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间最新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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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制下税企间最新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稽查应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企业涉税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税企间的争议。 前 言纳税的后果,就是争议处理的后果。 前 言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商品在超市销售,超市要收取入场费等费用,同时向我们提供服务业发票以供报销,款项则直接在应收货款中冲抵。我们的财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1万贷应收账款X商场1万最近,集团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求将该分录更改为:借销售费用1万贷现金1万借现金1万贷应收账款X商场1万我对此很不理解,认为这样既是多此一举,又是虚构现金业务,肯定是不正确的,但是,集团审计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 案例 An LiCASE前 言平销返利劳务费用征增值税(

2、进项转出)征营业税 不论纳哪种税,对纳税人而言,供销双方总体理论上的税负变化不大。但是,如果纳错税种,则会导致构成对某一税种的少缴税,并且还同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直接用费用科目冲应收款科目,把该费用与销售直接关联起来,容易被理解为一种返利、折让行为,应该冲减收入而非劳务费用行为,与实际业务冲突。 此行为因为涉及两家税务局,容易引起征管上的风险。案例 An LiCASE 关键是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税务人员,遇到他如何判断。前 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

3、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前 言立足可能存在的争议,提前进行规避处理。 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处理

4、,就应该保证该费用的计算方式与开票方式、纳税方式与税务规则的要求一致。 同时,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尽量考虑到未来可能存在认定上的风险,与平销返利的处理方式撇清关系。做账不仅要按准则和业务做对, 还要结合可能存在的争议风险优化处理。 税企争议,是一种工作态度与工作方法论,本培训的内容,是通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揭示争议产生的原因、类型,来教授进行 争议所需要把握的原则、要点,并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分析,以“体验式”的方法,来领略如何对待争议、处理争议。前 言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 某公

5、司2010年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一项市场调研,其调研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决策。调研于2010年4月开始,2010年12月正式结束,企业于2010年12月,支付了全部咨询费40万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咨询费发票没有及时取得。 此种情况下,咨询费40万元,能否在2010年的汇算中作为期间费用扣除?有什么样的后果?分三种情况讨论: 发票能够于2011年2月取得; 发票能够于2011年6月取得; 发票永远无法取得 。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当地地税有关当年汇算的一个文件关于企业已经发生并支付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如果企业在汇算期内,能够取得发票,可以允许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果企业在

6、汇算期内不能取得发票,一律不得在汇算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扣除的费用: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争议点基层文件无权规定扣除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无发票延迟取得不得扣除的规定; 发票的取得,要符合相关发票管理类文件的要求。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如何才能认定,一笔费用支出不能扣除?没有

7、实际发生有标准的额度要求,却超过了额度有法律法规总局的限制条件未满足使用了不合规定的发票或白条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金额、实质、业务等明显不合理实际上被重复扣除预提的售后服务费、预提坏账非权责发生制计提金额过大、对外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汽油费明显超过企业运输水平招待费、宣传费、福利费、佣金等退休工资、工伤报销捐赠要求、佣金要转账、实习生工资要转账、成本计价方法劳务费无发票、虚开发票、假发票、发票丢失未按规定处理个人的开支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所接受劳务是否属实?所支付款项是否属实?所取得发票是否属实?企业是否因此少缴税?无法要求企业补税!支付费用时取得发票时稽查时?稽查时无票:稽查时有票:

8、问题仅止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的扣除基本无风险。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有权不认可其金额。能否扣除?风险何在?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 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 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 “512”过后,某日用品生产企业,通过县政府,向灾区灾民捐赠一批自产日用品。该产品成本7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万元。企业财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87万贷存货产成品70万贷应缴税金增值税销项100万17%汇算2008年所得税时,捐赠全额可税前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调

9、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调减:视同销售成本80万这样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这样的财务处理,在税务上是否存在问题? 此案例同时适用于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促销时的情形,此时,借方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将变成“销售费用”科目。案例 An LiCASE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按成本价作营业外支出或费用扣除,是符合税务处理规定的: 因为“视同销售”仅是税务的特殊要求,捐赠行为并不能构成收入确认条件,所以,财务处理上,只能按成本价列入营业外支出。 当财务处理规定与税收政策不相矛盾时,按财务处理规定执行,所以,作为营业

10、外支出,只能扣除成本价。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 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 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

11、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 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 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 相关票据处理: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财税2009124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

12、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

13、,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 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 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 相关票据处理:收到的专用收据,开出的专用发票,都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所以,按公允价值在税前扣除,在税务规定方面,有票据上的支撑。对计税公允价值与成本价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减,是合理的。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 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 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的

14、矛盾 因为税务是一项与财务、业务、法律结合十分紧密的工作,所以,对税务规则的理解,在征纳双方必然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可以进行争议的。税务规则的不同理解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和20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将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并结算实际成本。经计算,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稽查由此认定企业偷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

15、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结算成本并结转收入。经计算,最终认定,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80万元。稽查报告称: 企业未及时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少计收入导致偷税80万元证据:企业已开

16、始交房的相关资料,证明企业该小区已在税务上完工;企业已收到房款,并记录入预收账款科目;企业未按国税发200931号文要求结转收入;经计算,企业因此少缴税80万元。征 管 法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构成偷税的前提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

17、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偷税。首先,企业在账簿上没有隐匿等行为;其次,企业并未“在账簿上少计收入”,而是按相关会计规范,在账簿上对收入进行了登记;其三,征管当局并未通知企业对此收入进行申报。显然,定性偷税,是比较牵强的。应按“未申报”处理,适用征管法第64条。 企业必须把握有利于自己的理由,供在与稽查沟通、处罚听证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常规争执、上访等环节使用。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偷税与未申报后果的区别征管法63条(偷税)征管法64条(未申报)补税:100%滞纳金:每日0.5罚款:50%500%永远可以追征补税和滞纳金超过

18、五年不能追征补税和滞纳金法定代表人、会计可能被判刑仅止于行政处罚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不满足征管法第63条的手段条件,故,应该按64条进行认定。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 对于征管法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件来进行偷税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

19、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33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 对于征管法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件来进行偷税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二、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三、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所以

20、,司法解释不能处理税务工作,税务机关不能按其执行。税务执法的解释工作,必须以国务院、税务总局、财政部解释为准。 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 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的矛盾 因为税务是一项与财务、业务、法律结合十分紧密的工作,所以,对税务规则的理解,在征纳双方必然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可以进行争议的。税务规则的不同理解 税务规则与其它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直接导致税务后果的复杂性,大量的争议同时产生于这种对复杂性的不同运用与把握。税务规则与税务后果的复杂性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目录第1:

2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 A公司是一家配件生产企业,B集团公司是其重要客户之一。2009年7月,B公司准备上马一项新产品,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的配套件开发与生产。 生产该配套件,A公司必须进行新产品与新工艺设计、技术改造、以及工装模方面的投入。但A公司对该新产品市场前景并不清晰,担心风险较大,迟迟不愿配合B公司进行投入。 为克服A公司畏难情绪,经协商,A、B公司达成一份协议,由B公司向其支

22、付一笔费用80万元作为对其前期投入的补贴。 问题:此80万元,A公司应该如何纳税?如何开票?问题的实质是:这笔80万款项算什么性质?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An LiCASE国税局可能的理解 这80万,属于收客户收取的预收款,是未来配件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开增值税发票收款,纳增值税。地税局可能的理解 这80万,是受托开发新技术或者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收入,属于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23、 转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争议产生的原因增值税例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利于增值税的认定此费用与未来的销售量、销售额、销售价格存在关系。费用支付单位与未来采购单位在增值税上属同一单位。收费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一定条件下,该费用需要退还给对方。争议产生的原因对于风险补偿金的认定 此80万,为客户提供给A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本质上是对A公司所承担的经营风险的一种补偿。与未来的产品销售、与新技术的转让等,没

24、有关系。利于风险补偿金的认定费用没有约定与未来销售量、销售额、销售价格的关系。费用支付单位与未来采购单位不属同一单位。收费时,未开发票而是凭协议与收款凭证入账。协议中明确界定该费用为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市场风险。争议产生的原因 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对纳税人而言,既是需要高度提防的风险,也是可以善加利用的机会。 企业税务工作,就是如何把不确定性的业务引入对企业纳税有利的定义,如何防止被税务机关作不利于企业纳税的认定。争议产生的原因 某企业经销印刷类耗材产品,为扩大销售量,开展如下活动: 企业免费向客户提供印刷设备,如果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耗材消费金额达到标准(例如:一年120万),则该设备归客户

25、所有(或者客户继续免费使用);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收回设备或者重新约定未来的耗材使用情况。 提供给客户的设备,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具体而言: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征纳双方可能会存在哪些方面的争议? 企业在操作时,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的实质是:该设备的所有权归谁?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An LiCASE该设备是否构成销售? 在客户耗材使用量达标,并按协议约定转移设备所有权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不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不构成销售。 同时,既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八项视同销售规定,也不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文关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该设备是否构成出租

26、? 设备是免费提供给客户,按营业税条例,免费提供租赁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租赁劳务。该设备进项税金是否应该转出? 设备用于主营业务(耗材销售)销售,既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免税项目,不符合条例第十条转出条件。争议产生的原因该设备转让时,是否应该视同销售? 在客户耗材使用量达标,并按协议约定转移设备所有权之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都应该视同销售。按什么价格视同销售? 增值税:外购货物,按其他纳税人(设备销售方)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指当期公允价格) 所得税:按国税函2010148号文,按公

27、允价格确认收入。争议产生的原因该设备在转让所有权前,作为是存货还是设备管理? 作为自有自用设备处理,则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可能的态度是:该设备所提供的功能与服务只与实际使用人有关,即:打印设备提供的是打印功能,该功能与该企业没有关系,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提取折旧。 企业争议的要点是:该设备为促进耗材销售服务,与耗材销售收入直接相关,即,打印设备不一定提供的是打印功能,在这种特殊的市场经营行为下,该设备提供的是“提升本企业耗材使用竞争力”的功能。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

28、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争议产生的原因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An LiCASE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学习体会这句话的弦外之音: 是否应该纳税,并没有客观的标准。 以前纳了,就

29、算应纳;以前没纳,就算不应纳。从现在开始,规定为不应纳税。加油站的加油罩棚,到底算不算房产?到底征不征房产税?争议产生的原因加油站的加油罩棚,到底算不算房产?到底征不征房产税?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争议产生的原因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

30、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理解歧意: 国税函2009777号文,明确了,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什么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目前,关于非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因为,关于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些省市规定了自己的税前可扣除利率标准,一些省市依然没有标准。 企业的应对之道:什么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目前,关于非金

31、融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因为,关于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属于政策的空白。 知道本地区、国地税关于该利率水平的成文规定。按此利率执行,扣除一般没有风险。 如果本地区没有成文规定,或者利率超过了本地区成文规定,企业可以按实施条例要求,确立并完善自己的标准以供争议,因为只有总局和财政部才有权解释法规。争议产生的原因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公司老板(个人投资人),将资金(或资产)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地税稽查在检查时,认为对方向企业提供了借款(或租赁)业务,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补签合同,核定

32、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的理由老板免费提供了“借款”、“租赁”业务,属于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收费,就不是“条例规定的劳务”,就不属于第七条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不符合第七条核定范围。纳税人争议点:营业税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争议产生的原因公司老板(个人投资人),将资金(或资产)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地税稽查在检查时,认为

33、对方向企业提供了借款(或租赁)业务,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补签合同,核定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赠送行为;(二)自己新建并销售建筑物的建筑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的理由老板提供“借款”、“租赁”务,应该视同提供劳务(视同销售)。借款、租赁,并没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纳税人争议点:争议产生的原因公司老板(个人投资人),将资金(或资产)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地税稽查在检查时,认为对方向企业提供了借款(或租赁)业务,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补签合同,核定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

34、果免费提供的是汽车使用权,企业扣除了相关的油费,稽查以非本单位资产,不能扣除油费为由要求调增或转出进项。纳税人争议点:非本单位汽车不能扣除油费,无此明确规定;企业虽无汽车,但免费占用他人汽车使用,且油费真实、合理、与业务相关,按所得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扣除。且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不得抵扣进项的事项。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 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如何纳税?由于流转税没有统一,这种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并不明确,征纳双方可以在

35、许多环节,产生争议。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 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兼营的要点兼营指:纳税人提供、或从事两税的应税行为;兼营的业务,并不一定要分别核算;兼营指企业从事的应税行为,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在于,混合指指“一项销售业务”。RR RR RR 如果通

36、过一个“监控工程合同”,或者“销售合同”,则构成混合销售行为,不能理解为“兼营业务”,按兼营方式纳税。 如果此业务,被分割为“安装”与“销售”两个合同,成为两个不同的业务,在此意义上, 有理由认定为兼营业务。 如果认定为兼营业务,则销售合同应只含设备销售款;因为同一企业,设备是否满足“甲供”,与税务机关还可能存在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 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混合销售的要点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37、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字199426号文曾规定:“年销售额超过50%”为判定标准,但该文件此条被财税200917号文明文废止。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 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混合销售的要点限于一项销售行为;除自产货物应税建筑劳务外,都

38、只纳一种税;区分税种时,50%的认定比例没有已失去依据。RR RR RR 按当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定,混合销售的要点是:判定企业是否为“从事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以此确定应纳税种。 “是否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准?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既包括生产销售,又包括建筑工程,是否能够以执照上第一个经营范围为准?这样的操作,好处是标准明确,主要问题是缺乏文件依据。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例: 从事监控设备销售工作,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有安装资质。 签订楼宇监控工程合同,设备价款300万,工程费100万。支持缴纳营业税的依据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

39、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合同是工程合同,而非销售合同;开具的是建安发票,而非货物销售发票,属于建安工程。因为其中的设备不属于自产设备,所以,应按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处理。 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应该作进项税金转出。争议产生的原因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 做好争议工作,并不意味着凡所不同意见,都应该与税务机关进行争执,其意义表现在如下

40、方面: 立足争议,按争议的要求做好涉税基础工作 通盘考虑争议的方法与后果,促成正确的涉税决策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常见的税企争议环节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稽查过程中的沟通环节检查中初步定性检查结束听证复议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了解稽查人员的怀疑点和政策把握,主要是回答稽查人员的问题,配合好检查工作。一般发生在非正式交易场所,也是征纳双方互探底线的时机,对争议问题可进行深度的讨论,表达自己的理由和观点,争取得到稽查人员的认同。现场检查结束后,企业可以对争议问题提交一份正式书面申述材料,并要求对方签收,对于政策理解不一造成的争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按行政处罚法、税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稽查过程中

41、的沟通环节稽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完成内部稽查结论、结论审查工作,如果要给予企业处罚处罚,则要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此时,企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检查中初步定性检查结束听证复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税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稽查过程中的沟通环节听证后结束后,税务机关经内部会审,做出最终行政决定,如果涉及补税,将向企业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企业复议的权力。检查中初步定性检查结束听证复议企业接收到决定书后,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此时,稽查程序结束,税务机关不能再进行补充取证和补充调查。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做好争议工作,并不意味

42、着凡所不同意见,都应该与税务机关进行争执,其意义表现在如下方面: 立足争议,按争议的要求做好涉税基础工作 通盘考虑争议的方法与后果,促成正确的涉税决策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常见的税企争议环节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诉讼 许多公司,为绿化和美化工作环境,采购并种植了大量盆景、苗木、景观树,包括一些珍稀的树木和花卉,费用达几十万上百万,这类费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生物资产? 固定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管理费用? 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税收法定原则,是纳税人必须把握的基本纳税原则,简而言之,就是

43、纳税行为必须“依法”,在涉税争议上,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纳税,就不纳税。 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案例 An LiCASE 某公司有自用小轿车12辆,按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自用的缴消费税的车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汽车进项不能抵扣,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装饰费用的进项,根据费用随其载体走的原则,也不能抵扣。 税务机关的这一要求合理吗?争议的要点在哪里呢? 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项目,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及,条例和细则没有规定不能抵扣的,都可以抵扣。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 第

44、十条(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只有汽车本身及其运费的进项不能抵扣。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企业询问,当地税务机关对此规定的认识是:对于单独修建的地下建筑,要再按50%征收地下部分的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28号文对于单独建造的地下设施的土地使用税进行了规范: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

45、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对于单独修建的地下建筑物用地,按50%的比例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一种优惠。对企业有利的理解土地使用税的目的理由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在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之内。同时,土地使用税条例只规定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减免税的权力而未规定有扩大征税范围的权力。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46、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税函2008875号文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案例 An LiCASE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某建安企业,2008年8月,一项工程完工后,被客户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一直到2010年,依然没有收到,其间进行了诉讼且胜诉,但欠款却依然没有强制执行到位。 企业没有对所欠的500万元开发票,也没有确认收入,2010年末被税务稽查,稽查认定为偷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没

47、有收到款的企业,也偷税了吗?案例 An LiCASE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甲公司2008年为老板朋友的公司虚开了30万元的营业税其它服务业发票,收取了2万元的所谓“税点”。第二年对方公司被稽查,对方公司会计承认了通过甲公司开票未确认30万元收入的事,并形成了笔录。 据此,甲公司受到牵连。2010年,甲公司因为虚开营业税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没收“税点”(非法收入)2万元,罚款1万元。 甲公司认罚,但随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因为虚开发票导致虚增收入30万元,导致2008年多缴营业税及其附加1.7万元,2008年亏损减少30万元,2009年多缴所得税7.5万元,合计9.2万元,要求税务机关退税主管

48、税务机关不同意退税,回复理由如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征或多缴的税款有两类:一是因税务机关过错而多征或误征的税款;二是因纳税人自身的失误而多缴的税款。您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此两类,是否有法可依?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人大人大国务院部委部委(税总局)宪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局令国税发、国税函公告咨询:我公司是一家钢结构生产企业,在提供自产钢结构产品的同时,也负责安装服务。但总包商往往会要求我们开具全额建安发票,而我们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做

49、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交待,纳税风险较大。请问,发包商要求开全额建安发票是否是正确合理的?我们能全额开建安发票吗?回复:发包商的发票要求是不合法的,你们不能全额开建安发票。追问:但是总包商说他们要抵营业税,省地税局的文件是“只有营业税发票才能抵营业税收入”,所以必须要求开营业税票,否则不付款。该省税务局的规定合法有效吗?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案例 An LiCASE第八条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规定确定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2.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

50、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自治区地税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法规关于建安差额纳税的规定(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

51、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立法法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

5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咨询:现在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总包方,是否还有权力和义务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据说那个代扣营业税的文件(财税2006177号)已经被废止了。 文件的失效一般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被发文单位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一个是因为违反上位法而自然失效。 因违法导致的失效并不因为发文单位未宣布废止而有效,所以,该177号文从2009年1月1日起,就已经失效。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 。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

53、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老营业税暂行条例(法规)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发规)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纳税主体确认原则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咨询: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政旧市场

54、改造过程中,应政府的要求,免费修建了一个新市场交给政府。作为回报,该企业可以拥有15年的经营权,即收取15年的租金。 开租金发票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缴纳12%的房产税,企业认为自己并非房产产权所有人不应纳税;但税务机关认为,你无租使用政府的房产,应该代缴纳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案例 An LiCASE咨询: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政旧市场改造过程中,应政府的要求,免费修建了一个新市场交给政府。作为回报,该企业

55、可以拥有15年的经营权,即收取15年的租金。 开租金发票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缴纳12%的房产税,企业认为自己并非房产产权所有人不应纳税;但税务机关认为,你无租使用政府的房产,应该代缴纳房产税。该市场房产的所权属于谁?房地产企业是“无租使用”吗?政府的房产缴不缴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案例 An LiCASE案例 An LiCASE 某公司为完成一项开发任务,特别外聘了一些行业内知名的专业人士协助攻关,由于这些专业人士并非公司雇员,所以,只能通过劳务费的方式签订合同,支付费用。 企业自己造表支付了上述费用,并在

56、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并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检查时,认为该费用必须要代开发票才能扣除,要求企业调增所得税,并且认为企业偷逃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的认定存在哪些问题?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未进行扣缴,是企业偷了税还是专业人士偷了税? 在代扣代缴税款中,除个税外,包括: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存在这类主体问题,即:应代扣未代扣,并不构成扣缴方偷税,而是被扣缴方偷税。扣缴方只承担未代扣的罚款后果。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在与专业人士约定费用时,明确“税后费用1万”,与未明确“税后费用1万”,有什么样的区别?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57、,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在与总公司公司打交道时,容易导致发票上的问题。 例如,甲公司是总公司,下有一分公司A,A公司欲采购一台设备,供应商的发票台头应开给甲还是开给A? 如果涉及到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该设备的进项甲公司能否抵扣

58、?应如何操作?有何可能的争议与风险? 总公司买设备与分公司买设备,从税务角度看,有区别吗?案例 An LiCASE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加、其它小税 非法人税制,所有发生应税行为者,包括:单位、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总分公司必须汇总纳税。但为平衡地区差异、调动不同地区税务局征税积极性,对于异地总分机构,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处理。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总公司将设备租给分公司,租金是否要缴营业税?能否作为成本扣除? 我公司在外地设有分公司,按28号文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公司去年亏损,故一

59、二季度分公司分得的预缴税款为0,当地税务机关不接受0申报,故我们在当地未按时申报。现在,当地税务机关以未按期预缴申报为由,进行罚款。 请问,不能0申报是税务机关刁难的结果,这样的罚款我们该如何申述?如果要求补缴,所补的税款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会认吗?第二个方面:证据 税务机关所谓“刁难”,不能免除纳税人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除非纳税人能够掌握并提供税务机关不受理申报的证据。第一个方面:被处罚主体 分公司不是法人,就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对分公司进行处罚,而只能处罚总公司。但总公司又非外地税务机关所管,所以,只能通过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上位法优

60、于下位法原则纳税主体确认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实务中,大量不规范行为的存在,导致征税人和纳税人都往往迷失在发票的处理之中,认为发票是确认收入与扣除的标准。 处理争议时,必须要拨云方能见日,收入与扣除的标准,其实都是事实与法律。“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未来法院最终处理争议时所采取的标准。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发票 、证据、标准。税前扣除的三大证据 企业应该提供以上三大证据,证明开支的“真实性”、“相关

61、性”、“合理性”。 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企业若不能提供,应提供的,以上三大证据,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招待费报销,是否有发票就够了?餐饮发票能够证明:开据发票单位收取了收入,提供了餐饮服务。餐饮发票不能证明:谁吃的?为什么吃?吃得是否合理?如果税务人员真要较真来争议,企业如何能争赢? 税务稽查中,被查出有假发票20张,金额100万元,税务的要求一般是补税罚款(是否认定为偷税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100万不能扣除,补税25万(假设为赢利企业),罚款12.5125万。 企业能够争议的要害点有哪些?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企业收到货物,因种种原因未付款,也未收到发票,财务上一般作暂估入

62、账处理,但该货物却被使用或销售了,是否应该结转成本?该成本是否需要纳税调整?未收到发票的行为是否应该被罚款? 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没有支付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6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没有支付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税法没有限制可扣除的存货成本必须是实际支付的。 没有发票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理解此条的重点 这是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指:发票开具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严格讲,这是加强发票发理的税务机关内部文件,是税务工作的程

64、序性文件。如不应取得发票、不该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等行为,不能套用此文件的相关规定。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没有支付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税法没有限制可扣除的存货成本必须是实际支付的。 没有发票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没有象增值税、营业税那样明确限定了凭发票扣除的规定。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是规定了不规范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不采信企业的其它证据? 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合法原因。即: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证明该成本金额的准确性。税务一般认为,因为发票的牵制作用,发票的金额是可信的。 所以,企业的扣除风险不在无发票,而在于相关的证据:合同、数量、单价等能否具备说服

65、力。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企业收到货物,因种种原因未付款,也未收到发票,财务上一般作暂估入账处理,但该货物却被使用或销售了,是否应该结转成本?该成本是否需要纳税调整?未收到发票的行为是否应该被罚款? 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可否扣除的标准,并不在发票,而在实事。但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可扣除的成本不一定需要已支付,未支付会形成企业债务,不需要偿还的债务会构成收入。对方未收款未开票,但已发货,可能构成少计收入,但责任不在购买方。未付款不能获得发票,购买方不构成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我公司某项材料在加工中的损耗率较高,为15%,这么高的损耗率,是算正常的损耗呢,还是算不正常的损耗?讨论:多

66、高的损耗率,算正常的损耗率?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合理性方面税收法定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纳税主体确认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与非权责发生制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我公司向另一公司(非关联)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8%(该利率不高于我公司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水平),年利息80万元,约定于三年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1240万元。 我公司按年预提了利息费用80万元,在能否扣除问题上咨询了税务专管员,她回复说不能扣除,因为预提的费用都不能扣除。能不能扣除呢?企业认为可以扣除的理由从什么地方入手?预提费用费用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按一定标准进行预提,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所以,不能

67、扣除。权责发生制计提费用已经发生,符合费用定义,只是依据协议或实际情况不能同时支付,所以,可以扣除。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费用的“发生”,就是指费用的产生,费用为获取收入发挥了作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如果是关联方的借款,其利息能否提前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呢?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财税2008121号因为有明确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所以,关联方利息计提的争议有较大难度。涉税争议的

68、原则与要点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是原则,非权责发生制是例外,条例规定:工资薪金、社保、保险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常见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成本费用扣除条例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

69、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是原则,非权责发生制是例外,条例规定:收入的折让与退款在实际发生时确认;租赁、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常见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收入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约定于三年到期时一次性支付租金50万元,甲企业应如何确认租赁收入?乙企业应如何确认租赁费用扣除?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纳税主体确认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与非权责发生制税会冲突的适用问题原

70、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某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 该公司自建一固定资产,造价1000万元,于2010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因为结算时双方产生争议,只付了400万元,并取得400万元的发票,余款将待随后的争议处理完毕后确定并支付。 企业按10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1000万元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此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案例 An LiCASE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2011年3月(完工

71、投入使用8个月后)支付余款并收齐发票700万元,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调整和涉税调整?此时,固定资产成本为1100万,原会计处理原值为100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为1100万,企业应进行追溯调整,作纳税调减。如果会计上不再调整以前已折旧,为了减少税会差异调整的工作量,也可以按会计折旧额处理,不再进行追溯调减。税务机关一般不会产生异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2011年3月(完工投入使用8个

72、月后)支付余款并收齐发票700万元,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调整和涉税调整?此时,固定资产成本为1100万,原会计处理原值为1000万元 如果按1100万追溯调整折旧后,会计上未向前追溯调整,税务人员要求税务处理按会计处理办,不进行追溯调整,只将过去调增的部分调减回来,是否有理? 会计、税务对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各有其规定,税务应该严格按自身规定执行,这也正是79号文的目的。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某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 该公司自建一固定资产,造价1000万元,于2010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因为结算时双方产生争议,只付了400万元,并取得400万元的发票,余款将待随后的争议处理完毕后确定并支付。 企

73、业按10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1000万元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此处理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2011年7月(完工12个后),依然未付款并未取得发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调整和涉税调整? 一般而言,税务的理解是:此时应按发票金额调整,并对已多扣除的折旧金额进行调增。许多企业也愿意这样按惯例处理,因为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与风险。 如果企业忘记或者不愿调整而被税务机关发现,要进行补税、滞纳金、罚款,企业应该如何争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

74、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此文件回避了应该如何调整的规定,措辞相当模糊。按此文件,如果未取得发票,当然就一律不能调整,与12个月内外没有关系。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竣工结算发生的支出,一般而言是合同金额,只要该合同金额是可靠的,其折旧成本就可以扣除。 税务机关可以不认可该金额的理由,仅仅在于:质疑合同金额的可信度,也可以责令企业提供证据,否则其可以依法核定。 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某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 该公司自建一固定资产,造价1000万元,于2010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因为结算时双方产

75、生争议,只付了400万元,并取得400万元的发票,余款将待随后的争议处理完毕后确定并支付。 企业按10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1000万元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此处理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2011年7月(完工12个后),依然未付款并未取得发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调整和涉税调整? 如果2011年10月(完工投入使用15个月后),支付余款并收齐发票700万元或500万元(高于或低于原造价),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调整和涉税调整?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

76、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12个月以后取得,按79号文规定,是不能调整了。这不符合所得税法关于自行制造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规定。 深入理解:企业折旧是“据实扣除”,79号文没有权力改变,更没有权力自行设定扩大征税范围。此文的“该项调整”,是指暂估入帐导致的差异调整,而并非企业因为计税成本不正确而进行的调整。 况且,如果不能调整,若将其作为当期损益计算扣除是不合法的,而将其完全不让扣除也是不合法的,故取得发票后,必须进行 调整。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

77、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12个月以后支付并取得700万元发票,固定资产成本1100万元。 深入理解:因为此1100万为竣工结算前的支出,所以,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并扣除。但能否进行追溯调整呢? 可见,79号文的意义就在于此:明确了,此1100万元因为发票取得在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之外,所以不再追溯调整,而应该重新计算折旧金额并扣除,与准则的处理保持一致。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78、。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如果12个月以后支付并取得700万元发票,固定资产成本1100万元。 如果12个月以后支付并取得500万元发票,固定资产成本900万元,此时,如果当初(投入使用12个月时未取得发票)未进行调整的话,此时不应追溯调整,是否构成以前“多列支出”? 是的,严格说来 ,构成了“多列支出”,这是需要企业把握的风险,如果合同金额与最终金额差异大,说明当初入账金额的确定性低,可以考虑提前进行调整,以防滞纳金、罚款甚至偷税损失与风险。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税收法定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纳税主体确认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与非权

79、责发生制税会冲突的适用问题以票控税的原则原则与要点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某会计的言论: 如果采购时不收发票,价格一般会优惠一些,但企业的税负会重一些。为了合理平衡税负与采购成本,我培训了有采购业务的部门,让他们把税收负担也考虑进去,只能当价格优惠率超过某个临界点时,才能进行无票采购。 无票的采购我还是据实入账,但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 这是高论还是谬论? 税务来查时,争议一般会在什么地方? 有时,这样所谓培训采购人员,是不得已的一个办法,但是,对这种不收发票的作法进行默认和纵容,最终将使税务风险全部落在会计一个人的肩头上。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面对“以票管税”的征管实际,纳税人必须要高度重

80、视发票风险,同时又不能完全迷信发票的功效。增值税在确认收入和扣除时,明确规定了对发票的要求,是最严格的以票控税。营业税在确认扣除时,明确规定了对发票的要求。土地增值税在确认扣除时,明确规定了对发票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收入与扣除的确认上,没有对发票提出明确的要求。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某企业支付某笔费用40万,收到发票一张,因金额较大,会计认真检查了纸质、水印是正确的,同时发票编号显示的税种、省份等信息也与开票方吻合。并且,该费用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公司同时保留有该业务全部的合同、资料、其它票据。 两年后,税务机关稽查了该企业,按当地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发票必须张张检查,因为这张发票金额较大

81、,故将发票调回税务局,经过协查发现,该发票开票信息不存在,最终认定是一张假票。千防万防,有时也防不胜防。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如何规避 “接受假发票”的风险? 会计:尽到审查的责任,勤上网查询甚至直接向税务人员查询真伪。不存在明显的误判,包括关注:发票印刷、纸质、水印、发票专用章、发票号码、手写发票字迹等。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不仅是指会计,也包括业务人员等直接受票人,因为受票行为是公司行为。 “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知

82、道;“应该知道”,是指虽无证据,但在正常情况下相,关人员通过职业判断应该知道。 既要把好发票审查关,也要注意是否有证据证明知道,同时在争议中要强调纳税人并无发票鉴别的义务和手段。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1 5 1 0 1 0 9 2 8 0 0 4国税局1:国税2:地税0:总局商业 地税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国税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四川省成都市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国家标准GB T 2260-1999) 2009年自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83、单列市国税函国税函2005218号号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关于发票的编号 国地税与省份不能弄出错 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如何规避 “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最关键的一条是: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资金流证明、合同、配套业务与配套资料、内部签收证明、内控资料、技术证明、文书资料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

84、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 某企业支付某笔费用40万,收到发票一张,因金额较大,会计认真检查了纸质、水印是正确的,同时发票编号显示的税种、省份等信息也与开票方吻合。并且,该费用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公司同时保留有该业务全部的合同、资料、其它票据。 两年后,税务机关稽查了该企业,按当地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发票必须张张检查,因为这张发票金额较大,故将发票调回税务局,经过协查发现,该发票开票信息不存在,最终认定是一张假票。 税务机关认可企业是善意获得了该假票,因为对纳税人而言,显然不具备识别此假发票的能力,同时纳税人提供了全面的证据证明了业务的真实性。 税务机关对

85、此的决定是:不予罚款,但要求企业重新取回真票,否则不予同意在税前扣除。 但事隔两年,对方单位已经找不到,无法取回真票,怎么办?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如果责令重新取回发票,不能取回,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

86、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如果责令重新取回发票,不能取回,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进项税金的抵扣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此,相关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要求凭发票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成本的扣除必须凭发票,

87、所以,纵然不能取回发票,也不能不允许纳税人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关于发票的税前扣除程序性限制。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如果责令重新取回发票,不能取回,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不让扣除,其实包含有对企业取得假发票、虚开发票的处罚 企业的发票违规行为,应该按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 行政处罚,不能将其视为企业纳税义务。 因为企业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使用假发票范畴;因为业务真实性已被其它证据证明,所以不属于接受虚开发票范畴。 税收有“中性原则”,即,税收并非要调整纳税人的行为,税收只为组织收入发挥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必须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执行

88、,不能以税代罚。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如果责令重新取回发票,不能取回,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不让扣除,其实包含有对企业取得假发票、虚开发票的处罚因受票方失误导致对方逃税,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明并查处开票方的逃税行为,是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不应由其他纳税人承担。 本企业并未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所以,不对对方的少缴税行为承担受罚的责任。(注意,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也应该由其提供对方偷税的证明,否则没有处罚企业的证据。) 谁逃税,谁承担责任,责任主体必须明确。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最重要的原则:涉税争议的原则与要点学习全面掌握涉税的政策,把握涉税争议要点。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

89、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 某建安企业,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对其自制的沥青,财务上作为一道建安工序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被国家税务局查处,认为该沥青属于自产产品,应补增值税。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征增值税要件 下属工厂、车间生产的,除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之外

90、的材料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建安企业,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对其自制的沥青,财务上作为一道建安工序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被国家税务局查处,认为该沥青属于自产产品,应补增值税。纳税人的理由 XX高速公路P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下设的沥青混凝土拌和场不是企业的附设工厂,也不是车间,而只是路面工程施工中拌和沥青混凝土的设施,且拌和场生产的沥青混凝土不是建筑材料,只是路面施工作业的一道工序,故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应税项目。证据: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此说明,沥青拌和只是一道路面施工工序。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建安企业,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对其自制的沥青,财务上作为一道

91、建安工序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被国家税务局查处,认为该沥青属于自产产品,应补增值税。国税稽查局的理由一 XX高速公路P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下设的拌和场有固定的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属于辅助性生产车间。证据: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此文件有对沥青进行试验、加工、运输的规范要求。证据: 经理部设立该拌和场的文件; 该拌和场的人员配备、料工费核算的会计资料。 该沥青混凝土可以储存运输,是一种高级路面材料,并非一道工序。国税稽查局的理由二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建安企业,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对其自制的沥青,财务上作为一道建安工序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被国家税务局查处,认为该沥青属于自产产品,应补增值税

92、。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此征收增值税行为是什么意思?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建安企业,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对其自制的沥青,财务上作为一道建安工序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被国家税务局查处,认为该沥青属于自产产品,应补增值税。地税业务的企业,也应关注增值税。反之亦然。提前分析可能的风险,强化和优化内部证据。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沥青无有进项,

93、则税收利益损失巨大。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将产成品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租期结束后收回产品再用于销售。该如何纳税? 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应该视同销售。 出租时,确认租金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同时,按销售价格视同销售,缴纳17%的增值税。未来收回后再销售,应该如何纳税?是否有进项?自己能否给自己开专用发票?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税务机关提出,按170号文的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94、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自制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并计提折旧,符合“自用固定资产要求。”该固定资产虽然已抵扣进项

95、税,但由于经过了视同销售环节,在增值税上已视同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完成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该固定资产在未来销售时,已不存在于原抵扣链条之中。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不能为自己开具专用发票,所以,该销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并且没有作为进项抵扣,所以符合“不能抵扣且未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将外购固定资产自用后,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租期结束后收回产品再用于销售。该如何纳税? 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来看: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不视同销售。关键是是否应该进项转出

96、?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该固定资产算不算“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该固定资产算不算“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法规措辞的表述不清晰,意味着,税务机关解释的权力较大,企业的风险较大。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税务机关立法时的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明确指

97、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事项。1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后,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使用用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的抵扣作出专门的解释。按照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该项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上述项

98、目进项税额本来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该固定资产算不算“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法规措辞的表述不清晰,意味着,税务机关解释的权力较大,企业的风险较大。 税务机关的理解是“同时用于”,即,先用于应税,后改变用途,就属于用于非应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认为进项应该转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

99、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将外购固定资产自用后,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租期结束后收回产品再用于销售。该如何纳税? 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来看: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不视同销售。关键是是否应该进项转出?未来销售时,该如何纳税?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职工食堂仿佛是一件与核心竞争力无关的小事,但在涉税上,却有大麻烦,包括:食堂采购的发票问题、食堂经费的标准与票据问题、食堂的亏损补贴、食堂的公务招待、食堂与餐费补贴、员工的个税问题企业提供免费午餐,对员工来说,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第八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00、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曾经稽查某企业时,发现一张业务招待费报销凭证,摘要栏注明加班餐,原始凭证为六张定额发票共计520元,大家分析,这个报销存在什么问题? 某会计咨询:我公司无职工食堂,就餐于附近一家餐厅,每月初餐厅会根据员工就餐情况向我开餐饮发票结款,我按发票金额入福利费,这样的职工食堂管理模式是否正确?实务中的

101、几个常见案例 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办有职工食堂,现在有两个问题比较头痛,请问蓝老师如何处理为佳: 食堂采购的食材基本无法收到发票,凭采购人员的证明和领导签字能否入账?也曾咨询专管员,她建议我们去超市采购,我觉得这简直就是在开玩笑。 公司支付给食堂的经费补贴,食堂无法开发票,是否凭内部单据就可以入账? 按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用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在食堂食材采购上,也没有任何可以例外的规定,基层税务人员如果默许,也只是一种“善意的疏忽”而非正确态度,稽查的风险依然存在。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办有职工食堂,现在有两个问题比较头痛,请问蓝老师如何处理为佳: 食堂采购的食材基本无

102、法收到发票,凭采购人员的证明和领导签字能否入账?也曾咨询专管员,她建议我们去超市采购,我觉得这简直就是在开玩笑。 公司支付给食堂的经费补贴,食堂无法开发票,是否凭内部单据就可以入账?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关于职工福利费开支和扣除范围: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003003号号 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办有职工食堂,现在有两个问题比较头痛,请问蓝老

103、师如何处理为佳: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关于职工福利费开支和扣除范围: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003003号号 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福利费开支职工食堂相关的费用,只是设备、设施、人员费用。运行费用、材料费用等,不在福利费开支范围。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员工出差情况很多,为了方便管理、促进节约,公司采取了差旅费包干承包的方式,即,按

104、出差地点,扣除大交通费后,确定包干金额,比如:每天400元,包括了交通、住宿、招待、伙食、通讯费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已。 税务机关要求对此400元代扣个税,这400元其实大多数是需要支出的费用,怎么能够并入工资呢?并且这对我公司来说可是一笔很大的费用,请问税务机关的征税要求有道理吗?我们该怎么处理?差旅费大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招待费出差津贴通讯费(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公务员的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

105、例某会计咨询: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场购物卡,发票开什么费用好些?开办公用品行吗? 某会计咨询:我商场销售了一批购物卡,并给予了对方9折优惠,但开具的是全额发票,请问对于折扣金额是否应开红字发票红冲? 正确的处理流程购卡时借 其它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发卡时借 相关科目 贷 其它应付款借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消费时此时开发票。售卡时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产品买一赠一,是否视同销售?买房子赠汽车与买房子赠车库,是否视同销售?精装修中的家电、厨具等,是否视同销售?市场推广活动中赠送出去的物品,是否视同销售?以上受赠方如果是个人,是否需要代扣个税?这类问题上,税企双方的争议较

106、多,我们需要系统地进行思考。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关于“无偿赠送”的争议购汽车送手机,手机是否视销售?购住房送车库,车库是否视销售?增值税细则第四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营业税细则第五条:(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营业税细则第三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增值税细则第三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偿赠送VS有偿赠送 按国税函20088

107、75号文,在所得税上,都不需要视销售。 但流转税呢?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从此文件可知,企业所得税上,已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不能追溯调整,只能在成本发生当期扣除。 我公司一个项目公司,开发一个楼盘,去年销售90%并进行了所得税汇算,且不再有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今年,收到以前部分发票,不能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税。因为没有收入

108、与之匹配,导致年度亏损不能抵补。 请问,是否能用以前年度利润来弥补?或者用母公司利润来弥补?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才正确?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我公司一个项目公司,开发一个楼盘,去年销售90%并进行了所得税汇算,且不再有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今年,收到以前部分发票,不能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税。因为没有收入与之匹配,导致年度亏损不能抵补。 请问,是否能用以前年度利润来弥补?或者用母公司利润来弥补?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才正确?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 按31号文规定,不能追溯调整的,是成本和产品维修费。期间费用的扣除,因为未明确规定,所以,依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调整在

109、发生当期扣除。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 我公司一个项目公司,开发一个楼盘,去年销售90%并进行了所得税汇算,且不再有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今年,收到以前部分发票,不能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税。因为没有收入与匹配,导致年度亏损不能抵补。 请问,是否能用以前年度利润来弥补?或者用母公司利润来弥补?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才正确?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能弥补以后年

110、度亏损。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母子公司属独立法人,其损益不能相互弥补。 按31号文规定,不能追溯调整的,是成本和产品维修费。期间费用的扣除,因为未明确规定,所以,依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调整在发生当期扣除。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 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后,又获得扣除项目发票,以及发生可扣除的开支,以及发生退款,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扣除,要求退税?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

111、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20号文规定“清算前”可以在清算时进行调整,那清算后呢? 是否暗示,清算后,就不应再调整了呢?国税函2010220号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

112、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不能追溯调整的权力来源国税发200931号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 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后,又获得扣除项目发票,以及发生可扣除的开支,以及发生退款,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扣除,要求退税?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

113、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规定了收入与扣除项目,并未规定或授权相关部门确定是否能够追溯,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收入与扣除项目的增减变化,都必须进行追溯调整甚至重新清算。国税函2010220号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 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后,又获得扣除项目发票,以及发生可扣除的开支,以及发生退款,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扣除,要求退税?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有关于重新清算、补退税款的规定,则从其规定进行操作;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关于重新清算、补退税款的规定,则企业应自行重新清算,或者向主管

114、税务机关要求重新清算,并按清算后的结果计算补退税款,进行纳税申报或者要求退税。纳税人的理由:1、按土增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与方式进行清算;2、相关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且土地增值税按项目清算;3、征管法51条规定多缴的税款应该退回。答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 尚未支付的质保金,建安单位已开具发票,按220号文的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可否进入成本在所得前扣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

115、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文 土地增值税文件,不能指导和规范企业所得税。 该问题换一个角度问:如果质保金尚未支付,也未收到发票,可否进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国税发200931号 尚未支付的质保金,建安单位已开具发票,按220号文的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可否作为成本在所得前扣除? 质保金是建安

116、工程费的一个部分,并非专门的收入,所以,不论是否支付,也不论是否收到发票,都可以作为成本按规定扣除。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所得税、土增税的追溯与预提问题 尚未支付的质保金,建安单位已开具发票,按220号文的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可否作为扣除项目在所得前扣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

117、文 土地增值税文件,不能指导和规范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按权责发生制处理,竣工验收后,按合约定的质保金,不论是否取得发票,都可在税前扣除。 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以票控税”,不允许扣除没有发票的金额,企业争议的理由是: 土地增值税文件不能指导所得税扣除。 所得税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质保金是建安工程费的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维修费用,且属于已经发生的开支,应按合同规定扣除。 营业税条例规定,建安工程劳务的应税收入为收款日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法票应在收款时开具,所以建安企业未收款不应开具发票,甲方不属于未按规定收取发票,更不属于取得不规范发票。 未来,若合同约定付款期该款项无

118、法付出,则应转为收入。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依靠专家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加强学习管控经营 管控住企业的生产经营,才能管控住税务安全 既需要控管的能力,更需要管控的权力。 跟踪税收政策的变化,结合行业和企业特点,学以致用。 领导的学习比会计的学习更重要。 利用第三方的专业和公允,评估企业内控,评估税务安全,确立企业涉税控管中枢的地位。安全准确定义业务的质与量 甲公司是某品牌纸巾经销商,向某连锁商超供货时,因为供货量很大,每批都会产生污损品。客户每月统计污损品后,向甲公司提供一

119、个退货清单,因为该连锁商超内控管理十分严格,所以甲公司一般不会对该退货清单产生疑问,确认并盖章后,会按该清单数量和金额冲减下月产品的开票数量和金额。 至于污损的商品,因为价值远低于运输成本,所以厂家和甲公司也都不收回,任由客户处理。思考:就污损品处理而言,你认为税务机关可能会从哪些方面来提起争议?财务部应如何应对?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退货业务调换业务红定发票冲减收入只涉及物流红字发票相关协议物流凭证退货业务 还是 调换货业务 ?污损商品如何进行处置?处置收入 与 损失扣除对于退货的操作要求很明确(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

120、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例如: 本月发货100万,上月退货10万,故应收90万元。 因为实际业务中无法按红字发票处理,所以,只能把业务定义为换货。 本月发货90万,调换上月货物,收回10万,发出10万。换货清单收货清单单据要求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污损

121、商品如何进行处置?处置收入 与 损失扣除 甲公司生产需要煤,但在卖方市场环境下,煤的及时足量采购十分困难,采购员不得不委托某些有能力的个人从中活动方能完成采购。为此,采购员要求财务部将采购款提成现金或者通过网银,支付入这些个人的账户,而不能直接向供应商付款。可能的风险在哪里? 虚开专票不予抵扣进项随之而来的稽查风险中间人偷税(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没有强势的财务部,就不会有企业税务的安全性。 确立财务部的管理地位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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