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68616599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PPT 页数:12 大小:2.9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1、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0125)(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股息分红思维路线其它个人境外居民境内居民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上市公司H股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普通/有限合伙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境内居民境外居民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12个月外12个月内非等比例协定税率香港避税地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因素公司公司/ /个人个人/ /合伙合伙居住地/证券化被投资方因素上市上市/ /非上市非上市境内境内/ /境外境外持有时间持有时间/ /协定税率协定税率+M M公司公司20%20%个税个税A A公司公司20%20%个税个税 免税免税25%25%税率税率B B公司公司全额纳税全额纳税 持有不持有不足足12 12个月个月的上市公的上市公司股票司股票股票差别化税股票差别化税

2、率率持有持有H H股股票;股股票;国税函国税函201134820113485%-20%5%-20%香港公司香港公司 协定税率协定税率免税免税财税财税199420199420号;号;实际受益人实际受益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A A公司公司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税财税20081592008159十一种情十一种情况下的股况下的股息、红利息、红利如何纳税如何纳税?20%20%税率税率是否免税是否免税?20%20%个税个税BVI国务院意见国务院意见182182个课件个课件 约定分红约定分红,是否免税?,是否免税?公司法公司法3434条条税总所便函税总所便函201521 201521 号号财税财税【201420

3、14】4848号号财税财税201285201285号号 (10 10)证券基金证券基金与阳光私募与阳光私募财税财税【20082008】1 1号号)(11 11)盈余积累)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转增资本财税20151012013第23号公告投融资课程提纲295锦富新材345核定避税十一种情况下的股息、红利如何纳税?1、个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适用20%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2 2、个人投资于、个人投资于股票含新三板差别化税率 财税2015101号(历史:财税【2014】48号/财税201285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4、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以内(含个月以内(含1 1个月)的,其股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1个月以上至个月以上至1 1年(含年(含1 1年)的,暂减按年)的,暂减按50%50%计入应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

5、0%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行。3、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免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主席令第6363号)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十一种情况下的股息、红利如何纳税?4、公司投资于上市公司,征税。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

6、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12512512512号)号)号)号)。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不足1212个月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5 5、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投资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投资于公司。(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个人20%,公司并入收入25%。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

7、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 6、香港公司投资于内资企业、香港公司投资于内资企业实际受益人/一致行动人 税法税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 香港投资者:预提所得税股息红利分:持股比例25%以上,按协定5%,否则10%。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

8、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三条财产收益香港投资者:预提所得税转让股权:持股比例25%以上,中国征税10%,否则不征。十一种情况下的股息、红利如何纳税?7、境外自然人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199420199420号):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8、境外自然人持有H股股票。 关于国税发关于国税发1993045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11

9、3482011348号)号) 一、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备注:外资比例低于备注:外资比例低于25%25%在香港发行股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个人所得税。 三、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排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二)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取得股息的个人为

10、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国税发关于国税发1993045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113632011363号号)(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9、约定分红,是否免税?公司法公司法3434条条 税总所便函税总所便函201521201521号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15年第年第7676号号十一种情况下的股

11、息、红利如何纳税?1010、证券基金与阳光私募 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关于

12、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19983331998333)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问:某居民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同年11月1日上市公司分红,其至今一直持有股票未出售。该公司取得该笔分红是否需纳税应如何判断,是以2011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的2012年5月31日时其未满12个月,需要纳税?还是等其实际持有期满12个月的2012年的7月1日时其是否出售股票来判断

14、该笔分红是否需纳税? 意见:意见:该股息、红利暂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若企业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将流通股票转让,则补征企业所得税。持有时间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计算,而不以汇算清缴截止日计算。 浙江地税浙江地税20112011年度汇算清缴问答年度汇算清缴问答 (一)关于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一)关于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取得的投资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的问题收益如何确认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

15、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例如: A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2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2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2012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

16、作为免税收入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持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时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满12个月,可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后,调整2011年度纳税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予以退税。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北京市国税局摘自北京市国税局20122012年汇缴问答第二条第(一)款年汇缴问答第二条第(一)款以上免税1-121-12个月个月10%10%持股持股1 1个月以内:个月以内:20%20%解禁后差解禁后差别化税率别化税率限售期:限售期:10%10

17、%未上市前:未上市前:20%20%上市后差别上市后差别化税率化税率未上市前:未上市前:20%20%起算点起算点差别化税率上、深两市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 2011.6.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18、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

19、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排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二)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三)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2011.7.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