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PPT会计审计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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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会计、审计、统计法本章小结实例分析实例分析l该高校校长是否应该承担会计法上的责任该高校校长是否应该承担会计法上的责任?l某高校财务处长挪用学校资金某高校财务处长挪用学校资金7000万元,万元,用于炒股,结果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用于炒股,结果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对此事该校校长并不知情,问:其是否应对此事该校校长并不知情,问: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承担责任?分析分析l各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各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以当事人是否从这是一种法

2、定的责任,不以当事人是否从事了具体工作为要件。因此,该实例中校事了具体工作为要件。因此,该实例中校长应该对此承担会计法上的责任长应该对此承担会计法上的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会计法会计法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会计法的概念(一)会计法的概念(一)会计法的概念(一)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调整因国家管理会计工作以及会计机构、会计会计法是调整因国家管理会计工作以及会计机构、会计会计法是调整因国家管理会计工作以及会计机构、会计会计法是调整因国家管理会计工作以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人员

3、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的总称。的总称。的总称。的总称。(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真实性真实性真实性真实性 完整性完整性完整性完整性 合法性合法性合法性合法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

4、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报告真实、完整。 二、会计管理体制二、会计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一)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一)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一)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

5、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工作。会计工作。会计工作。(二)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

6、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规定

7、,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设置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设置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设置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 3 3 3年以上经历。年以上经历。年以上经历。年以上经历。会计稽核制度会计稽核制度会计稽核制度会计稽核制度会计

8、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

9、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

10、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11、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三、会计核算三、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内容(一)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的发生和处理;其他需要办

12、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核算会计核算l 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或者执行业务过程中所发生在其生产经营或者执行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利用货币计价反映的经济活动。的一切可以利用货币计价反映的经济活动。 会计核算 内 容l l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l l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基金的增减l l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l l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l l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l l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l l需办理会计需办

13、理会计手续、会手续、会手续、会手续、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月1日起至日起至12月月31日止。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核算的要求(三)会计核算的要求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

14、和记帐凭证。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

15、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会计账薄会计账薄l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16、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 计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

17、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l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3、财产清查、财产清查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

18、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4、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l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

19、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l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

20、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5、会计记录的文字及档案、会计记录的文字及档案l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

21、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外国文字。l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有关部门制定。6、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l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

2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成本和利润。l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l(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l(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l(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

23、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列、不列或者 少列费用、成本;少列费用、成本;l(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利润;l(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四、会计监督四、会计监督l一、单位内部监督一、单位内部监督l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l 2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监督责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监督责任任l二、国家监督二、国家监督l三、社会监督三、社会监督国家监督l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24、计制度规定l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l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l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一)单位内部监督(一)单位内部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l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互分离

25、、相互制约;l(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应当明确;l(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l(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当明确。2、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l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6、,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

27、人报告,请求查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明原因,作出处理。(二)国家监督(二)国家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三)社会监督(三)社会监督l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

28、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第三节第三节 审计法审计法一、审计法的概念一、审计法的概念一、审计法的概念一、审计法的概念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审计管理体制二、审计管理体制(一)审计机构(一)审计机构1 1、国家审计机关、国家

29、审计机关2 2、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3 3、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l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l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不

30、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l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报告工作,2 2、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31、制度。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3 3、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力。力。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32、关系的,应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回避。当回避。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负有保密的义务。负有保密的义务。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

33、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其他不符

34、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二)审计人员(二)审计人员l l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三、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三、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一)审计机关的任务和工作原则(一)审计机关的任务和工作原则审计机关对照审计机关对照审计法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原则:一是依法审计的原则;原则:一是依法审计

35、的原则; 二是独立审计的原则;二是独立审计的原则; 三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三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的原则。保守秘密的原则。(二)审计机关的权限(二)审计机关的权限l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审计监督。l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l

36、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l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l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

37、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l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l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l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l审计

38、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l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l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四、审计程序四、审计程序1.审计准备审计准备2.实施审计实施审计3.提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报告4.出具

39、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审计(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审计法的处罚法的处罚(二)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的处罚(二)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的处罚第三节第三节 统计法统计法一、统计法的概念一、统计法的概念l统计法是调整因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统计法是调整因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二、统计管理体制二、统计管理体制l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l

40、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全国统计工作。l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l1、国家和地方统计机关、国家和地方统计机关l2、部门和单位统计机构、部门和单位统计机构l3、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三、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三、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一)统计调查计划(一)统计调查计划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为了特定目的,按照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统计调查,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为了特定目的,按照统计调查项目

41、进行的专门调查。的专门调查。l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l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

42、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l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政府审批。l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l制定统计调

43、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l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不得重复。(二)统计制度(二)统计制度l统计制度,是指根据统计制度,是指根据统计法统计法确定的确定的各项原则制定的进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和各项原则制定的进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准则。l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

44、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l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l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公布l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l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l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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