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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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破产法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破产法的概念、特点;破产法的概念、特点;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等内容;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等内容;运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运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1第五章(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二)破产的特征(二)破产的特征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 主体资格消灭 公平清偿 强制执行程序2第五章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n( (一一)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 :n为

2、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2323次会议于次会议于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通过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于该法于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n( (二二)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法人所有企业法人n( (三三)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n即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域外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

3、即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域外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申请和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的财产,申请和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在不违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法律,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裁定承认和执行。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裁定承认和执行。3第五章第二

4、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n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的(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观状态。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n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n破产申请

5、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n(一)破产申请人(一)破产申请人 n1 1、债权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目的、事实和理由等)和有关、债权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目的、事实和理由等)和有关证据。证据。n2 2、债务人: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等、债务人: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等n3 3、清算人:、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6、算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第五章n(二)破产申请的效果(二)破产申请的效果n1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n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准许撤回的申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准许撤回的申请,不影响以后再次提出申请。请,不影响以后再次提出申请。n2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n破产申请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债权人提出破产破产申请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

7、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5第五章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n(一)定义(一)定义n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接受,并由此开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6第五章n(二)受理机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二)受理机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n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企业注册地与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8、当企业注册地与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依据。依据。n具体管辖还要考虑企业注册机关级别。具体管辖还要考虑企业注册机关级别。7第五章n(三)受理前、后的工作(三)受理前、后的工作n1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处理、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处理n自收到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收到申请进行审查,并在7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予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与债务人。但法院发现有以立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与债务人。但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不受理破产申请(下列情形,不受理破产申请(1 1)债务人隐匿、转移)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9、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 2)债权人借破)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损毁他人名誉等。不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产申请损毁他人名誉等。不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请人不服的,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010日内提出上诉。日内提出上诉。n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应驳回。能合理解释的,应驳回。n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8第五章n2 2、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n受理破产案件后,于受理破产案件后,于5 5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应自案件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受理之日起2

10、5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告内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受理时间;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受理时间;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第一次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n3 3、债权的申报和登记、债权的申报和登记n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算。n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3030日内申报;未收到日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通知的债

11、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 3个月内申报。个月内申报。n债权人应按期申报,否则视为放弃。债权人应按期申报,否则视为放弃。n法院按债权性质分别登记。法院按债权性质分别登记。9第五章(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n1 1、对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对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列义务: (1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资料; (2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

12、进行工作,并如实回)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答询问; (3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10第五章n2 2、对财产的效力:、对财产的效力:n人

13、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效。 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

14、成立而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

15、保的,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为解除合同。 11第五章n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

16、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12第五章四、破产管理人四、破产管理人(一)定义(一)定义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由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分管理人由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二)任职资格(二)任职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17、或者依法设立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 1)因故意犯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刑事处罚; (2 2)曾

18、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 3)与本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 (4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13第五章n(三)管理人的职责(三)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

19、他必要开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止债务人的营业; 6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14第五章五、债务人的财产五、债务人的财产n(一)构成: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一)构成: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

20、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财产,为债务人财产。n(二)确认债务人财产时注意的问题:(二)确认债务人财产时注意的问题:n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

21、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放弃债权的。15第五章n2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人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n3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22、债务的。n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权追回。 16第五章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n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n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n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n在破产过程中,其主要起决议和监督作用,它不是破产执行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其主要起决议和监督作用,它不是破产执行机构,不能以破产机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作出的各项决议由清

23、算不能以破产机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作出的各项决议由清算组执行。组执行。n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n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15日内主持召开;日内主持召开;n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开。n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17第五章n四

2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n(一)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一)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表决权无表决权n(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有表决权有表决权n(三)履行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三)履行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有表决权有表决权n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n(1 1)核查债权;()核查债权;(2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费用和报酬;(3 3)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4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员会成员;(5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25、业; (6 6)通)通过重整计划;(过重整计划;(7 7)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8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理方案;(9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10)通过破产财)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产的分配方案;(11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18第五章n六、债权人会议的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表决n(一)一般决议(一)一般决议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代

26、表过半数的债权人代表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有表决权的债权n(二)和解决议(二)和解决议过半数的有表过半数的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决权的债权人 代表代表2/32/3以上的以上的 有表决权的债权有表决权的债权n七、债权人会议决七、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议的效力n(一)对全体债权人(一)对全体债权人 有约束力有约束力n(二)认为决议违法,(二)认为决议违法, 可以在可以在1515天内天内 请法院裁定请法院裁定19第五章八、债权人委员会八、债权人委员会 (一)组成(一)组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

27、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 3、提议召、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开债权人会议;4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

28、其职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房屋等不动

29、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

30、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0第五章第四节第四节 和解与重整和解与重整n一、和解的提出一、和解的提出n(一)定义:(一)定义:n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程序。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程序。n(二)和解的过程(二)和解的过程n1 1、申请和解: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申请和解: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

31、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 2、法院裁定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法院裁定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 3、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2/3以上。以上。n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32、之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起可以行使权利。21第五章n(三)和解协议的生效(三)和解协议的生效n1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之二以上。 2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序,

33、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3 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4、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

34、财产担保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使权利。 5 5、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2第五章n(四)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四)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n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债权人只能要

35、求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n(五)和解终止(五)和解终止n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36、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注意:注意:n1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

37、序。破产程序。 2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3第五章二、重整二、重整n(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 1、重整申请、重整申请n(1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n(2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n(3

38、3)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n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4第五章n2 2、重整期间、重整期间n(1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为重整期间。 n(2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

39、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法律规定的管理人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法律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3 3)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4 4)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

40、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恢复行使担保权。 (5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6 6)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5第五章n(7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益分配。 (8 8)在重整期间

4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终结(二)重整终结n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

42、或者其他显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6第五章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n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n(一)含义(一)含义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一种司法行为。标志着破产案件不可逆转的进入清算力的认定。是一种司法行为。标志着破产案件不可逆转的进入清算程序。程序。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人民法院依照

43、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27第五章n以破产法规定以破产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宣告破产宣告破产: :n(1 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定事由)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定事由, ,

44、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序;n(2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被人民法院裁定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n(3 3)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n(4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人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n(5

45、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n(6 6)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法院认可的,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n(7 7)因债务人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因债务人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院裁定无效;n(8 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28第五章n(二)破产宣告的限制(二)破产宣告的限制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

46、之一的,人民法院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9第五章(三)效力:(三)效力: 1 1、对债务人的效力: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管、对债务人的效力: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管好破产财产、办理移交手续、接受询问等。好破产财产、办理移交手续、接受询问等。 2 2、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1 1)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

47、权)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扣除未到期利息);(扣除未到期利息);(2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利。(3 3)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 3、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1 1)破产人占有他人的财产,)破产人占有他人的财产,财产所有人有取回权;(财产所有人有取回权;(2 2)破产

48、人的债务人应向清)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向清算人清偿债务;(算人清偿债务;(3 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向清)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向清算人交付财产;(算人交付财产;(4 4)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利益。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30第五章n二、破产清算二、破产清算n用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用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活动的总称。务后,对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活动的总称。n管理人进行清算。管理人进行清算。31第五章三、破产财产三、破产财产(一)概念:指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一)概念:指破

49、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业的财产。 (二)构成(二)构成破产宣告时全部财产、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破产宣告时全部财产、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财产、超过担保债务的担保财产。财产、超过担保债务的担保财产。(三)取回权(三)取回权 1 1、概念:是指财产所有人从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概念:是指财产所有人从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2 2、特征、特征(1 1)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2 2)以物权为基础(即以物)以物权为基础(即以物的存在为条件);(的存在为条件);

50、(3 3)取回权的标的物在取回前,视为破产财产。)取回权的标的物在取回前,视为破产财产。 3 3、范围、范围(1 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共有、租赁、借用、加工、留置)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共有、租赁、借用、加工、留置等);(等);(2 2)不法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法侵占、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不法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法侵占、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的财产等)。人遗失的财产等)。 4 4、行使: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权利人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行使: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权利人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理人应当返还财产。(原物返还和折价返还)回财产。管理人应当返还财产。(原物返还和折价返还

51、)32第五章n四、破产债权四、破产债权n(一)涵义: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一)涵义: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n(二)成立条件:破产宣告前成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成立条件:破产宣告前成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n(三)内容:(三)内容:n1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n2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n3 3、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n4 4、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债权等、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债权等

52、n注意: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注意: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 1)行政、司法机关的)行政、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罚款、罚金;(2 2)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33第五章n五、其它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五、其它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n(一)(一)别除权别除权n1、定义:指债权人不以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中的、定义:指债权人不以破产程序,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n2 2、特征:、特征:(1 1)以担保权为基础;()以担保权为基础;(2 2)以实现债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为目的;(3 3)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以破产人的特

53、定财产为标的物;(4 4)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n3 3、行使: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质权人、留置权人)、行使: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质权人、留置权人)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抵押权人行使别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抵押权人行使别除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张,经同意,取得抵押物,行除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张,经同意,取得抵押物,行使别除权。发生争议,由法院裁决。使别除权。发生争议,由法院裁决。34第五章n(二)抵销权(二)抵销权n1 1、概念: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于清、概念: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

54、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n2 2、行使:、行使:(1 1)由抵销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由抵销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2 2)以已申报债)以已申报债权为条件权为条件n3 3、抵销权的限制:(抵销权的限制:(4040条)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

55、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56、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外。35第五章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

57、毕的合同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产生的债务 2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的其他债务 5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6第五章(三)破

58、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偿。 2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

59、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程序,并予以公告。 37第五章七、破产财产的分配七、破产财产的分配n(一)分配顺序(一)分配顺序n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序清偿: (1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60、的补偿金;工的补偿金; (2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 (3 3)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n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配。 n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8第五章n(二)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二)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61、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n(三)分配方案通过(三)分配方案通过n1 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 5)实施破产财产

62、分配的方法。)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2 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执行。 39第五章n(四)注意问题:(四)注意问题:n1 1、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63、2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

64、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 40第五章八、破产程序的终结八、破产程序的终

65、结n(一)破产程序终结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程序终结申请的提出n1 1、条件:、条件:(1 1)债务人有不予破产宣告法定事由的;)债务人有不予破产宣告法定事由的;(2 2)重整目的达到的;()重整目的达到的;(3 3)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费用的;(4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完毕。n2 2、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提出: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66、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41第五章n(二)效力:(二)效力:n1 1、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n2 2、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67、终止执行职务。但、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 3、自破产程序依法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自破产程序依法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进行追加分配: (1 1)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

68、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4 4、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续承担清偿责任。 42第五章三鹿破产案n基本情况:与其掌门人有关:田文基本情况:与其掌门人有关:田文华生于华生于19421942年,年,19661966年年8 8月毕业于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早在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早在19681968年年8 8月,田文华来到三鹿前身

69、月,田文华来到三鹿前身石石家庄牛奶厂。田从家庄牛奶厂。田从19871987年承包石家年承包石家庄乳业公司后,田文华当上了总经庄乳业公司后,田文华当上了总经理、党委书记。理、党委书记。 n在田执掌三鹿期间,力主三鹿变革。在田执掌三鹿期间,力主三鹿变革。19931993年,三鹿率先与唐山市第二乳年,三鹿率先与唐山市第二乳品厂实行品厂实行“贴牌生产贴牌生产”合作。至合作。至20042004年,三鹿就已经拥有年,三鹿就已经拥有2121家工厂,家工厂,其中其中6 6家为贴牌企业。家为贴牌企业。 n20052005年底,三鹿引入国际乳业巨头年底,三鹿引入国际乳业巨头恒天然合资,借机展开新一轮高速恒天然合资

70、,借机展开新一轮高速扩张。扩张。2008年年9月,三鹿生产的月,三鹿生产的婴儿奶粉,被发现导致多位食婴儿奶粉,被发现导致多位食用婴儿出现肾结石症状,用婴儿出现肾结石症状,“三三聚氰胺聚氰胺”事件爆发。根据卫生事件爆发。根据卫生部部2008年年12月月1日通报,全国日通报,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万余人。万余人。43第五章n2008年12月25日n石家庄市政府通报,三聚氰石家庄市政府通报,三聚氰胺事件后,三鹿集团已于胺事件后,三鹿集团已于20082008年年9 9月月121

71、2日全面停产。截日全面停产。截至至20082008年年1010月月3131日财务审计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总额为15.6115.61亿元,总负债为亿元,总负债为17.6217.62亿元,净资产为亿元,净资产为-2.01-2.01亿元。亿元。 n20082008年年1212月月1919日,三鹿集团日,三鹿集团又借款又借款9.029.02亿元,付给全国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11.03亿亿元元( (不包括不包括1010月月31

72、31日后,企业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新发生的各种费用) ),已经严,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重资不抵债。 44第五章n三鹿破产源自债权人三鹿破产源自债权人石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三鹿进行破产清算的出的对三鹿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n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受理该申请的裁受理此案,受理该申请的裁定书已于定书已于2008年年12月月23日送日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达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n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2008年年1212月月18

73、18日作出民事裁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定,受理申请人( (债权人债权人) )石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家庄市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对被申请人行对被申请人( (债务人债务人) )三鹿三鹿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石家庄三鹿集团清算组为破石家庄三鹿集团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产管理人。 45第五章n自自9 9月月1212日三鹿集团向社会公开召回问题产品至日三鹿集团向社会公开召回问题产品至1010月月3131日,共召回产品总日,共召回产品总值近值近1010亿元。为顺利召回问题产品,确保问题产品不扩散并实施销毁,亿元。为顺利召回问题产品,确保问题产品不扩散并实施销毁,市政府在省政

74、府的支持下,积极协助企业于市政府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协助企业于1010月月1010日筹措日筹措3 3亿元资金,以亿元资金,以商贸公司名义给每位经销商解决了商贸公司名义给每位经销商解决了30%30%的货款,同时与经销商签订了还款的货款,同时与经销商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于协议,约定于20092009年元月年元月1010日左右再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剩余部分等企日左右再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剩余部分等企业正常生产半年内全部付清。业正常生产半年内全部付清。 n经销商得知三鹿集团破产消息后,有近百名经销商于经销商得知三鹿集团破产消息后,有近百名经销商于1212月月2121日到三鹿集日到三鹿集团聚集索要货款,企

75、业已向经销商承诺确保履行合同,团聚集索要货款,企业已向经销商承诺确保履行合同,2222日又有近日又有近200200名名经销商到省信访局上访。省信访局与企业答复合同依然有效。经销商到省信访局上访。省信访局与企业答复合同依然有效。20092009年元年元月月1010日一定按比例支付货款,如企业有困难政府将积极支持协调。日一定按比例支付货款,如企业有困难政府将积极支持协调。2323日日又有又有290290名经销商到省政府上访,要求对名经销商到省政府上访,要求对0909年元月年元月1010日支付比例给予明确。日支付比例给予明确。n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研省委、省政

76、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研究,为体现以人为本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会议议定:究,为体现以人为本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会议议定:1 1、协调企业必须承诺合同的有效性;、协调企业必须承诺合同的有效性;2 2、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承诺,并于、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承诺,并于0909年元月年元月1010日确保再支日确保再支付经销商付经销商30%30%货款;货款;( (合计合计60%)60%)3 3、对所有经销商都要一视同仁,到时一定要将货款按比例拨到、对所有经销商都要一视同仁,到时一定要将货款按比例拨到每位经销商的指定账户上;每位经销商的指定账户上;4 4、如企业筹资困

77、难,政府将积极协调给予保证;、如企业筹资困难,政府将积极协调给予保证;46第五章n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274274家家三鹿集团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三鹿集团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要求各债权人在通知书,要求各债权人在20092009年年2 2月月1111日之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日之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n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债权人会议于2 2月月1212日上午在石日上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合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合

78、议庭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议庭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会议通过了三鹿集团破产的资会议通过了三鹿集团破产的资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宣读了有关三鹿集团破产的法宣读了有关三鹿集团破产的法律文书,破产管理人宣读了工律文书,破产管理人宣读了工作报告,解答债权人询问。管作报告,解答债权人询问。管理人报告了债务债权登记审查理人报告了债务债权登记审查情况,宣读债权登记审查工作情况,宣读债权登记审查工作报告。报告。47第五章河北国信资产运营公司拟出资河北国信资产运营公司拟出资20%20%购买供应商购买供应商“普通债权普通债权”n三鹿债权申报三鹿债权申报1 1月月8 8日开始,日开始,

79、2 2月月1111日结束,在债权申报结束的第二日结束,在债权申报结束的第二天即天即2 2月月1212日,将召开三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将召开三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n据公开资料显示,河北国信资产运营公司为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据公开资料显示,河北国信资产运营公司为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旗下公司,主要股东之一为石家庄国资委,该公司官方网站披团旗下公司,主要股东之一为石家庄国资委,该公司官方网站披露,其露,其“是石家庄市政府运营国有资产的重要平台之一是石家庄市政府运营国有资产的重要平台之一”。n根据三鹿集团说明的情况,目前三鹿集团的资产若拍卖可拍到近根据三鹿集团说明的情况,目前三鹿集团的资产若拍卖可拍

80、到近1010亿元,但三鹿集团的总负债为亿元,但三鹿集团的总负债为3030亿元。三鹿集团表示,去年亿元。三鹿集团表示,去年1212月月1919日三鹿集团借款的日三鹿集团借款的9.029.02亿元为优先债权,亿元为优先债权,1.91.9亿元职工工资等亿元职工工资等费用也将优先偿还,按照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供应商所得无几,费用也将优先偿还,按照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供应商所得无几,所以拟定此种还款方案。所以拟定此种还款方案。n供应商代表认为归还供应商代表认为归还20%20%的欠款比例过低,因为一旦债权被收购,的欠款比例过低,因为一旦债权被收购,他们将不再出席他们将不再出席20092009年年2 2月月12

81、12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而国信公司将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而国信公司将成为他们的代表,代其行使债权人权益。成为他们的代表,代其行使债权人权益。n供应商代表表示,根据破产法规定,其有权利对管理人提出异议。供应商代表表示,根据破产法规定,其有权利对管理人提出异议。将继续谈判,争取获得与经销商还款将继续谈判,争取获得与经销商还款60%60%的同等待遇。的同等待遇。48第五章附资料附资料: :n在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鹿集团向一些普通在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鹿集团向一些普通债权人债权人( (主要是三鹿供货商主要是三鹿供货商) )发出了发出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

82、权转让协议书和和授权委托协议授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根据协议,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出愿意以提出愿意以20%20%的清偿比例,的清偿比例,收购三鹿债权。河北国信资产运营公司为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旗下公司,收购三鹿债权。河北国信资产运营公司为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旗下公司,主要股东之一为石家庄国资委,注册资金主要股东之一为石家庄国资委,注册资金10001000万元。经过慎重考虑,一些万元。经过慎重考虑,一些债权人答应了河北国信开出的条件,于是河北国信作为较大的债权人参加债权人答应了河北国信开出的条件,于是河北国信作为较大的债权人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另一家比较

83、大的三鹿债权人则是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另一家比较大的三鹿债权人则是石家庄商业石家庄商业银行银行。n河北国信河北国信和和石家庄商业银行石家庄商业银行掌握了三鹿债权的主动后,三鹿破产后的财产掌握了三鹿债权的主动后,三鹿破产后的财产变价方案、资产管理方案都得以顺利通过,为既快又平稳地解决问题清除变价方案、资产管理方案都得以顺利通过,为既快又平稳地解决问题清除了障碍。了障碍。n注注: :此类债权不可主张抵销权此类债权不可主张抵销权. .n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人转让给河北国信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债权人转让给河北国信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金额,如低于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款

84、,原债权人无权要求甲方退得的清偿金额,如低于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款,原债权人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债权转让款;如清偿金额高于债权转让款,则高出部分作为协议债权转还债权转让款;如清偿金额高于债权转让款,则高出部分作为协议债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由河北国信支付给原债权人,转让款将于让价款的一部分,由河北国信支付给原债权人,转让款将于2009年年3月月30日之前,由河北国信支付给原债权人。日之前,由河北国信支付给原债权人。49第五章三元与三鹿渊源n1212月月2929日,石家庄市政府通报,鉴于三鹿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为避免日,石家庄市政府通报,鉴于三鹿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为避免资产进一步贬值、有效安置职工、保

85、护奶农利益、维护债权人和相关方资产进一步贬值、有效安置职工、保护奶农利益、维护债权人和相关方的利益,根据的利益,根据破产法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许可) ,经法院批准,石家庄三鹿集团管理人已与河北三元食,经法院批准,石家庄三鹿集团管理人已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品有

86、限公司签订( (三元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三元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资产租赁协议资产租赁协议。按照协议,。按照协议,河北三元将对三鹿集团在石家庄地区所属的乳品一厂、二厂、三厂、六河北三元将对三鹿集团在石家庄地区所属的乳品一厂、二厂、三厂、六厂、包装装潢厂、奶牛养殖场等企业中与生产销售乳制品有关的有效经厂、包装装潢厂、奶牛养殖场等企业中与生产销售乳制品有关的有效经营性资产实施租赁经营。协议签订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近日将逐营性资产实施租赁经营。协议签订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近日将逐步启动各相关企业的生产。步启动各相关企业的生产。n附:附:自三鹿停产以来,北京三元集团子公司三元股份自三鹿停产以来,北

87、京三元集团子公司三元股份(600429.SH)不断发不断发布布“正与有关方面洽谈重组事宜正与有关方面洽谈重组事宜”的公告。在的公告。在2008年年11月份,有传言称,月份,有传言称,北京三元重组三鹿的有关方案已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随后传出三元集北京三元重组三鹿的有关方案已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随后传出三元集团将以约团将以约8亿资金收购三鹿旗下亿资金收购三鹿旗下7家工厂,并将采取先托管,再进行资产家工厂,并将采取先托管,再进行资产收购的方法,接盘三鹿。收购的方法,接盘三鹿。n2008年年12月初,三元股份以月初,三元股份以500万元现金,在河北石家庄注册成立全资万元现金,在河北石家庄注册成立全资子

88、公司,从事乳制品加工、生产业务,更被业内视作为其接盘三鹿做准子公司,从事乳制品加工、生产业务,更被业内视作为其接盘三鹿做准备。备。50第五章n三元并购三鹿,被业界称为三元并购三鹿,被业界称为“蛇吞象蛇吞象”,因为,因为20072007年年底三鹿的销售额达到底三鹿的销售额达到100100亿元,而三元为亿元,而三元为1111亿元,三亿元,三鹿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以及庞大奶源对专注于北京市鹿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以及庞大奶源对专注于北京市场的三元来讲,都是一个挑战。场的三元来讲,都是一个挑战。n在转让仪式上,三鹿集团管理人向河北三元、三元集在转让仪式上,三鹿集团管理人向河北三元、三元集团转让三鹿集团的土地

89、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团转让三鹿集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可持续经营的有效资产,以及三鹿集团持有的新备等可持续经营的有效资产,以及三鹿集团持有的新乡市林鹤乳业有限公司乡市林鹤乳业有限公司98.8%98.8%的投资权益。的投资权益。n租赁时期亦将视破产程序的推进而有变化。当破产程租赁时期亦将视破产程序的推进而有变化。当破产程序进行到财产变卖时候,因涉及到要出售机器设备,序进行到财产变卖时候,因涉及到要出售机器设备,届时租赁将被迫终止届时租赁将被迫终止51第五章n清算、管理一肩挑债权人很无奈清算、管理一肩挑债权人很无奈n职工安置令人头疼发展前景仍是问号职工安置令人头疼发展前景仍是

90、问号三鹿破产后,其庞大的职工队伍如何安置都是令人头疼的难题。以三鹿破产后,其庞大的职工队伍如何安置都是令人头疼的难题。以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三鹿集团在岗职工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三鹿集团在岗职工43324332人,内退职人,内退职工工2626人,其他不在岗职工人,其他不在岗职工2525人,工伤职工人,工伤职工3 3人,离休人员人,离休人员1 1人,退休人员人,退休人员454454人,供养遗属人,供养遗属5 5人。人。 n2 2月月1717日,三鹿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在原三鹿集团总部召开,三鹿集团破产日,三鹿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在原三鹿集团总部召开,三鹿集团破产管理

91、人向与会人员通报了管理人向与会人员通报了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破产职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三鹿集团破产职工安置将与破产重组同步进行。,三鹿集团破产职工安置将与破产重组同步进行。120120名职工名职工代表参加了职工代表大会,原三鹿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代表参加了职工代表大会,原三鹿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代表还在现场就职工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代表还在现场就职工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n按照按照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规定,三规定

92、,三鹿集团破产后拟由其他企业进行重组,凡自愿参加重组的与原三鹿集团鹿集团破产后拟由其他企业进行重组,凡自愿参加重组的与原三鹿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重组方承诺全员聘用。未与原三鹿集团签订劳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重组方承诺全员聘用。未与原三鹿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重组方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离开企业的职工将办理动合同的职工,由重组方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离开企业的职工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手续。n三鹿集团破产后对职工的经济补偿等核定后要在企业公示,职工无异议三鹿集团破产后对职工的经济补偿等核定后要在企业公示,职工无异议后,报经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人审核,最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93、后,报经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人审核,最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方可办理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相关手续。核确认,方可办理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相关手续。n有意竞买三鹿资产者须于有意竞买三鹿资产者须于2009年年3月月3日下午日下午5时前携带有效证件及保证金时前携带有效证件及保证金2亿元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亿元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号河北省嘉海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号河北省嘉海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手续,保证金则交至手续,保证金则交至“三鹿集团三鹿集团”管理人指定账号。管理人指定账号。52第五章三鹿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及各类保险费用三鹿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及各类保险费用 n从2009年2月17日召开的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获悉,三鹿集团破产后,在职工安置费用方面将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基本保险费用。第二清偿顺序为:三鹿集团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清偿顺序为普通债权。n对三鹿集团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都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河北省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5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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