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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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有限公司(Evergreen Star Hong Kong Ltd)作为长荣公司的代理人签发EISU010800129251号提单一式三份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收货人为哈米德尤少菲有限公司托运人为聚友公司装入一只40英尺集装箱,箱号EMCU 2359532承运船Ever Deluxe 0764RW001航次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卸货港为芬兰科

3、特卡装货港香港提单左上角标明的公司名称为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交货地俄罗斯莫斯科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长荣公司委托俄罗斯圣彼得堡的货物互运公司上述货物于同年2月25日运到科特卡l998年3月19日在科特卡装载集装箱运往莫斯科B875EO78的汽车运往莫斯科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交货交货莫斯科的Shelkovsk

4、ayu海关1998年3月26日收货人“帕尔莫”在“监控单”盖章确认已收到该案所涉货物3月27日,集装箱空箱运回科特卡的集装箱场站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999年年1月月22日,聚友公司传真长荣公司,要日,聚友公司传真长荣公司,要求长荣公司告知上述集装箱的运费和滞期费。求长荣公司告知上述集装箱的运费和滞期费。2月月2日,聚友公司再次发出传真询问。日,聚友公司再次发出传真询问。2月月9日,长荣香港有限公司传真聚友公司,称上日,长荣香港有限公司传真聚友公司,称上述货物已于述货

5、物已于1998年年3月月20日以汽车运往莫斯科。日以汽车运往莫斯科。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荣公司提供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荣公司提供了HAMID YUSEF于于1999年年10月月11日发给长荣公司的复代理人海外货运国际公司日发给长荣公司的复代理人海外货运国际公司(Overseas Cargo International)的传真,称根据其指示,上的传真,称根据其指示,上述集装箱已交付给收货人述集装箱已交付给收货人“帕尔莫帕尔莫”(Palmer)。长荣

6、公司还。长荣公司还提供了哈公司于提供了哈公司于1999年年6月月24日发给海外货运国际公司及聚日发给海外货运国际公司及聚友公司的传真,哈公司称,其已向聚友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友公司的传真,哈公司称,其已向聚友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l999年年11月月4日,聚友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长荣日,聚友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长荣海运公司海运公司?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要求判令其赔,要求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利

7、息及其他损失偿货物损失、利息及其他损失59,93169美元。在本案一美元。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聚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述,聚友公司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聚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述,聚友公司是以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得知长荣公司的英文名称的,而长荣是以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得知长荣公司的英文名称的,而长荣公司的中文名称是从英文翻译而来的,可依据长荣公司提供公司的中文名称是从英文翻译而来的,可依据长荣公司提供的准确名称进行更正。的准确名称进行更正。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welcome to use th

8、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结果1、长荣公司关于其不应当是本案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长荣公司关于其不应当是本案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2、长荣公司关于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长长荣公司关于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长荣公司提出的聚友公司已收到了全额货款的主张,缺乏有荣公司提出的聚友公司已收到了全额货款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可。效的证据,不予认可。3、,、,聚友公司丧失了胜诉权,聚友公司要求长荣公司赔偿聚友公司丧失了胜诉权,聚友公司要求长荣公司赔偿损失

9、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损失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4、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聚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聚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8美元,由聚友公司负担。美元,由聚友公司负担。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1)聚友公司持聚友公司持有的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名称是有的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名称是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Evergreen Marine Corporation而长而长荣公司承认,聚友公司据以

10、起诉的提荣公司承认,聚友公司据以起诉的提单的格式,是长荣公司拟备的。可以单的格式,是长荣公司拟备的。可以认为,这是长荣公司对外公开的正式认为,这是长荣公司对外公开的正式名称。而聚友公司起诉时确定长荣公名称。而聚友公司起诉时确定长荣公司名称的依据是长荣公司代理人签发司名称的依据是长荣公司代理人签发的提单,长荣公司以其提单中标明的的提单,长荣公司以其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名称与商业登记中所使用的名称公司名称与商业登记中所使用的名称不符为由,指称聚友公司起诉错误,不符为由,指称聚友公司起诉错误,显属非善意。更重要的是,长荣公司显属非善意。更重要的是,长荣公司承认其承运了聚友公司所托运的货物,承认其承运了聚

11、友公司所托运的货物,是本案争议货物的承运人。是本案争议货物的承运人。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为,(2)(2)关于长荣公关于长荣公司交货的证据,长荣公司仅提交了货司交货的证据,长荣公司仅提交了货物的公路运单的原件,其中记载了本物的公路运单的原件,其中记载了本案争议货物从科特卡运往莫斯科的相案争议货物从科特卡运往莫斯科的相关内容,但无任何货物交接的记录。关内容,但无任何货物交接的记录。长荣公司提交的海外货运国际公司及长荣公司提交的海外货运国际公司及哈公司的传

12、真,只是单方面的陈述,哈公司的传真,只是单方面的陈述,并无其它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其它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因此,长荣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因此,长荣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将货证明其已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将货物交给了提单记载的收货人。长荣公物交给了提单记载的收货人。长荣公司关于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主张,不司关于已履行了交货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能成立。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为,(3)(3)我国法律规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单

13、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定的提单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长荣公司物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长荣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交付货物的时间,长无法证明其实际交付货物的时间,长荣公司的答辩内容显示,其已无法向荣公司的答辩内容显示,其已无法向聚友公司交付本案争议的货物,因此,聚友公司交付本案争议的货物,因此,应当确定长荣公司应当确定长荣公司“应当交付货物应当交付货物”的时间来确定诉讼时效。根据案件审的时间来确定诉讼时效。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货物于理查明的事实

14、,货物于l998l998年年1 1月月2626日从香港起运,按通常的运输过程,日从香港起运,按通常的运输过程,货物可在两个月内运抵莫斯科,加上货物可在两个月内运抵莫斯科,加上报关、提货通知所需的时间,报关、提货通知所需的时间,19981998年年5 5月月1 1日前,长荣公司应已将货物交付日前,长荣公司应已将货物交付完毕。当聚友公司于完毕。当聚友公司于19991999年年1111月月4 4日日向法院起诉时,已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向法院起诉时,已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定的诉讼时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

15、本提单放货纠纷案聚友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与答辩聚友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与答辩1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长荣公司赔偿货物损判令长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及其失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及其有关费用有关费用长荣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与长荣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与答辩答辩1 1维持原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2 2判令聚友公司承担本案一判令聚友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及长荣公司为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及长荣公司为本案一审、二审诉讼所支出的有关费用。本案一审、二审诉讼所支出的有关费用。聚友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二二)承运人有欺诈,导致托运人行

16、使诉权受阻。承运人有欺诈,导致托运人行使诉权受阻。(三三)多式联运应适用俄罗斯法律。多式联运应适用俄罗斯法律。(四四)聚友公司于聚友公司于99年年2月提出索赔,长荣公司一直月提出索赔,长荣公司一直在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该予以中断。在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该予以中断。(一)一审认定(一)一审认定“应当交付货物时间应当交付货物时间”不合理,不合理,应以民法规定的普通时效制度来计算时效。应以民法规定的普通时效制度来计算时效。聚友公司上诉请求与答辩1该批货物不是灭失。该批货物不是灭失。2长荣公司故意隐瞒实际交货时间,或不提长荣公司故意隐瞒实际交货时间,或不提交交付货物的单证,是不履行善意承运人的义交交付

17、货物的单证,是不履行善意承运人的义务,应作出不利于长荣公司的判决,而不能以务,应作出不利于长荣公司的判决,而不能以“合理合理”认定认定“应当交付货物时间应当交付货物时间”来支持长来支持长荣公司的抗辩。荣公司的抗辩。3“应当交付货物时间应当交付货物时间”的推定应有合理的的推定应有合理的前提。前提。4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以及根据贸易习惯来认定。间以及根据贸易习惯来认定。聚友公司上诉请求与答辩由于98年度俄罗斯金融危机导致运往俄罗斯的货物销售不出去。至99年元月,聚友公司共有5个集装箱未能找到新的买主(包括本案所涉货柜),为此聚友公司与长荣公司一

18、直在进行联系转运及支付滞期费。根据长荣公司12月30日传真,聚友公司发现少了本案所涉的柜号,并于1999年元月13日开始查询,长荣公司于99年2月9日回传真称货柜于3月20日运往莫斯科(意味货柜尚在,并未交付),在这之前,长荣公司从未告知聚友公司货物已被他人提走的情况,聚友公司有理由相信货物尚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在这种情况下,聚友公司持有提单且货物并未发生转移,聚友公司没有诉因提起诉讼或向承运人索赔。聚友公司上诉请求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公路运输区段的法律

19、即俄罗斯法律。前苏联于1983年12月1日参加了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该公约第32条规定诉讼时效从运输合同签定之日起期满3个月后起算,该条还规定?“从提出索赔到承运人以书面形式驳回决议案或退回文件之日不记入时效”,所以,聚友公司货物在芬兰科特卡港装运,公路承运人于1998年3月20日签发运单,至6月21日期满。从6月21日开始计算时效,聚友公司l999年2月l3日提出索赔,长荣公司于1999年7月21日拒绝索赔,该期间时效中断,聚友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该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有恶意行为时或相当于恶意行为时索赔时效为三年。长荣公司将货物胡乱交付,已构成恶

20、意,应按三年时效期限处理理赔。聚友公司上诉请求聚友公司于1999年2月提出索赔请求,尔后长荣公司电话同意理赔,并要求提供该批货物的发票、装箱单等文件。1999年2月25日,聚友公司将长荣公司要求的理赔文件快递给了长荣公司。1999年5月29日,长荣公司电子邮件承认“丢失”了集装箱并正在与总部负责人联系。1999年5月31日,聚友公司职员与长荣公司在电话中交换了意见,长荣公司表示正在对丢失的集装箱理赔,并告知正在等待总部的指示。上述事实说明,长荣公司同意理赔,同意履行查询义务,承认了货柜丢失。因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予中断。长荣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二)长荣公司已经按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指

21、示(二)长荣公司已经按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指示交付了货物,亦即实际交付了货物。交付了货物,亦即实际交付了货物。(三)长荣公司不应当是本案一审的被告。(三)长荣公司不应当是本案一审的被告。(四四)聚友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提单为记名提单,聚友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提单为记名提单,收货人已支付货款给聚友公司收货人已支付货款给聚友公司(一)一审判决根据聚友公司(一)一审判决根据聚友公司“应当交付货物的应当交付货物的时间时间”认定聚友公司一审起诉之时,已超出诉讼认定聚友公司一审起诉之时,已超出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并据此驳回聚友公司的诉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并据此驳回聚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理应依法维

22、持。讼请求,是正确的,理应依法维持。长荣公司答辩(一(一)一审法院基于聚友公司向长荣公司起诉时,已超过了我一审法院基于聚友公司向长荣公司起诉时,已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认定聚友公司据此丧失了胜诉权,判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认定聚友公司据此丧失了胜诉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应依法予以维持。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应依法予以维持。(二二)除此之外,下列理由均可驳回聚友公司的起诉:除此之外,下列理由均可驳回聚友公司的起诉:1长荣公司不应当是本案一审被告和二审的被上诉人。长荣公司不应当是本案一审被告和二审的被上诉人。2本案提单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

23、是哈米德本案提单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哈米德?尤少尤少菲有限公司,所以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唯一的合法收货人,承菲有限公司,所以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唯一的合法收货人,承运人把货交给了记名提单收货人指定的收货人运人把货交给了记名提单收货人指定的收货人“帕尔莫帕尔莫”公司。公司。因此,提单上的承运人已履行了提单交货的义务。因此,提单上的承运人已履行了提单交货的义务。3有关时效方面法律的适用,应当适用海商法在时效方面有关时效方面法律的适用,应当适用海商法在时效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4聚友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聚友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二审判决结果二审

2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美元,由聚友公司、美元,由聚友公司、长荣公司分别负担长荣公司分别负担1,154美元。该受理费已分别美元。该受理费已分别由聚友公司、长荣公司向本院预交,本院分别退由聚友公司、长荣公司向本院预交,本院分别退回聚友公司、长荣公司回聚友公司、长荣公司1,154美元。美元。二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结果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以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以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名称与商业登记中的名称不相提单中标明的公司名称与商业登记中的名称不相符为由,认为其

25、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该主张不符为由,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长荣公司认为其已将货物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长荣公司认为其已将货物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交给了收货人,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交给了收货人,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予支持。认为本案应适用俄罗斯国家的法律及其参加的国认为本案应适用俄罗斯国家的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公约,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际公约,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结果231一审法院已经判决驳回聚友公司对长荣公司的诉一审法院已经判决驳回聚友公司对长荣公司

26、的诉讼请求,长荣公司的权利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充分讼请求,长荣公司的权利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但长荣公司仍然向本院提出上诉,既给当保护,但长荣公司仍然向本院提出上诉,既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也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事人增加了诉累,也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份量,因此,长荣公司亦应负担相应的二审案件份量,因此,长荣公司亦应负担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聚友公司在超过一年的聚友公司在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后,才向原审时效期间后,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荣公司赔偿其货物令长荣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聚友公司的该诉损失,聚友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7、,应予驳回。保护,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聚友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恰当,应予维持。聚友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长荣公司认为其已将货物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交给了收货人,长荣公司认为其已将货物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交给了收货人,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长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其收货人为哈米德尤少长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

28、单,其收货人为哈米德尤少菲有限公司(菲有限公司(Hamid Uosifi Ltd)。该集装箱货物于)。该集装箱货物于1998年年2月月25日运抵芬兰的科特卡日运抵芬兰的科特卡(Kotka)?并于同年并于同年3月月19日由俄罗斯日由俄罗斯圣彼得堡的货物互运公司圣彼得堡的货物互运公司(Intercargo)以牌号为以牌号为B875EO78的的汽车将该集装箱货物运往莫斯科,汽车将该集装箱货物运往莫斯科,3月月26日,承运人在莫斯科日,承运人在莫斯科的的Shelkovskayu海关将货物交付给了帕尔莫(海关将货物交付给了帕尔莫(Palmer),收),收货人也在货人也在“监控单监控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了货

29、物,随后,装载本案上盖章确认收到了货物,随后,装载本案货物的空箱于货物的空箱于3月月27日运回了芬兰,日运回了芬兰,Hamid Yusef亦于亦于1999年年10月月11日确认上述货物已按照其指示交给了收货人日确认上述货物已按照其指示交给了收货人“帕尔莫帕尔莫”。但长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长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Hamid Yusef就是提单所载明的就是提单所载明的收货人收货人Hamid Uosifi Ltd或该公司属下的分公司,聚友公司认或该公司属下的分公司,聚友公司认为长荣公司没有将本案所涉货物交付给提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为长荣公司没有将本案所涉货物交付给提单所载明的收货人,该主张有事实依

30、据,应予支持。该主张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认为本案应适用俄罗斯国家的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公约,该主认为本案应适用俄罗斯国家的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公约,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长荣公司没有将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交虽然长荣公司没有将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交给了收货人,但是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并没有发生灭失,而是交付给了收货人,但是本案提单项下的货物并没有发生灭失,而是交付给

31、了其他人,对于这一点,聚友公司在其上诉状中亦予确认。中给了其他人,对于这一点,聚友公司在其上诉状中亦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本案的货由于本案的货物并没有发生灭失,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物并没有发生灭失,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聚友公司上诉主张适用该条规定,并据

32、此认为本案应适用俄罗斯国聚友公司上诉主张适用该条规定,并据此认为本案应适用俄罗斯国家的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公约,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家的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公约,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聚友公司在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后,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聚友公司在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后,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荣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聚友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要求判令长荣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聚友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应予

33、驳回。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应予驳回。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由于长荣公司没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由于长荣公司没有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原审法有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应当以长荣公司院认为应当以长荣公司“应当交付货物应当交付货物”的时间来确定本案的的时间来确定本案的时效期间,并据此确定长荣公司应于时效期间,并据此确定长荣公司应于1998年年5月月1日前已将货日前已将货物交付完毕,该推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因此,聚友公司在物交付完毕,该推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因此,聚友公司在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后,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后,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荣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聚友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荣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聚友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应予驳回。的保护,应予驳回。Thank you!30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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