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用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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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y jin)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y jin)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30工作日,不含评审)第1页/共17页第一页,共18页。v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jn lio)补充料

2、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20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核)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2页/共17页第二页,共18页。证书样式(yngsh)(可能)生产许可证增加:法定代表人饲料生产许可证增加:产品(类别、品种)配合、浓缩、单一饲料增加:有效期类似营业执照(ynyzhzho),首次申报尽量覆盖现在生产、将来可能要生产的产品。第3页/共17页第三页,共18页。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

3、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hnh)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第4页/共17页第四页,共18页。(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biomng)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biom

4、ng)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第5页/共17页第五页,共18页。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nzho)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6页/共17页第六页,共18页。v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ni xin)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

5、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第7页/共17页第七页,共18页。v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chn pn zh lin)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第8页/共17页第八页,共18页。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jinch),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jinch)、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

6、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第9页/共17页第九页,共18页。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zhngzh)的;(四)企业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10页/共17页第十页,共18页。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7、虚假材料(cilio)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第11页/共17页第十一页,共18页。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shngchn)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shngchn)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shngchn)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shngchn)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12页/共17页第十二页,共18页。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chf):(一)超出

8、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第13页/共17页第十三页,共18页。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bnf)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14页/共17页第十四页,共18页。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

9、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qy)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qy)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qy)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qy),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第15页/共17页第十五页,共18页。谢谢大家!谢谢大家!第16页/共17页第十六页,共18页。感谢您的观看(gunkn)!第17页/共17页第十七页,共18页。内容(nirng)总结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bmn)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配合、浓缩、单一饲料增加:有效期。类似营业执照,首次申报尽量覆盖现在生产、将来可能要生产的产品。(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bmn)报告发证机关。感谢您的观看第十八页,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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