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订立班轮运输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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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订立班轮运输合同7篇 订立班轮运输合同(精选7篇) 订立班轮运输合同?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了订立班轮运输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 订立班轮运输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承运液化天然气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天然气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运输物质种类、质量及运

2、输方式 运输的物质为液化天然气,简称为LNG; 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 天然气的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二、合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运费 运费价格。运费的具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暂定为 元。 里程。运输过程中的具体路线及具体公里数由双方核实确认,并以附件的形式附于本合同之后。 结算。甲乙双方在每月 日进行结算数据核对, 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LNG用量和价格进行结算和开票。 四、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按月足额向乙方支付运费; 甲方有义务监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履约状况,并有权制止乙方未经许可变更供气地点或运输路线的行为; 甲方协助乙方,每月为乙方至少联系

3、次出车业务;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开具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月运费。 五、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LNG运输服务的过程中,应听从甲方的安排。乙方应往返于甲方指定的地点为甲方提供LNG运输服务,无故为前往甲方指定地点的,属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行为所导致的甲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乙方应保证车辆到达LNG加气站的时间比计划时间不迟于24小时; 乙方负责承运货物的安全,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货物损失等情形时,由乙方自行负责和赔偿; 装车重量以甲方指定装车地点的出厂磅单为凭,实际结算以实际卸车磅单为准。卸车总重与装车总重的计量差在允许正常范围(200公斤/车),超出部分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_讼。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其中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属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并保有法律诉讼的权利。违约金包括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核算。 九、免责条款 因乙方的行为导致当月的运输次数少于 次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自然灾害等因素所引起的阻碍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签订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解决结果应

5、以书面形式形成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协商无果则由仲裁机关仲裁。 十一、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但须双方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方能生效。补充协议具有同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订立班轮运输合同 甲方: 托运 乙方: 承运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就乙方承包甲方产品配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

6、的产品配送业务全部由乙方承包运输,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同意其他车辆进入。如出现不能满足甲方产品配送需求,由乙方及时自行解决,超过5天还不能解决,甲方可同意他人进行配送产品工作或解除本合同,以让配送能正常进行。 2. 车队运输承包的后,公司必须将原先的配送统一起来,以后将不存在有自提客户,全部由公司统一配送。这样,够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规范货物陪送的形式;以及能够做到统一管理,整齐划一,产品外包装的质量有大幅度提升;也能够减少客户的运输风险等。 3. 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关系,不存在相互管理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以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若有)为准。乙方在经营运作中,其车辆及其人员(含司机、装卸工)所发生的&

7、#39;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对经营配送业务中的运费单价、装卸费单价,甲乙双方可根据各地市场的情况共同商定相对稳定的价格。若遇市场因素(如油价变动、费改税等)需调整单价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若油价升降0.5元以上,50公里内可调整0.10元。50公里外可调整0.20元)。详细单价以及货运的配送要求按照附件一的单价及细则执行。 5.乙方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目的地后需为甲方代收货款,并必须在当天内将全额货款交还给甲方。如果超期2天,视为侵占甲方财产,除应承担每日5%的罚息外,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包括运输途中、只限于装卸过程中),不慎遗失或损坏甲方货

8、物或其他财产,要按价赔偿,水为每桶 元赔偿,桶按市价赔偿。 7.车队人员(司机、装卸工、调度员、财务、出纳等)管理工作由车队统一负责,甲方不得干扰车队管理。 8.车队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车队负责。 9.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10.车身广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二、运费的结算及支付 本合同所约定运费的结算方式为:由乙方自行收取运输费,运输费价格参照附件一中的运输费价格表执行。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下单安排货物装、运的时间,确保货物安全和按时足量运达目的地;乙方确保整车在24小时内送到

9、客户,配车在48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目的地,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延误装运时间。 2、因特殊情况,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当月货款全部扣除。 3、乙方若转让经营权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没经同意,视为擅自解除合同。 4、合同期内,乙方如无违反合同,甲方不得单方面收回承包权,否则,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另一方 元违约损失费。并清算所有货款。 5、合同期未满,甲方公司转证,甲方须赔偿乙方(车队)高价收购车辆的全部资金以及资金利息。 五、本合同、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运输价格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

10、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肇庆市鼎湖区 签约时间:肇庆市鼎湖区 订立班轮运输合同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

11、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

12、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

13、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

14、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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