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污染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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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成 员员姓名学 号 备注2011121403173班作者芦 轶 2011121403203班组员2011121403323班组员陈 林2011069404011班组员2011121403063班组员 红土高原上红土高原上 已蒙垢的美丽已蒙垢的美丽明珠明珠滇池环境问题研究滇池环境问题研究一、滇池污染成因分析一、滇池污染成因分析1、滇池污染的区位背景(1)高原地区的湖泊特征一般只有一个出水口,湖泊若在城市的下游方, 城市人口越多, 污染越重,滇池在昆明市下游方, 人口达2.2106; 昆明城区的所有污水全部流入滇池, 而且全流域的污水都汇入滇池。这正是滇池污染的区位因素!(2) 滇池北部的大量污

2、水是滇池的主要污染源,约占其污染绝对总量的80% 以上, 滇池湖面多西南风, 湖流也以西南向的风生流为主, 它源源不断地把全流域带入滇池的湖面污染物吹送到北部堆积,使北部污染日趋严重。(3) (3) 昆明城区有大量未处理的污水入滇池昆明城区有大量未处理的污水入滇池, , 是滇是滇池污染形成的重要因素。城区每天有约池污染形成的重要因素。城区每天有约7107105 5m m3 3污水污水, , 现有现有6 6个污水处理厂个污水处理厂, , 污水处理率达到污水处理率达到60% 60% , ,但还有但还有40%40%的污水约的污水约2.8102.8104 4m m3 3, , 未处理就进入未处理就进入

3、滇池。另外滇池。另外, , 昆明郊区城乡结合部昆明郊区城乡结合部, , 由于乡镇企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业的发展, , 脏污特别严重脏污特别严重, , 大量污水未处理就入大量污水未处理就入滇池滇池, , 一场洪水如同给城区和郊区洗澡一样一场洪水如同给城区和郊区洗澡一样, , 污污染物全部带入滇池。滇池北部每年有约染物全部带入滇池。滇池北部每年有约5.0108m5.0108m3 3 径流流经城区和郊区径流流经城区和郊区, , 其污染度比城区其污染度比城区的生活污水还高。这也是面源污染的生活污水还高。这也是面源污染( (表表1) 1) : : 从表从表1 1 看出看出, , 昆明城区点发生源的污昆明城

4、区点发生源的污水输入量仅占入湖总污水的水输入量仅占入湖总污水的32%32% , , 但它的但它的TN TN 却占入湖总量的却占入湖总量的68.8%68.8%、TP TP 占入湖总占入湖总量量55.1%55.1%、BOD BOD 占入湖总量占入湖总量90.1%90.1%、COD COD 占占入湖总量的入湖总量的88.3%88.3% , , 可见造成滇池有机污可见造成滇池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染和富营养化, , 主要是由昆明城区点发生主要是由昆明城区点发生源输入的结。源输入的结。从表从表2 2 看出看出, , 表中的表中的7 7 条河流条河流, , 向滇向滇池输入的污水仅占池输入的污水仅占36.8%3

5、6.8% , , 但其但其TN TN 却却占入湖总量占入湖总量72.2%72.2% , TP , TP 占入湖总量的占入湖总量的70.2%70.2% , BOD , BOD 占入湖总量的占入湖总量的92.5%92.5% , , COD COD 占入湖总量的占入湖总量的85.7%85.7%。滇池的主要。滇池的主要污染源来自昆明城区的污染源来自昆明城区的7 7 条河流。它条河流。它占滇池污染绝对总量的占滇池污染绝对总量的80%80% 左右。左右。2 2滇池污染的成因滇池污染的成因(引自邓德仁等引自邓德仁等“滇池湖流与富营养滇池湖流与富营养化特性研究化特性研究”内部打印资料内部打印资料)(1) 滇池

6、污染滇池污染90% 以上的污染物以上的污染物都沉积在湖底都沉积在湖底(图图1) :滇池的污染物主要集中在草海滇池的污染物主要集中在草海和外海北部和外海北部, 这些污染物不能从这些污染物不能从北部流出去北部流出去, 而出水口在西南部而出水口在西南部, 它就必然向南流去它就必然向南流去, 致使整个致使整个滇池被污染。如果这些污染物滇池被污染。如果这些污染物从北部流出去从北部流出去, 北部的污染就不北部的污染就不复存在。复存在。(2) (2) 滇池北部吸收的是污水滇池北部吸收的是污水, , 而南部流出去的却是把污染物而南部流出去的却是把污染物沉淀后沉淀后, , 相对好的清水。可见相对好的清水。可见,

7、 , 它的污染就是它的污染就是“纳污吐清纳污吐清”造造成的。成的。二、滇池污染类型 1、富营养化严重、富营养化严重 滇池是淡水湖泊,由于湖水中富滇池是淡水湖泊,由于湖水中富集了大量的集了大量的N N、P P元素,出现了严重元素,出现了严重的水华。大量的绿藻在湖中繁殖,的水华。大量的绿藻在湖中繁殖,降低了湖水的水质。降低了湖水的水质。2、水污染严重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退水,污染了邻近河段,滇业退水,污染了邻近河段,滇池成了理所应当的藏污纳垢之池成了理所应当的藏污纳垢之所,使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所,使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3、水葫芦的危害大 水葫芦生长得很快,不知不觉中就

8、会把河道和水葫芦生长得很快,不知不觉中就会把河道和湖泊湖泊“吃吃”掉。若打捞不及时,将会腐烂在水体中,掉。若打捞不及时,将会腐烂在水体中,使水体发黑变臭。使水体发黑变臭。三、滇池的未来三、滇池的未来 滇池最主要的、基本的问滇池最主要的、基本的问题是水污染。滇池治理也主题是水污染。滇池治理也主要是水污染治理要是水污染治理。治理实质治理实质(1) 改变滇池出水口, 就能把昆明市从上游方置换到滇池下方的出水口(2) 让滇池水倒流就是让北部的污水从北部流出去, 阻止和解除北部污水南侵(3) 旱季调水入盘龙江回滇池形成水循环, 并使旱季污水也能从北部流出去1、国家政府措施、国家政府措施 国家政府在治理滇

9、池的污染问国家政府在治理滇池的污染问题时采用的战术,可用题时采用的战术,可用16个字来概个字来概述,即述,即截污截污、搬迁搬迁、引水引水、掘底掘底、禁禁“毒毒”、绿化绿化、严管严管、教育教育。 截污 滇池污染滇池污染, 一是污水;二是垃圾。所以要从这两方面着一是污水;二是垃圾。所以要从这两方面着手,狠抓落实工作。手,狠抓落实工作。污水。要采取坚决措施污水。要采取坚决措施, 治住滇池入口和出口两头的污治住滇池入口和出口两头的污水水, 实现污水的全部达标排放。实现污水的全部达标排放。入口。要在加快新建昆明污水厂的基础上入口。要在加快新建昆明污水厂的基础上, 做到两点做到两点: 其其一一,全市排放的

10、污水全部都得到污水处理厂的净化全市排放的污水全部都得到污水处理厂的净化, 实现实现达标排放。其二达标排放。其二, 污水经过净化之后污水经过净化之后, 成为成为“中水中水”, 用于用于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市内绿化、清洁用水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市内绿化、清洁用水, 一滴都不得进一滴都不得进入滇池入滇池;出口。滇池在引入活水之后出口。滇池在引入活水之后, 外泄的所有污水必须在得外泄的所有污水必须在得到净化之后到净化之后, 才得排入下游河流。这样才得排入下游河流。这样, 必须在滇池水下必须在滇池水下泄处的合适地点泄处的合适地点, 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搬迁池沿岸工厂排出的工业污水和工业废

11、弃物是污染池沿岸工厂排出的工业污水和工业废弃物是污染滇池的主要源头之一滇池的主要源头之一, 必须必须“釜底抽薪釜底抽薪”, 才能从根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污染源本上铲除这一污染源这就需要下最大决心这就需要下最大决心, 采取最有力措施采取最有力措施, 将滇池沿岸凡有排污的工厂分将滇池沿岸凡有排污的工厂分期分批全部搬迁。搬迁一是要选好新址期分批全部搬迁。搬迁一是要选好新址; 二是新二是新企业的治污设施必须达标才能允许开工生产企业的治污设施必须达标才能允许开工生产, 真真正实现无污染零排放正实现无污染零排放; 三是以搬迁污染企业为契三是以搬迁污染企业为契机机, 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

12、统盘谋划昆明经济社会统盘谋划昆明经济社会布局布局, 优化整合昆明工业企业优化整合昆明工业企业, 提升昆明经济竞争提升昆明经济竞争实力实力, 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引水“问渠哪得清如许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为有源头活水来”。滇池如无。滇池如无活水来活水来, 则再治理也是死水一塘。滇池的活水来则再治理也是死水一塘。滇池的活水来自两个方面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科学规划和项目施工后其一是科学规划和项目施工后, 实实现了雨污分流现了雨污分流, 整个滇池流域和昆明城乡汇水区整个滇池流域和昆明城乡汇水区收集的天然降水及山泉、河流来水收集的天然降水及山泉、河流来水; 其二是实施其二是

13、实施“引金入滇引金入滇”工程。只要从丽江虎跳峡或昭通乌工程。只要从丽江虎跳峡或昭通乌东德电站大坝引来滚滚金沙江之活水东德电站大坝引来滚滚金沙江之活水, 滇池水体滇池水体能得到常态的适时置换能得到常态的适时置换, 再加上其它治污措施再加上其它治污措施, 滇池的春天就来临了。滇池的春天就来临了。掘底滇池属于浅水性高原湖泊滇池属于浅水性高原湖泊, 多多年的污染年的污染, 造成湖底污染物淤造成湖底污染物淤积积, 沉积十分严重。因此沉积十分严重。因此, 要制要制定严格的规划定严格的规划, 分期分批分地分期分批分地域实施好滇池污染底泥清除工域实施好滇池污染底泥清除工程程“水盆干净了水盆干净了, 盆里的盆里

14、的水才会干净水才会干净”。禁“毒”这个“毒”指的是污染滇池湖水的工业污水、工业废弃物, 城乡生活污水中的化学物质和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因此, 在抓好“截污”的同时, 要抓好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工业废弃物的变废为宝、科学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二是要大力提倡和采取有力措施推行使用农家肥、生物农药和无磷洗衣粉, 严格禁止在滇池流域和滇池汇水区使用化肥、化学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绿化对滇池沿岸和流域的陡坡耕地、荒山、荒坡实行坚决的退耕还林和全面绿化, 保护和涵养水源。严禁乱倒垃圾、滥砍滥伐和违法采矿取土。严管滇池是昆明人民的滇池, 滇池治理, 昆明市民人人有责。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滇池治理,

15、必须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规划和立法。滇池治理规划出来后, 要通过立法给予法制上的有力保障;二是扎扎实实实施这一规划滇池治理实行严格的治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 任务分解到各地各单位, 落实到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进行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干得好的, 重奖、重用; 完不成任务的, 就地免职; 三是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 确保昆明城镇和农村的所有居民都能自觉依法尽义务、守职责; 确保滇池治污的每一分钱都花在治污项目上; 确保滇池治理每一个工作目标都能够如期实现。做到滇池治污“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 不因执政者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 一届又一届班子抓下来, 一代又一代昆明人干下去,

16、 一定能抓出滇池碧波荡漾、水清鱼跃的预想效果来。教育滇池治理事关春城荣辱兴衰滇池治理事关春城荣辱兴衰, 因此因此, 要动员全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和所有宣传机器进行全方位的、立社会力量和所有宣传机器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的、入耳入脑入心的宣传教育体的、入耳入脑入心的宣传教育, 使滇池治使滇池治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共同行动和共同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共同行动和共同利益所在利益所在, 自觉地投入到治理工作中自觉地投入到治理工作中, 尽职尽尽职尽力力, 完成任务完成任务; 使全社会都能做到像爱护眼睛使全社会都能做到像爱护眼睛一样一样, 爱护和保护滇池爱护和保护滇池, 自觉地从我做起自觉地从我做起, 从从

17、每一件保护滇池的小事做起。每一件保护滇池的小事做起。2、人民努力、人民努力 保护滇池保护滇池(1)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滇池“守护人”张正祥(3)学生、环境专家的努力资料来源:http:/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

18、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类水标准保护。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

19、0平方公里的区域。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0、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第九条 任何单

21、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四)组织实施滇

22、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23、设施及配套管网;(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四)按规

24、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六)组

25、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

26、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应

27、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三)贷款、捐款、赠款;(四)其他资金。第十九条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

28、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二十二条 昆

29、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30、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

31、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

32、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禁止将含重金属、

33、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设施(含航运码头),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条例施行前

34、,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第三十五条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

35、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

36、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

37、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第四十四条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七)炸鱼、毒鱼、电鱼;(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九)擅自采捞对

38、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第四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建设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第四十六条 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

39、池生态圈。第四十七条 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八条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

40、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

41、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

42、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产

43、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

44、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

45、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

46、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或者擅自建设其他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

47、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粪便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

48、下罚款;(三)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

49、关闭。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六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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