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电大刑法专题考前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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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罪刑法定标准:(刑法要求三大标准)体现的方式:二点论;内涵的本质;派生的标准;(新法与旧法的合用)罪刑法定标准对司法解释的制约(谁有权解释?)刑法合用的范围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注意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不以单位犯罪认定的情况;刑法没有要求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情况判断那些罪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3、共同犯罪:学会共同犯罪的基本判断: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注意在共同犯罪的判断时,也许会包括某些行为性质的判断,多集中于常见罪名。共同犯罪人的分工(选择题)4、合法防卫:学会判断某行为是否是合法防卫(选择)5、犯罪的未遂形态学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未遂形态(选择

2、)6、经典的财产犯罪偷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差异,以便准确为行为定型抢劫罪(转化型的认定、各个加重情节的了解)立法体现对户内居住者人身、财产的特殊保护“户”是供家庭生活居住使用的、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场所。是个人隐私权的最后一道防线。问题:进入宾馆、旅店抢劫的,能否合用“入户抢劫”的要求?年月有关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要求,“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暂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假如确定具备上述两个特性(功效特性、场所特性),也能够认定为户。”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充足满足“户”的特性条件后,能够合用。 立法体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

3、利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从事客运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公共服务性 从事服务为客运正在运行中 小型出租汽车语义上虽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但因为其承载能力和乘运方式的限制,在小型出租汽车上抢劫不也许导致对不特定多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班车、学校的校车不具备公共服务性,同时因为不对外营业,乘坐人员相对固定,与小型出租汽车类似,不易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行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行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

4、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行的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包括运钞车。在银行区域里抢劫个人财物,以一般抢劫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应是各种具备杀伤力的真枪。立法上从枪支管理的角度,考虑到行为的牵连问题 7、交通肇事罪:违背交通运输法规的非机动车、个人能否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主体:驾驶员、乘车人与行人无论是否为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有也许组成本罪 孙进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

5、因与人争执被打残左腿。7月起,他拄着拐杖,长期在南京市境内的浦合公路上强行拦车乞讨,拦车总数超出500辆。本地公安部门数次对他进行教育,但他拒不悔改。8月1日凌晨,他在这条公路16.2公里处拦车要钱,致车辆追尾,导致第三辆车驾驶员丁某死亡、同车1人受伤;同年9月28日,他又在这条公路16.5公里处,以同样措施拦车要钱,驾驶员王某猝不及防,在紧急避让中车辆失控,将在路边的1名行人撞死,驾驶员王某等2人受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就此裁定:被告人行为是过错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第一

6、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孙进虎不组成犯罪。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注意安全距离,遇前车紧急停靠时,应减速避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超车行驶。当第一辆车因孙进虎拦截停驶后,随即的第二辆车已安全停靠,而紧随于后的第三辆车却因制动措施不当,与第二辆车发生追尾致1死1伤,这起交通事故应由第三辆车驾驶员丁某负重要责任,而不应简单地依照危害后果和事故发生的诱因对孙进虎归罪。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孙进虎上路拦车,在距来车仅20余米的情况下,忽然挥举拐杖,导致驾驶员措手不及,在采取避让操作中,导致1死2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这起事故中,孙进虎过错制造险情酿成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后果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组成犯罪。“以危险措施危

7、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明确将犯罪措施要求为犯罪组成要件的重罪。依照法条,所谓“危险措施”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与上述列举的措施危险性相称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措施。这种危险措施一旦被采取,应即具备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无须借助外力,即也许导致或实际直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本案中,孙进虎所使用的“强行拦车乞讨”这一犯罪措施的危险性,显然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提并论。因而,检察机关提议按“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是不当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孙进虎明知在公路拦车易导致交通事故,仍采取对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的方式索要钱物,成果酿成交

8、通事故,致人死伤,其主观上持有违背交通法规的故意和对事故发生后果轻信能够防止的过错态度,客观上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组成要件,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标准。 非机动车违背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事故的,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1)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2)是否因违背交通规则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问答题范围:1、什么是我国的罪刑法定标准?怎样正确了解我国罪刑法定标准的立法特点? 罪刑法定标准有哪些派生标准? 2、罪刑法定标准中“明文要求”的内涵? 3、什么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何区分? 4、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有哪些详细形式? 5、什么是“情节加重犯”?在小型出租汽车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班车、学校的校车上抢劫,能否定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6、怎样辨别偷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请分析阐明在司法实践怎样加以详细判别。 7、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分析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怎样定罪? 8、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后,又将部分钱款用于“业务招待”,对此,应当怎样认定受贿数额?请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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