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从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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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吴梅凤法律法规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二、工伤保险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专门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和燃放安全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以国务院第455号令予以公布,于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我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现有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约7000家,销售企业约14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的产值约12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目前,烟

2、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自1985年到2005年11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特别是继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约有170多个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将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为了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3、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为什么要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许可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

4、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共分7章46条,分为总则、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我们主要从四大方面来学习.一、条例明确了10项内容1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的概念(第二条)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2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3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5、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4条例明确了4项行政许可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其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2项的行政许可;公安部门负责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7.明确了经营的形式和行为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形式分为批发和零售2种,经营的布点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对经营行为的规定是,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企业采购,向零售企业供应;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不得直接从生产企业订货。8.明确了黑火药

6、、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如果发生丢失,要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追缴丢失的物品并实施处罚。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9.明确了对生产烟花爆竹所用原材料的限制(第十三条)一是限制用量,不能超量使用,须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二是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事故直接原因是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进行合球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的木制品企业等单位

7、着火。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一是华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严重超人员和超药量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生产工艺布置和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黑龙江省伊春市及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省区市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华利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监管不力,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等7名事故责任人采取了依法逮捕的司法措施。给予21

8、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乌马河区副区长、党委常委赵维强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乌马河区区长、党委副书记李光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乌马河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纯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伊春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建路行政记过处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姜国钧行政记过处分。同时,依法吊销华利公司相关证照并处50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董事长金朝相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再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罚款;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伊春市政府及市长王爱文分别向黑龙江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国务

9、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意见。要求各地区: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三要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许可审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条件。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切实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五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

10、管,对烟花爆竹企业特别是重点部位、重点危险工序进行严格监控,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超员超量进行生产作业。六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的法律责任。10.明确了打击非法行为的职责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条例第36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生产

11、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发生在烟花爆竹行业的爆炸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实践证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因此,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规定。1.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2.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

12、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5.对违反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此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因此,条例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

13、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三、关于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1.为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

14、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2.针对烟花爆竹运输中存在的同一个运输许可证被重复使用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1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许可事项。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3.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四、生产企业是防患未然的重中之重烟花爆竹生产

15、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发生群死群伤的惨剧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上。条例严格要求生产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企业有义务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只有考核合格才能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对氯酸钾等限制使用的生产原料,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否则,将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工伤保险条例一、立法的目的(第一条):1、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发生

16、的运输、检查诊断、治疗和住院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最初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2、促进工伤的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促进工伤预防主要是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

17、别是实行单位浮动费率,促使单位搞好工伤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也不光是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康复上,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效益。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防御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是由于许多单位在工伤发生后,根本无法赔偿工伤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发展。为了分散各雇主的风险,各雇主提前凑钱,形成互助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抵抗风险的能力。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仍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进一步分散了行业和单位

18、的风险。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条例要求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最终能够得到保障。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伤风险较少的单位,其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条例在附则中作了规定。此外,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体现了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三、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表现。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参保情况在单位公示。按

19、照规定,所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参保,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和个体老板,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愿参保,不向其员工如实反馈参保情况,为此要求必须公示。(第四条)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比救治更积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条例通过建立单位费率浮动机制,促使用人单位认真搞好工伤预防工作。3、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工伤发生现场大多是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着及时救治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较轻的要内部处理,重的要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赔偿”,强调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规定职工个人不

20、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新条例修改的主要方面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对条例作了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

21、了明确规定。但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二、认定范围有所扩大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

22、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三、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

23、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待遇标准提高目前部分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至4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5级至6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

24、月的本人工资,7级至10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减少用人单位支付,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条例作了两处修改: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25、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重点理解以下概念: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2、“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用

26、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

27、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

28、,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7、“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9、“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工伤

29、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第十五条)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工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张三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所以周一到周五属于张三的“工作时间”范畴的。但如果有一次,周一到周五期间的某一日张三上班时间聊天耍牌打游戏不干

30、活或者甚至没有上班而旷工了,那对于张三而言,该日仍然属于工作时间。同样,只要在法律及单位制度上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不管职工是在做什么,都不能否认这一日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范畴。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大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要求赔偿权7、获劳动防护用品权8、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三大义务:1、自律遵规2、自觉学习3、危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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