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与福利制度_人力资源-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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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工资与福利制度 教师工资与福利制度 一、教职员工构造工资由根底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中专、技校、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 根底工资,是构造工资中固定不变的部分,用以维持教师的最低生活。我国所有教职人员,均享有同样的根底工资,又称“保证工资”。 2. 职务工资,是构造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按教师职务的上下、责任的大小、工作的繁简和业务水平而定。每一职务又设假设干等级的工资标准,同一职务的教师可根据工作表现等因素进展升级。 3. 工龄津贴,又称“年功工资”,按工作年限计算,它是逐年增长的。以上三项构成教师根本工资,教师根本工资是确定退休金、抚恤金等的

2、主要依据,具有相对稳定性,并由国家统一确定。 4. 奖励工资,是根据教职员工奉献大小发放的。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务工资根底上,另发特级教师津贴。 二、离退休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离休、退休和退职都按国务院及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制度。按国家现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执行。 四、病假制度。教职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和学校或系( 所) 批准,可以请病假。病假在 2 个月内,发给原工资( 不包括奖金) 。病假超过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如工龄 10 年以上,工资照发,工龄不满10 年的,发 90%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根据工龄是否满 10 年,发

3、放 70% 80% 的工资。 五、女教职员工产假制度。产前产后共给假 90 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到 105 天;小产假期一般为 15 天,根据医生意见,可休假 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制度。国家规定,工龄已满 1 年的正式教职员工,如果父母、配偶不在一起,可利用休假期间探亲。未婚教职员工,每年一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教职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工资照发。学校规定假期缺乏时,由本单位安排补足应休探亲假天数。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 30% 的部分予以报销,其标准以火车硬席座位、轮船统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计算标准。

4、 七、教职员工福利补助费制度。国家每年按照教职员工在编人数拨出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福利补助费。补助对象主要是工资和其他收入太低,维持本人和家庭成员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员工;或因负担家属治病医疗费、丧葬费确有困难的教职员工。福利补助费一般由教职员工本人先提出补助申请, 再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最后由学校领导或人事部门审定。 组成中专技校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根底工资是构造工资中固定不变的部分用以维持教师的最低生活我国所有教职人员均享有同样的根底工资又称保证工资职务工资是构造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按教师职务的上下责进展升级工龄津贴又称年功工资按工作年限计算它是逐年增长的以上三项构成教师根本工资教师根本工资是确定退休金抚恤金等的主要依据具有对稳定性并由国家统一确定奖励工资是根据教职员工奉献大小发放的获得特级教师称号院及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三医疗制度按国家现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四病假制度教职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和学校或系所批准可以请病假病假在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不包括奖金病假超过个月的从第个月起如工龄年以上工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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