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府採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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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府採購法府採購法Outlinen第一章總則n第二章招標n第三章決標n第四章履約管理n第五章驗收n第五章驗收n第七章罰則n第八章附則2024/7/252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六條 n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n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n說明n本條揭示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n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為政府一貫之政策,政府採購行為尤不得對廠商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對待廠商之無差別待遇原則。2024/7/259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

2、六條 n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n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n說明 (續)n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民事契約之基本內涵,於政府採購尤應加以重視,爰於第二項明定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n第三項明定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情況下,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為適當之決定,以鼓勵公務員本於職權勇於任事,不畏懼對採購案做出決定。2024/7/2510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七條 n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

3、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n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n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n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n說明n第一項至第三項分別明定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以利本法之適用。n第一項中所稱地面上下,包括水中所進行之工程。n第四項明定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

4、性質者,如有難以認定其歸屬之情形時,則以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2024/7/2511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八條 n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n說明n明定廠商之定義,係採最廣義之解釋,除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外,並包括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024/7/2512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九條 n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n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

5、權。 n說明n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並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n第二項明定上級機關之意義及無上級機關時之處理。n委辦採購者,就法律關係而言,採購機關仍應為委託辦理機關,故其上級機關為委託辦理機關之上一級機關。2024/7/2513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條 n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n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n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n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n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n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n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n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n八、其他關於政府

6、採購之事項。 n說明n明定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n為使政府採購能公開化、透明化,有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需專責機關辦理,並將設置異議及申訴制度,故主管機關掌理採購政策之研訂、採購法令之修訂、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中央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採購人員之訓練等有助於健全政府採購體制運作之業務。 2024/7/2514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一條 n主管機關得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n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

7、 n說明n第一項明訂主管機關得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俾利各機關覈實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n為促進採購專業人員之養成,第二項明訂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以提昇政府採購業務之水準及績效。2024/7/2515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二條n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n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

8、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n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n說明n本條係參照現行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明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由其上級機關監辦及其他應報上級機關備查之情形。查核金額之額度,將參考現行稽察一定金額、徵詢各機關之意見、審酌社會經濟情況後訂定。2024/7/2516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二條n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n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

9、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n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n說明 (續)n查核金額,將比第十三條之公告金額為高。 n工程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n財物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 n勞務採購:新台幣一千萬元。 2024/7/2517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三條 n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n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n說明n本條係參照稽察條例第五條之規

10、定。n為強化各機關嚴格管理、控制內部辦理之採購,爰於第一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其主(會)計人員依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相關財物法規所定內部審核職責,及有關單位依事務管理規則所定職責與其所具專業知能,各本所司,會同監辦。至各單位監辦事項,另於施行細則中訂明,以供各機關遵循。2024/7/2518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三條 n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n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

11、定之。 n說明 (續)n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因金額較小,為兼顧採購效能與內部管理,宜有較彈性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視其屬中央或地方分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規定,供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據以採行。n公告金額因須審酌社會經濟情形及配合政府採購協定第一條之規定訂定,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此一金額將以從低訂定為原則,以促進採購資訊之透明化,增加競爭,減少營私舞弊之機會。 n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2024/7/2519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四條 n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

12、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n說明n參照稽察條例第三十三條及政府採購協定第二條之規定。n明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規範,而將案件以化整為零之方式分批辦理。如因正當理由確有分批辦理之需要,則應依採購總金額所應適用之規定辦理。 2024/7/2520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五條 n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n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n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

13、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n說明n第一項明定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擔任之職務其所不能從事之事務。n第二項明定採購人員於辦理採購時,應遵循之迴避準則,以避免發生利益輸送情事,並防杜各項採購流弊。n第三項明定發現有未依規定迴避之情事時之處理。2024/7/2521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五條 (續)n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n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n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

14、關規定,申報財產。 n說明 (續)n第四項明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情形之處理。由於機關首長對於採購事務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且無從迴避,故規定由廠商迴避。遇有特殊情形時方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n第五項明定採購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財產。2024/7/2522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六條 n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n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n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n說明n第一項明定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n第二項明定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n第三項明定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以防止請託或關說,影響政府

15、採購之運作,衍生流弊。2024/7/2523政府採購法第一章總則n第十七條 n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n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n說明n第一項明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適用原則。n對於未與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以避免因無條約或協定關係,而致機關無法獲得所需採購標的或造成少數廠商壟斷、哄抬價格等不利採購作業之情形。n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第三項明定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亦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2024/7/2524政府採購法Any questions?2024/7/2525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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