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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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外国人的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民事诉讼地位概述概述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判决的相互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概念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概念(一)(一) 国际国际(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又称涉外民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

2、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的总称。的总称。1、外国、外国当事人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国

3、际民事案件中法院、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管辖权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具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双重性,即有国,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 (一一) )国内渊源国内渊源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

4、要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国内立法国内立法表现形式: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或专章)或分散形式就国或分散形式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3.在有关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问在有关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题作出规定。4.在内国的

5、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程序。(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自己参(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A.立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和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B.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6、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执行性规定。执行性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二二) )国际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一般认为,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条约最一般认为,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条约最早出现于欧洲,如法国和瑞士早在早出现于欧洲,如法国和瑞士早在1715年就定有年就定有这种条约。这种条约。但直至但直至19世纪末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世纪末期,

7、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国际立法立法”才得到迅速发展。才得到迅速发展。目前,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目前,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1.1.普遍性的国际条约。普遍性的国际条约。(1)(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条约序的主要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2.区域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1)(1)美洲国家美洲国家19281928年的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布斯塔曼特法典( (第第4 4卷卷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规定) );(2)(2)北欧国家北欧国家19331933年的年的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公

8、约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公约和和19741974年的年的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定;(3)(3)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19681968年的布鲁塞尔年的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19881988年卢加诺年卢加诺民商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平等互惠原则(二)平等互惠原则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

9、和国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国民待遇原则(三)国民待遇原则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

10、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四)条约信守原则(四)条约信守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概述一、概述(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义务的实际状况。(二)思考:(二)思考: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外国人外国人” 如何理解如何理解?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法院地国家国籍的所有人,这里的外国人是指

11、不具法院地国家国籍的所有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及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及国籍不明的人,还包括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国籍不明的人,还包括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外交代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1.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遍实行的是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制度。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在本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

12、同等的诉讼权利。3.国民待遇原则最初被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最初被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制在当今已成为制在当今已成为习惯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诉讼费用三、诉讼费用 ( (一一) )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1.1.概念:概念: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

13、的担保。的担保。需要提供担保的需要提供担保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以是指案件受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目的目的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3.各国关于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六各国关于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六种:种: (1)互惠)互惠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为前提。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国籍)国籍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且一规定凡属外

14、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且一般不以互惠为条件。般不以互惠为条件。(3)住所)住所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包括住所在外国的本国国包括住所在外国的本国国民民)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务。务。(4)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供扣押的财产以原告在内国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据,来决以原告在内国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据,来决定是否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担保义务。定是否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担保义务。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5)均要求诉讼费用担保)均要求诉讼费用

15、担保规定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内国人,均应提供诉规定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内国人,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讼费用担保。(6)不要求诉讼费用担保)不要求诉讼费用担保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诉讼费用的减免(二)诉讼费用的减免1.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约的,可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的规定或互惠关系,

16、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诉讼费的一种制度。2.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006年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 5条: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处理。处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四、诉讼代理四、诉讼代理1.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2.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委托代理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领事代理。(一)律师代理(一)律师代理一般只允许一般只允许本国本国律师担当代理人律师担当代理人(二)一般的委托代理(二

18、)一般的委托代理以非律师的身份的代理,以非律师的身份的代理,没有没有国籍的限制国籍的限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领事代理(三)领事代理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诉讼,以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的一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种特殊代理特殊代理制度。制度。特点:特点:1.无须当事人的委托。无须当事人的委托。2.具有临时性质。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

19、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代理即终止。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四)我国的规定(四)我国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239条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2.第第240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

20、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使领馆认证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后,才具有效力。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我国是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

21、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外国人可以委托谁作为诉讼代理人?外国人可以委托谁作为诉讼代理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

22、名义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法200769号号2007年年5月月22日)日)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

23、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共计不受理:(共计12项)项)一、一、外国国家;外国国家;二、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四、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

24、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会议的外国代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

25、课件十、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专家;十一、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管辖权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一)国际民事管辖权或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一)国际民事管辖权或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

26、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的资格。(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特征:(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特征:1.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2.这种管辖权必须是这种管辖权必须是“国际国际”的。的。3.“直接的国际管辖权直接的国际管辖权”与与“间接的国际管辖权间接的国际管辖权”(1)直接:解决本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直接:解决本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间接:解决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被本国承)间接:解决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被本国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认与执行的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1.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

27、民事诉讼领域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的具体体现。2.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须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先行解决的问题。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管辖权的确定关系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管辖权的确定关系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 (一一) )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从各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从各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下三种类型:1 1英美法系国家。英

28、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据“实际控制实际控制”( (也称也称“有效原则有效原则”) )来分别确定来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依据。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卢森堡、比

29、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籍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0、。院。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3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1877年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原则原则(或称普通管辖或称普通管辖原则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而且往往以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等

31、作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差异。差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二二)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呈现出以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呈现出以下态势:下态势:1.1.过度管辖权受到限制。过度管辖权受到限制。2.2.当事人协议管辖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3.3.惯常居所成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重要的连惯常居所成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重要的连结因素

32、。结因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四、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四、管辖权确定的依据(一)国籍管辖(一)国籍管辖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二)住所管辖(二)住所管辖被告的住所、居所、惯常居所被告的住所、居所、惯常居所(三)物之所在地管辖(三)物之所在地管辖诉讼标的或者被告财产诉讼标的或者被告财产(四)行为地管辖(四)行为地管辖(五)协议管辖(五)协议管辖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的延伸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的延伸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六)应诉管辖(六)应诉管辖法院根据当事人行为进行的一种推定法院根据当事人行为进行的一种推定(七)专属管辖(七)专属管辖涉及国家的某种利益,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涉及国家的某种利益,

33、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五、管辖权冲突五、管辖权冲突(一)冲突(一)冲突1、积极冲突:平行诉讼、积极冲突:平行诉讼2、消极冲突:诉讼无门、消极冲突:诉讼无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冲突的解决(二)冲突的解决A.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1.缔结统一的管辖权国际条约缔结统一的管辖权国际条约2.国内立法:国内立法:(1)扩大协议管辖;)扩大协议管辖;(2)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3)不方便法院不方便法院原则。原则。受案法院对某案件虽有管辖权,但若自认为审理受案法院对某案件虽有管辖权,但若自认为审理该案不便利且有其他国家的可替代法院,则拒绝该案不便利且有其他国家的

34、可替代法院,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行使管辖权的制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B.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途径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途径通过国内立法或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通过国内立法或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可例外的受理一般情况下别国都不受理的案法院可例外的受理一般情况下别国都不受理的案件。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如果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定居国法院以离婚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婚姻缔结地或一方的最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婚姻缔结地或一方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35、优秀课件六、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六、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 (一一) )国内立法与实践国内立法与实践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管辖分为:1.1.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 (通常称普通管辖通常称普通管辖) );2.2.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 (通常称特别管辖通常称特别管辖) );3.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4.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5.5.推定管辖。推定管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1.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第22条 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

36、则,而且以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37、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特殊管辖特殊管辖第23条、第241条(1)在在被被告告不不在在我我国国境境内内的的情情况况下下,我我国国还还根根据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2)对对不不在在我我国国领领域域内内的的人人、下下落落不不明明或或者者宣宣告告失失踪踪的的人人提提起起的的有有

38、关关身身份份关关系系的的诉诉讼讼,由由原原告告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因合合同同纠纠纷纷或或者者其其他他财财产产权权益益纠纠纷纷,如如果果合合同同在在我我国国境境内内签签订订或或履履行行,或或者者标标的的物物在在我我国国领领域域内内,或或者者被被告告在在我我国国领领域域内内有有可可供供扣扣押押的的财财产产,或或者者被被告告在在我我国国领领域域内内设设有有代代表表机机构构,则则合合同同签签订订地地、侵侵权权行行为为地地或或者者代代表表机机构构住住所所地地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3.专属管辖专属

39、管辖第34条、第244条(1)因因不不动动产产纠纠纷纷提提起起的的诉诉讼讼,应应由由不不动动产产所所在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地法院专属管辖;(2)因因港港口口作作业业发发生生纠纠纷纷提提起起的的诉诉讼讼,应应由由港港口口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3)因因继继承承遗遗产产纠纠纷纷提提起起的的诉诉讼讼,应应由由被被继继承承人人死死亡亡时时住住所所地地或或者者主主要要遗遗产产所所在在地地的的法法院院专专属属管管辖;辖;(4)因因在在我我国国履履行行的的中中外外合合资资经经营营企企业业合合同同、中中外外合合作作经经营营企企业业合合同同、中中外外合合作作勘勘探探开开发发自自然然资资源源合

40、合同同发发生生纠纠纷纷提提起起的的诉诉讼讼,应应由由我我国国法法院院专专属属管辖。管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第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5.推定管辖推定管辖第243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

41、诉答辩的,视为被告承认该人民法院有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被告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出庭对抗管辖权出庭对抗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二二)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3)(1953)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1958)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1980)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一、概述一、概述(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含义1.1.广义:广义:国国际际司司法法协协助助是是指指一

42、一国国法法院院接接受受另另一一国国法法院院请请求求,代代为为履履行行某某些些诉诉讼讼行行为为,如如送送达达诉诉讼讼文文书书,询询问问证证人人,提提取取证证据据,以以及及承承认认和和执执行行外外国国法法院院判判决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和外国仲裁裁决等。2.2.狭义:狭义:认为国际司法协助认为国际司法协助仅包括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仅包括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从从目目前前世世界界各各国国的的立立法法和和司司法法实实践践来来看看,许许多多国国家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点。家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3.司法协助除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法院判决司法协助除包括送达文书、调查

43、取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还包括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的承认与执行外,还包括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交流法律情报资料、免除文书认证和法律地位、交流法律情报资料、免除文书认证和文书证明效力、户籍文件的送交等。文书证明效力、户籍文件的送交等。(二)司法协助的依据(二)司法协助的依据一般而言,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司法协助的一般而言,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司法协助的依据。依据。(三)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三)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一般来说,被请求国在提供国际司法协助时都适一般来说,被请求国在提供国际司法协助时都适用本国的民事诉讼规则。用本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请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

44、请求国法律,但请求国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求国法律,但请求国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抵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四)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四)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被请求国则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被请求国则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我国国内法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我国国内法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都规定了公共秩序这一制度。都规定了公共秩序这一制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五)司法协助的(五)司法协助的实

45、施实施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的直接联系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8、我国在参加我国在参加1965年年海

46、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已指定司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已指定司法部为我国的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法部为我国的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六)(六)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1.1.一一般般都都要要求求缔缔约约国国之之间间相相互互免免费费提提供供司司法法协协助助,被请求国一般不能收取执行有关请求的费用。被请求国一般不能收取执行有关请求的费用。2.2.但但同同时时亦亦规规定定请请求求国国应应支支付付给给证证人人、鉴鉴定定人人及及翻翻译译人人员员的的费费用用,因因司司法法人人员员或或依依履履行行地地国国法法律律

47、有有主主管管人人员员参参加加而而引引起起的的费费用用,以以及及执执行行请请求求国国要求的特别程序所花的费用。要求的特别程序所花的费用。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七)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七)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1、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的必要程序;2、对于外国法院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对于外国法院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3、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不属于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范围;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明文

48、禁止明文禁止的诉的诉讼行为;讼行为;5、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主权安全不相容履行地主权安全不相容;6、履行委托的行为、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请求国公共秩序显然违背请求国公共秩序;7、两国间两国间不存在互惠不存在互惠关系等。关系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域外送达与域外调查取证二、域外送达与域外调查取证( (一一) )域外送达域外送达1 1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的概念。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当事人或

49、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 2送达途径。送达途径。(1)(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 (2)(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直接送达直接送达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域外送达的文书委托给内国驻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域外送达的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代为送达。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代为送达。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一国法院通过邮局直接将文书邮寄给国外的诉讼一国法院通过邮局直接将文书邮寄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3.个人送达个人送达 一国法院将文书交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一国法院将文书交给具有一定身份

50、的个人代为送达。这种个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诉讼当代理人,达。这种个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诉讼当代理人,也可以是当事人选定的人,还可以是与当事人关也可以是当事人选定的人,还可以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系密切的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登报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或广播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认为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

51、认为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方法进行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其议的方法进行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其他国家不采用这种方法。他国家不采用这种方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间接送达间接送达1.外交途径外交途径在有关国家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时,一般通过在有关国家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时,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来传递司法协助请求书。外交途径来传递司法协助请求书。2.领事途径领事途径由请求国驻有关国家的领事直接将有关请求书和由请求国驻有关国家的领事直接将有关请求书和文书递交给被请求国主管法院。文书递交给被请求国主管法院。3.司法部途径司法部途径通过司法部直接将有关文书递交给有关国家的司通过司法部直接将有

52、关文书递交给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法机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4.中央机关途径中央机关途径通过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来转递请通过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来转递请求书和有关文书。求书和有关文书。5.法院直接联系途径法院直接联系途径一国法院将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有关文书,不通过一国法院将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有关文书,不通过任何中间媒介,直接寄给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任何中间媒介,直接寄给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有关国家的主管法院,请求该外国法院代为送的有关国家的主管法院,请求该外国法院代为送达。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1.1965年年海牙

53、送达公约海牙送达公约 2. 1986年年8月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关于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年3月月4日发布的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有关程序的通知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于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于1992年年9月月10日发布的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关

54、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的实施办法办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

55、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讼代理人送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

56、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二二) )域外调查取证域外调查取证1 1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际民事诉讼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2 2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

57、1)(1)代为取证代为取证(2)(2)领事途径领事途径(3)(3)特派员取证特派员取证(4)(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5)(5)出庭作证出庭作证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1)(1)代为取证代为取证又称请求书方式,是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又称请求书方式,是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进行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进行取证。取证。它一般以条约或互惠为基础,具体途径有外交途它一般以条约或互惠为基础,具体途径有外交途径、中央机关途径、司法机关直接联系途径等。径、中央机关途径、司法机关直接联系途径等。(2)(2)领事途径

58、领事途径一国司法机关通过该国派驻他国的领事或外交官一国司法机关通过该国派驻他国的领事或外交官员在其驻在国直接调取证据的做法。员在其驻在国直接调取证据的做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3)(3)特派员取证特派员取证受理诉讼的法院如需从国外获取证据,可委派官受理诉讼的法院如需从国外获取证据,可委派官员直接在国外领土上调取证据。员直接在国外领土上调取证据。在某些情况下领事官员也可作为特派员的一种形在某些情况下领事官员也可作为特派员的一种形式。式。(4)(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法为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所采这种方法为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所采用。他们

59、不仅主张本国法院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用。他们不仅主张本国法院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外国境内取证,同时也或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外国境内取证,同时也允许外国法院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允许外国法院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本国境内取证。到本国境内取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5)(5)出庭作证出庭作证 有些国家的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证有些国家的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证人处在国外,还可以要求域外的证人到其境内,人处在国外,还可以要求域外的证人到其境内,当庭向法院提供证据。当庭向法院提供证据。这里的这里的“出庭出庭”不一定是指法庭或庭审,它可以不一定是指

60、法庭或庭审,它可以是在法院的主持或授权下,在任何场所进行的取是在法院的主持或授权下,在任何场所进行的取证,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包括对法庭和证人都证,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包括对法庭和证人都方便的第三国境内方便的第三国境内。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我国关于域外取证的规范我国关于域外取证的规范: : ( (一一) )规定在国内法中。规定在国内法中。我国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第二百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

61、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院不予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第二百六十一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第二百六十一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

62、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二) 规定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条约中规定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条约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许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许多国家签订

63、的司法协助协定中,都有关于代为取证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都有关于代为取证的规定。的规定。中波、中比的协定,是把代为送达和代为取证,中波、中比的协定,是把代为送达和代为取证,合并在一起规定的。合并在一起规定的。中法协定则把两者分开加以规定。中法协定则把两者分开加以规定。不管何种规定方式,大部分制度同样适用于代为不管何种规定方式,大部分制度同样适用于代为送达和代为取证。所不同的只是适用范围,代为送达和代为取证。所不同的只是适用范围,代为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代为调取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代为调取证据,以及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等;而代为证据,以及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等

64、;而代为送达,则专指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和通知。送达,则专指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和通知。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三)19971997年年7 7月月3 3日第日第8 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委员会第2626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19701970年年海牙海牙取证公约取证公约。同时声明:同时声明:(1)(1)根据公约第根据公约第2 2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

65、机关的中央机关;(2)(2)根据公约第根据公约第2323条,声明对于普通法国家旨在进条,声明对于普通法国家旨在进行审判前文件调查的请求书,仅执行已在请求书行审判前文件调查的请求书,仅执行已在请求书中列明并与案件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调查请求;中列明并与案件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调查请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3)(3)根据公约第根据公约第3333条,声明除第条,声明除第1515条以外,不适用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二章的规定,即对公约第二章公约第二章的规定,即对公约第二章“由外交或由外交或领事人员和特派员获取证据领事人员和特派员获取证据”的所有规定,我国的所有规定,我国只承诺履行第只承诺履行第1

66、515条所规定的内容:条所规定的内容:“在民事或商在民事或商事方面,缔约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可以在另一缔事方面,缔约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可以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以及其行使职权的区域内不受限制地进约国境内以及其行使职权的区域内不受限制地进行只涉及其侨民而且属于该国法院受理的诉讼的行只涉及其侨民而且属于该国法院受理的诉讼的所有预审行动所有预审行动”;但;但“每个缔约国有权宣布这一每个缔约国有权宣布这一行动必须由上述人员提出申请后得到管辖权或以行动必须由上述人员提出申请后得到管辖权或以声明国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名义才能进行声明国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名义才能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第五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

67、决第五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是指非内国法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或申请人提出的之间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裁判。申请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裁判。1.“外国外国”的概念。的概念。在多法域国家常被作广义理解。在多法域国家常被作广义理解。2.“法院法院”的含义。的含义。既包括具有民商事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也包括劳既包括具有民商事管辖权的普通法院

68、,也包括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庭,以及被国家赋予动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庭,以及被国家赋予一定司法权的其他机构。一定司法权的其他机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3.“判决判决”的范围。的范围。这里的这里的“判决判决”不仅仅指外国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不仅仅指外国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所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还可以是外国法中所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还可以是外国法院对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所作的判决和外国院对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所作的判决和外国公证机关对某些特定事项所作的决定。公证机关对某些特定事项所作的决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69、一)理论依据(一)理论依据一一国国判判决决原原则则上上只只能能在在本本国国生生效效,而而不不具具有有域域外外效力。效力。但但各各国国基基于于各各种种考考虑虑,在在一一定定条条件件下下相相互互承承认认外外国国法法院院判判决决在在内内国国具具有有与与内内国国法法院院判判决决同同等等的的法法律律效效力力,并并在在必必要要时时按按内内国国的的有有关关规规定定予予以以强强制制执行。执行。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 /既得权说既得权说/ /债务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一事不再理说/ /特别法说特别法说/ /互惠说互惠说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各各国国法法院院都都是是根根据据本本国国的的

70、立立法法及及有有关关国国际际条条约约来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1.1.就就国国内内立立法法而而言言,多多数数国国家家是是在在民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中中规定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规定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也也有有一一些些国国家家制制定定单单行行法法规规,这这主主要要是是普普通通法法国国家的实践。家的实践。2.2.在国际立法方面,主要是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在国际立法方面,主要是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双边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如我国与法国、波兰、俄罗斯等国签订的双边司如我国与法国、波兰、俄罗斯等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均包含有

71、此类承认与执行的条款。法协助条约中均包含有此类承认与执行的条款。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一)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一)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出的内国法院在被请求承认与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内国法院在被请求承认与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时,首先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判定外国法院对时,首先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判定外国法院对该案件有没有管辖权。这种标准来自于前面所述该案件有没有管辖权。这种标准来自于前面所述的的“间接管辖权规范间接管辖权规范”。间接管辖权规范的渊源一般有两种:间接管辖权规范的渊源一般有两种:

72、1.国内法;国内法;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一(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一“确定确定”的判决的判决所谓所谓“确定确定”的判决,就是指根据判决作出国法的判决,就是指根据判决作出国法律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因此,能被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因此,能被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外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已经终结,已经不能因不外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已经终结,已经不能因不服而对其提起上诉的那种判决服而对其提起上诉的那种判决”。(三)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三)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程序必须是必须是公正公正的的

73、主要是指对败诉一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传唤,使主要是指对败诉一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传唤,使其有机会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其有机会适当地行使辩护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四)(四)外国法院判决是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合法的判决判决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是依据内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是依据内国法对是否存在欺诈进行识别。国法对是否存在欺诈进行识别。(五)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五)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相抵触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相同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

74、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或不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可以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可以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六)外国法院判决不得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六)外国法院判决不得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抵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1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2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已经发生法律

75、效力。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外国法院判决必须严格遵守其程序规则。外国法院判决必须严格遵守其程序规则。4外国法院判决不与我国正在进行或未终了的诉外国法院判决不与我国正在进行或未终了的诉讼程序相冲突。讼程序相冲突。5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一)请求的提出(一)请求的提出1.多数国家规定,应

76、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多数国家规定,应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2.少数国家规定,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少数国家规定,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系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3.个别国家要求应由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个别国家要求应由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第265条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民共

77、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1.审查的法律依据问题,即依何国法律进行审查;审查的法律依据问题,即依何国法律进行审查;2.审查的范围问题,即对外国法院判决是进行实质审查的范围问题,即对外国法院判决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进行形式性审查的问题。性审查还是进行形式性审查的问题。对于第一个

78、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适用被请对于第一个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适用被请求国法律。这与前述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是一致求国法律。这与前述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是一致的。的。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目前除普通法系国家仍对需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目前除普通法系国家仍对需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后重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后重新作出判决外,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或转而实行形新作出判决外,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或转而实行形式性审查。式性审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三)(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不同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不同程序1.自动承认方式自动承认方式对于一定种类的外国法院判决,只要符

79、合内对于一定种类的外国法院判决,只要符合内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无须经过认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无须经过认可程序即可获得承认。可程序即可获得承认。代表国家:法、德和俄等代表国家:法、德和俄等如法国对于有关身份和能力的外国判决,就如法国对于有关身份和能力的外国判决,就采取这种方式。采取这种方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2.执行令方式执行令方式被请求国法院对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被请求国法院对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国法律或相关国判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国法律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的,即发给执行令状并按际条约规定的条件的,即发给执行令状并按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

80、程序执行。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有的国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有的实行形式但有的国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有的实行形式审查。审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3.重新审理方式重新审理方式被请求国法院被请求国法院并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并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而是要求申请执行的当事人而是要求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以该外国判决为依据以该外国判决为依据,在被请求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由被请求国法院在被请求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由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则进行审查。进行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则进行审查。被请求国法院如果认为判决与本国法律并不冲突,被请求国法院如果认为判决与本国法律并

81、不冲突,则作出一个与外国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并按执则作出一个与外国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并按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式。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式。美国法院对于金钱判决,一般采用重新审理程序。美国法院对于金钱判决,一般采用重新审理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4.登记执行方式登记执行方式被请求国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被请求国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以后,只要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被请求国法规以后,只要查明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被请求国法规定的条件,就予以登记,并向执行内国法院判决定的条件,就予以登记,并向执行内国法院

82、判决执行经过登记的外国法院判决。执行经过登记的外国法院判决。英国法院对英联邦国家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对英联邦国家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判决就采用这种登记方式。就采用这种登记方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执行令程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执行令程序即对于要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法即对于要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院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

83、的,发给执行令,执行的,发给执行令,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第第265条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

84、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有: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有: 1.我国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如我国参加的多边国际条约,如1969年年国际油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条款,这些国际条约是我国承认与执国法院判决条款,这些国际条约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2.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外国缔结了近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外国缔结了近30个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中,都订有相个民商事司

85、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中,都订有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条款,这些双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条款,这些双边司法协助条件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边司法协助条件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的依据。3.我国的国内立法,如我国的我国的国内立法,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经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经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的,与我国有条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的,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互惠关系的,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关系、互惠关系的,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请求执行的,在裁定其效力的基础上,发出执行请

86、求执行的,在裁定其效力的基础上,发出执行令,按我国令,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向人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民法院起诉后,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按我国的执行程序执行。按我国的执行程序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本章复习思考题本章复习思考题1 1、国际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的关系如、国际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的关系如何?何?2 2、外国人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的定义?、外国人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的定义?3 3、诉讼代理与领事代理的区别?、诉讼代理与领事代理的区别?4 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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