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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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2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结婚的程序。4我国对婚约的态度。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的要件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结婚仅指婚姻关系的成立,不包括订婚等其他程序。 广义认为,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两个方面。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将婚姻的成立作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经不再是结婚的必经

2、程序。(二)结婚概念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系。二、结婚的要件二、结婚的要件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结婚方式: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结婚仪式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即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 2有偿婚。指以男方向有偿婚。指以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的结婚方式。有三种形式:式:(1

3、1)买卖婚。)买卖婚。(2 2)互易婚。)互易婚。(3 3)劳役婚。)劳役婚。3无偿婚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1)赠与婚,是指权力者或父母将其可以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而缔结的婚姻。(2)收继婚,是指女子在其丈夫死后有义务在家庭内部转房而缔结的婚姻。如兄死后其弟收继其嫂为逆缘婚;姐死妹继嫁姐夫为顺缘婚。(3)强制婚。是指官府将罪人之妻女断配给他人为妻妾而缔结的婚姻。(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典型代表是“六礼”:六礼的具体意义为:(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之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2)问名,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

4、生年、月、日、时,以便“卜其吉凶”。(3)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4)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上的约束力。(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仪式后,婚礼告成。纳采:问名:纳吉:纳征:640x42950kjpg请期:亲迎: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第二节第二节 婚约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和特征(一)婚约的概念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关于婚约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5、一种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订婚的契约;另一种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二)婚约的特征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当事人亲自订立并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二、婚约的历史沿革(一)早期型婚约早期型的婚约总体上看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订婚的结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第三,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二)晚期型婚约其特征是: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

6、经成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第二,订立婚约的当事人由原来的监护人改为由男女双方自行订立,未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的婚约无效。第三,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三)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近代是本人。(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无。(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

7、解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节第三节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啼啼笑笑姻姻缘缘案案(媳)占小东(儿)丁桂宏丁全仁20052005年中国十大出轨人物:丁全仁年中国十大出轨人物:丁全仁年中国十大出轨人物:丁全仁年中国十大出轨人物:丁全仁人人间间悲悲闹闹剧剧媳妇公公2005年5月份,江苏省高邮市59岁的丁全仁先生和33岁的占小

8、东女士,在高邮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此手续时,丁全仁先生已经丧偶,而占小东女士则刚刚离婚。但是,占小东女士在此之前曾是丁全仁先生长子丁桂宏之妻,并和其前夫丁桂宏生有一子丁小伟,而丁小伟目前随占女士与丁全仁先生共同生活.假如你是婚姻登记机假如你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将关的婚姻登记员,你会将结婚证结婚证发给占小东发给占小东(媳妇)(媳妇)与丁全仁与丁全仁(公公)(公公)吗?吗?为什么?为什么?思考(一)婚姻的效力和公序良俗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二)如果某个婚姻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三)作为一项私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立

9、法现状如何?有什么缺陷?应该怎样完善?(四)从以上的分析探讨中,我们可得出什么结论、会得到哪些启示?丁占二人的婚姻却导致了现实的家庭伦理秩序变得紊乱,从而实实在在地构成了对于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构成了违法,因而应认定为无效.(1)占的儿子丁小伟在其母亲与丁全仁先生成婚之后,他与丁全仁先生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祖孙关系、继父子关系?)(2)如果占女士和丁先生将来又生了孩子,这个新生的孩子和丁小伟是什么关系?(“兄弟(妹)关系”;“叔(姑)侄关系”?)(3)也会引发继承上的难题(孙子、继子?)(4)由于与丁全仁结婚,占对于其前夫由原来的“妻子”突然间变成了现在的“继母”。结婚的必备条

10、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达到法定婚龄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本课提纲本课提纲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男女两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原则。(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条是关于结婚合意的规定,它是婚姻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申请结婚的主体在性别上必须是生理意义上的

11、“男”与“女”,而非同性,这就排除了同性婚姻。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男女的标准,不是以出生时的性别为标准,而是以登记结婚时身份证上的性别及户口薄上的性别为准。我国禁止同性结婚,但变性人的婚姻权利则受法律保护。民政部在2003年已明确表示: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比照一般婚姻对待。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 据报道,全国首例变性人章琳女士(原名章士林,男,四川双流彭镇人,曾结婚并有一女儿,后离婚。)与杨启成(四川成都崇州市听江镇人 )于2004年5月1日结婚,成为全国首例变性人结婚。第二,必须“自愿”,即本人愿意,而非局外人(包括父母)的同意,这就排除了第三者的包办。第

12、三,这种“自愿”不是勉强的,而应该是“完全”的,这就排除了外来的干涉。第四,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而非一方的,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1对于违背婚姻自愿原则的,法律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态度。对属于胁迫婚姻的,按可撤销婚姻对待;对干涉婚姻自由严重的,刑法将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理”(刑法第257条)。2实践中认定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依据,主要是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它受到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双重制约。就自然因素而言,它主要是指人的生理和心理规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比如成人年龄18周岁),人的生理器官和心智才能

13、成熟,人类才能拥人婚姻行为能力,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再比如,热带结婚的年龄普遍比寒带的婚龄要低与其地理气候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二就社会因素而言,它是指政治(如宗法制度)、经济(生产力)、文化、人口状况、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社会条件,而人口数量与质量问题是现代国家规定结婚年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我国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当然也要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本规定应做如下理解:第一,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即婚龄)是: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第二,此年龄只是结婚的最低年龄,而非必婚年龄

14、,也非最佳年龄,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时间为24周岁)。未到法定婚龄者不能结婚隐瞒真实年龄结婚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某与邱女士于2008年3月相识并同居,因邱女士只有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王先生为邱女士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一年以后,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后,双方争吵不断,结婚第三年,王某提出,虽然邱女士现在已满20岁,但是双方结婚时邱女士未达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登记应当无效。问题:两人的婚姻是否有效?2004年12月24日,82岁的世界著名美籍华裔物理学家、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教授和28

15、岁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翻译系硕士生翁帆女士,在广东省汕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此手续时,杨振宁教授已经丧偶,而翁帆女士则是离婚单身。第三,结婚的岁数一定要足额,即必须是周岁,其计算方法为:1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1周岁;3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2天(零晨零点)起计算。第四,此规定在民族地区可以变通执行。比如甘孜州和阿坝州在实行婚姻法补充规定中都规定,结婚的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少数民族结婚我国规定的婚龄,是目前世界上女性法定婚龄最高的国家。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结婚的年龄一

16、般为18周岁左右,如英国、美国的47个州等规定男女都为18周岁,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规定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我国之所以规定如此高的婚龄是因为我国人口数量过多造成。据统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少生人口4个亿,相当于一个多美国(3亿)。目前人口数量压力仍很大。(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无效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一)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三)禁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者结婚,即禁止重婚。(一)直

17、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世界各国都有规定,其原因是为了优生和伦理要求。据统计,近亲结婚所生子女比非近亲结婚所生子女遗传病发生率高3倍,死亡率和畸形率高150倍。据统计,有的遗传病,一般人的发病机会只有1/400万,而近亲结婚的发病率竟高达1/64。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一达尔文家族受近亲结婚困扰国著名生物学家、博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年提出杂交优势的生物学现象:杂交而生的后代,其基因优于上一代。达尔文和表妹埃玛韦奇伍德结婚,先后生下名子女,但人夭折,人不育。达尔文家族的现状,佐证了达尔文自己的理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一,“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按照其血缘关系

18、是否天然形成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按照其与当事人是否具有直接血缘关系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第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1.兄弟姐妹(含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三,“三代以内”是包括“三代”的。第四,禁婚亲中的直系血亲范围也适用拟制血亲。第五,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婚具有优生学上的科学依据,主要是为了提高人口的质量。违背优生学生下来的畸形儿张山(男)和其舅张山(男)和其舅舅的女儿李思(女)属舅的女儿李思(女)属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他们属几代亲?能否结他

19、们属几代亲?能否结婚?婚?案例分析 属旁系血亲,因为他们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他们属三代旁系血亲,因为他们共同的最近的祖先是其外祖父母,其与外祖父母都属直系血亲关系,而且都是三代直系血亲中间间隔情况是:本人、父(母)、(外)祖父母,两边比较,最大的代数是三代,因此他们属三代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他们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范围,因此不能结婚。表兄妹为结婚做绝育手术仍被拒状告民政局败诉张刚与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区某镇人,作为亲表兄妹的两人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发达城市打工。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偷

20、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2007年9月,张刚和王花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民政部门在得知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 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协商后女方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且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张刚和王花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 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如何处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张刚和王花是

21、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张刚与王花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所以,对原告张刚和王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当代各国一般为两类情形:第一类,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特定的精神病。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病,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和不能发生性行为(国外称为不能人事)等方面的病。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二2001婚姻法的规定概况性表述方法:第7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包括

22、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如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婚前检查。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再做强制性规定。对此们应该这样认识: 婚前健康检查尽管不能强迫,但应该大力提倡。(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三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此条规定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禁止结婚。他俩能否结婚?他俩能否结婚?

23、(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苏某(女)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女)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何某结婚。何某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到十岁时,与何某结婚。何某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

24、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

25、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以结婚。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何某是否能结婚?分析分析: :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

26、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抚养教育,已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抚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婚姻法第27条,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

27、关系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女之间。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李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

28、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

29、人登记结婚吗?分析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

30、父祖母为四代(小枚枚小枚母亲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第四节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序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

31、以夫妻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1仪式制 仪式制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 2登记制 登记制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唯一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指登记和仪式同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

32、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二)结婚登记程序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本人姓名:本人姓名:_性别:性别:_国籍:国籍:_出生日期:出生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民族:民族:_职业:职业:_文化程度:文化程度:_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号:_常住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所在地:_婚姻状况:婚姻状况:_(未婚(未婚/离婚离婚/丧偶)丧偶)对方姓名:对方姓名:_性别:性别:_国籍:国籍:_出生日期:出生日期:_年年_月月_

33、日日民族:民族:_职业:职业:_文化程度:文化程度:_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号:_常住户口所在地:常住户口所在地:_婚姻状况:婚姻状况:_(未婚(未婚/离婚离婚/丧偶)丧偶)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声明人:_监誓人:监誓人:_年年_月月_日日_年年_月月_日日新婚姻登

34、记有效率新旧结婚证件比较新旧结婚证件比较1958年的结婚证1965年的结婚证1967年的结婚证1973年的结婚证1980年的结婚证1982年的结婚证2009年的结婚证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婚期将近,两人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婚期将近,两人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

35、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

36、了,两人就把补照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片的事情忘记了。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经将5 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

37、回结婚证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分析分析:婚姻要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登记。符合本法

38、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的那一刻成立。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经过婚姻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婚姻还没有正

39、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份参与继承。第五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二、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一)婚姻无效的概念和沿革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指依法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实。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

40、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隐瞒真实年龄结婚隐瞒真实年龄结婚 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某与邱女士于王某与邱女士于20052005年年3 3月相识并同居,因邱月相识并

41、同居,因邱女士只有女士只有19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王先生为邱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王先生为邱女士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女士制作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一年以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一年以后,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后,双方争吵不后,邱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生育后,双方争吵不断,结婚第三年,王某提出,虽然邱女士现在已断,结婚第三年,王某提出,虽然邱女士现在已满满2020岁,但是双方结婚时邱女士未达法定婚龄,岁,但是双方结婚时邱女士未达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登记应当无效。双方的婚姻登记应当无效。问题:两人的婚姻是否有效?问题

42、:两人的婚姻是否有效?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后,男方亲属能否请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后,男方亲属能否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求宣告婚姻无效?案情介绍案情介绍陈某与顾某是在东莞打工的老乡,两个人经常来往,陈某与顾某是在东莞打工的老乡,两个人经常来往,互有好感,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互有好感,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陈某与顾某搬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陈某与顾某搬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底,陈年底,陈某发现怀有身孕,遂将此事告诉了顾某和自己的父母。某发现怀有身孕,遂将此事告诉了顾某和自己的父母。陈某和她的父母都想保留这个头生子。因此陈某执意陈某和她的父母都想保留这个头生子

43、。因此陈某执意要顾某跟她一起过年回去结婚,顾某虽不情愿但还是要顾某跟她一起过年回去结婚,顾某虽不情愿但还是同意了。因为陈某还差六个月才满同意了。因为陈某还差六个月才满20周岁,陈某的父周岁,陈某的父母托人送礼才于母托人送礼才于2002年年1月为两人办理了结婚证。由月为两人办理了结婚证。由于顾某的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儿媳不满意,所以结婚以于顾某的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儿媳不满意,所以结婚以后陈某和顾某一直住在陈家,直到陈某在后陈某和顾某一直住在陈家,直到陈某在8月生下一个月生下一个女儿。女儿。“入赘入赘”本来就让顾某觉得颜面扫地,盼望的头生子却变成本来就让顾某觉得颜面扫地,盼望的头生子却变成了头生女,这让

44、顾某对与陈某的共同生活感到极度失望和不了头生女,这让顾某对与陈某的共同生活感到极度失望和不满,争吵成了家常便饭。为了排解儿子的烦恼,顾某的父母满,争吵成了家常便饭。为了排解儿子的烦恼,顾某的父母立即着手为儿子物色对象,同时要儿子与陈某离婚。顾某虽立即着手为儿子物色对象,同时要儿子与陈某离婚。顾某虽然不愿意回到陈某家中,但顾念夫妻情分并没有考虑离婚。然不愿意回到陈某家中,但顾念夫妻情分并没有考虑离婚。这使得顾某的父母对不听话而这使得顾某的父母对不听话而“一错再错一错再错”的儿子生气又着的儿子生气又着急。有熟人听说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的时候,陈某没有达到急。有熟人听说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的时候,陈某没

45、有达到法定婚龄,就出主意让顾某的父母去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他们法定婚龄,就出主意让顾某的父母去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这样就不需要顾某同意,可以省去不少麻烦。的婚姻无效,这样就不需要顾某同意,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于是顾某的父母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于是顾某的父母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和顾某的婚姻无效。和顾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顾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吗?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顾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吗?分析:分析: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顾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顾某父母的要求宣告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某父母的要求宣告其与陈某

46、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理由有二:其一,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关于适用其一,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7条第条第2款,款,“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无效的”,为,为当事人本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当事人本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其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其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4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请求权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48、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宣告程序。 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并且不适用调解。无效婚姻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即一审终审。(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的抚养问题。 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

49、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可撤销婚姻(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在我国,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

50、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二)请求权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时间届满,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未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三)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后果。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看,婚姻依法被撤销

51、的,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完全相同。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系与区别联系:1、形式相同。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合法婚姻的形式。2、性质相同。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都是违法婚姻,而非合法婚姻。3、法律后果相同。自始无效。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公益、私益。2、请求权行使期限不同。法定情形消失之前。一年期限。3、请求权行使主体不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4、程序不同。人民法院。无)不能调解,一审生效。(撤)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事实婚姻,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事实婚姻,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义同居生活.

52、事实婚姻的特征特征: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符合法定时间条件。第七节第七节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P121案例祝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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