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8810267 上传时间:2024-07-27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3.5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第 三 章 专利保护考点一: 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1 . 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 ,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优点:( 1 ) 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 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缺点:( 1 )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 2 )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2 . 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 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细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3 . 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

3、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找到了利益平衡点。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1 .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2 . 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3 . 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4 . 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 相同和等同)5 .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出现矛盾,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

4、果能够确定权利要求书不对,可以以说明书确定保护范围。考点三:专利权权属纠纷1 .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登、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形: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高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5、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单位职工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虽然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或者仅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职务发明还需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只能归单位所有,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无权自行约定。职务作品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

6、权仍由其发明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2 . 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 ) 委托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归受托方。( 2 ) 合作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有约从约,没有约定归所有发明人共有。考点四: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1 . 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技术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 应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

7、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应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求保护的专利: A + B + C 被控侵权产品: A + B + C + D要求保护的专利: A + B + C 被控侵权产品: A B D( 1 ) 相同侵权的判断。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相同”包括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表述上完全相同,或者表述上虽不完全相同,但表达的实质含义相同。( 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

8、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且该技术特征没有被专利文件明确排除。( 2 ) 等同侵权的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虽然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即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未经许可制造或销售该产品构成“ 等同侵权” 。避免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通过非实质性的替代逃避法律责任。等同特征的常见形式包括:已知的常用技术要素的简单替换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方法步骤顺序的

9、简单变化等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时间点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日,这样可以防止被控侵权人在不改变专利技术实质的情况下,以很容易联想到的新出现的技术代替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2 . 捐献原则捐献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公开,但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则认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能再通过主张构成等同侵权而获得保护。3 . 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

10、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领域的具体体现。为授权而放弃的部分不能再成为受到保护的范围。考点五: 海外专利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1 . 加强海外专利布局围绕出口产品的主要市场或未来产品的潜在市场,提前开展专利申请和布局,对关键技术加强核心专利布局,同时注重外围专利的数量积累。2 . 提前储备海外服务机构提前储备海外服务机构,有助于企业在遇到专利纠纷时第一时间联系上专业团队帮助应对,并争取尽可能多的筹备时间,妥善制定应对策略。3 . 加强案件主导权控制对内:企业应当组建以知识产权( 法律) 管理部门为主导,行政、技术和市场人员参与的诉讼应对团队,负责与外部律师团队沟通。对外:

11、在聘用律师团队方面,企业应聘用具有中、外双重执业资格,精通中文与当地语言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帮助企业与当地代理律师沟通,加强案件管理,或者选择直接聘用具有中外双重执业资格,精通中文与当地语言的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律师代理案件。4 . 成本管理控制委托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检索,本地化处理证据调查收集工作。国内被诉企业还可以联合应诉,按一定比例分担费用。5 . 做好展会纠纷应对预案第四章专利运用考点一: 专利检索1 . 专利检索的含义(1)专利检索的概念专利检索是指从海量专利信息源中迅速而准确地找出符合特定需要的专利信息或文献线索的方法和过程。专利检索的基本要求是全、准、快、灵

12、。“ 全”是指没有遗漏。“ 准” 是指有针对性。“ 快”是指用时短。“ 灵”是指灵活使用各类检索要素和检索策略。(2)专利检索的目的常用查全率和查准率来衡量专利检索的效果。查全率常用来衡量检索系统与检索者检出相关信息的能力。查准率常用来衡量检索系统和检索者拒绝非相关信息的能力。2 . 专利检索式的构建在获取关键词、分类号、人名、号码、日期和国别地区等专利检索要素后,接下来就是构建相应的检索式。专利检索式的构建一般需要考虑三个方面内容,包括:(1)检索要素的扩展。检索要素确定后,为尽可能快速、准确、全面地获得检索结果,需要进行扩展。检索实践中,每种要素都可以进一步扩展与组合,一般常用的扩展方向有

13、横向扩展和纵向扩展。关键词要素横向扩展是指从检索要素词义的角度进行扩展,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别称、俗称、缩略语、同义词、近义词甚至是反义词,甚至还要考虑可能的别字。例如:“ 抗焦虑” 的反义词是“ 焦虑” ,“ 防止泄露” 和 “ 密封” 。纵向扩展包括从一个检索要素向上向下扩展,延伸到其上下位概念。例如: 可以从“ 电机”扩展到其上位概念“ 传动装置”或 “ 传动单元” 。例如: 从“ 显示单元”延伸到其下位概念“ 人机界面” “ 触摸屏” 。分类号检索要素横向扩展主要是考虑不同类别分类号的相近范围的分类号。例如“LED芯片 IPC分类号为H01L33、 C23cl6、 C30B2

14、9,对应的MC分类号为U12-A01A,对应的FT分类号为5F041/CA。纵向扩展的方式是将其延伸至下位或上位分类号,以使检索结果更全或更准。对于人名要素横向扩展: 考虑简称全称以及中英文的表述方式。例 如 : IBM ( 简称) 与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 全称) 。纵向扩展: 考虑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由于并购所产生的公司关系变化。对于号码、日期和国别地区要素横向扩展: 同一件专利不同类型的号码、相似或相近日期、加入同一国际组织的不同国别地区等。纵向扩展: 存在前向或后向引文关系的专利号码、优先权日、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之间的相互扩展,以及存在紧密联

15、系的国别地区。(2)检索要素的组合。目的: 达成“ 检全”与 “ 检准”的平衡。检全:“部分要素组合思路”一 一 “ 块检索策略”在检索要素表达上做“ 加法” ,尽可能扩充检索要素的表达,而在检索要素数量上做“ 减法”( 尽可能剔除非基本检索要素,并且还要进行部分基本检索要素组合检索以实现更加全面的检索。( 表达要素可以少,表达要素的表达方式多。与表达要素相关的技术都会出现。)检准:“ 全要素组合思路”“ 渐进式检索策略”使用相对较准确的检索要素表达,适当增加一些非基本检索要素,在没有获得合适结果时,需要进一步扩充检索范围。( 可以多限定一些检索要素,以求与检索目标更加贴近。 )(3)检索要素

16、的补充和排除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检索目的,需要检索者结合对发明构思的理解和专利文献的阅读,发现并及时补充新的检索要素,发现并及时排除检索噪声。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考点二:专利许可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 . 独占许可( 只有被许可人自己可以用,权利人都不可以用)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域、期限和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且专利权入既不得另外再向第三方许可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自行再实施该专利技术。2 .排他许可( 只有权利人和被许可人可以用)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域、期限及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也可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但不得再另外许可第三方实施

17、该专利技术。3 .普通许可( 权利人、被许可人、其他被许可人均可使用)普通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地域、期限及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且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同时仍有权继续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4 .分许可( 被许可人的许可)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入在合同约定地域、期限及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并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的许可。必须在许可协议中明确允许分许可的,被许可人才能分许可;三种许可类型经权利人特别授权均可分许可,但分许可必须是普通许可;分许可处于从属地位,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主许可的有效期限,地域范围不得超过主许可有效地域范

18、围,使用方式不得超过主许可证所约定的使用方式,超过的行为则构成专利侵权。5 .交叉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是指协议双方采用相互许可专利使用权的方式来代替相互支付专利使用费。效力等级排序为: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分许可,交叉许可的法律效力视许可约定的排他与否而定,如果排他,则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反之则与普通许可相当。考点三: 专利布局定位分析明确布局主体专利技术的对标对象、目标和方向。1 . 保护式定位: 主要是用来防御,其重点在于保护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因此专利的创造和部署需要和产品与关键技术紧紧结合。2 .对抗式定位: 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竞争需求,更注重挖掘和部署一定

19、数量的具备高价值的核心专利。3 . 储备式定位: 着眼于未来,需要注重挖掘和部署一定数量的具备行业控制力的专利,更强调前瞻性申请和储备性申请。考点四: 专利导航的主要特点1 .以专刺数据为基础一一区别于一般决策方法的最核心特征。2 .以精准建模为方法一一具体操作方法的包容性和灵活性。3 .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一一由信息价值最大化实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第五章商标基础考点一: 商标的特征1 .商标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于1993年第一次修正时,将服务商标纳入注册保护。2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区别来源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只有生产经营者创设的,用来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

20、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才是商标。通用名称不具有区分来源功能,不是商标。3 .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应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应当突出醒目,便于识别和记忆。4 . 商标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考点二: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国际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三种原则:1 . 使用原则在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以商标使用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最先使用商标的人获得商标权。2 .注册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级经 济 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商标只有经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才能获得商标权,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未使用过的商标,也同样可以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我国以注册制为基础, 兼顾使用。3 . 混合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在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22、服务) 上已注册的与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机会。考点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重点)实质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是禁止性条款的审查,亦称为绝对理由的审查:二是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亦称为相对理由的审查。1 . 禁止性规定的审查( 绝对理由的审查)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是审查注册申请是否违反 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2 . 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

23、近似的审查( 相对理由审查)包括: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 服务)上,与己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 品 ( 服务)上,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相对理由审查中,商品与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注册或者驳回时考虑的主要因素。3 . 相关概念的解释( 1 )同一种商品( 服务) ,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土豆与马铃薯为同一种商品。( 2 )类似商品( 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

24、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例如,毛巾与枕巾、衬衫与裤子互为类似商品,餐馆与饭店互为类似服务。( 3 )相同商标。在审查中,相同商标指两个标识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或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例如,“ S u s a n n a ”与 “ S U S A NNA ”为相同商标,即表现形式的细微差别不影响商标相同这一判断结论。( 4 )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或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意义或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例如,“ 丰泽园”与 “ 丰泽源”近似,“ 熊猫”与 p a n d a ”

25、近似。考点四、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 -)受案范围( 5 )( 重点)1 . 商标驳回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在全部指定的商品( 服务)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 服务)上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2 . 不予注册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全部指定的商品( 服务)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 服务)上异议成立,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3 . 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4 . 无效宣告复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复审。5 . 无效宣告任何

26、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或者在先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二)法定期限( 熟悉)( 1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申请决定、异议成立决定、注册商标无效及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 5 日内申请复审。( 2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年的时间限制。( 3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第六章商标使用考点一:注册商标的变更( -)法律规定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7、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

28、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主要内容( 重点)根据注册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七种内容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1 )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2 )变更国外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中文译名。( 3)变更共有商标的代表人。( 4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5 )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 6 )变更文件接收人。( 7 )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考点二:商标的不当使用(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三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与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四)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重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以卜六种情形。( 1 )商标

29、使用人在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 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2 )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核准注册前, 使用人即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加注了 “ 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 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4 )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因未续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丧失了商标专用权, 仍继续使用并加注“ 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5 )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改变核准的商标标志,与 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标志存在实质差异,两者已不属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上仍然标注“ 注册商标

30、”字样或注册标记。( 6 )商标注册人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 泰山望岳香烟)考点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重点)( - )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 -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撤销( 凡士林,j e e p ,解百纳)( 三)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撤销总结:连续3年不用+ 通用名称+ 自行改变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考点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和排他权( 禁止权)的范围。L使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

31、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其中,” 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依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而核准注册的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具体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名称。因此,在超出上述范围之外的商标和商品上,则无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2. 排 他 权 ( 禁止权)排 他 权 ( 禁止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注册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对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使

32、用并不构成侵权。1 . 描述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要素,用以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产地等情况的行为。描述性使用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其所使用的描述性要素本来就属于自然界或者社会公知范畴,并不是来源于商标注册人的智力活动创造。而且这种使用行为出于描述商品特征或产地的正当目的,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故意,在标识使用中往往还会伴有其他区别性要素,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2 . 指示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要素,用以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者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制作工艺或者服务对象

33、等,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3 . 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 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根据 T R I P s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利不得损害任何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国规定以使用为基础的权利获得的可能性。他人对标识的在先使用已经实际投入了成本,向市场输出了商品或服务,并发挥了区别作用,积累了一定的商誉。虽然在原范围内的继续使用可能会带来市场混淆,但如果仅仅因为尚未注册而剥夺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权甚至商誉,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 与 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相悖。4 . 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又称商标权穷竭,与

34、 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用尽、 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用尽相似,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无须商标注册人许可便可再次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考点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 -)行政救济1 . 行政救济的手段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和自己调查所获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行政

35、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给了被侵权人选择的机会,更好地保护了权利人利益,可以满足当事人尽快结案的要求。2 . 行政救济的特点(1 ) 行动迅速,执法效率高。行政机关能够快速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行为,避免侵权人隐匿、转移违法嫌疑证据,及时控制和缩小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2 ) 手段综合。行政机关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 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行为等,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罚款等行政处罚。( 3 ) 主动灵活。行政机关可以依投诉举报保护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4 ) 简便快捷,无须费用,减轻了

36、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3 . 行政救济的中止根 据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根 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是指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情形。(二 ) 司法救济(三 ) 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1 . 财产保全2 . 强制执行(四) 调解与仲裁1 . 调解2 . 仲裁第八章著作权考点一:作品的要件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

37、上的“ 作品”应当满足三项要件:作品应当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纯粹自然的产物不能构成作品;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强调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作者的选择和判断以及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其中的智力成分不能过于微不足道;作品应当可被复制,复制的前提是作品须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被固定下来,并能被外界所感知。考点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1 . 权利主体的区别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为作品创作者及其他相关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辅。邻接权的主体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传播主体,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2 .权利客体的区别著作权的客体是通过创作行为所产生

38、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即作品。邻接权的客体是通过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成果,这一智力成果是一种呈现作品的特殊形态。3 .权利内容的区别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较宽泛,与之相比,邻接权的内容通常十分有限,这与邻接权保护的客体独创性较低有关。在邻接权主体中,仅表演者享有人身权利,所有邻接权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仅限于少数几个权项,不存在兜底条款。考点三:著作权许可的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可将著作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 1 )在独占许可中,许可使用的权利为专有使用权。独占许可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如合同对专有使用权没有

39、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2 )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存在类似之处, 不同之处在于, 著作权人仍有权以与被许可的权利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对于合同中使用“ 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确认许可的性质为排他许可或者独占许可。( 3 )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 意定许可、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根据许可是否臼愿进行,可将著作权许可分为意定许可、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 1 )意定许可以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实现,是较为常见的著作权许可方式。( 2

40、)法定许可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该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不存在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意,因此又称为“ 非自愿许可” 。在满足法定许可的情形下,著作权人不享有禁止权,仅享有获酬权。( 3 )强制许可,是介于法定许可与意定许可之间的一种情形。对于适用强制许可的情形,意欲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使用者在向著作权人发起的合理许可请求遭到拒绝后,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强制使用许可,并由主管部门向使用者颁发许可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规定强制许可制度。考点四: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独立保护原则( 二) 自动保护原则( 三) 国民待遇原则( 四)

41、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第九章地理标志考点一: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地域划定要求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此外,涉及重大地理标志产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 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

42、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三) 地理标志产品关联性要求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质量应与产地具有关联性,体现在产品所具有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声誉或其他本质特征可归因于特定产地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等地理环境因素,人文因素是指生产、加工工艺等社会文化因素。( 四) 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要求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品名称应作为日常商业用语长久使用,能够提供产品真实生产、销售以及历史渊源的有效证明,产品在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考点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保护要求的构成要

43、素保护申请的提出是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的基础,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 . 产品名称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不得为通用名称或动植物品种名称。2 . 申请机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由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 . 产地范围4 . 产品描述5 . 质量要求( 1 ) 必须有发生在产地范围内的具体生产和加工步骤。种植类产品包括品种、立地条件、栽培管理、采收、储存、加工等;养殖类产品包括品种、生长环境或环境条件、饲料、饲养管理或养殖管理、出栏或收获等;加工类产品包括原料要求、辅料要求、加工工艺等。(

44、2 ) 产品的特色质量,包括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6 . 产品特色质量与地域关联性7 . 管理机构8 . 检测机构考点三:侵权违法行为类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 未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 销售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集

45、体商标、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标识的。( 5 ) 未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 故意为侵犯他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 给他人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十章商业秘密考点一: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制定(-)明确商业秘密管理的模式通常可采用的商业秘密管理模式包括:项目式管理、过程式管理、部门式管理、人员式管理等。(-)明确商业秘密管理的范围和措施1.管理范围确定商业秘密

46、管理的范围,即界定商业秘密的外延。其目的是把存在于单位内部各部门、各流程和各环节中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识别出来,形 成 “ 商业秘密管理清单” ,从而为制定相应的商业秘密管理措施奠定基础。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管理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 ) 产品及配方。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配方包括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也都是商业秘密的常见形式。( 2)工艺流程( 3)设计图纸。( 4)研发资料。记载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材料,包括会议纪要、试验数据、实验结果、技术改进记录、检验方法等,都可能是商业秘密。( 5)财务信息。企业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除依法向外披露的以外,都属于

47、商业秘密的范畴。( 6)战略规划。企业的长期战略,内部运作与营销计划等规划性文件,也属于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等情报是商业秘密中重要的经营信息。此外,其他与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优势地位有关的商业信息,如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投融资决策、招投标事项、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等,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考点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概述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以从行为主体、行为表现、侵犯客体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行为主体是市场上的经营者或非经营者;行为表

48、现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侵犯客体意味着有关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的含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包括经营者和非经营者。2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的判断根 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方面1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含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心理状

49、态体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制止竞争行为,而不是像设权模式那样保护已经确定的财产权。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法理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正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因此,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必须要证明被告的过错。2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判断根 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例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些行为则属于过失侵权,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不经意间把商业秘密披露给了不相关的公众。( 四)侵犯商

50、业秘密行为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体是指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财产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商业自由和诚实竞争者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违反了诚实的商业习惯。(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1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的含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的判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一般由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直接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关键是要界定商业秘密本身以及不正当手段,并排除合法行为。如果是为正当的非商业目的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则不具有违法性。例如,出于诉

51、讼程序的需要而披露等。第十一章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考点一:判断不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情形( 1)思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如果只是停留在构思、构想状态,而没有表达出具体设计形式,则不受集成电路布一中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高频考点图设计专有权保护。( 2 )处理过程。处理过程是用特定的方法对工件或产品进行加工所经过的程序。这种程序不属于一种三维配置,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3 )操作方法。操作方法是按照一定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的活动或工作方法。它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方法,人们根据该方法进行操作需要有人的思维活动参与,这样的方法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4 )数学概念。考点二:不视为侵犯

5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1 )反向工程。( 2 )权利穷竭。( 3 )善意免责。考点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1 .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情形( 1 )已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不具备新颖性。( 2 )已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不具备特异性。( 3 )已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不具备一致性。( 4 )已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不具备稳定性。2 .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效力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 3 )对品种权人存在恶意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情形的处理。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

53、予合理赔偿。如果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考点四:侵犯商号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 侵犯商号权的行为侵犯商号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商号权人许可,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的行为。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犯看看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混淆行为” ,即有些经营者看到商号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所采取的各种各样 “ 傍名牌 搭便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商号权侵权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 .侵犯商号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 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 包括简称等) 、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