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三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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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而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 外商独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外国投资者是必备投资主体;2、必须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私人直接投资,非政府投资和间接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5、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机关审查批准;6、同内资企业相比,享有较多的优惠条件;四、外商投

2、资企业的注册资本1、 双方的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中方可以是土地使用权;2、 以实物出资的,各方必提供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3、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使自己所有的现金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项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

3、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

4、点1、概念:中外合资各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登记,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和经营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2、特点: A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另一方为中方合营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B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C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权力机关二、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筹划谈判报批登记审批机关: A国务院商务部 B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

5、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三、不允许设立合资企业的情况:1、 有损中国主权的;2、 违反中国法律的;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 造成环境污染的;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四、设立合营企业最重要的三个法律文件:1、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2、合营企业合同: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3、合营企业章程: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

6、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合同为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五、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占注册资本25%以上。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六、出资方式1、货币、建筑物、厂房、机构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

7、地使用权等A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一)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三)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B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C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2、责任七、经营管理:1、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并、

8、分立;注册资本的增减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A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B董事会会议: a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b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2、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八、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1、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 必须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几种情况2、

9、解散: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3、清算: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案例1、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问存在哪些问题: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公司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10、 (3)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双方出资方式如下:中方现金200万元,厂房折合30万元,场地使用权为20万元;日方现金100万元,工业产权100万元,双方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5)日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6)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同约定各自投

11、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方式以及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的契约式企业。 特点:1、 合作企业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2、 收益按约定比例分成,不是按投资比例;3、 可以委托一方经营管理,他方实行监督; 4、 外商资本可以提前先行回收投资;5、 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二、设立批准1、商务部审查批准。 2、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

12、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三、组织形式与管理1、组织形式: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管理: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报送审查机关批准。四、投资回收 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按照一定方式先回收其投资五、期限、解散和清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 股权式企业

13、契约式企业组织形式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非法人管理形式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或委托制利润分配依据投资比例 书面合同(双方协商)投资回收方式 清算后分配 外方合作期内可先行收回投资共同点 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第四节 外商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特征:1、 资本完全来自外国投资者;2、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3、 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二、注意的问题:1、符合我国法人条件的,是法人。2、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外国投资者缴付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设立申请书和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须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否则企业批准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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