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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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湖州师范学院商学院湖州师范学院商学院 办公室地址办公室地址 国际经济法参考书目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法学翁国民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杨紫火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贸易法何力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汤树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WTO案例及评析(上下卷)韩立余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法郭寿康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上下)新华出版社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赵秀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讲国际经济法

2、概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一、古代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 古代国际经济关系开始是区域性的,在区域性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有世界性的经济交往。因此,古代东方和西方的区域性经济交往以及相应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传统特征。古代西方腓尼基人的商贸活动古希腊和罗马人的商贸活动意大利城邦活动大航海时代特点:国际商品的交换的规模日益扩大,世界市场开始形成。但国际商品交换以国内社会分工为基础。各国社会再生产和社会需求并不依赖国际商品交换,因此,这种世界市场常有区域性的特点。同时代的法律 古代西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比较发达,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也较早发展起来。此类规范的主要形式是商人

3、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此外,少数国际条约也涉及贸易、关税等事项。中国 在秦汉以来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尽管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但在局部地区,也产生和发展了一定程度的对外经济交往活动。取决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中国的“朝贡贸易”对外贸易活动中占主要地位,而私人的跨国经济交往则未能正常发育成长。相应地在法制方面古代中国较早出现了管制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成文法法律,但未能产生与发展较发达的商人法和国际商事惯例,也未能参与缔结包含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内容的国际条约。二、近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规的发展近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 此时国际经济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由于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性市场,是各国的

4、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 近现代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发展1双边国际经济条约的出现和发展。2多边商务专题公约的缔结3各国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均有长足发展,国家之间以多边或双边协商方式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大量出现。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客观上已经形成。三、当代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1.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组织形式法律结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秩序)道德标准2.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在其产生之初,反映

5、资本主义统一世国际经济法在其产生之初,反映资本主义统一世界市场的经济关系。界市场的经济关系。 这种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特点是,以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际贸易体制和以垄断为基础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统治整个国际社会。形成的是一整套反映西方发达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规范。 二战后建成的二战后建成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布雷顿森林体制”,标志着国际,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经济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经济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1)以互惠、无差别的自由贸易原则为指导思想;(2)实施效果上,多数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加强西方发达

6、国家的权益,而没有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权益。联合国为推进国际经济法律作出了努力联合国为推进国际经济法律作出了努力。 联合国在1962年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行动纲领与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石。并构成了现今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关贸总协定的谈判直至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是国际经济关系矛盾斗争的结果,也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和内容。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学者观点一、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学者观点西方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学说有以下三种:西方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学说有以下三种:1 1

7、狭义说。(国际经济法的早期定义)狭义说。(国际经济法的早期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的(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济关系的法律规范。2 2广广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已经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已经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其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因此突破传统国私人,其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因此突破传统国际法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际法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3 3混合说。混合说

8、。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不可分割性,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也必然是相互联系的。但不能将国际法律制度与国内法律制度合并为“混合”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应该是“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1.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基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国际经济义务。 2.法人。法人。法人是国际经济交往主要部分。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调整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3.国家国家和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

9、流转关系国际经济统治关系(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 1)国际法的传统渊源,即国际公约、简式协定、)国际法的传统渊源,即国际公约、简式协定、习惯国际法、法律的一般原则等等。习惯国际法、法律的一般原则等等。(2 2)联合国大会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3 3)国际经济软法;)国际经济软法;(4 4)国家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国家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协议。(5 5)国内立法)国内立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是一、基本原则的基础是19741974年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年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有关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原则性利和义务宪章中有关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原则性规定。规定。二、基

10、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二、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1 1国家经济主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国家经济主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有化的权利。 2.公平互利原则(1)公平互利的原则不是简单的平等交易。尤其考虑到国际社会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惠待遇才能体现出公平的真正含义。(2)平等者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遵循原则,是民商法上基本原则的体现。 3发展权原则。国家自身发展的责任,为本国人民决定自己的发展政策的权力。(1)发展权是一项人权。(2)发展权是一项国家权利。(3

11、)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自决权的延伸。4合作发展原则。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中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或法律制度所依存的文件形式。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条约 1双边国际条约. 2区域性多边经济条约 3世界性多边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商务惯例的法律

12、效力 商务惯例一般只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商务惯例也具有强行法的效力,主要是:(1)由国内立法予以一般性认可,而赋予其直接的法律效力。(2)由国际经济条约承认其效力。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联大部分决议由于联大将其定义为“建议”性质,严格说来,这些决议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是国际条约。所以这些文件能否被视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各国各个学者之间存在分歧。四、国内立法 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分流制五、其他辅助性渊源。(一)判例(二)学说第二讲国际经济法主体第一节国际经济组织一 国际经济组织的含义及特征1.含义: 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

13、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具有常设性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联合。 2基本特征:国家之间的组织。 成员一般是国家。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正式成员资格。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各成员国法律地位平等。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二、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世界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专业性国际组织三、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一)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人格的确立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内法地位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根据国际法,国际组织一般具有在国际层面上的权利能力。国际

14、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第二节国际经济组织一、IMF简介:1宗旨:2任务:核心任务是调整国际货币关系 3. 法律渊源组织机构 根据基金协定12条,基金组织的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及员工三级。 投票和表决 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实行直接分配、同权加权混合分配制度。基金组织采用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全体一致同意和协商一致表决制度。 二、世界银行集团成立: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宗旨及任务:第二节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中,跨国公司是指由分

15、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它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它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和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东道国的独立的法律人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

16、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简介有限责任原则整体责任说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第三讲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法律。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范围 包括三个方面: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二节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冲突法条约有两个: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和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二、国

17、际统一实体法公约(一)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0年通过,成为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最大的实体法公约。2009年止,73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核准了该公约。(二)、公约的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的种类。4公约的适用范围为合同的成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2)所有权问题(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货物买卖合同形式三种:书面、口头、行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1条,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

18、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特征:(1)向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包含名称、数量和价格。 (3)表明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二)、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有效承诺的条件:1.由受要约人或代理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3.承诺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三、要约与承诺的生效问题1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 大大多多数数国国家家法法律律规规定定,要要约约到到达达受受要要约约人人时

19、时生生效效。但但是是何何种种情情形形才才视视为为到到达达,各各国国法法院院观观点点很不一致。很不一致。 2 2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 要要约约在在到到达达生生效效之之后后,受受要要约约人人尚尚未未承承诺诺而而成成为为有有效效合合同同之之前前,要要约约是是否否能能被被撤撤销销?大大陆陆法法系系一一般般规规定定,要要约约在在其其有有效效期期内内不不可可被被撤撤销销;英英美美法法系系国国家家则则一一般般规规定定,只只要要受受要要约约人人尚尚未未接接受受要约,要约人就可以随时撤销要约。要约,要约人就可以随时撤销要约。 3 3要约的失效情形要约的失效情形 要约被撤销 要约已过有效期 受要约人的拒绝4

20、4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投邮生效送达生效了解生效案例一:美美国国M M公公司司于于20002000年年9 9月月1515日日致致电电中中国国C C公公司司,称称愿愿意意提提供供A A型型钢钢材材30003000吨吨,220220美美元元吨吨FOBFOB旧旧金金山山,交交货货期期为为20002000年年1212月月。9 9月月1717日日,C C公公司司复复电电,同同意意你你公公司司建建议议,但但交交货货期期为为1111月月。M M公公司司于于9 9月月2020日日复复电电:若若交交货货期期改改为为1111月月,则则每每吨吨提提价价1010美美元元。9 9月月2525日日,C C公公司司回

21、回电电:不不同同意意提提价价。9 9月月2727日日,M M公公司司来来电电表表示示:同同意意不不提提价价,但但交交货货期期为为1111月月1515日日至至1111月月3030日日。然然而而,时时至至1212月月底底,C C公公司司也也未未收收到到A A型型钢钢材材,此此时时的的货价已经涨到货价已经涨到240240美元吨。美元吨。问问M M公司与公司与C 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案例二19861986年年7 7月月27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 A商号的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100吨,每吨鹿特丹吨,每吨鹿特

22、丹到岸价格(到岸价格(CIFCIF)人民币人民币39003900元即期装运的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增至300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CIF减至人民减至人民币币3800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最后延至8 8月月3030日。日。 荷兰于荷兰于8 8月月26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

23、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40余万元

24、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1 1)如果)如果A 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有无正当理由?(2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1991年年1111月月25日,德国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月30日。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

25、复印机的要约,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故而A公司于公司于12月月15日向香港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公司发出撤销11月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但是,12月月22日,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公司开

26、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公司履行合同。后因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年11月月25日发出的要约日发出的要约已于已于12月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因而B公司公司12月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没有成立。( (I)A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 A公司公司1111月月2525日发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

27、撤销。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2)A A公司与公司与B 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同。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卖方义务1交货义务:(1)交货地点:A、卖方营业地。B、特定地点。C、货交第一承运人。(2)交货时间: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否则按合理时间交付货物。2交单义务 单据的交付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义务具体包括:(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卖方对其所售出的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4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在所提交的货物的合法权利上的担保。买方

28、的义务1支付货款的义务 买方应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币种和金额支付价款。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按有关法律履行此项义务。 (1)办理付款手续(2) 约定不明时货物价格的推算(3) 卖方付款的地点(4) 支付价款的时间(5) 例外规定:买方在获得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此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2收取货物的义务(1)买方必须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卖方完成交货。(2)买方必须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第四节合同违约救济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以下公约提供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2要求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29、。 4损害赔偿。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问题各国有着不同法律规定。公约也没有论及此问题。所以此问题一般是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国际惯例的规定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风险的转移 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的损失。 风险分担的原则 A、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 B、过失划分的原则; C、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D、划拨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风险转移的时间:(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

30、运人时开始。(2)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是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其他情况下,从卖方在交货时间接受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受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转移。第四讲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概述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内容定义:以不同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可以明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货物风险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内容 (1)反映买卖特点的基本合同义务。 (2)适用的运输方式 (3)卖方的交货地点和方式 (4)货物的风险转移 (5)买卖双方的货物安排。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1.国际贸易术语的各个文本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1、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国际销售示范合同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3.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按照卖方承担义务从小到大,用E,F,C, D排列,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4组。E:EXWF:FAS FOB FCAC:CFR CIF CPT CIPD:DAF DES DEQ DDU DDP三、三种传统贸易术语1FOB:Free on Board 基本含义: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于货物越过指定船舶的船舷时完成交付。本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国外一进口公司于我国已进口公司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

32、装运期为当年11月15日以前,信用证结算。当买方将船舶派到大连港时,我方于11月13日开始将合同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了买方。到14日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值班船员向船长报告,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后改用消防水灭火。经商检部门鉴定,有300公吨货物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我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鉴于该笔货物已失去商用价值,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收已毁货物,并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认为,货物已安排装船,

33、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无义务卸货和重新备货,并应获得已装船货物价款。承运人见货物已全部损毁,拒绝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而且要求托运人(即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遭托运人拒绝。试分析该案例中货物灭失责任的承担。试分析该案例中货物灭失责任的承担。2CFR:Cost and Freight 基本含义: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船上,并负责订立使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CFR案例德国某公司

34、与我国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货轮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经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货于5月8日海上货损。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3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卖方除负有CFR术语下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投保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具体内

35、容:()卖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自负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应就最低保险险别投保。CIF案例我国公司与比利时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国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先告知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

36、,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未能按期出运的损失。问: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将货物交给指定地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若买方指定非承运人的其他人接受货物,则货物自交付给该人起,视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买方应负责装载货物;其他情况下,若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完成交货。FCA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

37、定义 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海上运输的船舶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由一国某一港口运往他国另一港口的活动。二、国际货物运输的种类(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的特点是“四固定”(2)租船运输 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一)国际公约 目前调整海运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1海牙规则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二)国际惯例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二节提单运输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一)提单的概念 (B/L)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二)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

38、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3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二、提单的种类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提交清洁提单常常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承诺的合同义务。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方及其委托的银行一般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在实践中,对有问题的货物,托运人多出具保函向承运人求得清洁提单。若承运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货物有问题而仍然签发清洁提单的,保函无效,反之,若承运人出于善意,并且无任何过错,则保函是有效的。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未表明货物何时装船和启运未定,因此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在多数情况下不愿意接受备运提单。 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

39、证明确要求已装船的运输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已接受监管时或收货待运的运输单据。货物装船后,托运人也可凭备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按照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进行的划分。三、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注明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的欺诈行为。预借提单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完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货物已装船”的提单。同倒签提单相比,预借提单隐瞒了货物迟交或未交的真相,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四、海运单的含义及其特点含义: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

40、的单证。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也不具有流通转让性。五、适航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制度。(1)提供适航船舶(2)妥善、谨慎的管理货物(3)及时开航并不得无故绕航(4)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 (5)对承运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损坏或灭失或交付延迟负赔偿责任,但是依照有关法律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海牙公约赔偿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汉堡公约实行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度。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

41、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运规则一、国际航空运输概述 国际航空运输的类型包括班机运输、包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三个。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主要内容。 ( (一一) )航空托运单航空托运单 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托运单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凭它在目的地收取货物。 (二)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基本责任及责任期限基本责任为 航空运输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及延迟交货的损失的责任的承担。承责期间为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除货

42、物在飞机场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2免责和责任限额免责事项为:(1)必要措施的采取(2)驾驶上,飞机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3)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的。 责任限额:每公斤250金法郎 3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缔约承运人适用于合同规定运输的全部,实际承运人适用于根据前者的授权所办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第六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概念: 以进行国际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而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类型 (1)运输方式的划分(2)保险期限的划分 (3)承保方式的划分二、国际货

43、运保险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步骤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约,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并在其上签名构成承诺。投保申请可以是由被保险人提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的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保险合同的订立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近因原则(3)可保利益原则 (4)代位求偿原则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与费用(一)承保风险1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2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 (二)承保的损失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

44、的价值。2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单独海损: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PICC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条款(CIC): (一)承保险别: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4附加险种(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保险货物的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造成的

45、损失和引起的费用。对战争险、罢工险等承保的责任往往在一般货物运输险种也作为除外责任。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险条款B险条款C险条款第七讲国际贸易支付法第一节国际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为设权性证券。通过票据创设

46、了一定的权利。票据权利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2.票据是货币证券和债权证券。票据是以给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证券,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权利仅以背书或交付就可有效转让。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5.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否则不被承认为有效。6.票据是文意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意来确定。 三、票据关系要素三、票据关系要素(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 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力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流通转让、提示、承兑与付款。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拒付和追索。(二)票据当事人(

47、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关系中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此外还有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融通人和保证人。 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处于债权人的角色,其他当事人处于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债务保证人的角色。 (三)票据关系(三)票据关系 票据权利三种:流通转让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义务一种:票据上的债务人对持票人的保证付款责任。(四(四)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指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在法律上不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行为作出的原由 票据资金关系:出票人和付款人或付款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借贷、资金存放等。第二节票据的法律制度一、票据行为一

48、、票据行为1出票。做成要式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的要件:(1)须注明为某类票据的字样(2)须是无条件的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3)付款人姓名或商号(4)出票人的签名 2背书。持票人基于一定的目的而在票据背书。持票人基于一定的目的而在票据的背面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粘页上进行签字的背面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粘页上进行签字的行为。的行为。背书的有效条件(1)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2)必须由收款人或持票人或其代表作出(3)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4)背书必须书写于票据上或与票据连成一体的粘页上(5)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6)必须是对票据上的全部金额背书转让才能构成流通。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必须对付出过对价的后

49、手担保几点:(1) 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2) 票据凭正式提示及会按其文意被承兑和付款。(3) 出票人的签字及全部前手的背书都是真实有效的。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只向后手担保其直接前手的背书是真实的。 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2 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1)因出票而取得(2)因交付而取得(3)因背书而取得(4)因清偿而取得(5)善意取得(6)根据其他法律取得第三节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是汇款人通

50、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汇付的四种方式: 信汇、电汇、票汇、电子系统汇付二、托收二、托收 托收是国际交易中的债权人开出的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三、信用证三、信用证(一)信用证含义及当事人 1 信 用 证 的 概 念 ( Letter of Credit,L/C)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首先付款的书面约定或凭证。 2当事人 凭信用证结算关系中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中间行。 (二)信用证法律关系1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服务贸易合同关系。2 受益人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51、与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无义务接受和付款。3 开证行与通知行的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4 开证行与指定行的法律关系。指定行是开证行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5.开证行与保兑行的法律关系。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请求或授权而在信用证上加注的银行。在受益人向保兑行提示与保兑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保兑行既承担了绝对付款义务。 6.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货物销售或其他合同关系。(三)信用证的基本原则1 1独立原则。只处理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2抽象原则。单证表面相符。第八讲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52、1 1概概念念:人人们们依依法法对对其其创创造造性性智智力力劳劳动动成成果果所所享享有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的各种权利的总称。2 2特特征征:(1 1)专专有有性性。除除权权利利人人同同意意或或法法律律有有特特殊殊规规定定者者外外,权权利利人人以以外外的的任任何何人人不不得得享享有有或或使使用该项权利。用该项权利。 (2 2)地地域域性性。除除签签有有国国际际公公约约或或双双边边互互惠惠协协定定者者外外,一一国国法法律律所所保保护护的的权权利利只只在在该该国国范范围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内发生法律效力。 (3 3)时时间间性性。法法律律对对各各项项权权利利的的保保护护都都有有一一定的有效期间。定的有

53、效期间。 (4 4)无形性。)无形性。 (5 5)法定性)法定性二、知识产权的种类1 1商标权:(商标权:(1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2 2)服务商标)服务商标2 2专专利利权权:(1 1)发发明明的的专专利利(2 2)实实用用新新型型的专利(的专利(3 3)外观设计的专利)外观设计的专利3. 3. 著作权:著作权: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巴黎公约1 巴黎公约概述2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 国民待遇原则(2) 独立保护原则:工业产权和保护的条件,在各成员国分别由其法律决定。(3) 优先权原则3巴黎公约的特别制度(1)强制许可制度(2)驰名商标保护制度(3)临时保

54、护制度二、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马德里协定概述2马德里协定的基本原则(1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 2)领土延伸原则领土延伸原则(3 3)国内法独立原则国内法独立原则三、伯尔尼公约1 1伯尔尼公约概述伯尔尼公约概述2 2伯尔尼公约主要原则伯尔尼公约主要原则(1 1)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a. 以人身标准和地理标准来作为条件。b. 对于集合作品中的著作权的保护(2 2) 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 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在成员国中受到保护。 (1 1)独立原则独立原则 各国所提供的著作权的保护不受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状况的影响,在符合公约最低限度保护的前提下,作品所受到的保护程度以及为

55、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与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2 2)最低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 要求各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提供的保护不低于公约所提供的专门保护。第九讲贸易管理与WTO第一节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诞生世界贸易组织诞生一、前一、前GATTGATT时代的国际贸易历史回顾时代的国际贸易历史回顾1亚当斯密的对重商主义的批判2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3自由贸易在19世纪中期的第一次浪潮4一战至二战的各国保护主义时期二、二、GATTGATT的诞生和法律框架的诞生和法律框架1GATT的诞生 GATT的法律框架三、三、GATTGATT的成就和不足的成就和不足1成就:关税大

56、幅降低,从原关税水平税率40降至4下,跨国贸易渠道的畅通,贸易额成十倍的快速增长,在推动各国经济的同时,也加深了各国经济的日益相互依赖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2不足:四、从四、从GATTGATT到到WTOWTO1世界经贸新形势对GATT的挑战2WTO的诞生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及主要成就(1)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关于农产品的协议(3)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4)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协议(5)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6)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关于装运前检验的协议(8)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协议(9)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10)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节WTO组织一、世

57、界贸易组织的架构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架构目的和职能目的和职能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是为了协调各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之下的相互贸易关系、确保相关协定、附件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执行。在这个总目标下,职能有:1 1制度构架制度构架;2. 谈判场所谈判场所3 3争端解决;争端解决;4 . 4 . 贸易政策协调贸易政策协调5 5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成员成员组织架构架构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下设一个包括所有成员代表参加的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部长级会议的常设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应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并负有解决成员间的争端和审查成员贸易政策的责任。 二、基

58、本原则二、基本原则1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 一成员国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采取歧视性的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所表现的。 (1 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 世贸组织的成员方签订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消除成员方之间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的歧视,使所有成员方获得同等的贸易机会和条件。(2 2)国民待遇国民待遇 WTO认为,只要外国产品或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履行了合法手续进入某一成员方,那么该成员方就有义务对其给予与自己国内相关产品、服务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相同的待遇。(3 3)互惠待遇)互惠待遇2 2关税约束原则关税约束原则(1

59、)关税的种类和概念(2)约束关税的原则3 3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有义务公布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一般援用的行政决定以及货贸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协议和协定。2 2关税约束原则关税约束原则(1)关税(2)约束关税的原则3 3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 缔约国有义务公布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一般援用的行政决定以及货贸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协议和协定。第十讲国际投资法制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1概念: 投资者为了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2类型:(1)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 (2)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二、投资环境 所谓投资环境,是能有效

60、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投资环境可分为物资环境与社会环境。三、国际投资法的概念1概念: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 (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际法关系也包括国内法关系。第二节 国际投资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特许协

61、议分歧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际协议还是国内法契约。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四、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 “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第三节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一、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一)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 1、在国际实践中,广义上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投资保证协议(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1)限于调整两国之间的投资关系,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估计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2) 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

62、效力 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 3、局限性 (二)保护投资的多边条约1TRIMS2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包括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进业务,以投资担保业务为主。多边担保机构的作用:(1) 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2) 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机构制度的不足。(3)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4) 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3.ICSID 第四节 BOT方式 第五节 BOT方式一、一、BOTBOT的概念与特征的概念与特征 BOT

63、(Build-Operat-Transfer)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特征:特征: 1 1、私私营营企企业业给给予予许许可可取取得得通通常常由由政政府府部部门门承承担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 2、在在特特许许权权期期限限内内,该该私私营营企企业业负负责责融融资资建建设设和和经经营营管管理理该该基基础础设设施施项项目目,以以偿偿还还贷贷款款,回回收收投资

64、和取得利润。投资和取得利润。 3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础设施移交给政府。二、BOT项目的当事人1、政府在BOT项目中,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2、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3、其他参与人三、BOT的合同安排 BOT项目通常会涉及一系列的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协议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和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 第十一讲国际金融法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65、和特点1概念 调整货币资金跨国流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2特征:(1)主体特征 (2)客体特征 (3)法律渊源 (4)分类二、国际货币金融史三、国际金融新秩序和理论三、国际金融新秩序和理论1汇率的目标区控制理论 该理论提出将主要国家汇率政策进行协调,确定一个中心汇率,在这个汇率轴线的上下一定限度内允许汇率浮动。该方法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一个变形,实际上汇率目标的中心还是以美元为基础,其他主要货币控制在与美元的一定的浮动幅度内。2托宾外汇交易税理论 对外汇交易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税。外汇交易由于税收成本的增加将降低汇率的敏感,因而减低波动。第二节国际金融市场及其法律管制一、外汇与国际外汇市场1外汇2外

66、汇汇率二、国际证券市场三、对国际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法律管制(一)管制国际银行和金融市场的一般措施1国家监管2区域监管3国际监管4我国监管手段(二)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协议(二)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协议(三三)统统一一国国际际银银行行资资本本衡衡量量和和资资本本标标准准的的协协议议 签署协议的目的是制定统一标准,使国际银行业系统更健全、稳定,以及消除国际银行间目前存在的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四)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四)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25项原则 第十二讲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点1 1概概念念:调调整整国国家家

67、之之间间税税收收分分配配关关系系以以及及国国家家与与跨跨国国纳纳税税人人之之间间税税收收征征纳纳关关系系的的各各种种国国际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特点:二、国际税法的渊源及其调整方法1国际税法的渊源2国际税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税法的产生与发展四、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四、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1 1宗宗旨旨:实实现现对对跨跨国国征征税税对对象象的的公公平平合合理理的的税税收收分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2 2原则:(原则:(1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2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避免国际重复

68、征税原则 (3 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4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依据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依据1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一国政府所主张的征税权。2 税收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二、居民税收管辖权二、居民税收管辖权1居居民民税税收收管管辖辖权权的的概概念念:征征税税国国基基于于纳纳税税人人与与征征税税国国存存在在着着居居民民身身份份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事事实实而而主张的征税权。主张的征税权。2 2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住所标准;

69、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2) 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三、国籍税收管辖权四、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1 1 概念: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 认定标准:(1) 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2) 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3)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4) 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其形成原因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其形成原因1 1含含义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

70、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2 2产生原因:产生原因:三种冲突二、国际重叠征税与重复征税的区别二、国际重叠征税与重复征税的区别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1 1免税制免税制2 2抵免制抵免制3 3扣除制扣除制4. 4. 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四、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四、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1 1股息收入国措施股息收入国措施2 2 股息付出国措施股息付出国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逃税与避税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1 1逃逃税税的的概概念念: :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的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2 2国国际际逃逃税税的的

71、概概念念:跨国纳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3 3避避税税的的概概念念: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4 4国国际际避避税税的的概概念念: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取某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和躲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责任的行为。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1) 隐瞒财产所得(2) 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3)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避税(2) 母子公司转移定价(3) 总分公司不合理分摊(4) 基地公司避税三、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防范方式1一般国内法措施(1)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 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 实行评估所得制度2特别国内法措施(1) 防止转移定价(2) 防止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3) 防止利用避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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