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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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三章政府监督第三章政府监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第三节抽样检验第三节抽样检验第四节责任约谈第四节责任约谈第五节防控措施第五节防控措施第六节宣传教育第六节宣传教育第七节信息服务第七节信息服务第四章社会监督第四章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

2、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行政监督效能,创新社会监督体制机制,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及社会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监督、政府及社会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第三条【监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为重点,构建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

3、】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评议考核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评议考核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人居环境、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第五条【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经济贸易主

4、管部门负责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卫生计生、公安、城市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人力资源保障、文体旅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八条

5、【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第八条【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机制;(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机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和监(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和监督规章制度;督规章制度;(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安全风险和隐患;(四)为食品

6、安全管理员履职提供授权和必要条件,(四)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提供授权和必要条件,并监督其履职状况;并监督其履职状况;(五)核实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生产经营风险和隐患(五)核实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生产经营风险和隐患的报告并及时处理;的报告并及时处理;(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坊和食品摊贩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全管理员,履行

7、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二)实施在场管理,查找、记录食品生产、仓储和运输等环节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和隐患,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三)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三)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四)核查内部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督促其进行健(四)核查内部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督促其进行健康检查;康检查;(五)督促落实食品采购和销售的索证索票等制度;(五)督促落实食品采购和销售的索证索票等制度;(六)处理或者协助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六)处理或者协助处理消费者食品

8、安全投诉;(七)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七)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A)记录自身履职情况;(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制度,评估和管理内部食品安全风险,统筹、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内部监督工作:(一)配备三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一)配备三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二)食品集

9、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四)集中用餐单位;(四)集中用餐单位;(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情况,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接受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内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管

10、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食品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第一责任人报告。自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三)内部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三)内部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度情况;(四)内部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四)内部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况;况;(五)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及查验情况;(五)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及查验情况;(六)食品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六)食品安全隐患及

11、处理情况。第十三条【内部自查报告备案】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内部自查报告经第一责任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后,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台提供者;(三)集中用餐单位(三)集中用餐单位。第十四条【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风险或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

12、门报告:(一)食品大批量出现腐败变质的;(一)食品大批量出现腐败变质的;(二)生产经营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的;(二)生产经营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的;(三)同一批次食品投诉较多的;(三)同一批次食品投诉较多的;(四)同一批次食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四)同一批次食品发生食物中毒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履职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违法办理食品安全事项。第十六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

13、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因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产生相应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公众及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查询及追溯需求。追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等基本信息;可证等基本信息;(二)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

14、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追溯证明文件等内容;(三)食品承运、装卸、仓储信息;(三)食品承运、装卸、仓储信息;(四)食品检验检疫信息;(四)食品检验检疫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记录食品的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参照食品安全追溯的规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包括产地证明信息,但是不包括许可证信息。第十八条【自主下架或者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1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予以召回:( (一一)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者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16、他不安全食品品。符合第一项情形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在报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的职责】市场开办者的食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的职责】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列职责:( (一一)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健康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健康证明、食品索票索证执行情况和购销台账;证明、食品索票索证执行情况和购销台账;(二)审查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二)审查与入场

17、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任协议; ;(三)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三)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四)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四)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施风险控制措(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备案和食品安全协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特区开展相关业务,以及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

18、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二 H 一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内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应当包括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权对抽样检验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销售或者组织销毁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先行赔付和追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及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一一) )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

19、费用的;(二)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二)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付, ,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第二十三条【集中用餐单位自我检查】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用餐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用餐人员公开;员公开;(二)发现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发现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

20、隐患;(四)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四)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五)留样管理;(五)留样管理;(六)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六)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管理和指引】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食品安全行为规范、行业标准、惩戒制度、诚信档案、行业风险防控等行业管理制度,并指引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行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1、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检验检测】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协会成员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定期组织有关检验检测,并发布本行业食品安全风险报告。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应当向本协会全体成员公布,通报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并纳入市、区食品安全监测范围。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可以作为行业协会指导本协会成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的检查和惩戒措施】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受理对成员的投诉和举报,对成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政府监督第三章政府

22、监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二十八条【政府监督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与服务、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提高监督效能。第二十九条【市、区政府监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下列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以自身

23、名义开展对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一) )食品行业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审批食品行业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管理工作;和管理工作;(二)食品安全稽查机构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二)食品安全稽查机构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案件查处工作;(三)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基层监管所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总监】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设立食品安全总

24、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向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年度监(二)向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督管理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审定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等具体工(三)审定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等具体工作部署;作部署;(四)决定并发布约谈、责令整改、停

25、业整顿等有关(四)决定并发布约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措施;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措施;(五)定期听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五)定期听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汇报;作汇报;(六)除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外其他涉及食品安(六)除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外其他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责全工作的职责。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督察】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设立食品安全督察,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食品安全督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一)组织本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作

26、出处理;题依法作出处理;(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三)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三)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管理措施;停业整顿等行政管理措施;(四)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决策、重大案件处置等(四)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决策、重大案件处置等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督导员的一般职责】区人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督导员的一般职责】区

27、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食品安全督导员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巡查登记;(一)巡查登记;(二)现场快检;(二)现场快检;(三)隐患排查;(三)隐患排查;(四)信息收集;(四)信息收集;(五)宣传教育;(五)宣传教育;(六)开展指引、培训等政府服务;(六)开展指引、培训等政府服务;(七)投诉调解;(七)投诉调解;(八)其他辅助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八)其他辅助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督导员的特殊职责】食品安全督导员在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的现场带领下,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现场检查;(一

28、)现场检查;(二)抽样检验;(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关资料;(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等(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六条【分级分类监管】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七条【分级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第三十七条【分级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29、食品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食品安全等级评级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食品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食品安全等级评级信息应当在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将公示牌公示。食品安全等级评级信息根据日常检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监管重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监管重点单位,综合社会影响力、供应品种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综合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一一) )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二)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以

30、及供餐人数五百人以上(二)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人数五百人以上的集体供餐单位;的集体供餐单位;(三)特大型餐饮单位;(三)特大型餐饮单位;(四)人流量、消费量较大的市场;(四)人流量、消费量较大的市场;(五)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五)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十九条【对等级评定的救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应到自接到评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于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第三节抽样检验第三节抽样检验第四十条【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通第四十条【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通过抽检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的

31、监督管理过抽检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抽检分为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以监督性抽检为主,评价性抽检为辅。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的结果及相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评价性抽检】评价性抽检应当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根据食品的品种项目批次、消费规模、风险程度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种类等确定抽检规则和标准,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安全消费。第四十二条【监督性抽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第四十二条【监督性抽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性抽检力门和机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性抽检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监督性抽检应当包括以下

32、重点内容:(一)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一)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品;(二)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二)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风险监测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三)风险监测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主辅食品;(五)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五)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六)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六)已在境外造

33、成健康危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重点的食品验重点的食品。第四十三条【抽检样本】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第四十三条【抽检样本】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的风险水平、消费者和机构应当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的风险水平、消费者可接受程度等确定样品规模可接受程度等确定样品规模。在选取食品样品时,应当选取来自不同经营主体以及能够代表本市食品安全典型特征的食品样品。选取样本的方法应当按照科学方法,采用随机数表或者计算机技术选样、系统选样和随意选样方式选取食品样本。第四十四条【分层抽检】

34、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分层抽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食品批发与零售、不同品种、不同和机构可以根据食品批发与零售、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等标准实行分层次抽检地区等标准实行分层次抽检。确定分层次抽检时,应当合理确定食品安全的层次。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应当按照先批发后零售的原则,在保证批发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再对零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第四十五条【初步筛查和快速检测】食品安全监第四十五条【初步筛查和快速检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管机构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

35、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愿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监督其自行销毁后,可以不再立案处罚。被抽检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第四十六条【委托抽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第四十六条【委托抽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和机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实施抽检食品实施抽检。确定第三方检验机构时,应当采用当事人协商、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随机确定和招标相结合的方法。抽检结果应当通过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第三方检验机构

36、的义务】受委托的第四十七条【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义务】受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四十八条【外地抽检】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到长期供应深圳市场的外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开展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抽检。检验结果应当通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并告知本市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四节责任约谈第四节责任约谈第四十九条【约谈企业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总

37、监或者督察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责任约谈:(一)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四)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或者单项抽检不合格率较(四)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或者单项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高的;(五)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责(

38、五)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任约谈的其他情形。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由食品安全总监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责任约谈。第五十条【约谈内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督察向第五十条【约谈内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督察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约谈下列事项:安全管理员约谈下列事项:(一)通报有关情况;(一)通报有关情况;(二)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二)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求;(三)要求被约谈对象作出说明并就

39、存在问题和整改(三)要求被约谈对象作出说明并就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作出明确表态要求作出明确表态。第五十一条【整改承诺】约谈之日起三日内,被第五十一条【整改承诺】约谈之日起三日内,被约谈对象应当出具整改承诺书约谈对象应当出具整改承诺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就被约谈对象整改承诺书载明的整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被约谈对象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第五十二条【责任约谈的后续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五节防控措施第五十三条【一般临时控制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

40、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责令暂停购进、生产、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四条【扩大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出于控制食品污染源、切断食品污染途径、防止事态扩大的需要,可以采取查封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临时控制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强制召回和下架】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者市人民政府临时控制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立即封存库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问题食品。对已经消费或者使用无法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该食品的销售价格给予赔偿,消费者认为其损失超

41、过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临时控制措施的解除】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六节宣传教育第六节宣传教育第五十七条【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第五十八条【教育部门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应第五十八条【教育部门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教育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当组织各类教

42、育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学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学生、学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第五十九条【其他部门的宣传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旅游景区、大型交通枢纽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第六十条【人民团体教育和监督】工会、共青第六十条【人民团体教育和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六十一条【消费者服务站】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第六十一条【消费者服务站】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消费者服务站,为

43、消费者提供下列管部门可以建立消费者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下列食品安全服食品安全服务:一)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咨询、建议、意见和投诉;(二)调解有关食品安全纠纷;(二)调解有关食品安全纠纷;(三)公布各类食品安全信息;(三)公布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四)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四)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五)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服务(五)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服务。第六十二条【食品安全督导员的服务】食品安全督导员应当为本社区食品生产经营小微企业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供下列服务:( (一一) )提供有关办理注册或者登记指引;提供有关办理注册或者登记指引;(二)提示食

44、品安全生产经营要求;(二)提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要求;(三)提示有关食品安全禁止性规定;(三)提示有关食品安全禁止性规定;(四)回答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四)回答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五)相关免费培训(五)相关免费培训。第七节信息服务第七节信息服务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信息;(一)行政许可信息;(二)监督抽检信息;(二)监督抽检信息;(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四)举报投诉处理信息;(四)举报投诉处理信息;

45、(五)获得奖励信息;(五)获得奖励信息;(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信息;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信息;(七)分类分级管理信息;(七)分类分级管理信息;(A)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异议报告;(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承诺信息;(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承诺信息;(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六十四条【信息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电信运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合作,通过短信息、电子邮件、微信等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送食品安全信息,

46、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第六十五条【信息救济】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者撤销,并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四章社会监督第四章社会监督第六十六条【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消费者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47、。消费者协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消费安全情况报告。第六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食品安全职责】消费第六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食品安全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者协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比较试验、食品消费调查、发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比较试验、食品消费调查、发布投诉案件情况并公布结果;布投诉案件情况并公布结果;(二)根据市、区食品安全总监的建议发布食品安全(二)根据市、区食品安全总监的建议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提示;风险警示提示;(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引导(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引导。第六十八条【调查与函询】因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8、,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信息资料,并可以函询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询问。第六十九条【公开谴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第六十九条【公开谴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谴责:费者协会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谴责:(一)公开询问未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一)公开询问未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二)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二)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三)应当召回未召回

49、的;(三)应当召回未召回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受到公开谴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应当将其违法事实报告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第七十条【公益诉讼】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第七十条【公益诉讼】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全责任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一条【其他消费者组织监督】鼓励设立非第七十一条【其他消费者组织监督】鼓励设立非营利性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

50、督营利性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工作:(一)组织开展食品消费安全调查,开展食品安全检(一)组织开展食品消费安全调查,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验检测;(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四)受理有关投诉并回复投诉人;(四)受理有关投诉并回复投诉人;(五)举报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五)举报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与消费者签订代为索赔的协议,并按照约定收取有关费用。年度收取费用的总额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二条【志愿者组织职责

51、】鼓励、支持志愿第七十二条【志愿者组织职责】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活动:活动:( (一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二)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报告发现的(二)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报告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三)对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三)对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四)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工作协助(四)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工作协助。第七十三条【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食

52、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卫生、有关公示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第七十四条【媒体监督】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并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发布食品安全公益广告。有关媒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下列食品安全情况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答复:( (一一) )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53、委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信息;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信息;(二)产地证明或者进口证明;(二)产地证明或者进口证明;(三)检验合格证明;(三)检验合格证明;(四)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四)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有关媒体可以要求查看食品生产、加工、贮存、消费的场所以及依法可以公开的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邀请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第七十五条【其他公益组织检验检测】消费者协会、义工联合会及其他食品安全公益组织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社会关注程度开展抽检。抽检结果应当通报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纳入市、区食品安全风

54、险监测范围。第七十六条【基层组织监督】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维护社区食品安全。第七十七条【消费者监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第七十七条【消费者监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要购买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对职业打假的处理】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

55、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机构的第七十九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机构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未达到标准的,吊销其许可证。第八十条【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除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56、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八十一条【报告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第八十二条【公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按照要求张贴、摆放或者篡改、毁坏、遮盖、租借、伪造公示牌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网站上公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八十三条【未按照约谈整改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五

57、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八十四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食第八十四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一) )法律、法规、纪律有禁止性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法律、法规、纪律有禁止性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仍然实施该行为的;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仍然实施该行为的;(二)不积极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岗位职责要求(二)不积极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岗位职责要求的作为义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的作为义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自(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第八十五条【尽职免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调查,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以及监督工作计划,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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