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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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 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6篇 签订合同对我们来说十分的重要。那么你知道该怎么去拟定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吗?以下我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 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篇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_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_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

2、备案号:)。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

3、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不得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在物业装修前,

4、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因处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_元/月(建筑面积): A、多层住宅_元/月(建筑面积); B、小高层住宅_元/月(建筑面积); C、高层住宅_元/月(建筑面积); D、商铺_元/月(建筑面积); E、写字楼_元/月(建筑面积); F、_ 2、维修专项资金_元/月(建筑面积),计_元; 3、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一次性

5、)_元/(建筑面积),计_元; 4、停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支付; 5、公摊费用(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五)本物业经综合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在此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

6、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由于特殊情况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的,综合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六、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买受人物业座落:_区_幢_幢(座)室。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注:1、买受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法定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详细内容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篇2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

8、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篇3 会议在常州市政府群贤堂于下午2:30正式开始,首先由常州市工商局应处长就新的文本的制定进行了阐述,该文本是由法律索爱并以如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的形式,并结合了众多消费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应处长对文本的附件七的补充协议提出了要求: 1、补充协

9、议不能与合同文本相抵触; 2、对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规定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 3、合同变更限制了买受人的获取补偿权; 4、交付的附加条件,如加重买受人的义务(如必须交了物业后方可收房这样的规定,因为两方主体不一致,须以两份合同明确); 5、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等; 6、不允许扩大解释不可抗力。 对于上述要求,应处长还提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于20_年8月1日执行,工商局以及建设局会联合检查该联合检查是对实体和程序的两方面检查。 其次,制定该文本的常州市怀德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周善良周律师对于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采用的理由和条款进行了解读。 1、采用示范

10、文本的理由,是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合法平等、效率性)。 2、条款解读, (1)17版示范文本新增或更新了重要提示、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专业术语解释. (2)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由形式监管变成实质监管,以保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3)强化了出卖人对出售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 (4)对商品房交付的书面通知及交付地点,17版示范文本采用书面通知及推定通知两种形式; (5)明确约定买受人有权在交付前查验房屋的质量问题;该条主要是要求开发商对于分户分项验收标准的明确,一房一验收制度能有效解决使用功能和观感功能的问题,减少业主的投诉; (6)细化面积差异的处理规则;且在

11、附件二房屋分层分户图(标明详细尺寸) (7)增加了规划变更的违约责任; (8)细化了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担保责任; (9)增加了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条款,以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政管理; (10)细化前期物业规定; (11)新增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明确了买受了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确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等; (12)新增了销售和使用承诺,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涉及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并要求开发商以附件形式交有关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予以说明; (13)新增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 (14)增加了合同附件,对各附件内容作了明

12、确要求。 因溧阳市还未具体提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的通知,但执行已是趋势所至,新的版本对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我们在制定补充协议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并不得违背制定新版示范文本的本意。会后,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向周善良律师提出了质疑,周律师及相应的领导也给出了回复。 岳池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篇4 委托方(甲方):_ 受托方(乙方):_ 第一条订立委托的基础和目的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出售房屋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委托。甲方承诺本委托期间不委托其他公司出售,也不自行出售。 第二条委托的基本事项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市_区_路_弄_支弄_号_室的房屋(以下简

13、称该房地产)全权委托给乙方居间出售。该房地产建筑面积:_平方米;产权证号:_;委托售价人民币:_元整;租赁情况:_抵押情况:_附送设施设备有:_ 2委托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3甲方签订本委托时已征得该房地产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 4甲方委托乙方寻找适合购买该房地产的购买方并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甲方委托乙方一旦达成上述交易条件即代理甲方收取购买方购买该房地产的定金。 第三条佣金支付 1佣金数额: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佣金按该房地产成交价百分之一计算。 2支付时间:甲方佣金应在该房地产交易过户(取得收件收据)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他事项均按上海市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委托中委托售价的百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乙方 1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或委托出售的该房地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2甲方违反本委托约定或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完成本委托的; 3甲方在委托期内或在终止委托后六个月内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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