特征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具有特许协议方式的性质具有特许协议方式的性质 BOT是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方式 BOT方式资金结

6、构的特殊性方式资金结构的特殊性 适用范围的特殊性适用范围的特殊性BOT项目的当事人政府政府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 其他参与人其他参与人包括建设公司、营运商、贷款包括建设公司、营运商、贷款人、供应商、保险公司、产品购买商等人、供应商、保险公司、产品购买商等 .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发起人为股权持有者,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项目公司往往是发起人在东道国依东道国法律成立的,所以其组织方式受到东道国的法律和管理体制的影响。项目公司可采取合营企业的形式,而在我国还可以用合作企业的形式。作为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项目公司在取得特

7、许权后,在期限内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等事宜。BOT 合同特许协议、股东协议、备忘录、贷款协议、建设承包合同、供应合同、运营合同、回购协议、保险合同等。而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是其中最为重要的 。程序在邀请承包商参加BOT项目投标前,政府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作出详细说明,准备好招标文件;在正式投标前对投标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进行投标者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投标者提交招标书;对标书进行评价,并与中标人草签协议;然后中标人持草签的特许协议,依东道国法律申请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再与中标人在东道国申请成立的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内容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 特

8、许的目的、特许的范围、特许的期限、特许的特许的目的、特许的范围、特许的期限、特许的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 关于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关于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 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 项目的财务等事宜项目的财务等事宜 项目融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项目融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 其他必备条款其他必备条款 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国内合同还是国际合同?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特许协议的效力国家违反以后是否产生国家责任?稳定条款的效力冻结;不适用。是否限制东道国修改法律?重新协商条款的效力情势变更。特许协议适用的法律非国内法:契约条款法;共同的法律规则;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 国内法:东道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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