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发改委节能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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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建设规划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要求,为加强我区能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支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朝阳区节能

2、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资金支持,推动全区节能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全社会自觉节约能源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节能项目在本区行政区域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节能试点、示范项目;(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节

3、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四)能源监测项目;(五)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八)节能咨询服务、宣传培训项目;(九)节能奖励;(十)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支出。第四章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申请一种方式,具体按照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已享受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不再予以支持,国家、北京市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热泵项目、能源审计项目支持奖励的配套奖励资金除外。

4、第十一条资金支持标准:(一)财政补助标准1.对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领域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2.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改项目和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年实际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煤给予200元的补助;3.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对清洁生产咨询项目,给予项目咨询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的100%补助;4.对新建的新能源(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年能源生产量100吨标煤以上的,按照能源的年实际生产量,每生产1吨标煤的新

5、能源给予1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5.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的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6.对使用LED高效照明产品(数量2000支以上)项目,给予LED项目总投资30%财政补助;7.能源监测二级计量改造每年100万元。(二)直接奖励标准1.对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3-5万元节能奖励;2.对列入国家、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3.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接本区年综合能耗2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合同能源项目,达到国家、市支持标准的,在申请国家、市奖励的同时,按照实际节能量,专

6、项资金给予每1吨标煤100元配套奖励。未达到国家、市奖励标准的,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按照项目实际节能量给予每1吨标煤200元奖励。第十二条对单个项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于重点节能项目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第十四条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第十五条

7、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本区确定的节能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专业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初审、审核、验收等工作,确定专项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管理与监督,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新技术未经行业权威部门认定报告的;(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朝政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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