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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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词:1、代位诉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锈损保险公司代位诉某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保险公司代位诉某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锈损赔偿输合同货物锈损赔偿由NordriDesign提供 0905第三组第三组1A案情回放1、同月20日,签署货运合同及保单(被保险人:五矿公司;赔付地:马来西亚槟城;南京运至槟城;适用:中华人民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2、29日装运完毕,到达马来西亚巴西古丹港和巴生港:继续载入氯化铵和磷矿粉3、6月8日-6月10日16时卸货完毕(代理源源船务核对无短少无溢装)24、6月10日,收货人凭空白背书提单及保险凭证提货,同时发现钢材严重被腐蚀;同日代理及委托检验进行初步勘查5、

2、初步勘查后,收货人当场索赔、遭拒6、6月17日、6月29日进行了两次正式、大规模检验,确认损失无误;经化验证明为氯化铵与磷物质附着造成*(合法处理余货之后走上理赔道路)37、7月28日平保公司在做出50万美元担保之后向收货人进行赔付,并获得权益转让书,由保险公司代位向承运人求偿,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8、承运人公司拒不履行赔付,辩称a、“所有与提单有关的争议事项,须在船旗国解决”;b、平保公司仅凭收货人签发的权益转让书与托运人背书的提单无权起诉9、经法院一审查证做出判决:原告诉讼合理,被告承运人公司应予赔付,被告不服再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B案例分析1、船旗国相关规定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

3、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5有关涉外合同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此案中很明显船旗国巴拿马与本案毫无关系,不能作为案件诉讼归属地。正如一个美国人端着德国产的枪射杀了一个日本人,难道应该盲目归属到德国法律下接受审判吗?2、案件当事人的资格认定a、提单持有者+货物保险凭证+垫付理赔获得权益转让书决定了平保公司具有合法的代位求偿权6b、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未公开的代理身份具备承运人地位与船务公司的代理关系仅

4、存在两者之间,无法约束第三人,是另一单独法律关系船是租来的,运输合同存在于船的租约合同之上,租船合同写明了承租人负担一切货损,与原船主无关。c、锈损的产生经检验明确,钢材的锈损是由于承运人错误地将性质极不稳定的氨磷类化学品堆放于钢材之上导致。这不是由其他任何人导致的,说明掌握基本的化学知识对于做好承运工作也是相当重要的,没文化害死人啊7思考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如何认定海运提单中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是一程

5、序问题,应依法院地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这是我国关于明示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属单边冲突规范,该规定表明我国立法是承认协议管辖的,当事人的协议是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当事人可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也可选择外国法院管辖。8依该规定,一有效的协议管辖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要解决的纠纷是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2、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3、所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的联系;4、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虽无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明文规定,如上所述提单管辖权条款构成管辖权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提单管辖权条款原则上均应认定为有效。9

6、另,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7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货物的装货港、卸货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以及旅客和行李的启运港、转运港、到达港或目的港为我国港口的我国法院可以管辖。10思考2.船东,航次租船人,托运人,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理顺关键:提单签发人该租船提单中,本案被告就是提单的签发人,也就是承运人。被告虽与船东签订代理协议,但因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并没有在书面上明确与船东的代理关系。本案的提单签发人也不是提单持有人或承租人,因此船东,承租人,托运人等与该索赔纠纷没有直接关系,不因列为本案当事人。11感谢您抽出宝贵时感谢您抽出宝贵时间与我们一同学习间与我们一同学习本案例,谢谢!本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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