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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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目录1.技术审查程序涉及的审查依据和审查要求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4.规范性要求介绍5.拟调整的规范性要求介绍6.排放标准执行有关要求7.油耗三阶段实施有关事宜1. 审查程序涉及的审查依据和审查要求1.1技术性审查1.1.1技术性审查包括产品VIN审查、检验方案审查和产品综合技术审查(含举报产品核查)三部分内容。1.1.2技术性审查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审查依据及要求进行。1.1.3技术性审查实行主审、复审和批准三级审批制度。1.审查程序涉及的审查依据和审查要求1.1.4产品VIN审查、检验方案审查1.1.4.1技术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CVTSC/

2、TD01车辆产品检验方案和VIN审查作业指导书完成VIN审查及检验方案审查工作。1.审查程序涉及的审查依据和审查要求1.2.产品综合技术审查1.2.1综合管理部负责将检测资料提交齐全的产品按照先后次序列入产品审查。检测资料齐全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1.审查程序涉及的审查依据和审查要求1.2.2技术部组织专家在12个工作日内按照CVTSC/TD02车辆产品综合技术审查作业指导书完成产品审查工作,其中审查结论为“待定”的产品上报中机技术委员会研究讨论。【审查人员应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技术审查依据及要求进行审查】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1法律、法规及文件类2.2标准

3、类2.3规范性要求类2.4补充规定类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1法律、法规及文件类2.1.1申报产品资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工业发改工业200628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调整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国务院国发20095号号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工信部装工信部装200993号号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案管理的通知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1.2检测机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4、第第26号公告号公告道路机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产业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号关于办理关于办理车辆产品检测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2.1.3VIN管理管理: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2004第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1.5产品申报管理:发改产业发改产业2

5、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2.1.6产品外部标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年第38号令号令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1.7整顿与监督管理:发改产业发改产业200715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五整顿整顿”“三加强三加强”工作措

6、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产业工产业2010第第109号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2.1.8注册登记管理:公安部第公安部第102102号令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1.9准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

7、工产业2009第第44号公告号公告新能源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第第45号公告号公告专用汽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改产业发改产业20061405号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装类客关于改装类客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车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资格的通知的通知2.1.10新能源车辆补贴:财政部财建财政部财建20096号号关于开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2.1.11其他文件和管理办法等2.产品

8、技术审查依据2.2标准类强检统计表涉及标准(716号附件一)、新能源有关标准(44号文附件及新增)、定型试验规程、专用车有关标准及以下标准等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GB/T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GB12268-2005危险物品品名表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2428-2005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其他涉及到的标准等2.产品

9、技术审查依据2.3规范性要求类2.3.1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716号文附件二)2.3.2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716号文附件三)2.3.3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汇总修订中)2.3.4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要求等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4补充规定类2.4.1中机函200882号关于规范和清理公告中厢式运输车的通知2.4.2中机函200890号关于规范公告中自卸车产品的通知2.4.3中机函200919号关于在车辆产品公告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2.4.4中机函200933号关于规范和清理舞台车、牵引车产品

10、的通知2.4.5中机发20081号关于汽车产品系族车型判定原则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说明等2.4.6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议案的批复等2.4.7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1检验方案审查要求审查按照申报次序进行。电脑自动排队。3.1.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跨类生产和异地生产等。如果能够确认申报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的,则应作出建议撤消产品的审查意见,终止以下方面的审查。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1.2产品申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如果产品申报方式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则应作出建议撤消产品的审查意见,终止以下方面的审查。3.1.3申报产品的型号是否符合车辆

11、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如果产品型号不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则应作出建议撤消产品的审查意见,并终止以下方面的审查。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1.4申报产品的公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果产品在执行排放、尺寸和轴荷、质量利用系数、罐体有效容积、车辆结构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要求,则应作出建议撤消产品的审查意见,并终止以下方面的审查。3.1.5申报产品是否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对全部适用项目进行了正确的陈述。当主审人员认为企业填报的检验方案表和备案表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满足检验方案的审查需要时,可以作出建议撤消产品的审查意见,并终止以下方面

12、的审查。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1.6申报同一型式的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3.1.7申报实测的检验项目和次数是否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不属于同一型式,而又未进行实测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3.1.11如

13、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品进行审查。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2产品综合审查要求按照先后次序进行,电脑自动排队。3.2.1检验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编号规则编制了报告编号。如果检验报告编号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作出不通过的审查意见。3.2.2申报产品是否按照经过批准的检验方案完成了检验,包括检验次数和检验状态。如果产品未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完成检验,应作出不通过的审查意见。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当审查依据有变化时,对于已经批准的检验方案,企业应对变化涉及的检验项目提供书面补充(或调整)的检验报告,主审人员按照最新的产品审查依据及要求进行审查。】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2.3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结

14、论是否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当任何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论出现不符合相关检验依据的要求时,无论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如何,都应作出不通过的审查意见。3.2.4各实测检验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统一报告格式规定的内容要求(含照片)。当实测检验报告的内容不符合统一报告格式规定的内容要求(含照片)时,该项的检验无效,应作出不通过的审查意见。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2.5各实测检验报告中所列样品有关情况是否与产品备案表相一致。当实测检验报告中所列样品有关情况与产品备案表不一致时,应作出不通过的审查意见。3.2.6当审查人员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排放水平、质量参数、降噪措施等)有怀疑时,可以作出待定或不通过的

15、审查意见。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数不进行审查。【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性项目报告编号】4. 规范性要求介绍4.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4.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4.3关于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及其他的规范性要求4.4新产品、变更、扩展及勘误要求4. 规范性要求介绍4.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4.1.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

16、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4.1.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工信部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4.1.3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工信部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4.规范性要求介绍4.1.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4.1.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以及工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4.1.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

17、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4.规范性要求介绍4.1.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靠性检验。4.规范性要求介绍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

18、置的牵引车型号。4.1.10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4.1.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4.规范性要求介绍4.1.12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4.1.13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4.1.14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4.规范性要求

19、介绍4.1.15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及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4.规范性要求介绍4.1.16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机

20、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在其他场地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4.规范性要求介绍定型试验要求根据工产业【2010】第109号规定,2010年7月1日起定型报告中不用包含可靠性行驶试验方面的内容,其他要求在正式文件出台前同以前(定型试验要求有关文件已报批)。新能源车辆可靠性试验按44号公告要求,同

21、以前,定型报告必须包含可靠性行驶方面的内容。4.规范性要求介绍4.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4.2.1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其他同以前,略。4.规范性要求介绍4.3关于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及其他的规范性要求4.3.1.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的要求4.3.1.1货箱栏板高度(已调整)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核算。货箱栏板高度(米)4.规范

22、性要求介绍但计算方法按下述要求: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5)粉粒物料自卸车按普通自卸车处理。4.规范性要求介绍4.3.1.2关于载质量利用系数(已调整)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注: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4.规范性要求介绍GB/T150

23、89车辆类型N1N2N3总质量M(千克)M35003500M12000M12000整备质量m(千克)m1100/m1100m3500/m3500栏板式载货汽车-/0.65(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0.75/0.851.004.规范性要求介绍GB/T15089车辆类型N1N2N3总质量M(千克)M35003500M12000M12000整备质量m(千克)m1100/m1100m3500/m3500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畜禽运输车-/0.550.65/0.751.00,N3类自卸汽车还应1.14.规范性要求介绍GB/T15089车辆类型N1N2N3总质量M(千克)M35003500M1

24、2000M12000整备质量m(千克)m1100/m1100m3500/m3500厢式运输汽车(不含客厢式运输车)-/0.500.60/0.700.954.规范性要求介绍4.3.1.3关于厢式运输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4.规范性要求介绍4.3.1.4关于罐式汽车(拟调整)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同时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载质量(千克)/介

25、质密度(千克/立方米)1.054.规范性要求介绍注:1)对于混凝土搅拌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在“其它”栏中填报搅拌容积,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2)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核算罐体总容量。该罐体总容量应保证最小密度的介质也符合上式要求。3)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4)应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运输多种介质的至少标明核算罐体总容量的介质),在右45度照片上应清晰可见。5)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无法查到或不符合有关科技文献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规范性要求介

26、绍罐体总容量(立方米)对运送液体的罐式汽车: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对运送粉粒的罐式汽车: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汽车: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4.规范性要求介绍注:公告其他栏注明的罐体有效容积指的是上列公式中罐体总容量。4.规范性要求介绍4.3.1.5关于运输类半挂车栏板式、平板式、厢式、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的关系应符合GB/T6420-2004货运挂车系列型谱标准的要求,其中平板式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仓栅式、翼开式和自卸式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求。4.规范性要求介

27、绍4.3.1.6轮胎的使用与评价(已调整)N类产品、O类产品及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相临尺寸的普通轮胎,还可选装一种无内胎轮胎。轮胎规格参照GB/T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标准,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28、。半挂车半挂车暂按下表实施,工信部批准后,取消下表要求。暂按下表实施,工信部批准后,取消下表要求。4.规范性要求介绍三轴半三轴半挂车挂车总质量总质量(kg)3200032000,且,且3500035000最大轮胎规格最大轮胎规格10.0011.0012.00两轴半两轴半挂车挂车总质量总质量(kg)2500025000,且,且3000030000最大轮胎规格最大轮胎规格10.0011.0012.004.规范性要求介绍4.3.1.7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或缸径超过100mm的柴油发动机(不包括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4.3.1.8N3类、O4类厢式车的车厢内高度(或N3类、O4类仓栅车和

29、棚式车的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应不小于1800mm。仓栅车应具有顶棚杆结构。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两个以上的对开门。N3厢式车的厢体长度与质量关系应符合下表要求。厢体长度(mm)7000-80008000-90009000-10000厢体质量(kg)250030003500注:液压升降尾板装置的质量不计算在厢体质量内。4.规范性要求介绍4.3.1.9客厢式(具有同一车室)的厢式货车(N类)驾驶区乘座人数不得超过6人,填入“驾驶室准乘人数”栏;应填报额定载质量,且乘员质量不超过额定载质量;驾驶区与货舱有有效隔离措施并在“其它”栏中注明,货舱部分应封闭并不能有玻璃门窗。客厢式邮政车按照厢式货车(

30、N类)处理。4.规范性要求介绍4.3.1.10车辆运输半挂车对于车辆运输半挂车(乘用车),要求具有双层承载结构,总质量不大于20t,轮胎数不大于6个。对于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应符合如下要求:1)产品名称为“商用车辆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商用车辆”;2)车长不超过16.0m,承载面结构为活动翘板液压控制;3)轮胎规格不超过235/75R17.5(或7.00-15)。4.规范性要求介绍4.3.2关于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4.3.2.1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该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4.3.2.2超限车管理(下一步管理办法协调讨论中

31、)1)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小于55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不作为超限车管理。4.规范性要求介绍2)对于尺寸和或质量参数超出该标准及一号修改单规定,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可以申报公告,其他栏应注明“超限”。3)目前允许的超限车有: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油田作业类车、清障车、沙漠车。4)为满足以上车型改装的需要,允许其所采用底盘的尺寸参数、质量参数和轴荷超出该标准要求,但应在底盘公告“其它”栏中注明使用用途,底盘不应与普通底盘作为同一型号,应单独申报超限车底盘。4.规范性要求介绍4.3.2.3运输类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

32、、四轴半挂车不在该标准适用范围内,暂不可申报公告。但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及油田作业类车、清障车、沙漠车等超限车辆及底盘,可以采用以上车辆结构。4.规范性要求介绍4.3.2.4整体封闭式厢式货车是指货箱为全封闭式刚性结构、驾驶室与货箱分离且后面或侧面有固定位置车门的货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4.3.2.5对于牵引汽车:整备质量乘员质量准拖挂质量,对于载货车:总质量准拖挂质量,不能超过GB1589-2004中按列车轴数所规定的汽

33、车列车最大总质量限值。4.规范性要求介绍牵引车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汽车列车驱动轴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2)汽车列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kW/t;3)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须不大于40吨(对并装双轴挂车35吨);4)牵引车准拖挂车总质量减去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应不大于并装三轴挂车最大允许轴荷的要求(24吨,对并装双轴挂车18吨)。4.规范性要求介绍4.3.2.6通用底盘的质量参数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如因某些允许例外的专用作业类车改装的需要,允许底盘的质量参数超过该标准要求,并在“其它”栏中注明使用用途(本条已修改,应单独申报超限车底盘,见4.3.2.2)。4.3.

34、2.7对于长度大于10m且不超过13m的二轴罐式半挂车,应在“其它”栏中应注明“牵引车为3轴”。4.3.2.8运输车辆的半挂车应在“其它”栏中注明与其相配牵引车型号。4.规范性要求介绍4.3.2.9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12.2m(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4.规范性要求介绍4.3.2.10该标准规定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应应同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

35、“只可运输不可拆解物体”。2)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3)总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4.规范性要求介绍4.3.2.11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4.3.2.12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4.3.2.13对于车长大于13000mm、小于14600mm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应在公告“其它”栏中注明“仅限于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4.规范性要求介绍4.3.

36、3其他规范性要求4.3.3.1专用车型号编制及车型名称应符合GB17350-2009的规定,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应符合标准的定义要求。对于申报GB17350-2009标准以外的专用车辆,应事先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4.3.3.2对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申报公告的照片和各项参数不应包括垃圾箱。4.规范性要求介绍4.3.3.3“警备车”不进入公告管理范围,其它车型也不能有“公安”字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4.规范性要求介绍4.3.3.4关于旅居车1

37、)旅居挂车不能核定乘员数。2)对于采用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旅居车,旅居部分的座椅在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按QC/T776-2007标准核定乘员数。3)座椅应纵向布置(座椅朝向与车辆前进的方向一致),且座垫宽不小于400mm;4)座椅配置符合GB14166-2003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要求的安全带;5)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符合GB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的要求4.规范性要求介绍4.3.3.5客车对没有站立座位的双层城市客车在公告其他栏内应注明:“仅限于在城市公路上使用”。暂不受理观光车、双层长途客车、双层旅游客车和三层卧铺客车公告。4.3.3.6篷式

38、运输车应装备整体固定式车厢,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侧门、栏板),双开后门且顶部为活动顶篷结构。4.规范性要求介绍4.3.3.7关于集装箱运输半挂车1)用于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的牵引车必须采用“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名称(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否则不允许牵引集装箱半挂车;用于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必须采用“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名称,否则不允许承载运输集装箱;所有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必须采用框架式结构。不允许申报48ft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2)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应不超过1320mm(牵引“大鹅颈”结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除外),并在公

39、告“其它”栏中注明。4.规范性要求介绍3)对于运输30ft及小于3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且承载集装箱的车架上平面在空载时离地高应不超过1409mm,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不限。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4)对于运输40ft及大于40ft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且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210mm。4.规范性要求介绍5)对于采

40、用空气悬架结构的,应在悬架处于列车空载正常行驶高度时测量相应的高度尺寸。6)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要与所载集装箱的箱货总重和长度相适应,要求如下表。4.规范性要求介绍集装箱尺寸(英集装箱尺寸(英尺)尺)20203030404045454848集装箱长度集装箱长度(mmmm)60586058912591251219212192 13720137201463014630集装箱半挂车最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大长度(m)m)13.013.014141 115150 0集装箱半挂车额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定载质量(kgkg)2400024000254002540030480304804.规范性要求介

41、绍7)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应符合如下要求要求:产品名称为“空载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仅可运输空载集装箱”;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mm;车长不超过13.0m;轮胎规格不超过9.00-20,轮胎数不大于4个。4.规范性要求介绍4.3.3.8对随车起重运输车的申报要求1)在“其它”栏应注明随车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2)当选装外形结构(伸缩臂式、折臂式、伸缩臂+折臂组合式)不同的随车起重机时,应申报选装照片;选装随车起重运输机的最大起升载荷变化不应超过25;随车起重

42、运输机安装位置不同(前置、后置)不能在同一型号中。3)随车起重运输车最大起升载荷不应超过该车申报载质量的1.4倍;4)定型试验应按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和QC/T459-2004随车起重运输车进行;定型试验报告应有样车或选装样机的照片;应有反映专用装置试验的照片。4.规范性要求介绍5)定型报告应包括随车起重机的主要结构参数:随车起重机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吊臂的结构形式(伸缩臂式、折臂式、伸缩臂+折臂组合式)、五大总成(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支腿)的型号和/或型式。6)选装主要结构不同或型号不同的随车起重机,如连接方式有变化,不能在一台样车上进行试验;如连接

43、方式无变化,可以在一台样车上分别进行专用装置试验;4.3.3.9城市客车的名称不能为“客车”。4.新修订规范性要求4.3.3.10.舞台车在舞台车汽车行业标准制定颁布以前,中机中心将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1.企业在舞台车申报时,佐证材料内应增加整车右45度舞台展开时照片;2.对舞台车载质量不做限定;3.检测机构在舞台车定型试验时增加专用功能的技术要求检验。专用功能的技术要求如下:舞台车应有整车支腿,数量不少于4只,并能实现调平功能;舞台台面,整个舞台台面均应为木制,厚度不小于30mm,四周硬木封边;4.规范性要求介绍舞台顶棚的结构应能悬挂灯具、幕布以及其它演出道具;所有举升、伸缩机构必须具备可靠

44、的锁闭功能;电器系统采用专用的舞台配电箱和接头,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在规定区域内放置总容量不少于4kg的ABC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只。4.规范性要求介绍4.3.3.11.自卸车栏板不允许插桩。4.3.3.12.在灯具的外面不能加装保护罩。4.3.3.13.不受理牵引汽车底盘;不受理改装车企业改动承载式车身申报的新产品。4.3.3.14.多种选装的整备质量可用一个值表示,但各种选装的实际整备质量不应超过这个值的3%。各种选装情况参数之间应能明确对应且其多种配置应在试验报告中有具体表述。4.规范性要求介绍4.3.3.15关于随动轴汽车1)对钢板弹簧随动轴产品,应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能看

45、清随动桥及所用弹簧结构的照片,便于审查时判定随动桥是否可以提升。2)对于空气悬架随动轴产品,除在公告参数其他栏注明“*轴为空气悬架随动桥,不可提升”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在申报公告“佐证材料”中提供),具体要求如下:空气悬架随动桥照片,应能看清随动桥结构;随动桥产品总成图,可为PDF或照片文件,但应能看清结构、技术要求及标题栏等,图纸应有审批签字;4.规范性要求介绍气囊控制气动部分原理图,图上应标明控制阀类等有关部件;产品设计说明及承诺:产品设计思路、结构原理、轴荷分配控制、轮胎异常磨损的控制等,随动桥产品型号及生产厂家、气囊型号及生产厂家、气囊尺寸、气囊气压控制开关布

46、置位置,随动桥不能提升的承诺等,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本次申报同种结构随动桥产品清单。3)橡胶悬架等悬架型式参照空气悬架要求。4.3.3.16教练车应具有副驾驶制动踏板,质量参数可以不封闭。4.规范性要求介绍4.4新产品、变更、扩展及勘误要求申报新产品、变更、扩展及勘误应符合下表有关同一型号、规范要求及新标准要求不符合同一型号,不允许扩展;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允许扩展;有新标准实施时,应符合要求4.规范性要求介绍不符合同一型号,可以变更,变更后应符合同一型号;不符合规范要求可以变更,变更后应符合规范要求;有新标准实施时,应符合要求纸面勘误只要勘误内容属实即可,网上勘误按变更要求4.规范性要求介绍 审

47、查要求审查要求产品类型产品类型新产品新产品同一型号同一型号新标准新标准规范规范整车、底盘整车、底盘应符合应符合改改装装车车进口整车、底盘进口整车、底盘应符合应符合国产整车国产整车基础车型应符合,若不基础车型应符合,若不符合应通过选装使改装符合应通过选装使改装车符合。车符合。基础车型符合、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应符合。装部分应符合。基础车型符合基础车型符合, ,不符合均不符合均可,能通过选装符合的可,能通过选装符合的应选装使其符合,改装应选装使其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部分应符合。国产国产底盘底盘简化简化申报申报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应符合。

48、改装部分应符合。全项全项申报申报底盘应符合,或通过选底盘应符合,或通过选装符合,改装部分应符装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合。底盘部分应符合,底盘部分应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底盘应符合,或通过选底盘应符合,或通过选装符合,改装部分应符装符合,改装部分应符合。合。4.规范性要求介绍 审查要求审查要求产品类型产品类型扩展扩展同一型号同一型号新标准新标准规范规范整车、底盘整车、底盘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改改装装车车进口整车、底盘进口整车、底盘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原车、扩展后均应符合。国产整车国产整车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可

49、,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均应符合。均应符合。国国产产底底盘盘简化简化申报申报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均应符改装部分扩展前后均应符合。合。4.规范性要求介绍 审查要求审查要求产品类型产品类型变更变更同一型号同一型号新标准新标准规范规范整车、底盘整车、底盘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不符合变更后符合。改改装装车车进口整车、底进口整车、底盘盘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不符合变更后符合。国产整车国产整车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基础车型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变更后应符合要

50、求。装部分变更后应符合要求。国国产产底底盘盘简化简化申报申报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底盘符合、不符合均可,改装部分变更后应符合。分变更后应符合。全项全项申报申报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原车、变更后均应符合,或原车不符合变更后符合。不符合变更后符合。4.规范性要求介绍 审查要求审查要求产品类型产品类型勘误勘误同一型号同一型号新标准新标准规范规范整车、底盘整车、底盘原车符合、不符合原车符合、不符合均可均可改改装装车车进口整车、进口整车、底盘底盘国产整车国产整车国国产产底底盘盘简化简化申报申报全项全项申报申报5.拟调整的规范性要求介绍5.1集装箱半挂车GB/T1413-2008(代替GB/T

51、1413-1998)已发布实施,对集装箱的载质量要求有变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研究跟踪有关情况,确定后再修订有关集装箱的规范性要求,目前实施以前的规范性要求。5.拟调整的规范性要求介绍5.2载质量利用系数一些车辆的载质量利用系数明显太大,不符合常规,技术委员会拟对有关车辆的载质量利用系数上限进行研究。5.拟调整的规范性要求介绍5.3关于罐式汽车为避免实际运输的介质密度大于罐体核算时的介质密度造成的超载拟:对罐体容积核算时的介质密度进行限定。或对轮胎的使用进行限定。技术委员会正在进行研究,目前还没有定论。5.拟调整的规范性要求介绍5.4轮胎的使用与评价技术委员会已讨论同意取消对半挂车的表格要求,既半

52、挂车轮胎使用要求同普通载货汽车,提案已报工信部,批准后实施。5.拟调整的规范性要求介绍5.5低平板半挂车拟对线轴结构的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要求进行进一步规范。5.拟调整的规范性要求介绍5.6强制性产品试验工作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今后会明确允许的场地)。6.排放标准执行有关要求6.1GB14762-2002和GB14762-2008拟2010年7月1日,撤销按GB14762-2002申报的汽油和燃气产品公告,销库存时间待定。受理GB14762-2008(中国阶段)。阶段受理时间待定。6.排放标准执行有关要求6.2GB17691-2005标准(中国、阶段)暂时还受理GB17691-2005标准(中国

53、阶段)M3、N3、M2和N2类汽车新产品,何时停止及过渡期限看通知。GB17691-2005标准(中国阶段),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可以受理。为方便审查,系族发动机数据库申报筹备中。燃气发动机阶段不要求OBD。3.5吨以上的M2类车用发动机应按本标准进行试验。中国阶段受理时间待定。6.排放标准执行有关要求6.3GB18352.3-2005标准(中国、阶段)3.5吨及以下的N1、M2类产品应按本标准进行试验。暂时还受理GB18352.3-2005标准(中国阶段)M1和N1类汽车新产品,要求同以前,何时停止及过渡期限看通知。6.排放标准执行有关要求6.4GB17691-2005标准阶段变更(阶段转阶段

54、)拟参照以前管理办法原车型排放试验结果应符合国阶段限值要求,但应按新报告格式补报报告。与排放有关配置没变化,原公告已注明符合阶段要求。应补报排放耐久性和OBD等试验报告,且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应按新要求补报相关的备案参数。一旦正式开始受理排放阶段变更,就不再允许阶段产品按阶段产品进行申报了。6.排放标准执行有关要求6.5有关的变更扩展要求已不再受理但还未清理的公告内旧排放阶段产品,不得再进行直接与发动机及其排放系统有关的扩展、变更,可以进行其他系统或部件的扩展、变更。6.6有关改装类新产品要求不再受理利用已不再受理但还未清理的公告内旧排放阶段产品改装新产品。7.油耗三阶段实施有关事宜7.1新产品油耗符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报批稿)或财政部财建2010219号文件中限值要求的车型应按新产品进行申报,申报时选择“油耗达到三阶段要求”选项,符合要求的进入油耗三阶段数据库。7.2公告内产品已上公告产品(截止到214批),公告数据中油耗申报值确实达到三阶段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确认后进入油耗三阶段数据库。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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