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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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选修修 5生生 活活 中中 的的 法法 律律 常常 识识专题五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家庭与婚姻 构建和睦家庭(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第一,内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有父母、子女、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关系既包含着亲情与爱情,也体现着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准则:婚姻法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第三,在家庭成员间的各种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与我们的联系最为密切。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义务:首先,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其次,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

2、的指导和帮助。再次,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弃学从商或务工务农的做法是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第二,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首先,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其次,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再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一,赡养: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所有具

3、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第二,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关系的保护:第一,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婚恋观的变化,家庭结构呈现多样化,非婚生子女和因再婚、收养形成的家庭日益增多。第二,法律规定:首先,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

4、生活为止。再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给我一个温暖的家:保护家庭的法律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婚姻法一道,构成保护家庭的法律屏障。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及处罚规定:第一,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首先,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其次,遗弃:是指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再次,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5、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第二,法律责任:首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已年满18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

6、养义务了。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扶助”强调子女还应该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父母关心和体贴。家庭暴力与虐待是有差别的:虐待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持续性和经常性,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在表现方式上,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即除了暴力,还有很多其他手段,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1)结

7、婚也要有条件:结婚的含义:第一,含义: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起点。第二,正确对待结婚。首先,态度: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破除“门当户对”或以金钱、门第等条件作为婚姻基础的落后观念。其次,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结婚的条件: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里的“自愿”要求双方完全、真正自愿。一厢情愿不是自愿,受到胁迫和暴力干涉也不是自愿。第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

8、是指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它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情况等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三,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均无配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第四,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2)结婚登记不可缺:结婚登记的含义:男女双方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要求结婚的意愿,并接

9、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认。这就是履行结婚登记。进行结婚登记的作用:第一,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第二,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涉及双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就会变得相当棘手,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和子女。结婚登记的三个步骤:第一,申请:指自愿要求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包办婚姻,二是为了方便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过程中回答询问。第二,审查:指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10、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对审查中随时进行的补充询问,申请人要如实回答。第三,批准:即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同时会说明理由。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下面两种情形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为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二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

11、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式,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重度智力低下、痴呆患者。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夫妻关系:第一,夫妻关系的核心: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夫妻关系的内容: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12、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第一,含义: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主要体现:首先,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再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的要求。(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第一,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

13、利义务关系。第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首先,结婚了,财产关系随之产生;离婚了,财产关系到此为止。其次,财产关系处理得当,小家庭可能风平浪静;处理不当,二人世界难免会起波澜,甚至硝烟弥漫。所以,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心中有数,双方协商一致,是避免家庭不睦的好办法。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第一,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含义: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14、等的处理权。第二,夫妻个人财产:首先,“离婚分一半”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产:社会在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益多样化。如果把夫妻双方的财产一律划为共同财产,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容易产生纠纷。其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夫妻约定财产:首先,随着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再婚现象的增多,以及涉外婚姻的增多,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其次,约定财产

15、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第四,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家庭生活中的夫妻关系:领到了结婚证,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开始确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实行计划生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根本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某村女青年李珍(19岁)家境贫寒,其父母强迫其嫁给邻村个体户陈林。李珍本人不同意该婚事,但其父母威胁道:“如果你不嫁给陈林,便赶你出家门。”李

16、珍无奈,只得应允。2009年5月,李珍父母一手操办了她的婚事,并宴请了亲朋好友宣布他们成为夫妻,李家收取陈家彩礼1万元。婚后不久,李珍发现陈林性情暴躁,有赌博恶习,且经常打骂李珍。李珍万般无奈,提出与陈林离婚,李家与陈家均不同意,李珍遂离家出走。(1)你认为李珍与陈林的婚姻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你是否赞同李珍的做法?你认为她应该怎样做?(3)从李珍身上你得到什么启示?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目的在于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行为判断、评判社会现象的能力。回答本题时要注意设问中的要求“不合法”三个字。再认真审读材料,对材料中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对照,就可以找出不合

17、法的地方。审读材料时,其中的几个关键词要注意,如“19岁”“威胁”“只得应允”“宴请了亲朋好友”“宣布他们成为夫妻”等,把它们与法律规定加以对照就可答出不合法的地方。【答案】(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本案中李珍是在父母的威胁逼迫下与陈林结婚,违背了“完全自愿”这一结婚条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李珍的年龄只有19岁,没有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本案中李珍与陈林只是在父母的操办下,宣布结婚成为夫妻,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

18、记,因此婚姻不会得到法律保护。(2)不赞同。她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如可起诉到法院,撤销这一无效婚姻。(3)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为“夫妻双方都具有的义务就是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赵某10岁时父母离婚,其随母亲刘某生活。不久,刘某与方某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将赵某抚养成人。方某因病去世,赵某继承了方某的部分财产。时隔一年,赵某的生

19、父也因病去世,赵某帮助料理完后事,要求与其父后妻王某共同继承财产。王某指出,赵某已经继承了继父的财产,不能再继承生父的财产。赵某是否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为什么? 本题以具体案例为背景,考查有关遗产继承的知识。作答时需要灵活运用课本知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答案】(1)本案中,赵某有权再继承生父的遗产。(2)相关法律规定,与继父或继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在享有对继父或继母遗产继承权的同时,能够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因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与继父或继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不能借口其已继承继父或继母的遗产而限制或剥夺其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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