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10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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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v第一节公司的合并v一、公司合并的概述v1、概念v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v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合并?v2、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v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又称存续合并或兼并)v新设合并:2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又称创设创设合并)v3、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v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和公司合并等方式。v公司合并与公司的资产收购v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

2、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在资产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v不同之处是:v(1)资产转移不同。v(2)债务承担不同。v(3)股东地位不同。v(4)法律后果不同。v(5)法律性质不同。v公司合并与公司的股权收购v公司的股权收购是指一个公司收买另一个公司的股权,以取得控股权,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v(1)主体不同。v(2)内容不同。v(3)法律后果不同。v(4)法律性质不同。v二、合并的程序v(一)订立合并协议v参与公司的各方首先应签订一个合并协议。v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合并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但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作了明确

3、的规定,可以参考。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v(二)通过合并协议v公司法第38.44.104条,作出了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v因为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利益。v多数国家公司都是将合并决议作出特别表决事项,只是对表决权数的要求各有不同,如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须得3/4股东的同意。v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v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因此而收购的股份可以选择决定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也可适用这一允许自持股份的规定,不注销其股权,而在六个月

4、内转让或者注销?立法也未作规定。v教师个人认为:应该同于股份公司的规定。v(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v(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v第174条.docv(五)主管机关批准v(六)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v第180条.docv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v(一)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v(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权利义务v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承受公司不得附有先决条件,不得进行选择。v(三)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v四、公司合并的无效v目前我国公司对此没有规定。v教师个人观点:应当加以规定。第二节公司分立v一、公司分立的概念v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5、的人格相互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行为。v公司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或者被缩小的状态存续。v公司分立是一项比较年轻的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中期,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采纳这一制度。由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等国继续下来并逐步传播到欧洲大陆其它国家。v公司分立与公司营业转让的区别:v1,营业转让是买卖法上的问题;原则是公司分立是组织法上的问题。v2,营业转让时,营业的转让受与人与员工(除船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当然延续;而公司分立,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当然延续到分立后的各公司。v3,营业转让不产生股东接收的问题;公司分立,则相应导致分立后股东权利的分割、承受等问题。v二、公司分立的形式v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

6、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v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v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v三、公司分立的程序v公司的分立涉及多方利益,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但其与合并的最大区别是一个公司依法为的行为,无需第三人的同意。v公司分立减少了债权人的担保,使债权的风险上升,减少了债权的价值。v公司分立时的具体程序:v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v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v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v第176条.docv4,由分立后的各公司代表签署内部分立协议v分立协议v分立协议的内容:外

7、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4条第二十四条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docv5、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180条.docv四、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v1,公司变更、设立和解散v2,股东和股权的变动v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177条.doc第三节公司的组织变更v一、组织变更的概念v二、组织变更的类型v三、组织变更的条件v四、组织变更的程序v五、组织变更的效力案例讨论v鼎福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福公司”)与恒中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中公司”)是关系企业。鼎福公司负责良源品牌产品的生产,恒中公司负责经销,该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恒中公司,并已注册在案。为

8、获取更大经济效益,两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恒中公司并入鼎福公司。双方董事会分别向各自公司的股东会提议,双方股东会均决议同意合并。于是,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生效。根据协议,鼎福公司遂向恒中公司提出转移其全部财产和产品商标专用权。然而,恒中公司部分股东反对移交公司财产及产品商标专用权,主张合并协议无效。v其理由是,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因为该公司共有7名股东,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讼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王松、黄克)书面明确表示不赞成合并,且拒绝到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而在公司股东会讨论这一合并事项时,虽有3名股东表示赞成,并且他们代表公司股

9、份的55%,但其余2名与会股东(苏红、高景)也表示反对合并,虽然这2名股东仅代表公司股份的25%,但加上另外2名不赞成合并的未与会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与此同时,王松、黄克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退股,由此产生纠纷。苏红、高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v问题(1)鼎福公司与恒中公司的合并属于哪种合并类型?(2)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松、黄克的退股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4)如果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合法有效,鼎福公司能否继受恒中公司所拥

10、有的良源品版产品的商标专用权?v解答v(1)鼎福公司与恒中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恒中公司应依法解散,归并入鼎福公司,鼎福公司继续存续。(2)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应为合法。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股东会应以特别决议形式决定公司合并事项,即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恒中公司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王松、黄克拒绝出席股东会,应认定为放弃表决权;在剩余的有效表决权代表公司80%股份的情况下,有代表55%以上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合并,即占有效表决权的68.75%,超过2/3,因此该合并决议合法有效。v(3)王松、黄克的退股要求应为合法。因为不同意合同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

11、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于股东自益权。(4)如果恒中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合法有效,鼎福公司可以继受恒中公司所拥有的良源品牌产品的商标专用权,但需要履行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定手续。v案例案例v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

12、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v(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v(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v案例案例v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

13、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v(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v(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v(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案例v199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1998年3月13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199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199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问:v(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v(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v(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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