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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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二) 离婚、收养、继承思考题之三:1、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婚姻选择权利?离婚权的性质如何?理论上如何基本婚姻选择权利?离婚权的性质如何?理论上如何认识离婚权利?认识离婚权利?2、夫妻分居的事实在法律上的价值?如何判断夫妻同居夫妻分居的事实在法律上的价值?如何判断夫妻同居的义务与分居的选择自由?我国法是否有必要设立分的义务与分居的选择自由?我国法是否有必要设立分居制度?居制度?3 3、结合、结合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谈谈你关于夫妻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谈谈你关于夫妻财产归属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则的看

2、法?财产归属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则的看法?第六章 离 婚 制 度n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n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登记(登记离婚)离婚登记(登记离婚)n第三节第三节 诉讼离婚(离婚诉讼)诉讼离婚(离婚诉讼)n第四节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第一节 离婚概述一、婚姻终止概况一、婚姻终止概况 * 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 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 其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其一是配偶一方死亡; 其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3、其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1、婚姻终止(自然终止)、婚姻终止(自然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配偶一方死亡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被宣告死亡自然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将如何?被宣告死亡自然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将如何?第一节 离婚概述2、离婚、离婚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重要形式,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主动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重要形式,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主动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配偶在生存其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是配偶在生存其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的特征:离婚的特征:(1)离婚

4、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离婚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离婚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前提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目)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前提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结果是夫妻间权利义务终止);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结果是夫妻间权利义务终止);(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婚姻选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婚姻选择权利?离婚权的性质如何?理论上如何认识离婚权利?权利?离婚

5、权的性质如何?理论上如何认识离婚权利?第一节 离婚概述*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 法定别居是外国立法中的一项制度,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法定别居是外国立法中的一项制度,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制度。决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制度。* 法定别居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法定别居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法定别居法定别居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不得再婚,不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否则构成重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与他人性行为构成通奸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与他人性行为构成通奸

6、相相互继承权受保护、抚养义务受保障。互继承权受保护、抚养义务受保障。离婚离婚完全解除婚姻关系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结婚自由权利恢复结婚自由权利恢复不再有相互贞操不再有相互贞操义务义务夫妻权利义务完全解除。夫妻权利义务完全解除。夫妻分居的事实在法律上的价值?如何判断夫妻同居的义务与分夫妻分居的事实在法律上的价值?如何判断夫妻同居的义务与分居的选择自由?我国法是否有必要设立分居制度?居的选择自由?我国法是否有必要设立分居制度?第一节 离婚概述二、离婚制度沿革二、离婚制度沿革1、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1) 禁止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

7、义禁止离婚的主张,产生于基督禁止离婚的主张,产生于基督教的寺院法,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夫妻关系恶化致不教的寺院法,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夫妻关系恶化致不能共同生活的救济方式有两个:别居和婚姻无效。能共同生活的救济方式有两个:别居和婚姻无效。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禁止离婚。目前只有少数国家禁止离婚。16世纪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婚姻由世纪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婚姻由“神事神事”回归回归“民事民事”。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婚姻关系是民事契约。并年法国宪法规定:婚姻关系是民事契约。并在民法典中确定了离婚制度。在民法典中确定了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概述(2)许可离婚主义表现:)许可离婚主义表现:专权离婚主义:古代法中通行

8、的丈夫享有特权的离婚制度。又称专权离婚主义:古代法中通行的丈夫享有特权的离婚制度。又称为为“离异离异”、“离弃离弃”、“休妻休妻”。丈夫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丈夫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妻子无单意离婚权。系,妻子无单意离婚权。限制离婚主义:凡夫妻一方具有法定事由时,他方有权提出离婚。限制离婚主义:凡夫妻一方具有法定事由时,他方有权提出离婚。属于有责离婚主义,称为属于有责离婚主义,称为“有因离婚有因离婚”或或“过错原则离婚过错原则离婚”。自由离婚主义:法律不列举理由,也不以过错为条件,当事人均自由离婚主义:法律不列举理由,也不以过错为条件,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离婚的时代。有权提出离婚的时代。自由离婚

9、主义立法条件下,离婚是婚姻自由的权利,一般以自由离婚主义立法条件下,离婚是婚姻自由的权利,一般以“破裂破裂主义主义”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如:英国规定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许多国家采用自由离(如:英国规定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许多国家采用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相结合的制度,对自由加以条件上的限制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相结合的制度,对自由加以条件上的限制使常规立法模式;或用一定条件的满足推定婚姻关系的破裂。)使常规立法模式;或用一定条件的满足推定婚姻关系的破裂。)第一节 离婚概述2、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1)我国古代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离婚制度

10、中国古代以女性中国古代以女性“从一而终从一而终”为基础的礼教统治下,为基础的礼教统治下,实行实行专权离婚制度专权离婚制度。主要有:。主要有:“七出七出”规则:即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理由,又称规则:即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理由,又称为为“出妻出妻”、“休妻休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式。“七出七出”的内容一般为:不顺父母(不事舅姑);无子;的内容一般为:不顺父母(不事舅姑);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妻子触犯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妻子触犯“七出七出”之一,丈夫可写休书离弃之。之一,丈夫可写休书离弃之。“七出七出”的限制的限制“叁不去叁不去”:更三

11、年丧不去;贱娶:更三年丧不去;贱娶贵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贵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第一节 离婚概述和离:通过协议方式离异。唐朝的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唐律规和离:通过协议方式离异。唐朝的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唐律规定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一般和离的原因是。一般和离的原因是“情不情不相得相得”、“不相安谐不相安谐”。义绝:强制离婚规则。也有规定为义绝:强制离婚规则。也有规定为“违律为婚违律为婚”而而“断离断离”。宣布婚姻无效宣布婚姻无效“离之离之”。 例如:例如:“有妻更娶有妻更娶”、“违约妄昌违约妄昌”、“居丧居丧”、“人伦失序人伦失序”等。等。呈诉离婚:

12、即夫妻双方中一方向官府提起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呈诉离婚:即夫妻双方中一方向官府提起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例如:男方因判决。例如:男方因“妻背夫在逃妻背夫在逃”、“妻杀妾子妻杀妾子”、“妻魇魅妻魇魅其夫其夫”等;女方因等;女方因“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妇等翁欺奸男妇等”。第一节 离婚概述(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两愿离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两愿离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离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离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判决离婚理由:重婚、通奸、虐待、恶意遗弃、

13、杀害他放、不治之恶疾、判决离婚理由:重婚、通奸、虐待、恶意遗弃、杀害他放、不治之恶疾、精神病、生死不明等。精神病、生死不明等。(3 3)新中国婚姻法上的离婚制度:)新中国婚姻法上的离婚制度:5050年婚姻法年婚姻法确立自愿离婚制度;确立自愿离婚制度;8080年婚姻法年婚姻法完善了离婚程序;完善了离婚程序;20012001年修改婚姻法:加强了法律可操作性,确定了感情破裂的推定情况。年修改婚姻法:加强了法律可操作性,确定了感情破裂的推定情况。三、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三、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1 1、保障离婚自由、实现婚姻自由。、保障离婚自由、实现婚姻自由。2 2、反对轻率离婚。、反对轻率离婚。3 3、保

14、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离婚救济制度。第二节 登记离婚(离婚登记)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婚姻法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婚姻法31条)条)*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致使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地解除。致使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地解除。*登记离婚又称为登记离婚又称为“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或或“两愿离婚两愿离婚”。*登记离婚是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

15、法上解除婚姻关系的重登记离婚是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上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与途径。要方式与途径。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二、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关立法:有关立法: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1条;条;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第第6、10、11、12条。条。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自愿);、双方自愿离婚(双方、自愿);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 (以合法有效婚姻主体双方为离婚主体)(以合法有效婚姻主体双方为离婚主体)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已达

16、成协议。、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已达成协议。第二节 登记离婚三、登记离婚的程序三、登记离婚的程序1、登记机关、登记机关(1)内地居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包括:县)内地居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与华侨,自愿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与华侨,自愿离婚的登记机关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省、自的登记机关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确定的机关。)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确定的机关。)2、登记程序、登记程序(1)申请: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文件: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各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申请文件: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各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议书涉外离婚申请文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港澳台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护涉外离婚申请文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港澳台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护照(及国际旅行证件)照(及国际旅行证件)(2)审查:身份证件与本人的符合性;离婚登记条件具备与否;协

18、议的自)审查:身份证件与本人的符合性;离婚登记条件具备与否;协议的自愿、合意、真实性等。愿、合意、真实性等。(3)批准:经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并已达成协议)批准:经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并已达成协议予以登记离婚、发给离婚予以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证。第二节 登记离婚四、离婚登记中的特殊问题四、离婚登记中的特殊问题 1、附条件的离婚协议问题、附条件的离婚协议问题* 附加条件限制协议效力的附加条件限制协议效力的未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附加条件违法者(如附加条件:一方不得再婚、不得与特附加条件违法者(如附加条件:一方不得再婚、不得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以条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定第三人结婚等以条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19、的)-协议无效协议无效2 2、附期限的离婚协议问题、附期限的离婚协议问题身份上的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期限身份上的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期限协议无效或不成立。协议无效或不成立。第二节 登记离婚3 3、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反悔问题、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反悔问题 (1 1)当事人就离婚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就离婚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登记离婚登记离婚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依法解除。 双方自愿恢复双方自愿恢复按结婚登记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一方反悔一方反悔向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向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撤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撤销离婚登记;未

20、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当事人的请求。销离婚登记;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2)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人民法院应受理(一年内)人民法院应受理(一年内) * 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撤销协议内容;撤销协议内容; * 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请求。驳回请求。 (3)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内容的,)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内容的,法院应受理,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撤销协议内容。法院应受理,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撤销协议内容。 * 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请求。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

21、回请求。第二节 登记离婚4、假离婚问题、假离婚问题*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在复婚的行为。等目的达到后在复婚的行为。*假离婚假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离婚人民法院不受理、登记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受理、登记机关处理;* *假离婚假离婚诉讼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诉讼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 *假离婚的问题:假离婚的问题: 一方再婚不履行假离婚协议;一方再婚不履行假离婚协议; 一方请求复婚,另一方不同意复婚;一方请求复婚,另一方不同意复婚; 一方请求确认离婚为假离婚,撤销离婚协议。一方请求确认离婚

22、为假离婚,撤销离婚协议。*假离婚争议的处理:假离婚争议的处理: * * 一般双方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可宣告离婚无效;一般双方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可宣告离婚无效; * * 一方与第三人结婚的,再婚有效。一方与第三人结婚的,再婚有效。5 5、劳动教养人员、刑事犯罪在押人员的登记离婚问题、劳动教养人员、刑事犯罪在押人员的登记离婚问题劳教机构、监狱主管机构批准的,可协议离婚。劳教机构、监狱主管机构批准的,可协议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程序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3、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是法院依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法院依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案件有三类:诉讼离婚案件有三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都愿意离婚,但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未达成协议;双方都愿意离婚,但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未达成协议;双方愿意离婚、财产、子女等均有协议,但在中国内地未办理结双方愿意离婚、财产、子女等均有协议,但在中国内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登记的。诉讼离婚程序分两部分:诉讼离婚程

24、序分两部分: 诉讼前的有关部门调解(诉讼外调解程序);诉讼前的有关部门调解(诉讼外调解程序); 离婚诉讼的法院裁判审理程序。离婚诉讼的法院裁判审理程序。第三节 诉讼离婚1、诉讼外调解程序、诉讼外调解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又称诉讼前调解。又称诉讼前调解。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提出离婚诉讼。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提出离婚诉讼。诉讼前调诉讼前调解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解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诉讼前调解的结果:诉讼前调解的结果:双

25、方和好,消除纠纷;双方和好,消除纠纷;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第三节 诉讼离婚2、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诉讼离婚程序,是法院对当事人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是法院对当事人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依依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定程序:法定程序:(1)调解:调解和好)调解:调解和好撤诉;撤诉; 调

26、解离婚、形成协议调解离婚、形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书; 调解无效调解无效依法判决。依法判决。(2)判决:)判决: 判决准予离婚;判决准予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无新理由再起诉,不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无新理由再起诉,不受理)。(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三节 诉讼离婚(3)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一般: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一般: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特殊:原告住所地(民诉法第特殊:原告住所地(民诉法第23条)条) 被告不在中国境内;被告不在中国境内; 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 被

27、告为劳教人员;被告为劳教人员; 被告被监禁的。被告被监禁的。第三节 诉讼离婚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1、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破裂主义原则破裂主义原则立法方法:感情破裂立法方法: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关系破裂)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1)综合分析法: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现状及有无)综合分析法: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

28、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方患精神病、犯罪伤害感情的等)(一方患精神病、犯罪伤害感情的等)第三节 诉讼离婚3、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条件。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条件。调解是感情

29、破裂确认的一种重要方法,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调解是感情破裂确认的一种重要方法,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裂的标志。另:另:一方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适当判决。适当判决。第三节 诉讼离婚三、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三、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婚姻法第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范围: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武装警察现役军

30、人的范围: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部队的干部和战士。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限限制非军人一方实体离婚权利。制非军人一方实体离婚权利。适用范围:原告是非军人诉讼离婚的情形。适用范围:原告是非军人诉讼离婚的情形。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家庭的可构成犯罪。可构成犯罪。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配偶要求离婚无须经过军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配偶要求离婚无须经过军人同意。人同意。第三节 诉讼离婚2、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婚

31、姻法第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要求的,不在此限。* 该条规定是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强调女方该条规定是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强调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的婚姻保护性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婚姻保护性规定。特定限制:限制主体是男方;是限制起诉权,不是剥特定限制:限制主体是男方;是限制起诉权,不是剥夺起诉权;是特定情况下、特定期间内的限制夺起诉权;是

32、特定情况下、特定期间内的限制怀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女方提出离婚不受限制。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可受理男方的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可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据实际情况审理判决。诉讼请求,据实际情况审理判决。第三节 诉讼离婚3、再起诉离婚的限制、再起诉离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注

33、意:注意:该条是针对离婚诉讼原告一方的限制。该条是针对离婚诉讼原告一方的限制。前提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证明感情破裂的。前提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证明感情破裂的。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 n离婚的效力是指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作用和产生的效力。是离离婚的效力是指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作用和产生的效力。是离婚的法律后果。婚的法律后果。n离婚的法律效力,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离婚的法律效力,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当事人离婚登记或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产生。自当事人离婚登记或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产生。一、离婚在身份关系上的效力后果一、离婚在身份关系上的效

34、力后果 离婚,使夫妻关系消灭,夫妻间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随之离婚,使夫妻关系消灭,夫妻间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随之解除,相应的因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原则上也予以解除。解除,相应的因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原则上也予以解除。1、共同生活及扶养关系终止。(即便确认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共同生活及扶养关系终止。(即便确认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也是有条件性和时效性的。)帮助的,也是有条件性和时效性的。)2、再婚自由恢复。双方均恢复了结婚的资格,不得互相干涉。、再婚自由恢复。双方均恢复了结婚的资格,不得互相干涉。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姻亲关系消灭。、姻亲关系消灭。第四

35、节 离婚的效力二、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二、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确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共有财产为对象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共有财产为对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非共同财产不属于分割的对象。非共同财产不属于分割的对象。分割的范围一般包括:分割的范围一般包括:a 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b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c 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

36、礼物 ?d d、其他财产。(推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他财产。(推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A A、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B B、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C C、坚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D D、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E E、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A A、实物分割;、实物分割;B B、价金分割;、价金分割;C C、价格补偿。、价格补偿。分割共同

37、财产中应注意的问题:分割共同财产中应注意的问题:*A A、分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分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各自使用归各方所有,财产相差悬殊的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各自使用归各方所有,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实施补偿。差额部分实施补偿。B B、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价格补偿分割方法;价格补偿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方便利用、价格补偿;方便利用、价格补偿

38、;* *共同经营得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经营共同经营得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经营有利生产经营、折价分割。有利生产经营、折价分割。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C C、有价证券、出资额的分割、有价证券、出资额的分割 * *共有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股共有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平等、协商、按比例分割;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平等、协商、按比例分割;* *有限公司出资额的分割有限公司出资额的分割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涉及其他股东的权利与选择。股东,涉及其他股东的权利与选择。* *一方名义下的合伙企业的出资资产分

39、割:涉及其他合伙一方名义下的合伙企业的出资资产分割:涉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与意志。人的利益与意志。* *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折价补偿、竞价取得独资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折价补偿、竞价取得独资企业,并遵守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并遵守独资企业法规定。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D D、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办法、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办法* *夫妻共有的私房夫妻共有的私房平均分割;平均分割;* *属于一方所有的私房属于一方所有的私房注意暂住权问题;注意暂住权问题;* *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 *双方均可承租的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双方均可承租的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40、?E E、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 离婚分割财产时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离婚分割财产时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而影响财产分割,离婚损夫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而影响财产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诉讼再次分割该共有财产。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诉讼再次分割该共有财产。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2、债务清偿、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各归所有的,双方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各归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协议清偿;协议不

41、成时由法院判决。以共同财产清偿的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共同财产清偿的共同债务的范围:* *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债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债务;* *家庭生活开支欠债;家庭生活开支欠债;* *一方或双方治病负债;一方或双方治病负债;* *一方或双方经营负债;一方或双方经营负债;* *婚前购置房屋负债(房屋转为共有的);婚前购置房屋负债(房屋转为共有的);* *共同生活的其他债务。共同生活的其他债务。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夫妻个人债务及其清偿:夫妻个人债务及其清偿: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为了个人需要单独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为了个人需要单独所负债务。债务。主要包括:主要

42、包括:* *婚前债务;婚前债务;* *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 *独自筹资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独自筹资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债务在离婚后的连带责任问题,婚姻法未明确规定;依据婚姻法(债务在离婚后的连带责任问题,婚姻法未明确规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司法解释二第2323条、第条、第2525条规定精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条规定精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3、离婚经济补偿(婚姻法第、离婚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条) 离婚经济补偿是法

43、律赋予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是弥补一方财产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是弥补一方财产利益的辅助手段。利益的辅助手段。补偿的条件:补偿的条件: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请求权人是付出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请求权人是付出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补偿请求权与双方过错无关;补偿请求权与双方过错无关;补偿请求权以双方离婚为前提。补偿请求权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4 4、经济帮助(婚姻法第、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42条)条)经济帮助的性质: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基于婚姻解除经济帮助的性质: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基于婚姻解除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上的责任。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上的责

44、任。经济帮助的条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离婚时困难存经济帮助的条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离婚时困难存在(受助方再婚时停止帮助);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在(受助方再婚时停止帮助);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的方法与内容:住房困难的房屋租金帮助、经济帮助的方法与内容:住房困难的房屋租金帮助、房屋使用权的暂时让与,离婚后生活费的帮助等。经房屋使用权的暂时让与,离婚后生活费的帮助等。经济帮助一般有时间限度。济帮助一般有时间限度。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5、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 因配偶一方过错而致对方物质、精神损害,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应对受害方因配偶一方过错而致对方物质、精神损害,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应对受

45、害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对权利的救济,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对权利的救济,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的功能。错的功能。* 赔偿的条件:赔偿的条件: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重婚、同居、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人有过错(重婚、同居、暴力、虐待、遗弃等);离婚是由行为人过错行为所致;离婚是由行为人过错行为所致;离婚的发生(以离婚为前提);离婚的发生(以离婚为前提);请求权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救济的基础权利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救济的基础权利问

46、题?*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范围、赔偿范围与内容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范围、赔偿范围与内容问题?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的权利义务不变,变更的是抚养的形式。抚养的权利义务不变,变更的是抚养的形式。*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可变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可变更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问题视情况而定,一般由生父或生母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问题视情况而定,一般由生父或生母抚养。抚养。第四节 离婚

47、的效力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及其变更、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及其变更(1)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婚姻法第)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婚姻法第36条)条) 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抚养的形式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抚养的形式直接抚养方直接抚养方(与子女共同生活);间接抚养方(给付抚养费、探望权)(与子女共同生活);间接抚养方(给付抚养费、探望权)确定直接抚养方考虑的因素:确定直接抚养方考虑的因素:A、哺乳期内子女原则上母亲抚养,有特殊情况除外;、哺乳期内子女原则上母亲抚养,有特殊情况除外;B、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直接抚养人有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议不成时、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直接抚养人有父

48、母双方协商决定,协议不成时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决。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决。C 、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意见;、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意见;D、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可予准许。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父母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子女要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父母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子女要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可协议变更,也可诉讼变更。可协议变更,也可诉讼变更。*常见的影响因素:常见的影响因素:*抚养方患病无力抚养的;抚养方患病无力抚养

49、的;*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不利影响的;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不利影响的;*子女十周岁以上,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有能力的;子女十周岁以上,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有能力的;*其他原因。其他原因。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婚姻法37条)(1)抚养费的负担)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及方式,由双方协议。部或全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及方式,由双方协议。(2)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必

50、要生活费和教育费。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作为子女生存与教育基本保障,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考虑父母双作为子女生存与教育基本保障,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方的负担能力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者为月收入有固定收入者为月收入20%30%,两个子女以上者可增加,两个子女以上者可增加,一般不超过一般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可按年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额按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可按年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额按比例给付;*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为到子女一般为

51、到子女18周岁为止。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有劳动收入者可停止给付。周岁以上、有劳动收入者可停止给付。*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费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费用。用。(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以定期给付为原则);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以定期给付为原则);*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育费。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育费。(5)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抚育费问题?)因子女变

52、更姓氏而拒绝支付抚育费问题?*子女姓氏不得擅自变更为继父或继母姓氏;子女姓氏不得擅自变更为继父或继母姓氏;*姓氏变更不影响抚养费给付的法定义务负担。姓氏变更不影响抚养费给付的法定义务负担。 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问题 离婚后由于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离婚后由于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1)子女抚养费的赠加: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权)子女抚养费的赠加: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权利。父母双方应协商解

53、决。可诉讼。利。父母双方应协商解决。可诉讼。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增加抚养费的情况:a、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水平的;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以超过原定数额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以超过原定数额的;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2)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中止给付)的情况:)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中止给付)的情况:a、给付方患、给付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标准数额给付,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标准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而直

54、接抚养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b、给付方因违法犯、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给付的;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给付的;c、直接、直接抚养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给抚养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给付抚养费一方给付数额可相对减少。付抚养费一方给付数额可相对减少。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4、探望权、探望权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n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

55、年子女定期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n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后新增的一项父母权利。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后新增的一项父母权利。内容包括:内容包括: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健康,否则可由法院中止其探望权。探望权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健康,否则可由法院中止

56、其探望权。5 5、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案例:“借腹生子”代孕引发的离婚诉讼 n原告:董某原告:董某n被告:周某被告:周某n第三人:吴某第三人:吴某n案件基本事实:董某与吴某原为夫妻关系,因吴某不能生育子女,与周案件基本事实:董某与吴某原为夫妻关系,因吴某不能生育子女,与周某订立三方协议,约定董某与吴某离婚,再与周某结婚,待生育孩子后某订立三方协议,约定董某与吴某离婚,再与周某结婚,待生育孩子后再离婚。并约定了孩子的户籍形式、抚养费用负担等内容,同时约定给再离婚。并约定了孩子的户籍形式、抚养费用负担等内容,同时约定给予被告代孕的补偿条

57、件等。原被告依约定结婚生子后,要求与被告按照予被告代孕的补偿条件等。原被告依约定结婚生子后,要求与被告按照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则称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至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则称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法院。n现原告诉讼请求:依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子女抚养关系。现原告诉讼请求:依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子女抚养关系。n思考问题:思考问题: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董某与周某的婚姻效力如何?董某与周某的婚姻效力如何?能否依协议确立子女的抚养关系?能否依协议确立子女的抚养关系?协议补偿周某的协议内容如何?如判决离婚对周某是否需要救济?

58、协议补偿周某的协议内容如何?如判决离婚对周某是否需要救济?研讨问题:1、离婚的法律规则与条件的比较法分析。2、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难点与问题的实证分析分析。3、分居制度法律确定探讨。4、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与范围研究。第七章 家庭关系n父母子女关系 122n收养n其他家庭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一、亲权与亲子关系一、亲权与亲子关系1、亲权与亲权制度、亲权与亲权制度2、亲子关系的种类、亲子关系的种类3、现代亲权原则、现代亲权原则共同亲权原则共同亲权原则4、亲权内容、亲权内容5、亲权的丧失、恢复、消灭、亲权的丧失、恢复、消灭二、婚生子女二、婚生子女1、婚生子女的条件、婚生子女的条件2、婚生子

59、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3、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定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四、非婚生子女四、非婚生子女1、非婚生子女的内涵、非婚生子女的内涵非婚生子女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非婚生子女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

60、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准证制度始于罗马法,现多数国家均设有准证制度。准证制度始于罗马法,现多数国家均设有准

61、证制度。*准证的一般条件:准证的一般条件:A A、非婚生父母子女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B B、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C C、准证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准证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即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即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准证的形式:准证的形式:A A、因父母结婚而准证;、因父母结婚而准证;B B、因法院宣告而准证。(生父母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不能结婚、因法院宣告而准证。(生父母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不能结婚准证,由法院依一方或子女申请而宣告子女为婚

62、生子女。)准证,由法院依一方或子女申请而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转换为婚生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转换为婚生的法律行为。 认领的目的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通常是在尚未准证的情况下,由生认领的目的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通常是在尚未准证的情况下,由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的一项法律制度。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认领的特征:认领的特征:其一,须由生父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一,须由生父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二,认领没有时效限制;其二,认领没

63、有时效限制;其三,须以父子血缘联系为前提。其三,须以父子血缘联系为前提。*法律规定:法律规定:A A、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B B、被认领人为非婚生子女;、被认领人为非婚生子女;C C、子女已被他人认领者,只有否定原认领后方可认领;、子女已被他人认领者,只有否定原认领后方可认领;D D、父子间事实上血缘关系;、父子间事实上血缘关系;E E、认领人须有行为能力。、认领人须有行为能力。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认领的形式:认领的形式:A A、自愿认领(认领为要式行为,各国规定不一);、自愿认领(认领为要式行为,各国规定不一);B B、强制认领

64、:生父不愿认领,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强制认领:生父不愿认领,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以强制认领。即生父搜索。即生父搜索。*认领的法律效力:认领的法律效力: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我国婚姻法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权利。在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与婚生子女权。在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利相同。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五、继子女五、继子

65、女1、继子女的范围、继子女的范围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一、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制度概述1、收养、收养行为、收养关系、收养、收养行为、收养关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成立的法律关系为收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成立的法律关系为收养关系。*收养对象不同收

66、养对象不同未成年人收养与成年人收养;未成年人收养与成年人收养;*收养效力不同收养效力不同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法律形式履行与否法律形式履行与否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收养人人数不同收养人人数不同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2、法律上收养的特征、法律上收养的特征收养的条件与程序有法律加以规定;收养的条件与程序有法律加以规定;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变更;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变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二、收养法与收养

67、法的基本原则二、收养法与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收养法:以宪法为依据,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收养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我国收养法:以宪法为依据,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收养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收养法收养法:*1991年年12月月29日七届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委会通过,日七届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委会通过,1992年年4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8年年11月月4日九届人大第五次常委会修正,日九届人大第五次常委会修正,1999年年4月月1日起修正后收养法施行。日起修正后收养法施行。*收养法共六章收养法共六章34条,包括总则、收养关系成立、收养效力、收养关系解除、法律责条,包括总则、收养关系成立、收养效力

68、、收养关系解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任、附则等内容。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的成立即收养关系成立,是指收养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拟制收养的成立即收养关系成立,是指收养当

69、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血亲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条件专指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收养关系成立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件。收养关系成立条件专指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收养关系成立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件。包括:包括:1、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法律规定的,对一般情形下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法律规定的,对一般情形下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法律要求。实质性法律要求。被收养人应当是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被收养人应当是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14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

70、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A A、收养人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从福利机构抚养儿童中收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从福利机构抚养儿童中收养弃婴儿童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B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 C、年满、年满3030周岁。周岁。D 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E E、其他条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为、其他条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

71、龄差为4040岁以上;有配偶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2、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子女有能力。无子女有能力。 不受生父母无力抚养、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生父母无力抚养、男性收养女性4040岁年龄差、被收养人不满岁年龄差、被收养人不满1414周岁的限制。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符合一符合一般收养条件,但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般收养条件,但不受收养人无子

72、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生父母双方同意。不受限制的内容:生父生父母双方同意。不受限制的内容:生父母无力抚养;收养人有能力、无疾病、母无力抚养;收养人有能力、无疾病、3030岁;被收养人不满岁;被收养人不满1414周周岁;收养一名子女。岁;收养一名子女。四、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四、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1、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关2、收养登记程序、收养登记程序3、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4、涉外收养登记程序、涉外收养登记程序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五、收养的效力五、收养的效力1、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法律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

73、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的近亲属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的近亲属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禁婚亲上例外)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禁婚亲上例外)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收养行为的无效、收养行为的无效六、收养的解除六、收养的解除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

74、系的法律后果第三节 其他家庭关系一、祖孙关系二、兄弟姐妹关系(略)第八章 继承制度与继承法n继承法概述n继承法律关系n法定继承n遗嘱继承与遗赠n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继承中的具体法律问题: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问题:*继子女的继承问题;继子女的继承问题;*姻亲的继承问题;姻亲的继承问题;*配偶继承权认定中的问题;配偶继承权认定中的问题;*胎儿的继承问题;胎儿的继承问题;*养子女对养父母、生父母的财产继承问题;养子女对养父母、生父母的财产继承问题;2、遗产的范围确定问题:、遗产的范围确定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对继承的影响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对继承的影响问题;*财产利益在遗产处理

75、中的规则?财产利益在遗产处理中的规则?*遗产债务的处理问题遗产债务的处理问题3、遗嘱及其效力问题:、遗嘱及其效力问题:*公证遗嘱适用中的问题;公证遗嘱适用中的问题;*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自书遗嘱的效力确定问题;自书遗嘱的效力确定问题;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一、继承法的概念1、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包括: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继承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包括: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件。关系的法律文件。2、

76、继承法的调整对象:、继承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自然人的死亡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自然人的死亡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所发生的遗产移转关系;遗嘱继承所发生的遗产移转关系;继承所发生的遗产移转关系;遗嘱继承所发生的遗产移转关系;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等遗产移转关系。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等遗产移转关系。特点:特点:将死者的遗产分给生者承受的特殊民事关系;将死者的遗产分给生者承受的特殊民事关系; 原则上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原则上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一般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一般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3 3、

77、继承法的性质:民法的一部份,实体法、普通法。、继承法的性质:民法的一部份,实体法、普通法。 身份法?财产法?身份法?财产法?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二、各历史阶段继承制度的特点:二、各历史阶段继承制度的特点:1、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母系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母系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父系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父系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2、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以男子为中心,男女不平等;以男子为中心,男女不平等;*以强制继承为原则,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强制继承为原则,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继承地位不得放弃。继承

78、地位不得放弃。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3、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继续实行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强制继承、男女不继续实行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强制继承、男女不平等、以家为本位等制度为基本特征。平等、以家为本位等制度为基本特征。*土地是继承权的主要客体;土地是继承权的主要客体;*实行单一继承,主要遗产由嫡长子继承或幼子继承;实行单一继承,主要遗产由嫡长子继承或幼子继承;(地位身份及与身份相关的财产由嫡长子继承)(地位身份及与身份相关的财产由嫡长子继承)*一般财产继承由诸子均分;一般财产继承由诸子均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与婚生子女之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到一定的保护

79、,但与婚生子女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法定继承为主要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并行,但作用有限。法定继承为主要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并行,但作用有限。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4、资本主义社会继承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继承制度*取消身份继承,专行财产继承;取消身份继承,专行财产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行,遗嘱继承被各国法律承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行,遗嘱继承被各国法律承认,并成为主要的继承方式;并成为主要的继承方式;*废除长子或幼子单一继承制,死者子女依法均获得遗产废除长子或幼子单一继承制,死者子女依法均获得遗产平等继承权;平等继承权;*实行自愿继承,取消强制继承;实行自愿继承,取消强制继承

80、;*立法上承认配偶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有所立法上承认配偶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有所改善。改善。5、社会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社会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三、继承的概念与种类三、继承的概念与种类1、继承的概念:、继承的概念:广义继承: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继受。(包括身份广义继承: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继受。(包括身份与财产)与财产)狭义继承: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不包括狭义继承: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不包括身份)身份)现代继承概念中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在自然人死亡时,现代继承概念中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

81、者生前所立的有效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遗嘱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财产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2、继承的特征:、继承的特征:继承关系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以被继承人死继承关系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以被继承人死亡为继承发生的必要法律事实。亡为继承发生的必要法律事实。继承的主体范围原则上限制于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继承的主体范围原则上限制于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即具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有一定亲属

82、关系的自然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近现代法上的继承是继承人财产。近现代法上的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与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财产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财产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3、继承的种类、继承的种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独占继承)共同继承与单

83、一继承(独占继承)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 4、继承的依据、继承的依据( (基本理论问题)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2、91、概念、概

84、念2、继承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继承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二、继承人二、继承人1、概念: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依据继承法的规、概念: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定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义务的自然人。2、继承人的种类:、继承人的种类: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推定继承人和应招继承人。推定继承人和应招继承人。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3、继承人的继承能力、继承人的继承能力继承人资格继承人资格*继承能力是一种民事权利能

85、力;继承能力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继承能力如何?胎儿继承能力如何?4、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或税款;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或税款;*履行遗产酌给义务;履行遗产酌给义务;*管理和分割遗产。管理和分割遗产。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三、继承权三、继承权1、继承权的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继承权的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权利。继承权分为继承权分为期待继承权与既得继承权。期待继承权与既

86、得继承权。继承权是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继承权是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特征:特征:继承权为财产权;继承权为财产权;继承权的确定以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权的确定以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前提;继承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继承权的发生根据婚姻关系是确定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婚姻关系是确定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血缘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父母外血缘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律依据;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律依据;继子女与继父

87、母、继兄弟姐妹、儿媳与公婆、女婿与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间一般没有继承权,但基于法律规定与传统习岳父母间一般没有继承权,但基于法律规定与传统习惯确立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惯确立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3、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4、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5、继承权的恢复、继承权的恢复第三节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范围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概念2、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

88、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规则、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规则2、转继承及其适用条件、转继承及其适用条件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二)遗嘱

8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n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n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90、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 n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n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一条一条 )n代位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n代位继承的范围: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代位继承的

91、范围: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承的遗产份额。儿媳女婿的继承问题n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 )n继承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n继承的条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继承的条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n继承方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继承方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第四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一、遗嘱继承的历史发展一、遗嘱继承的历史发展二、遗嘱二、遗嘱1、遗嘱的概念、特征、遗嘱的概念、特征2、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3、遗嘱的内容、

92、遗嘱的内容4、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5、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三、遗嘱继承三、遗嘱继承1、概念、特点、概念、特点2、遗嘱继承适用中的问题、遗嘱继承适用中的问题四、遗赠四、遗赠五、遗赠扶养协议五、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法律规定:n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n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n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

93、家、集体或者法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的形式n公证遗嘱公证遗嘱n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理n出具出具遗嘱公证证明书遗嘱公证证明书n自书遗嘱自书遗嘱n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年月日n不能由他人代笔,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笔,不能打印n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

94、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遗嘱的形式n代书遗嘱代书遗嘱n遗嘱人口授所有内容遗嘱人口授所有内容n必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作为见证人)必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场见证n对见证人的限制,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对见证人的限制,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n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n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n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

95、伙人伙人n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年月日遗嘱的形式n录音遗嘱录音遗嘱n录音是遗嘱人亲自口授的遗嘱内容录音是遗嘱人亲自口授的遗嘱内容n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证明应录制在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证明应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响磁带上录制遗嘱的音响磁带上n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同签名,注明年月日n口头遗嘱口头遗嘱n必须是在遗嘱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做出必须是在遗嘱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96、的危急情形下做出的,所谓危急情形,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的,所谓危急情形,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形,危急情形排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他形式遗嘱的情形,危急情形排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n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遗嘱的形式及法律要求:n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效力: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效力:n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

97、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n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的形式及法律要求:*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

98、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关于遗嘱见证人:关于遗嘱见证人:n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遗嘱的实质有效条件:n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n遗嘱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遗嘱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n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n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处分个人

99、合法财产;n遗嘱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遗嘱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额。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问题:n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n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n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

100、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n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问题: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办理。n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101、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继承的遗产中扣回。n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规则:n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

102、当缴纳的税款和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n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n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如果只有遗嘱继承

103、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及其意义一、继承的开始及其意义1、时间、时间2、地点、地点二、遗产的确定与分割二、遗产的确定与分割1、遗产及其范围的确定、遗产及其范围的确定2、遗产分割原则与方法、遗产分割原则与方法三、遗产债务的确定与清偿三、遗产债务的确定与清偿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关于期终考试:n考试时间:考试时间:2013年年12月月23日(周一)日(周一)n 下午下午15:3017:30n考试地点:考试地点:H3301(原上课教室)(原上课教室)n考试形式:开卷考试形式

104、:开卷n资料准备:书、教材、笔记等文字资料。资料准备:书、教材、笔记等文字资料。n (禁止携带、使用电子资料)(禁止携带、使用电子资料)n注意事项:遵守考试、考场规则注意事项:遵守考试、考场规则n考题类型:考题类型: 一、法律条文分析题:试分析下列法律条款的内容、法律原理与一、法律条文分析题:试分析下列法律条款的内容、法律原理与适用规则(共两题适用规则(共两题30分、每小题分、每小题15分)分) 二、论述下列问题:(本题二、论述下列问题:(本题20分)分) 三、辨析下列命题的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共三题三、辨析下列命题的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共三题30分)分) 四、分析案例解答其中问题:(本题四、分析案例解答其中问题:(本题20分)分) 课程结束!n谢谢大家选择婚姻家庭法课程学习。n希望大家喜欢法律!喜欢婚姻法!希望大家喜欢法律!喜欢婚姻法!n希望大家继续学习和关注中国法律事业!希望大家继续学习和关注中国法律事业!n希望同学们作为现代人为法治做些事情!希望同学们作为现代人为法治做些事情!n祝大家期末考试顺利!祝大家期末考试顺利!n祝同学们幸福愉快!祝同学们幸福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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