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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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2、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1-、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

3、定。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第三章 董事或监

4、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2-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

5、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

6、投票最高限额。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3、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7、(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3、如发生按照拟选举人数排名最后的得票者票数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5、若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拟选的人数时,则按以下方式处理:(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8、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直至选举产生新的董事或监事;(2)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或无法满足法定董-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事会人员构成结构的,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方可就任。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利用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累积投票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操作,并计算投票结果。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 年 4 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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