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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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解读食品安全法解读(释义)释义) (2009(2009年年年年2 2月月月月28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七次会议通过七次会议通过七次会议通过) ) 本法自本法自本法自本法自20092009年年年年6 6月月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同时废止(101(101条条条条) ) v 第三条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

2、会责任。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威胁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目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期望食品企业尽快主动地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很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一个企业产品的优质和安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积极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对于食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能够带来积极的作用: 一是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可以赢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三是可以加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

3、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 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

5、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本条列举了八项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日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

6、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者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等,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填充、

7、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上述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于生产过程、环境污染等原因会或多或少进入食品中,最终进入人体。人体摄入的危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彭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

8、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22类。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婴幼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膳食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各种营养成分必须搭配科学,某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毒。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

9、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例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这些内容的标示都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

10、节,其中的每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例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等。这些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属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检测或试验的原理、类别、抽样、取样、操作、精度要求、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

11、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九、第四章九、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27-56条)v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卫生法律的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

12、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

13、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要求,这些要求曾在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 1、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以下方面:库房面积应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

14、种、数量相适应;厂房与生产产量相适应;人员操作面积、空间和设备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计,要能达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满足其他条件(如减少劳动强度、车辆通行等)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2、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各种食品从原料、加工、生产、贮存、运输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如果都有这些卫生设施,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机链条,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 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该项是新增加的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食品是否安全。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

15、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员工通过学习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强化责任心,使操作符合规章要求,切实保证食品安全。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做到系列化、自动化、管道化,避免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必须固定,须有各自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等必须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由专人管理。 5、餐具等的消毒要求。必须保证使用者所使用

16、的餐具、饮具都是经过消毒的,以达到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具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物理方法一般是指煮沸或蒸汽消毒法,这种方法无药物残留;化学方法一般使用消毒剂或洗涤剂,应采用经过卫生鉴定的、对人体无害的消毒剂或洗涤剂。 6、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因与毒物毗邻等原因造成污染,将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运输、装卸卫生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

17、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是否毗邻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等。7、食品的包装卫生要求。食品小包装可以防止食用前的污染,方便消费者食用。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如食品包装用纸等。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防止食品污染“病从口入”的重要手段。个人卫生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外观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操作前必须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在生产经营场所吸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每道工序的人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流动,未进行消毒和更

18、换工作服的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岗位。9、食品用水的卫生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离不开水,而水也是造成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的媒介之一。所以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对用水进行监测,确保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用水处于不卫生状态,因此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用水的卫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用水卫生,保证食品安全。10、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一些用具、工具、容器必须采用洗涤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避免因工具、用具的不清洁或有毒而污染了食品。如果洗涤剂或消毒剂本身即含有毒素、病菌等,就会使污染更加严重,而且还因曾洗过或消毒过

19、而忽视了进一步予以必要的清洗和消毒,失去补救的机会。 食品生产经营种类各异、较为复杂,上述十项要求实践中可能难以全面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因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应当遵循。v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20、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本条释义: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QM、采购)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

21、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QM)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包括老人和过敏体质者)的主辅食品。( 产品开发)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指霉

22、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毒品有较强的毒性(生产部)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7、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物流方面特别要注意)8、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务部)9、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QM、市务部)10、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产品开发)(指国家临时发布的禁令) 对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v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2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规定,采购部、HR、供应部、生产部、工程保养部、QM、市务部需依法做好各自的工作) 本条释义:本条释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自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主要有以下形式:首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管理主要有以下形式:首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索证索

24、票制度、台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账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再次,良好的食

25、品安全管理组织与机构是全面落实食再次,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机构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最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的学习和培训。最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v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26、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此条款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HR、QM负责) 本条释义: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从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行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

27、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v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28、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此条款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由QM、采购部) 本条释义:食品生产者生产食品,一般需要从上游市场购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农业生产大多还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有的食品原料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对此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29、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这一规定的,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1)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供货商签字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是实施食品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必须真实。进货查验记录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30、年,以备查询。v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v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本条释义: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

31、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关于出厂检验应当依据的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应当依据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v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

32、记录。 本条释义: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产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志。 根据本法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无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日后查验。 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箱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

33、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v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条释义:食品经营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只要食品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都应当坚决清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按照本法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34、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v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本条释义: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

35、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v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释义:一、申请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材料 二、国务院卫

36、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决定准予或不予许可v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本条释义:一、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本健康的物质 v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7、、公布。 本条释义: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二、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80余种)v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释义:一、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

38、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不得损害未成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食品广告中对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食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食品广告中谎称取行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

39、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食品广告。 二、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本条释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40、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两种。 抽样检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而且应是经生产经营者检验合格的产品。 对食品实施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所需要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十一、第六章十一、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食品进出口(62626969条)条)o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

41、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条释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到我国,对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只有经过评估证明是安全的,才能允许该食品添加剂进口。o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本条释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

42、的出口食品,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督。从检验监督的程序来说,出口食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 持出口商品有关的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等必要的证明向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产地检验制度,出口商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机构报检。当产地与出境口岸不一致时,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检验合格后,由产地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口岸检验机构经查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w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

4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44、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

45、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本条释义: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性质比较严重,对食品安全危害比较大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有行为出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举一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例子。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与食用,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限,可能该食品还没有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了该食品,可能也不会产生食源性疾病,但是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是决不能经营超过了保质期的食品的。因为超过了保质期, 就意

46、味着该食品的品质可能有所改变,安全性可能难以保证,因此,经营者应当对这样的食品立即作下架处理,不能再出售给消费者。否则,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的九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琮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 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47、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这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是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则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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