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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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知识介绍 2014年3月20日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些相关知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处罚?一、概念一、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基础。 首先是

2、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将土地分为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和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 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业内部的种植业种植业、林业林业、牧业牧业之间配置;在之间配置;在非农业内部的城镇用地、村庄用地、工矿用非农业内部的城镇用地、村庄用地、工矿用地等之间的配置。地等之间的配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合理配置背景介绍:规划修订历程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轮全国性土地

3、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第一轮规划 1987年开始,初步建立了由5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构成的体系框架,这可以看作我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的雏形。 第二轮规划 1997年开始,建立了自上而下逐级控制、以土地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规划编制体系和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规划实施制度,基本奠定了我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基础。 第三轮规划 自2005年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开发格局的深刻变化,开展了第三轮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一)指标(一)指标1.1.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2.2.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非农建

4、设占用耕地3.3.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统筹调整和优化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统筹调整和优化各业用地结构;各业用地结构; 4. 4.科学制定实施规划的对策和措施。科学制定实施规划的对策和措施。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及任务(二)任务(二)任务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些相关知识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些相关知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表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性质性质分分解解下下达达指标指标分区分区国家纲要国家纲要省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县级规划乡级规划乡级规划

5、综合分区综合分区功能分区功能分区用途分区用途分区用途分区用途分区微观微观宏观宏观(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镇(乡)五级。就从化市而言,分2级,即从化市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u国家、省:国务院审批。u市:我省10个国务院审批,11个省审批,含中心城区。u县、镇:县级规划省审批;镇级规划省授权市审批 。分级审批与修改审批、农转用审批关系密切3、 总体规划下层次规划u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开展;u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如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u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市级规划+片区规划的格局各级土地

6、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协调一致。1、土地用途分区(县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9个分区)2、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分区意味着概况,不完全按地类分区,允许建设区内也有规划为农用地的(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 允许建设区 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有条件建设区 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利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7、限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 禁止建设区 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 1、土地规划用途分类:3一级类11二级类一级类一级类二级类二级类农用地农用地(黄、绿色系(黄、绿色系)耕地、园地、林地、牧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草地、其他农用地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红色系)(红色系)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农村居民点等城镇、农村居民点等;交通水利用地交通水利用地:铁、公、机等铁、公、机等;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风景名胜

8、、特殊用地风景名胜、特殊用地其他土地其他土地(蓝、灰色系)(蓝、灰色系)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规划图:红色可以用,黄色不要碰。规划图:红色可以用,黄色不要碰。(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2、指标属性分类:约束性与预期性指标u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 必须实现必须实现u预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 努力实现努力实现(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从化市

9、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2009年为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规划分为两个时段:即2010-2015年,2016-2020年。(五)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五)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按行政辖区,从全局利益出发,对城乡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统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对城市的功能和各建设要素的空间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的规划对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的规划对象是行政区内范围内全部土地,而城市总体规划相对于土规行政区内范围内全部土地,而城市总体规划相对于土规

10、而言则属于局部性的,它侧重于城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而言则属于局部性的,它侧重于城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安排。的分类及其布局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实际规划操作中,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用地分类与划分标准、规划统计口径、规划工作路线以及规划技术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造成两个规划在区域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出现较大的矛盾和不协调之处。2013年,广州市组织开展“三规合一” (我市为“四规合

11、一”,该四规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林业规划),将形成一张图,从而解决上述规划存在差异和矛盾的问题。(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表达(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表达 1、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内容规划图是以现状图为工作底图制作的。规划图3类主要要素:现状要素内容(线状地物、行政界线、注记符号)规划要素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规划区等 )辅助要素(表、图名、地理位置示意图、图例、指北针、编制单位、日期等)2 2、熟悉图例,掌握规划图的表示方法、熟悉图例,掌握规划图的表示方法 图例符号一般包括各种大小、粗细、颜色不同的点、线、

12、图形等,包括现状图例和规划图例。 现状图例 现状图例主要是用点、线、符号来表示的。 规划图例 规划图例利用点、线符号加色块、代码表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农用地与其他土地农用地与其他土地耕地耕地以以两大色系两大色系表达表达两类用地两类用地:建设用地以偏暖色系表达:建设用地以偏暖色系表达为主,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土地)以偏冷色系为主,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土地)以偏冷色系表达为主。表达为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和和现状地类现状地类的关系:的关系: 以颜色表达规划地类;以以颜色表达规划地类;以符号符号表达现状用途。表达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和现状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

13、类和现状地类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一般农地区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林业发展区林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区域基础设施区域基础设施 3 3、掌握比例尺的换算、掌握比例尺的换算 规划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1万,即在图上1厘米代表实际距离100米 举例 如果图上距离为4.5厘米,则实际距离 100*4.5=450(米) 。 如果图上距离为1平方厘米,则实际距离 10000*1=

14、10000(平方米)=15亩 (一)审核依据(一)审核依据(第二十一条)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粤府办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粤府办2 20130133 3号号)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禁止建设区,需由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规模与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之间可

15、互相调剂使用,申报用地时按其实际用途报批。 (二)城市(城镇)批次用地规划审核(二)城市(城镇)批次用地规划审核(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含多划基本农田,下同)时,以下情形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城镇批次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 (三)单独选址用地规划审核(三)单独选址用地规划审核(第二十三条) 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审核:(1) 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规划办理用地手续;(2)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

16、田建设项目清单,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足够的,在编制占用预留基本农田方案并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报批手续;(3)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但项目未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或虽已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但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不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不属于,则无法办理),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补划基本农田验收文件等,上述材料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4

17、)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且使用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的特殊用地(不含军事设施用地)、盐田等建设项目,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 1.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含多划); 2.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3.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4.不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四)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审核(四)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审核 (1)定义:指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建设项目。 (2)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按符合规划办理

18、; (3)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已列入可以占用多划(预留)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足够的,在编制占用预留基本农田方案并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报批手续。(否则,无法办理)符合或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三种情形)(三种情形)不符合规划面积低于不符合规划面积低于400平方米及平方米及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小面积零星分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三

19、十一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三十一条)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土地开发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的特殊用地(不含军事设施用地)、盐田等特殊用地(不含军事设施用地)、盐田等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按城镇批次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确按城镇批次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面积在定的规划用途的面积在400 平方米以内;平方米以内;提出提出需求需求方案编制方案编制听证论证听证论证逐级申报逐级申报公告公告备案备案是否需要是否需要进行规划进行规划修改修改组织准备组织准备听证具体听证具体按照国按照国土资源听土资源听证规定证规定搞清规划搞清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机关

20、公告机关公告机关公告时间公告时间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公告方式不同审批机不同审批机关,规划修关,规划修改备案材料改备案材料有所差别有所差别向两个行政向两个行政单位备案单位备案能否进行能否进行规划修改规划修改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论证组织论证组织单位有所单位有所差别差别. .征求相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意见方案要求方案要求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粤府办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粤府办2 20130132 23 3号号) 1、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3、经评估需要进行规划修改的;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

21、,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 4、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的中心镇;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能否进行规划修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不涉及基本农田)(二)方案编制(二)方案编制组织准备组织准备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方案编制方案编制 明确编制组织机构,明确编制组织机构,落实编制经费,收集整落实编制经费,收集整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文城

22、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文本、图件、数据,以及本、图件、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分布、矿产资源分布、害分布、矿产资源分布、环境保护敏感区分布、环境保护敏感区分布、涉及规划修改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建设项目等资料,初步选择调入、等资料,初步选择调入、调出地块调出地块 对初步选择的调入、调对初步选择的调入、调出地块进行实地调查,落出地块进行实地调查,落实调整地块的范围界线、实调整地块的范围界线、现状地类和面积。调入地现状地类和面积。调入地块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块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实地上若为建设用地,图或实地上若为建设用地,应予以解释说明;属违法应予以解释说明;属违法用地的,

23、需提供违法用地用地的,需提供违法用地处理文件。调出地块在最处理文件。调出地块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地上都必须是农用地或未地上都必须是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未经批准为建利用地,且未经批准为建设用地设用地。 市、县、镇级土地利用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文本、图件、修改方案的文本、图件、电子数据文件等电子数据文件等。(三)听证论证(三)听证论证听证要求:听证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听证,具体按照国土资源

24、听证规定相关要求实施。(第九条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第十条)(第十条)论证的组织单位论证的组织单位 1 1)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2)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需要拟定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国务院国务院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规划修改(除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规划修改(除占用多划基本农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不同县的两个或以上镇

25、级行政单位);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不同县的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省政府省政府市国土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仅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仅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四)逐级审批(四)逐级审批市政府市政府省国土厅省国土厅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仅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仅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有条件建设区(涉及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有条件建设区(涉及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第十一条及第十一条及广东省土地

26、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条件建设区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及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公告要求使用及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公告要求公告机关公告机关:方案编制组织单位;公告时间:公告时间: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告内容公告内容:修改原因、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涉及地块规划图、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方式:门户网络、张贴布告等多种形式。(五)公告(五)公告 第十二条及第十二条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条件建设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及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区使用及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备案备案要求要求 批准后303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土

27、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方案等成果逐级逐级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备案(六)备案 我市现行规划自2011年5月批准实施以来 ,我市已顺利完成6个项目的土规调整或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工作,包括广州温泉养生谷开发项目 、溪洛渡从化换流站、广州市牛奶公司青龙基地项目、 500千伏木棉变电站项目安置地、沙贝村北一、北二社历史留用地项目 、从化市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涉及到调整规划面积1151亩,有效保障了重点项目的建设需求。(七)我市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七)我市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根据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处罚?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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