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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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范本1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维护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公司)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区_路_号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 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第9条 公司由_名自然人和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4、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 万元)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

5、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20xx年新公司章程投资创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6、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

7、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范本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8、,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住所: 。邮政编码: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9、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

10、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

11、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12、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13、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

14、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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