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模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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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2李克强李克强8天内两提坚决抑制房产投机天内两提坚决抑制房产投机 3房价调控众说纷纭房价调控众说纷纭l住房空置真的只是个传说?l房价会跌吗?跌够了吗?l30城市前三季卖地收入增七成大型房企热情不减.docl什么调控模式最好-周久耕还是郎咸平?4宏观调控与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与社会经济发展l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l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加重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加重视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更加重视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更加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

2、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经济工作,要把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把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的首要任务;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要密切跟踪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审时度势,从实际出发,及时灵活地采取相应对策,正确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避免出现大的起落。”5宏观调控法的传统地位宏观调控法的传统地位l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其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市场障碍排除法(包含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市场障碍排

3、除法(包含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投资经营法(包含国家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投资经营法(包含国家投资法及国有企业法等);宏观调控法。投资法及国有企业法等);宏观调控法。l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障碍排除法是最早出现的经济法律形式,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投资经营法则长期占据核心地位。6宏观调控法在当下经济法中的地位宏观调控法在当下经济法中的地位l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已由过去的“弥补市场缺陷”转向“塑造国家的未来”,这使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法律手段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现今,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l在中国,国家

4、投资经营法体系也正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体系。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我国经济法的核心。有关宏观调控法律手段也正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实施的核心手段。7课程内容课程内容l宏观调控法律制度l价格法律制度l金融法律制度l财税法律制度l计划l产业8一、什么是宏观调控?一、什么是宏观调控?l顾名思义,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宏观政策宏观政策”和和 “总需求总需求”。l从西方经济学意义上讲,宏观政策有两类,并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l由此

5、,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各部委颁布的产业政策、房地产政策等因此都不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而是行政管理或管制具体行业的供给。l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市场失灵、社会公平)l 调动市场供求关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调动市场供求关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9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市场体制市场体制的优越性的优越性市场失灵市场失灵10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尊重市场尊重市场11三、宏观调控的目标三、宏观调控的目标国际收支保持平衡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宏观调控12四、当下中国宏观调控的处境l温家宝总理天津再谈中国经济两难问题温家宝总理天津再谈中国经济两难问题l“两

6、难问题增多”成为决策层的共识。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两难问题增多”。5月13日至14日,温家宝在天津调研时再次指出,当前国民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但国内外形势仍然极其复杂,宏观调控面临的两难问题不少,必须冷静观察、沉着应对,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由此可见,“两难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体现。l中国经济在极为复杂的2010年面对诸多“两难”问题。那么中国经济的“两难”问题难在哪?如何破解?13l货币的收紧l与宽松l扩大赤字l与增加税负l提高居民收入l与增加国家、l企业收入保增长与调结构保增长与控通胀控房价与保“支柱”

7、中国经济六大矛盾详解14中国经济的其它中国经济的其它“两难两难”l人民币升值与不升值的冲突l扩大出口与重塑经济增长(内需)的冲突 l投资拉动与扩大就业的冲突 l地方债务化解中的进与退的冲突 l资源价格改革与管理通胀的冲突 l节能减排与重化工业发展的冲突 l土地商业化与保护耕地的冲突15五、宏观调控的措施五、宏观调控的措施l(一)一般措施l计划l价格l金融l财政l税收l汇率l16(二)实践中的具体措施(二)实践中的具体措施l2007年以来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年以来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ll加息一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l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不得违规设计钢铁项目;清理铝冶炼行业在建拟建

8、项目。 继续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继续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宏观调控应兼顾民生.doc17六、宏观调控的方式六、宏观调控的方式l调整利率l发行国债l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l增建经济适用房l人民币升值l对中石化的巨额补贴l兰州对牛肉面限价l房地产行业反腐败l18七、负责宏观调控的部门七、负责宏观调控的部门l发改委(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价格调控)l财政部l人民银行l税务总局l环保l国土l纪委l19八、宏观调控手段的性质八、宏观调控手段的性质l(一)认识的发展过程(

9、一)认识的发展过程l传统认识: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l法治社会的认识:宏观调控在性质上均属法律手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情况是先以法律确定基本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情况是先以法律确定基本经济国策,之后依法制定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经济国策,之后依法制定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20(二)宏观调控的本质(二)宏观调控的本质l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国民经济的运行l政府行政调控的性质?l决策权?l管理权?l监督权?21(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l1、立法现状(1)关于计划、统计的立法。例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土地资产管

10、理“十五”计划纲要等。(2)关于财政、税收的立法。例如预算法、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3)关于金融调控的立法。例:金银管理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等。(4)关于投资的立法。例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等。22l(5)关于产业调节的立法。例: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反垄断法、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试行办法等。l(6)关于价格的立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

11、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等。l(7)关于国际收支平衡的立法。我国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立法,主要涉及对外贸易、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外汇管理、外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等。l宏观调控立法还很不完善,尚未制定基本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税收基本法、财政基本法法、投资法,转移支付法等。23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l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计

12、划经济关系、财税经济调节关系、金融调控经济关系、价格调控经济关系等,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l(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l(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间接手段调控间接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所发生的间接管理关系。l(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过程中与市场总体之间普遍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24 3、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l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是指: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的国

13、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l(1)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l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体是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经济义务的当事人。1l调控主体:主要指拥有宏观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的法定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管理机关。如: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l受控主体:宏观调控的受控主体是指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25l(2)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客体l指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国家宏观经济

14、调控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表现为:l宏观经济决策行为宏观经济协调行为l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宏观经济引导行为l宏观经济限制行为宏观经济监督行为l(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l调控主体的权利:宏观经济决策权及调控权;宏观经济协调权;宏观经济管理权;宏观经济运行监督权。l调控主体的义务: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的义务;尽职尽责的义务;提供物质保证的义务;尊重受控主体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其它宏观经济调控义务等。l受控主体的权利:宏观经济调控受控主体自主选择和决策权。监督建议权;损失请求权;控告申诉权。l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

15、调控的政策、法律、法规办事等。26(四)宏观调控手段应遵循的原则(四)宏观调控手段应遵循的原则l(一)决策集权原则l其一,宏观调控决策权不能由各种各样的部门和机构分散行使;其二,宏观调控决策权必须控制在较高层次的国家机构手中。l如干预权滥用和干预权扩张,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也借用宏观调控”的名义,损害部分市场主体的利益,实行地区封锁,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宏观调控的决策权主要应当集中在中央政府,对特别重大的宏观调控措施,决策权则应交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使。l(二)权力制约原则l宏观调控是政府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调控者拥有无比强大的权力,调控者与受控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极易导

16、致权力滥用、低效运行等逆向效应,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风险。因此,对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重点在于控制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法首先是规范和管理调控者的法。27l(三)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l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参与权,如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其决策知情权、反映意愿权、建议权和异议权等;二是监督权,如对宏观调控决策、实施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三是获得补偿权;四是求偿权。l(四)间接调控原则?l经济手段主要是运用经济参数和经济杠杆进行宏观间接调控。宏观间接调控的参数是指:国家为了使市场输出一个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预期的目标值而主动向市场输入的经济变

17、量,主要是指货币增发量、信贷投放量、财政收支及其差额、进出口贸易及其外汇储备、利用外资及其偿还能力等。28l(五)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l宏观调控包括行政、经济和法律三大手段,而这三大手段又是并行不悖的。的确,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提出“三手段说”,是无可非议的。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和经济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作出,也只有在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下才能实施;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决定了经济和行政手段,最终都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因此,在本质上,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只有依照法律的程序决策和实施,或者只有经过法律的认可,才有合法存在和运行根据。坚持宏观调控手段的法治化,就必须尽量将宏观调控措施纳人法律的

18、规范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表现。29(五)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五)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受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影响的市场主体(个人或企业)是否享有法律救济?30行政诉讼的条件行政诉讼的条件l行政诉讼法的规定l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l第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9、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l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约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1l1、宏观调控行为是决策行为和国家行为,因此不可诉?l宏观调控行为是决策行为?l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行为?322、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理由、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理由l(1)政府虽然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但也有其自己的特殊利益,此冲突的存在,需要强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皆由法出,法外无权;l(2)宏观调控中的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法律不设定对宏观调控中行为所可能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式,影响规规范可诉性范可诉性的实现;l(3)可诉范围体现法治水准;l(4)如对调控对象的责任较重视,而对调控主体的责任往往无规定,或规定得无法操作,这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警戒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力。l(5)争端以司法解决为宜。333、宏观调控行为诉讼的途径、宏观调控行为诉讼的途径 -公益经济诉讼公益经济诉讼公益诉讼宏观调控行为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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