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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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缘起近几年来,各地不断有人提出修订规程的建议1999年10月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委员们普遍呼吁1999年11月,为修订规程,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2000年,教育部高教司教改工程立项,进行规程的修订过程2000年10月28日至31日在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召开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研讨会2000年11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征询与会专家的意见;8日,给各地图工委

2、发文,征求对于规程修订草案的意见2001年3月,对各地及一些专家学者个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4月20日在北京大学召开小范围的会议进一步修改过程(续一)2001年4月22日至24日,在四川大学召开的图情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修订稿进行了讨论会后各地图工委进一步征集、反馈意见和建议2001年10月,再次在北京大学召开小范围会议,吸收各地意见中可取的部分,对修订稿继续修改2001年11月14日,完成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报批稿过程(续二)2002年1月,文件在教育部各相关部门完成审阅、修改,最终定稿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教高20023号文件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3、修订)修订规程的指导思想以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作为依据充分反映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已经取得的进展是对高等学校办好图书馆的基本和普遍的要求,有指导性;又留有余地,避免造成对图书馆发展的限制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十九条高等

4、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主要的变化形式上:调整结构,更加规范增加了“总则”,加强了内在逻辑性规范用语,简化了文字内容上:大量更新,与时俱进从六章三十六条改为八章四十一条从3900多字改为3700多字规程(修订)与规程的异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二章业务工作第三章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四章工作人员第五章经费、馆舍、设备第六章附则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文献资源建设第四章读者服务第五章科学管理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第八章附则性质和任务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

5、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它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

6、献。其主要任务是: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一)采集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文献情报保障。(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三)开展用户教育,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四)开发文献情报资源,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五)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六)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实行资源共享。(七)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

7、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

8、构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应有一名校(院)长分馆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在校(院)长办公会上及时研究、作出决定。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并视需要设副馆长若干名。馆长、副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心图书馆事业,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第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9、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及规章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并定期总结,向校(院)长报告工作。图书馆馆长一般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校召开的与图书情报工作有关的校(院)长办公会,应有图书馆馆长参加。副馆长协助馆长完成各项工作。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图

10、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科学管理和便利读者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各部(组)、室的主任(组长)由馆长聘任或由馆长提名、学校任命。第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各部(组)、室的主任(组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第十九条 规模大、系科多或校园分散的学校,可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第七条规模大、院系多或校园分散的高等学校,可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第二十条规模大、系科多的学校,可设立系(所)资料(情报)室。系(所)资料(情报)室是全校

11、图书情报系统的组成部分,实行系(所)和校图书馆双重领导。系(所)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资料(情报)室工作。图书馆对资料(情报)室负责业务领导与协调。系(所)资料(情报)室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与本系(所)有关的专业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和研究,面向全校有关专业人员,开展文献情报服务。其它院校一般不宜设立系(所)资料室。第八条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应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行资源共享。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可设立图书情报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图书情报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图书情报委员会的成员由馆长和系主任推荐,提请校(院

12、)长聘请组成。学校主管图书情报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图书情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图书馆的年度计划,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和系(所)资料(情报)室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学校图书情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校(院)领导提出改进图书情报工作的建议。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

13、,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业务工作文献资源建设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资料,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采集文献资料应以满足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需要为主,兼顾其它需要。第十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

14、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要保持重要文献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出版物和本校著者的学术文献。应有计划地进行文献资料的复审剔除工作。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第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对新到文献资料应及时分类编目,尽快投入流通,并及时报导。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逐步实现分类、编目的标准化。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

15、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第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要健全目录体系,一般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可设置分类、书名、著者目录。应积极创造条件,编制书本式馆藏目录和增加主题检索途径。图书馆应有全校文献资料的总目录,成为全校的查目中心。应保证目录正确反映馆藏。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第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要合理组织馆藏,加强书库管理。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

16、的充分利用。读者服务第八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加强读者服务工作,健全读者服务体系,提高馆藏文献资料的利用率。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做好流通阅览工作,逐步扩大书刊资料的开架范围,实行常用书刊的开架阅览、短期借阅,提高利用率,降低拒借率。配合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对违章或

17、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开馆阅览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寒暑假期间也应保证一定的开馆时间。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第九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组织力量,采用多种方式对读者进行系统的检索和利用文献的教育,学校应将“文献检索与利用”课列入教学计划。第十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参考咨询,加强文献情报检索、情报编译报导和分析研究及编制各种专题书目索引等情报服务工作。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

18、,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

19、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第十条)有条件的高校图书馆,要发挥学校的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情报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科学管理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规定检查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

20、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第十一条应积极创造条件,在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中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应用计算机应首先做好基础工作的准备,坚持协作和共享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类型文献资料的复制和缩微,视听阅览等服务项目。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应注意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专题研究,以促进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理论水平。图书馆的重点科学研究课题应列入学校的科学研究计划。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图

21、书情报界的学术交流。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馆际协作,做好文献资料采集、馆际互借、编制联合目录、组织业务交流、人员培训以及新技术应用的研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实行资源共享。(第十四条)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坚持做好统计工作。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建立评估和奖励制度,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

22、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工作人员;技术工人;公勤人员。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图书馆事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二十四条高等

23、学校图书馆应根据读者人数、藏书册数、年平均进书量,并参照学校的性质、系科的设置、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轻重、校舍的集中与分散、开馆时间长短等情况,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各校应在上级核定的编制人数内,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下述比例自行研究确定本校图书馆专业人员的编制:(一)以学生1000人,藏书5万册配备15名专业人员为基数;(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名学生、50名研究生各增加1名专业人员;每增加5万册藏书增加1名专业人员;年平均进书量1万册配备3名专业人员。图书馆内的党政

24、干部、研究和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计算机、缩微、复制等)的技术人员、从事设备维修、装订等的技术工人、公勤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编制。系(所)资料(情报)室的工作人员,列入系(所)的编制。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配备包括图书馆学、情报学、外语、古汉语和校内主要学科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逐步达到60%以上。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和系(所)资料(情报)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政治思想和业务考核,作为聘任工作的依据。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

25、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紧密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各类在职人员的进修或培训,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第三十条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和系(所)资料(情报)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对工作人员定

26、期进行政治思想和业务考核,作为聘任工作的依据。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和系(所)资料(情报)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学研究队伍的组成部分,应按职务与相应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按不同工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劳保待遇。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经费、馆舍、设备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重视对图书情报事业的投资,提供开展文献情报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贯彻勤俭办馆、厉行节约的原则。欢迎

27、社会各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对高等学校图书馆提供捐赠和资助。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第三十条文献资料购置费在全校教育事业费中应占适当比例,一般可参照5%的比例数,由学校研究确定。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学校应从科学研究经费和计划外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购置文献资料的费用。全校文献资料购置费由图书馆统一掌握,合理使用。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

28、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学校总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图书馆的房屋、设备维修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及防

29、暑降温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图书馆应注意环境的绿化美化,保持安静与整洁。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添置复印、缩微、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等设备和家俱,纳入学校的设备购置计划,由设备费开支。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它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它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另订。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7月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废止。结语规程(修订)还有不完善之处今后随着高校图书馆工作和事业的发展还将在适当时机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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