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燃气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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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燃气公司规章制度 燃气公司规章制度1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燃气公司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燃气公司规章制度(精选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平安运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运用,燃气设施的爱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修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

2、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允竞争、便利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平安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其次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平安生产监督、环境爱护等部门看法,按法定程序报批后

3、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根据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变更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运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4、。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刚好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平安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取得西安市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后

5、,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平安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平安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确定;不予批准的,应

6、当书面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 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须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

7、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干脆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缘由须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复原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刚好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

8、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赐予协作;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其次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平安用气赐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平安检查,对检查出的平安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其次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平安用气规定运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觉用户违反平安用气规定的,应

9、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看法。对严峻危及公共平安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峻平安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暂停供气的平安爱护措施。 其次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状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赐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实行相应的平安爱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须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平安和正常运用。 其次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

10、刚好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其次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平安爱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平安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需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

11、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记。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修理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平安管理 其次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运用、设施爱护、消防平安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觉平安隐患的,应当刚好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退。 其次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平安、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刚好予以处理。 其次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

12、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平安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马上处理。 其次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实行相关的平安措施,刚好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平安检查、平安防护、修理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状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刚好解除,确保燃气设施平安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安装燃气

13、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自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托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刚好修理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平安警示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14、、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平安警示标记。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平安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平安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运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爱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运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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