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企业涉税问题分析及纳税筹划ppt高校企业涉税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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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企业涉税问题分析高校企业涉税问题分析及纳税筹划及纳税筹划北京中融发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4月桂林高校企业涉税问题分析及纳税筹划高校企业涉税问题分析及纳税筹划一、当前税收形式二、税务风险分析三、高校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四、税务风险的防范五、纳税筹划一、当前税收形式(一)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分类(二)当前的税收形式(一)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分类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0多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七类: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

2、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一)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分类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5、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6、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7、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二)当前的税收形式2009年,

3、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强化征管,并自6月份起,下达全国税收稽查收入指标1000亿,比去年全国实际稽查收入513亿增长了一倍,由此引爆席卷全国的“税收稽查风暴”。展望2010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安全性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虽然已经走过了最困难的时期,我国和世界经济也出现了向好的变化,但经济的企稳复苏目前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拉动,支持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还不强。二、税务风险分析(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二)企业纳税风险的成因(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企业从开业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起,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同时也就意味着涉税风险的产生,企业经营者为了能使企业健康发展

4、,持续经营,就必须使涉税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那么涉税风险是如何产生的,企业所面临的涉税风险有哪些类型?(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1、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设计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包括:(1)投资架构、股东成分。(2)营业范围。(3)销售、采购的业务流程(或经营方式)。2、未善用税收优惠所导致的涉税风险3、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方式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包括:(1)收入的确认。(2)成本费用的确认。(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4、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5、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包括:(1)增值税发票使用保管方面的风险。(2)增值税虚开、代开方面的风险。(3)取得虚开、代开发票及假发票的风险。(4)其他发票使用

5、的风险。6、在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务处理上的涉税风险7、企业所处税务环境导致的涉税风险(二)企业纳税风险的成因1、纳税人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税务风险2、纳税人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3、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1、纳税人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税务风险(1)由于中国是以公法为主体的国家,由此决定了整个税法体系首先建立在保障国家行政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所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远远大于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2)由于中国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国家,而成文法的特点之一是对法律责任的判定基于执法者对法律法规表述的理解。(3)现有税务法规不完善,也是造成纳税人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6、。2、纳税人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1)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增加纳税人承担巨大的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当一部分具有适用性、比照性的政策处于非公开的状况,其结果除了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要求纳税人遵从并不可能知道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显然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对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一般仅限于有效范围的解释,而非采用广而告之的方式,使广大纳税人广为接受。(2)由于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对税务行政机关使用税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约束,这就有可能造成税务机关及税务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从而构成对纳税人权益的侵害,使纳税人承担巨大的税务

7、风险。2、纳税人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3)税收机关和税务官员的执法观念也是增加纳税人承担巨大的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原则上说,虽然税收征纳关系决定了征纳双方关系的不平等,但是并不意味着双方在适用具体法律法规时地位的不平等。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均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身份、资格,平等地建立起法律关系,通过各自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分别负担起各自主体的职责:征税人可依法查处纳税人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也有权依法提出申诉、上诉、控告、检举揭发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等不法、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

8、法权益。3、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1)税务风险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最为突出地表现在依法纳税观念的弱化。在执行具体法律法规时,纳税人没有完全树立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因此往往以税务官员个人的意见作为确定税务责任的界限。即使意见相左,也往往采取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方式放弃正确的权利主张。纳税人往往造成一种错觉:和税务官员处理好私人关系远甚于双方面对面就政策而政策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2)纳税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主要反映在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三、高校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2009年教育部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主要任务:

9、一是继续深入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规范化建设的决定性胜利;二是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高校企业风险管控,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推动高校产业科学发展。三、高校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高校产业做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受到广泛的关注,所以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税收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一项,根据高校产业特点,我们对高校产业涉及的税收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二)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三)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一)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一)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1、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的特别关注2、关于公司改制及发行前利润分配问题3、资产计价的税

10、务处理问题4、减免税优惠的处理问题5、亏损弥补的处理问题1 1、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的特别关注、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的特别关注 公司应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拟上市的公司应提供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 (1)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前利润与原企业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存在对应关系,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收入与原企业报表的相应收入也应存在对应关系;1 1、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的特别关注、拟上市公司纳税情

11、况的特别关注 (2)公司应出具主要税种的期初未交数、已交税额、期末未交数、有关税收优惠的详细说明,提供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 (3)公司应提供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对于公司发行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对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批准文件。2 2、关于公司改制及发行前利润分配问题、关于公司改制及发行前利润分配问题(1)公司改制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问题 公司改制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原股东享有,可以用来转增股本,若原股东享有发行

12、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 同时,未分配利润用来转增股本,原股东面临着补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问题 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须在发行前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 公司不应对未经审计的利润作出分配决议。3 3、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

13、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4 4、减免税优惠的处理问题减免税优惠的处理问题(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

14、、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5、亏损弥补的处理问题、亏损弥补的处理问题(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二)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税

15、收问题(二)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1、前言2、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3、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5、企业清算期的确定6、企业清算程序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1、前言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16、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前言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对具体操作事项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意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2、企业所得税清

17、算的主体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一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我们以目前主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看,一般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这里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

18、个人投资者)和企业股东(企业投资者)。因此,当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无到有创立起来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实际上就产生了两个主体:(1)公司层面:依法创立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2)股东层面:在股东层面,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19、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3、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既然公司的创立在企业所得税上产生了两个层面的主体,公司和公司的企业股东。因此,在公司的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也应该是两个层面主体的清算。一个是公司层面,即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二是股东层面,即公司的企业投资者也应进行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清算业务中的两个层面的问题。3、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因此,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环节,不能仅关注公司层面的清算,而忘记了股东层面的清算。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非常清楚:企业所得税

20、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在讲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时,我们首先需要更正很多人一个错误的看法。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企业税务登记证注销就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21、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我们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第1点和第2点需要进行企业税务登记证注销时,并不必然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那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呢?财税200960号文第二条给予

22、了明确:第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第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企业进

23、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

24、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这里,我们再对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在第1点中当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但在第2点中,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这一点在财税200959第四条中规定的就非常明确。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除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5、外,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对于企业经营地点变动问题,虽然财税200959规定,除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外,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但是,该文件是对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而对于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问题,仍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的规定办理,即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6、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这种经营地点变更而导致注销税务登记时,企业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企业发生地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法律形式的变更由于需要注销原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必须进行原税务登记注销。但此时,我们仅进行登记注销,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5、企业清算期的确定企业的清算期是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到企业注销登记日之前。从1月1日到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这一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企业取得的为生产经营所得,对于这部分的所得,

27、因以当年1月1日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而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为清算期。企业的清算期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6、企业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

28、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6、企业清算程序(5)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

29、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1)清算所得的确定原则A、企业清算期间终止持续经营原则。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一,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都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由于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总体是建立在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额的基础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完整的体现),也就是说,会计的基本假设在税法上也是大体遵循的,只不过在某此方面存在差异。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清算期间已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核算原则将不再适用,因而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将终止持续经营原则。B、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一律视同实现。清算是企业解散前的最后一道环节,一般来说

30、,清算过程完成后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资格将随之消亡。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销售,确认增值或损失。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C、清算期间企业各项资产增值或损失的确认应按其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视为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那些尚未处置的资产,则应按照其可变现净值来确认资产的增值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应按照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来计量。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

31、涉及的税收问题D、清算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因而,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A、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C、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D、依法弥补亏

32、损,确定清算所得;E、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F、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对照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3)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第一,清算过程中处

33、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

34、%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三)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首批

35、24家进行自查的大型企业集团中有12家被国税总局抽查出问题,其中10家为金融类企业,2家为发电企业。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3、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4、扩大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5、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6、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 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操纵上市公司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应在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

36、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特殊关系。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税法对关联方关系的解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会计角度:部分关联交易已经合并抵消;税务角度:交易是否公允(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否则就会涉及纳税调整。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

37、、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1)独立交易原则所谓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依照这样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

38、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独立交易有关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2)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协议。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

39、、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3)税务调整方法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例如:某企业向一关联公司的出售产品,单价为100元/件,而向另一非关联公司出售相同产品为单价150元/件,则税务机关可比照150元/件的价格调整其售给关联公司的计税价格。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B、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比如:某外商投资公司自行申报以30万元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28万元

40、转售给另一非关联公司。假定该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转售价格法计算,该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80000-280000(1-20%)25%=14000(元)。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C、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某企业来向一关联企业销售10万元产品,该批产品成本为9万元,费用为1万元,该公司正常成本利润率为20%。按照成本加价法计算,该批产品的合理价格应为(9+1)(1+20%)=12(万元)。税务机关可按这一价格对该公司售给关联公司的产品价格进行调整。D、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

41、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1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E、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F、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

42、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2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的目的不同、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有差别,形成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具体差异类型如下:2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1)资产差异(2)收入差异(3)成本费用与税前扣除差异(4)改组业务差异(5)其他项目的差异3、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5

43、月4日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以此来代替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执行中的若干问题。“88号文”规定更加宽松,人性化,对减轻征纳双方汇算清缴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1、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1)资产损失的定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自

44、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88号文”第5条,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了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1、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同时,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6个方面: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C、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D、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1、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E、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

45、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F、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也就是说,对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1、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原13号令是将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正列举方式,而“88号文”正好相反,这样加大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因此,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以降低涉税风险。尽管上述资产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但作为企业来讲,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

46、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1、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3)资产损失扣除的范围“88号文”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此条将“资产”分为三类,即: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1、资产损失未经审批税前扣除(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

47、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货币性资产损失认定应提供的证据:A、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第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第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第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B、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

48、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第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第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第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第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C、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第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第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第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第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第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第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第七,与

49、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第八,其他相关证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认定应提供的证据:A、因各种原因引起的非货币性资产,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提供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B、对存货盘亏损失,与“13号令”相比,取消了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作为证据

50、的规定,即只需提供相关的内部证据即可;C、对报废、毁损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固定资产,均可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D、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的存货、固定资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进一步作了量化规定,即该类存货损失,是指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4)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应提供的证据:第一,投资合同(协议);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第三,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

51、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第四,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第五,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2、扩大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扩大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1)企业研究

52、开发活动的具体界定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2、扩大研究开发费加计

53、扣除范围(2)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第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第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第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第五,专门用于研

54、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第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第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第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高新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两个口径,加计扣除的口径比高新认定的口径要小的多的多。税务局也会查的严的严。总体来说,加计扣除比高新要紧,注意加计扣除强调“直接”和“专门”,而高新不强调!再有加计扣除中的工资是税法中的工资总额概念。2、扩大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3)不得在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形 第一,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

55、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稽查要点: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是否分清;第二,未按规定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3)不得在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形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第三,非创造性的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56、政策。所谓“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谓“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3)不得在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形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企业申报的研究开

57、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第五,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不得在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形第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企业将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在企业

58、所得税上是不允许扣除的,相应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不得在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形第七,超过5年仍未扣除的,不再享受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

59、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企业连续5年后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弥补。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加的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其他不征税收入。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60、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

61、定不清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62、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

63、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

64、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界定不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原则上不应该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如果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就不能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免税收入属于经

65、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但国家因特别需要予以免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优惠政策。4、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四、税务风险的防范四、税务风险的防范1、背景2、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界定3、企业税务风险

66、识别4、企业税务风险防控5、规划税务风险应对策略6、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1、背景、背景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发布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对于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建议对于规模较大企业应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对于不具备设立税务部门或税务管理岗位的企业,可以聘请税务顾问。指引进一步要求企业建立和加强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67、强调了集团公司管理者对整个集团依法纳税的领导责任。2、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界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税务规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2、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界定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其次,正确识别、评估税务风险;再次,提出税务风险应对

68、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最后,评估、反馈和改进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也可穿插于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环节中)。为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协同效应,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可以融入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之中。3、企业税务风险识别(1)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一是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机制。董事会负责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程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及税务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二是企业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要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税务管理岗位责任制。三是建

69、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3、企业税务风险识别(2)识别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税务规划以及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业务流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和执行;税务管理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和相互制衡机制;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指标;企业信息的基础管理状况;信息沟通情况;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其他内部风险因素。分析企业的内部税务风险因素,有利于企业从高管态度、员工素质、企业组织结构、技术投入与应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内

70、部制度等微观方面识别企业自身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3、企业税务风险识别(3)识别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包括: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和融资环境;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税收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上级或股东的越权或违规行为;行业惯例;灾害性因素;其他外部风险因素。对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的分析和识别,有利于企业从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产业政策、行业惯例、法律法规规定、意外灾害等方面分析企业所处大环境下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4、企业税务风险防控(1)建立基础信息系统。企业应及时汇编本企业适用的税法法规并及时更新;建立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

71、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2)制定风险控制流程,设置风险控制点。(3)重点关注企业重大事项,跟踪监控风险。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不但要在事前分析、识别、防范风险,更应着重跟踪监控税务风险。5、规划税务风险应对策略按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可以将企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划分为避免、转移、小心管理或可接受等。对于发生几率较大且影响程度较深的税务风险,企业应当尽量避免,以免危及生存;对于影响程度较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可以采取转移的策略;对于影响程度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的风险应当小心管理,力求将风险控制在合理

72、范围内;对于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都较低的风险,可以选择承担的策略。6、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领导层大多不重视税务风险,甚至根本就没有税务风险意识;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应有认识和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己无关”。因此,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首先应提高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乃至全体员工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精神,企业可以引进中介服务,聘用熟悉各项税收制度并对高校产业比较了解的中介机构做为税务顾问,合理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收风险,最大限度增加企业利润。五、纳税筹划谢谢 谢谢 大大 家!家!电话:电话:010-62667366、62667358、62667368、62667378、62667388、1364136641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号院2号楼号楼B座座709-710室室邮编:邮编:100084 网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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